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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规范境内企业境外放款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6年3月13日 附件 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境内企业境外放款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企业境外直接投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境内企业境外放款,是指境内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放款人)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利率、期限、用途等,由境内向符合条件的境外企业(以下简称借款人)提供资金跨境融通的行为。 第三条 放款人开展境外放款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符合国家宏观调控要求。按照本办法办理境外放款登记、账户开立和使用、资金汇兑及收付等业务。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国家外汇局及其分局按职责分工对境外放款登记、账户开立和使用、资金汇兑及收付等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境外放款登记 第五条 放款人与借款人签订境外放款协议后,在对借款人放款之前,到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申请办理登记。已登记的境外放款金额应在2年(含)内使用,超过2年的,其中未汇出部分自动失效。 第六条 放款人申请办理境外放款登记(含新办登记、变更登记、展期登记,下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放款人应依法注册成立1年(含)以上,有持续良好经营的记录,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内控制度,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注册成立不满3年的,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借款人应依法注册成立且有持续良好经营的记录,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注册成立不满3年的,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放款人与借款人具有直接或间接持股关系,或者由同一家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 (四)放款人境外放款余额未超过其境外放款余额上限。 (五)放款人对同一借款人的境外放款金额及余额与借款人的实际经营情况相符合,境外放款用途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六)境外放款利率符合商业合理原则。 (七)境外放款期限符合商业合理原则,原则上应在6个月(含)至5年(含)之间。 (八)放款人存量境外放款(如有)本息已按期足额收回,或者本息虽未按期足额收回但具有正当理由(办理展期登记时除外)。申请办理登记的境外放款对应的借款人存量境外放款(如有)不存在逾期(办理展期登记时除外)。 第七条 放款人应持以下材料向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申请办理境外放款登记: (一)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境外放款资金使用计划和还款计划、放款人和借款人经营情况、存量境外放款情况,承诺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以及资金来源、用途合规且不超出放款协议约定的用途范围等,并附《境外放款业务登记申请表》。 (二)放款人和借款人依法注册成立,以及放款人与借款人具有直接或间接持股关系、或者由同一家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的证明材料。 (三)境外放款协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放款金额、利率、期限、币种、还本付息方式、借款用途等。放款人通过依法设立且具有外汇业务资格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委托贷款方式对借款人进行放款时,应提供放款人、借款人与财务公司签订的委托贷款协议。 (四)放款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借款人最近一期财务报告。 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对申请材料有疑议的,可要求放款人完善申请材料或作出书面解释说明。 第八条 境外放款协议(金额、利率、期限等)发生变更,或者因放款人、借款人发生合并、分立、转股等原因导致主体变更的,放款人应持以下材料向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申请办理境外放款变更登记: (一)书面申请,详细说明变更事项及原因,并附《境外放款业务登记申请表》。 (二)变更后的境外放款协议。 (三)涉及境外放款金额变更时,需提供放款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借款人最近一期财务报告等证明材料。 (四)境外放款主体变更时,应提交放款人、借款人合并、分立、转股等变更后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有关规定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境外放款已足额收回本息、或者办理境外放款登记后无资金汇出实际需求的,放款人可持书面申请及业务登记凭证等材料到为其办理境外放款业务的银行(以下简称经办行)办理境外放款注销登记。其他境外放款注销登记在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办理。 第十条 境外放款实行人民币和外币(以下简称本外币)一体化宏观审慎管理。放款人境外放款余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放款余额上限。 境外放款余额上限=放款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宏观审慎调节系数。 境外放款余额=∑放款人本外币境外放款余额+∑放款人外币境外放款余额×币种转换因子。 第十一条 放款人作为担保人或者反担保人发生内保外贷履约形成的对外债权、以及其他形式的跨境担保履约形成的对外债权,纳入放款人境外放款余额管理。担保履约形成的对外债权余额与放款人境外放款余额之和原则上不得超过放款人境外放款余额上限。如超过境外放款余额上限,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可先为放款人办理担保履约对外债权登记,但在担保履约形成的对外债权余额与境外放款余额之和恢复到境外放款余额上限以内之前,不得为放款人办理新的境外放款登记。 第十二条 放款人将存量境外放款转为股权投资等境外直接投资,应事先履行境外直接投资核准或备案手续,凭相关核准或备案文件到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办理境外放款变更(或注销)登记后,在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登记(或变更)手续。 放款人开展境外直接投资且经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以债权方式出资的,按照境外直接投资进行管理,可直接到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登记手续;如债权出资涉及存量境外放款,应按照前款程序办理相关境外放款变更(或注销)登记及境外直接投资登记(或变更)手续。 第三章 境外放款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 放款人应使用自有资金(自有人民币、自有外币及自有人民币购汇资金,下同)开展境外放款业务,不得使用个人资金或利用自身债务融资为境外放款提供资金来源。 第十四条 境外放款资金应在境外放款协议约定的用途范围内使用,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宏观调控相关要求。 (二)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借款人经营范围之外。 (三)不得用于规避境外直接投资、证券投资等管理政策。 (四)不得违反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放款人应按规定凭身份证明材料、境外放款业务登记凭证等材料在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辖区内银行开立境外放款专用账户(人民币或/和外汇账户)(以下简称境外放款专用账户),用于办理境外放款相关资金汇兑和收付。多笔境外放款可以共用一个境外放款专用账户。放款人也可使用已有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办理境外放款相关资金汇兑和收付,无需开立新的专用账户。 放款人已办理境外放款注销登记且已完成境外放款资金清收的,可注销对应的境外放款专用账户。 第十六条 境外放款专用账户收入范围:放款人境内资金账户划入的自有资金(人民币或/和外汇);以自有人民币购汇用于境外放款的外汇资金;境外放款本息;同名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内资金划入。专用账户支出范围:按照境外放款协议约定向借款人汇出放款资金(人民币或/和外汇);汇往同名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划回对应的原划入资金的账户;符合规定的其他境内支出。 第十七条 以人民币登记的境外放款,原则上应以人民币放款和收回;以外币登记的境外放款,原则上应以外币放款和收回,外币币种之间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配置。 第十八条 同一笔境外放款原则上展期不得超过一次。借款人不得通过展期规避境外放款本息偿还义务。 境外放款如需展期,放款人应在境外放款到期前至少30日向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申请办理展期登记。如境外放款发生全部或部分逾期,放款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对发生逾期的借款人新增境外放款,办理该笔境外放款资金汇兑和收付的经办行应暂停对发生逾期的借款人新办境外放款资金汇出。 第十九条 放款人应对境外放款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监督借款人对放款资金的使用,督促借款人按时偿还。境外放款收回金额不得超过境外放款本金及利息等合理收入之和。 第二十条 经办行应对境外放款资金来源进行真实性、合规性尽职审查,对照国家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的境外放款相关登记信息对境外放款业务进行一致性审查,按规定办理资金汇兑和收付。 经办行办理境外放款资金汇出时,应确保累计汇出金额未超过放款人登记的境外放款金额;办理境外放款项下资金汇回时,应审核汇入资金规模的合理性。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放款人发现借款人发生重大变更或出现逾期风险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报告。经办行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报告。 第二十二条 放款人、经办行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及相关账户、结售汇和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数据的报送。 第二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国家外汇局及其分局对境外放款业务进行统计监测,对异常或可疑情况实施核查或检查。放款人、借款人、经办行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国家外汇局及其分局的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材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第二十四条 放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国家外汇局及其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未按规定办理境外放款相关登记的。 (二)未按规定提供有效材料或者提供材料不真实的。 (三)境外放款资金来源或资金使用不符合规定的。 (四)未按规定报送有关信息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经办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国家外汇局及其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未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对境外放款业务进行审查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资金汇兑和收付的。 (三)未按规定报送有关信息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可根据国际收支形势及国家宏观调控要求,对宏观审慎调节系数、币种转换因子等进行适时调整。 第二十七条 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项下境外放款,遵循跨国公司相关业务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委托贷款方式办理境外放款业务,还应符合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6年4月20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4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明确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306号)、《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宏观审慎调节系数的通知》(银发〔2021〕2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1 参数设置 附2 境外放款业务登记申请表 2026-03-20/guangdong/2026/0323/31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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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管理办法〉的通知》(简称《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现行人民币和外币境外放款政策出台时间较早,在资金来源、放款期限、展期等管理要求上存在差异。为更好满足“走出去”企业真实、合理的生产经营融资需求,发挥跨境金融业务服务实体经济的作用,统筹发展与安全,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外汇管理局按照本外币一体化管理思路,统一并完善本外币境外放款政策,为企业跨境融资营造稳定、可预期的政策环境。 2.《通知》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一是统一境内企业人民币、外币境外放款管理。《通知》按照“相同业务、相同规则”的原则,统一境内企业人民币和外币境外放款业务办理规定,便利企业基于生产经营融资需要合理开展境外放款业务,降低企业融资和管理成本。 二是将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纳入宏观审慎管理政策框架。《通知》明确境内企业境外放款余额上限与其所有者权益挂钩,支持境内企业在境外放款余额上限内申请办理境外放款业务。体现本币优先,设置币种转换因子,鼓励优先使用人民币开展境外放款。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形势及国家宏观调控要求,适时调整宏观审慎调节系数、币种转换因子,维护跨境资金有序流动。 三是明确展业要求,有效防范风险。明确境内银行、企业办理境外放款业务有关资金管理、特定情况报告和数据报送义务,要求各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加强统计监测,根据需要开展非现场核查与现场检查,切实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 3.境外放款余额上限及境外放款余额如何确定? 答:境内企业境外放款余额上限与其所有者权益挂钩,境外放款余额上限=放款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宏观审慎调节系数。境外放款余额=∑放款人本外币境外放款余额+∑放款人外币境外放款余额×币种转换因子,币种转换因子设置为0.5。为更好满足“走出去”企业跨境运营资金需要,将宏观审慎调节系数由此前的0.5上调至0.6。 为做好境外放款业务事中事后管理,开展境外放款业务的境内企业、银行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及相关账户、结售汇和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数据的报送。 4.境外放款登记审核标准及登记金额如何确定? 答:境内企业应符合《通知》规定条件,在境外放款余额上限内申请办理境外放款登记。按照《通知》要求,企业应向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将遵循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和规范流程,统筹考虑企业及借款人资信和偿还能力、既往业务的合规性,以及国际收支形势及国家宏观调控要求等因素,在境外放款余额上限内为企业办理境外放款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境外放款金额、利率、期限、用途等信息。 5.如何同已有的境外放款业务衔接? 答:《通知》主要规范境内企业新增境外放款业务,对于存量境外放款业务,如仍在登记有效期内且不涉及登记变更、展期、注销等事项的,企业可继续按照原登记信息开展境外放款业务。同时,《通知》预留了文件生效过渡期,便利银行、企业做好存量与增量业务的衔接。后续,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将通过政策问答、优化展业指引等方式及时回应市场关切,便利银行、企业办理相关业务。 2026-03-23/guangdong/2026/0323/31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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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化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改革,提升跨境融资便利化水平,根据依法合规、审慎履职、服务实体和风险可控等原则,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研究草拟了《银行办理非金融企业外债签约(变更)登记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30日,请有关单位或个人于2026年4月24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意见,并附上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1.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gdzbxmgl@163.com;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广州市越秀区沿江西路137号1217室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外汇管理二处(邮编:510000),并在信封上注明“银行办理外债登记业务意见”字样。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银行办理非金融企业外债签约(变更)登记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 2026年3月25日 2026-03-25/guangdong/2026/0325/31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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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打通境内信贷资产与境外资金的流通渠道,推动粤港澳大湾区跨境金融市场互联互通,2026年3月17日,外汇局广东省分局对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分行申请的一笔外币信贷资产跨境转让业务予以备案,指导该行将一笔信用证项下的美元福费廷资产转让给中国农业银行澳门分行,金额为14万美元。这不仅是《关于金融支持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的意见》(以下简称“南沙金融30条”)政策发布后的首笔外币资产跨境转让业务落地,也是广州南沙自贸区外币福费廷资产向境外转让的首次实践,为支持南沙丰富跨境金融资产交易品种、深化跨境金融市场开放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金融实践样本。 “南沙金融30条”明确提出,优化跨境资产转让业务规则。为支持广州南沙自贸区开展跨境资产转让业务,外汇局广东省分局靠前服务,构建“政策解读、业务指导、风险防控”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通过线上线下联动宣讲、现场走访调研开展政策宣传和需求摸排。在了解到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分行存在外币贸易融资资产跨境转让需求后,提供全流程“一对一”政策指导和业务支持,指导该行制定跨境资产转让内控制度和操作规程,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将外币福费廷资产顺利转出。 该笔业务的落地,兼具政策实践与市场服务“双重”价值,带来“三赢”局面。一是通过外币信贷资产跨境转让,有利于境内银行盘活存量信贷资产,优化资产负债结构,进一步提升金融资源配置和流动性管理效能。二是有利于境内银行依托境内外市场联动优势,提升盈利能力,为后续银行探索利用境外低成本资金支持实体企业融资开拓实践路径。三是为境外资金投资境内优质金融资产提供了合规、便利的渠道,有力促进境内外金融机构协同创新,推动金融市场双向开放。 下一步,外汇局广东省分局将继续立足广州南沙自贸区发展大局,进一步推动“南沙金融30条”政策落地,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探索更多跨境融资便利举措,进一步支持广州南沙自贸区建设高水平开放门户。 2026-03-20/guangdong/2026/0323/31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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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十五五”规划部署,提升资本项目开放水平,满足企业跨境运营资金合理需要,2026年3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印发 <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管理办法> 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支持和规范境内企业开展境外放款业务。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将境内企业人民币和外币境外放款业务纳入统一管理,便利企业按照相同业务规则高效开展本外币放款业务。二是将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纳入宏观审慎管理,明确境外放款余额上限与其所有者权益挂钩,支持企业在余额上限内办理业务。三是将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宏观审慎调节系数由0.5上调至0.6,整体提高境外放款余额上限,更好满足企业跨境运营资金需要。四是明确境内银行、境内企业办理境外放款业务的管理要求和资金使用要求,有效防范风险。 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将推动《通知》稳步落地实施,切实发挥境外放款业务服务实体经济、促进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的积极作用。 2026-03-20/guangdong/2026/0323/31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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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提升外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同意,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研究草拟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请有关单位或个人于2026年4月17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意见,并附上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1.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gdjcxmglc@126.com;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广州市越秀区沿江西路137号1403室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外汇管理一处(邮编:510000),并在信封上注明“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意见”字样。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 2026年3月17日 2026-03-17/guangdong/2026/0317/31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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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助推县域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近日,外汇局广东省分局前往潮州开展外汇政策宣讲和企业调研。 外汇局广东省分局参加“跨境金融促发展 政策护航县区行”跨境金融政策巡回宣讲会首站,面向潮州近90家重点外贸企业代表,围绕汇率知识普及、风险管理剖析、树立风险中性意识等核心内容开展宣讲。参会企业代表表示,本次宣讲会内容贴合企业实际需求,政策解读专业透彻、实操指导精准务实,为企业科学应对汇率风险指明了方向。 随后,外汇局广东省分局前往潮安区外贸行业协会和广东丹青印务有限公司走访调研,详细了解企业在生产经营、跨境收支、受汇率波动影响等方面的情况,倾听企业在汇率套保、外汇结算、政策理解等方面的困难与诉求,并现场为企业答疑解惑。 2026-03-24/guangdong/2026/0324/31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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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2026年2月广东省金融机构本外币存贷款主要项目表 2026-03-23/guangdong/2026/0326/31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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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2026年2月广东省金融机构外币存贷款主要项目表 2026-03-24/guangdong/2026/0326/31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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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于2026年4月23日上午10时举行2026年一季度广东省金融运行形势新闻发布会,邀请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副行长张双长、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信贷政策管理处处长黄桂良、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外汇综合处处长伍辉介绍2026年一季度广东社会融资规模、存贷款余额及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等情况,并答记者问。以下为文字实录。 广东省委宣传部外宣一处一级调研员邓广志:女士们、先生们,各位记者朋友,大家上午好!欢迎出席广东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今天,我们邀请到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副行长张双长先生、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信贷政策管理处处长黄桂良先生、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外汇综合处处长伍辉先生,请他们向大家介绍2026年一季度广东省金融运行的有关情况,并回答各位记者关心的问题。 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副行长张双长:各位媒体朋友,大家上午好!感谢大家长期以来,对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今年以来,我们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人民银行总行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落实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发挥好货币政策工具总量和结构双重功能,认真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推动实现了金融资源供给量的合理增长和质的有效提升,金融总量增速较去年同期也有所加快,为广东经济高质量发展营造了适宜的货币金融环境。有关金融统计的数据,我们已经通过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的官方网站和微信公众号进行了发布,请大家关注,在这里,我重点就三个方面做一个简单的介绍: 第一,金融总量实现了合理增长,存贷款余额迈上新台阶。 今年以来,广东社会融资规模稳步扩大,存款和贷款余额分别突破40万亿元和30万亿元,金融总量增长与经济发展的需要基本匹配。换言之,就是金融总量较好地满足了经济增长的需要,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是稳固的。 从具体数据来看,一季度末,广东社会融资规模存量同比增长6.9%;一季度,社会融资规模增量1.1万亿元。一季度末,广东本外币贷款余额30.7万亿元、同比增长4.8%。存款余额40.2万亿元、同比增长7.7%。其中,活期存款余额同比增长8.1%,快于各项存款增速,存款的“活化”这也表明我们前期各项支持经济发展的政策正在持续发挥作用,有力地促进了消费和投资,激发了经济活力,使我们的资金“动了起来”。 第二,金融结构不断优化,与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适配性进一步提升。 一方面,实体经济融资模式发生了深刻变化。近年来,广东经济结构正向高质量发展领域升级换挡,同时我们的金融市场也在加速发展,我们的融资工具也有所创新,社会融资渠道也主要从银行贷款逐步向银行贷款、债券、股票等多种融资方式相互补充、相互支持的方式发展,融资结构更趋多元。目前,直接融资占比已接近百分之四十,正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一季度,广东非金融企业债券、股票和地方政府债券等直接融资增加4117亿元、同比多增1301亿元,占广东社会融资规模增量的比重为36.8%、同比提升了10.9个百分点。银行贷款与债券、股权等直接融资渠道互相补充,对广东经营主体的支持作用明显增强。 另一方面,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的牵引带动作用持续显现。年初,人民银行总行出台一揽子增量政策,其中,对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的利率有所下调、额度有所增加、使用范围也有所扩大,带动金融机构加大对国民经济重大战略、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等领域的支持力度,这些领域的贷款增速均高于整体贷款增速,有力支持了经济转型、稳定投资增长、保障民生福祉。2月末,广东金融机构在金融“五篇大文章”,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和数字金融,这五个领域的贷款余额合计13.2万亿元、同比增长11.5%,占各项贷款的比重近五成。其中,科技、绿色、普惠、养老产业、数字经济产业贷款分别同比增长13.6%、19.4%、8.4%、29.5%、13.9%。 在支持制造业方面,一季度末,制造业贷款余额4万亿元、同比增长13.7%,增速较上年同期明显加快,制造业贷款跑出了“加速度”,有力地满足了“制造业当家”重大战略的资金需求。 在支持基础设施建设方面,一季度末,基础设施业及租赁商务服务业贷款余额7万亿元,同比增长8.3%,有效支持基础设施建设不松劲,为广东一系列重大工程建设添加“助燃剂”。 在支持区域协调发展方面,一季度末,粤东、粤西、粤北地区贷款余额同比增长5.7%,全省涉农贷款余额同比增长8.8%,有力支持了“百千万工程”建设,彰显了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广度”与“深度”。 在支持民营经济方面,一季度末,民营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同比增长10.3%,这既体现了前期已经出台的各项存量政策的实施效果,也是年初人民银行总行新设立的民营企业再贷款增量政策发力推动的成效,金融支持民营企业的力度不断加大、成效持续显现。 第三,广东社会综合融资成本保持低位运行。 据统计,3月,广东金融机构新发放的贷款利率平均为3.06%,较上年同期下降了0.2个百分点。同时,我们还推动各类金融机构向企业和个人明确展示综合融资成本,包括贷款利率以及担保费等其他融资费用,既有效保障企业和个人能够全面了解各项融资成本的具体情况,又可以通过市场化对比和选择,促进降低企业和个人融资的综合成本。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认真落实好人民银行总行和省委、省政府各项工作部署,聚焦加快金融强省建设目标,综合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推动金融资源更精准、更高效地流向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有效满足实体经济融资需求,更好地支持广东经济高质量发展。 我先介绍这么多,谢谢大家! 邓广志:感谢张双长先生。 下面进入记者提问环节。按照惯例,提问前请通报所在新闻机构的名称。下面开始提问。 人民日报海外网记者:今年年初央行推出了民营企业再贷款、优化支农支小再贷款与再贴现等一揽子政策措施,请问目前在广东落地进展如何?取得了哪些实际成效?谢谢。 张双长:感谢您的提问,这个问题由我来回答。 正如您提到的,今年一开年,人民银行总行就出台了新的一揽子增量政策,巩固经济持续回升向好态势,助力经济结构转型和高质量发展。我们第一时间组织金融机构贯彻落实,目前来看各项政策落地进展顺利,效果也在持续显现。这里重点就您问到的民营企业再贷款、支农支小再贷款等政策落地情况,向大家做个介绍。 一是民营企业再贷款实现了省内全覆盖。广东的民营中小微企业众多,在经济中的比重也比较高,人民银行总行出台的民营企业再贷款政策,对广东而言,是含金量十足。政策出台后,我们组织对民营企业融资需求开展全面摸排,督促全省金融机构深入工厂、园区,广泛开展政策宣讲,让更多企业家朋友们了解政策、用好政策。同时,我们加强与财政政策协同配合,创设了“民营企业再贷款+财政贴息+风险补偿”模式,发挥“几家抬”的合力,共同加大对民营企业融资的支持力度。截至一季度末,全省累计投放民营企业再贷款645亿元,投放量位居全国前列,实现了对省内21个城市的全覆盖。可以说,在马年一开年,我们就通过用好总行新设的民营企业再贷款政策,为激活广东民营经济添了一把火,助了一把力。 二是支农支小再贷款管理机制实现了再优化。为了进一步提高货币政策工具实施的及时性、便利性,我们通过科技赋能,推动支农支小再贷款在省内全面实现了线上交易。截至一季度末,广东(不含深圳)支农支小再贷款余额超1300亿元,同比增加了145亿元;牵引带动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放支农支小贷款2800余亿元。这些资金实实在在地流向了田间地头和小微企业。同时,我们还探索运用信用方式发放再贷款,并且开展“科创债质押”等创新业务模式,使地方法人银行能够更好地运用再贷款这一重要的货币政策工具。 三是针对五大领域新设“五个100亿”专用额度。我们在支农支小再贷款政策项下,专门拿出来500亿元的专用额度,用于激励和引导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创新、绿色低碳、服务消费与养老、外贸、制造业和服务业协同发展等五大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推动银行主动创新金融产品和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加力支持建设具有中国特色和广东优势的现代化产业体系。 我先回答这么多,谢谢。 新华社记者:今年以来,各地都在积极促进消费,扩大内需。请问中国人民银行广东分行在支持增强消费能力、优化金融供给、释放消费潜力方面,主要采取了哪些措施?接下来还将从哪些方面继续发力?谢谢。 张双长:谢谢这位记者的提问。这个问题有请信贷政策管理处的黄桂良处长来回答。 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信贷政策管理处处长黄桂良:谢谢。消费一头连着经济增长,一头连着百姓生活,所以金融促消费这项工作意义重大。近两年,我们把推动金融促消费作为一项重点的工作,通过采取五个方面的措施来促进提振广东的消费。 一是强化金融政策引导。我们参与制定全省提振消费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牵头出台金融支持促消费扩内需的专项行动等一系列政策文件,专门提出金融要重点支持服务消费的重点领域,促进增强居民的消费能力,以及不断优化消费金融的基础服务。在此基础上,推动构建“省市联动、政策协同、场景融合”的政策支持体系,让金融系统知道往哪发力、怎么发力。 二是加大央行再贷款资金支持。我们引导金融机构用好总行创设的服务消费与养老再贷款,撬动相关领域贷款投放1500多亿元,惠及近9万多家经营主体。我们还在支农支小再贷款工具下,创设了“焕新贷”专用额度,带动省内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向服务消费领域和养老产业发放贷款超1700亿元。 三是推动银企精准对接。我们联合商务、文旅、民政等部门,梳理了服务消费和养老领域近10万家经营主体的情况,汇总成“名录库”。同时,组织召开融资对接会,让银行了解企业有什么资金需求,企业知道银行有什么产品,从而建立合作关系。截至一季度末,全省金融机构已对名录中的企业发放贷款近1000亿元,惠及1.2万家经营主体。 四是助力消费以旧换新。换手机、换车、换家电,老百姓有一定的资金需求,商户进货有一定的资金压力,我们在供需两头一起发力。截至一季度末,全省金融机构推出“粤焕新商户贷”“国补贷”等40多款专属产品,向商户发放贷款219亿元,向消费者发放贷款296亿元,近9700户商家和47万名消费者从中受益,实现了“商户进货有资金、老百姓换新有支持”。 五是优化消费金融服务。我们推动金融机构通过支付立减、专属折扣、券券叠加等方式,把消费优惠送到老百姓手里。去年以来,各类支付服务市场主体发放的金融类消费补贴,带动消费交易1.2亿笔、金额135.7亿元。可以说,老百姓买菜、看电影、吃饭,都能享受到实实在在的实惠。 下一步,我们将重点从两个方面继续发力,进一步做好金融促消费的工作。一方面,运用服务消费与养老再贷款等政策工具,鼓励金融机构扩大对夜间消费、首店首展等新业态的信贷投放,支持培育新的消费增长点。另一方面,落实好创业担保贷款等各项政策,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提升收入,从而提振消费信心。 我的回答完毕,谢谢。 大公报记者:我们注意到,第139届广交会正在举行,大量境外客商云集广东。优化外籍来华人员支付服务,是当前提升国际营商环境的重要一环。请问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在服务保障广交会、提升外籍人员支付便利化水平方面采取了哪些具体措施? 张双长:感谢您的提问,这个问题也由我来回答。 广交会万商云集,是展示中国开放形象的重要窗口,而支付服务是境外客商落地广东后的一个很重要的体验。近年来,我们聚焦外籍人员从入境到离境的全流程,全面提升支付服务质效,努力让他们享受到更加便捷、更加高效、更加多元的支付体验,主要做了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我们实现了人还没到,服务先到。很多外籍人员对境内的支付方式并不熟悉,我们就主动把信息和服务推送出去。我们联合对外贸易中心提前向境外客商发送双语支付指引,联合广州市委金融办在市政府对外网站上发布指南,还联合南方航空在全国入境航班上开展支付服务宣传,为有需求的外籍人员提供全面、详细的讲解,帮助他们提前“热身”。抵达后,白云机场和广交会展馆均设有“一站式”支付服务窗口,外籍人员对支付有什么疑问,工作人员都能及时响应、快速解决。我印象比较深的是,有一个印度的小伙子在工作人员的指引和协助下,成功开通了微信支付后,留言写道“谢谢!太神奇了!这里的支付体验真棒”。这说明,我们的服务真正解决了他的实际问题。 第二,我们实现了走到哪里,用到哪里。我们围绕“食、住、行、游、购、娱”六大高频场景,全面提升外卡刷卡、移动支付、现金支付、外币兑换的便利化水平。比如,在交通出行方面,我们推动广州地铁支持境外银行卡“拍卡”过闸,维萨、万事达等外卡在闸机上“一拍即过”,无需排队购票。截至一季度末,我们统计,外卡“拍卡”过闸已超23万笔,这么一个小小的服务提升也传达了我们广州这座城市对于境外人员的一个温度。同时,我们重点优化入境消费友好型商圈支付服务环境,并面向境外人员推出专属促消费活动。比如,我们指导广东银联推出了“来广交会 游广州城”促消费打卡活动,覆盖全市超2600家商户。一季度,外籍来穗人员使用境外银行卡、移动支付消费交易笔数、金额同比分别增长了85%和69%,支付便利正有效转化为消费活力。 我们做的第三项工作是,实现离境退税,退得更顺。过去,境外旅客办理离境退税,只能在离境口岸办理现金或转账退税。为了优化离境退税服务的收款体验,满足境外旅客的二次消费需求,我们进一步丰富了退税渠道。境外旅客在广州离境口岸退税柜台、市区天环广场集中退税点“即买即退”时,可直接退至支付宝或微信钱包。他们拿到退税款后可即时再次消费,实现“即买即退、即退即可再买”,进一步畅通消费循环。 对于这个问题我就回答这么多,谢谢。 广东广播电视台记者:当前广东正加快构建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一季度在推动金融服务企业“走出去”和“引进来”的过程中,具体做了哪些举措,同时又取得了怎样的成效?谢谢。 张双长:谢谢这位记者的提问。这个问题请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外汇综合处的伍辉处长来回答。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外汇综合处处长伍辉:谢谢。广东是外贸大省、外资大省,外贸进出口规模已连续40年居全国首位,外向型经济特征显著。今年一季度,我们重点从外汇管理服务改革和推动跨境人民币使用两个方面发力,服务好企业“走出去”和“引进来”。 外汇管理方面,我们一手抓“单点”突破,一手抓“集成式”改革。 先说“单点”上的两项突破。一项突破是“科汇通”业务正式落地。“科汇通”打通了广东科研机构接收境外科研资金入境渠道,符合条件的科研机构可直接在银行“一站式”办理外汇业务,科研资金跨境流动更顺畅了。另一项突破是依托“南沙金融30条”,我们成功落地了首笔美元福费廷资产跨境转让业务。简单说,就是把境内的信贷资产转让给境外金融机构,这既盘活了境内银行手里的存量资产,也让境外资金能更直接地参与大湾区建设。 再说“集成式”改革,核心是完善“越诚信越便利”的外汇政策体系。我们持续推进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扩容提质,一季度广东(不含深圳)新增试点企业1505家,同比大幅增长。其中,民营企业占84.3%,“专精特新”企业占15.1%,便利化政策的红利精准落到了最具活力的市场主体身上。同时,我们进一步深化银行外汇展业改革,推动银行将展业分类的结果与本外币各类便利化政策相结合。这样一来,银行评定的一类优质客户,只需完成一次准入,便能享受到各类政策红利,跨境业务的办理流程也会更加顺畅和高效。截至一季度末,广东(不含深圳)一类客户已有约6000家,凭指令办理跨境收支近28万笔、金额645亿美元。 跨境人民币方面,我们重点推动三项政策落地见效。 一是优化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相关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让企业在境外金融市场融到的钱能够在国内用得更顺畅。二是优化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业务,为离岸人民币市场提供流动性,便利海外主体更多使用人民币开展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三是便利境内企业开展境外放款业务,在风险可控前提下更好满足“走出去”企业跨境运营资金需要。 我这里也有一组数据可以比较好地说明这三项政策的落地情况。今年一季度,广东省跨境人民币结算量同比增长12%,人民币在本外币收付总量中占比超过55%。其中,广东企业对外投资及外商来粤投资资金结算中,人民币使用占比均达70%以上,这说明越来越多的企业在跨境投融资时首选人民币。 我先说这么多,谢谢! 南方农村报记者:当前,广东正在大力实施“百千万工程”,请问中国人民银行广东分行在提升县域和重点群体金融服务覆盖面、可得性与获得感上取得了哪些成效?下一步打算怎么把金融支持“百千万工程”做得更扎实、更有效?谢谢。 张双长:谢谢您的提问。这个问题还是请我们信贷政策管理处的黄桂良处长来回答。 黄桂良:谢谢。推动金融支持“百千万工程”,就是要让金融资源下沉到县镇村,让人民群众对金融服务触手可及。围绕这一目标,近年来,我们从三个方面着力,不断提高金融对“百千万工程”的支持力度。 第一,引导资金流向,让更多金融“活水”流向田间地头。我们牵头发布了广东金融“五篇大文章”的《总体行动方案》,发布了金融支持广东重点老区苏区、乡村振兴等一系列政策文件。同时,运用支农支小再贷款、金融服务乡村振兴评估等政策工具,引导更多信贷资源流向县域和乡村。截至一季度末,全省涉农贷款余额2.7万亿元、同比增长8.8%,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4个百分点。 第二,服务特色产业,让“土特产”变为农民的“金饭碗”。我们针对“粤字号”农业品牌培育,推动金融机构创新开发150多款“土特产”专属信贷产品,贷款余额超740亿元,惠及经营主体超13万户。我们还针对特色产业气候灾害风险应对的需求,推动金融机构创新开发了广东“气候贷”系列产品,包括茂名的荔枝气候贷、河源的蝉茶气候贷、肇庆的罗氏虾气候贷等等。这些产品的主要创新点在于,银行可根据企业应对气候灾害风险的能力大小,给予差异化的授信支持。就是说,应对气候灾害的能力越强、授信条件就越优惠。从而形成整个行业共同应对气候灾害风险的一个共同的行动。我们还针对现代农业产业集群、产业转移园区建设,我们推动金融机构开展“一县一园一方案”的精准对接,组织开展银企对接活动,2025年以来,全省金融机构累计举办产融对接活动2300多场,现场授信4600多亿元。 第三,下沉基础服务,让金融服务覆盖“最后一公里”。一方面,我们深入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开展“万村授信”行动。截至一季度末,全省金融机构累计对1.8万个信用村开展“整村授信”,金额超5500亿元,惠及涉农主体160多万个。另一方面,我们推动完成移动支付下沉乡镇三年行动,不断提高支付服务便利化水平。截至一季度末,全省1200多个乡镇完成移动支付普及应用改造。现在,老百姓在乡镇卫生院看病、在农贸市场买菜都可以实现“扫码即付”。 下一步,我们将锚定“百千万工程”五年显著变化、十年根本改变这一目标,用好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和信贷政策导向评估,引导推动金融机构创新产品和服务方式。同时,持续优化县域和农村的征信、支付等基础金融服务,更好地对“百千万工程”给予金融支持。 我的回答完毕,谢谢。 南方财经记者:去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创新推出债券市场“科技板”,加大了对科技创新的金融支持力度。请问这一年来,债券市场“科技板”在广东落地取得了哪些成效?下一步将如何继续推进?谢谢。 张双长:感谢这位记者的提问,这个问题我来回答。科技是第一生产力,而科技创新需要长期资金、耐心资本。2025年5月,正如您刚才提到的,人民银行总行会同有关部门,推出了债券市场“科技板”,正是为了更好地发挥债券市场对科技创新的支持作用。政策推出近一年来,我们着力把这项好政策在广东落地落实,让更多的金融机构、科技型企业、股权投资机构能够在债券市场上融到资、融好资,更好地支持广东科技创新。 可以说,“科技板”刚推出时,很多企业特别是民营科技型企业和股权投资机构,对在银行间市场上发债还比较陌生。我们联合省有关部门和交易商协会,召开了多场政策宣介会、业务对接会,主动上门讲政策、送服务,推动政策直达实体经济。同时,我们还联合金融机构加强发债需求摸排,而且推动金融机构提供全流程“一站式”发债服务,支持有需要的企业和机构,在银行间市场发行低成本、长期限的科技创新债券。让不少企业对债券市场从一开始的“不了解”,变成了“受益者”。同时,我们还持续活跃科技创新债券市场的交易,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做市力度,创设特色债券篮子等方式,吸引更多投资者参与科技创新债券的交易。 从统计数据上看,截至今年一季度末,全省一共有8家金融机构、22家科技型企业、11家股权投资机构,共41家市场主体在银行间市场总共发行科技创新债券合计超1400亿元,实现了三类主体“全覆盖”。许多民营科技型企业、股权投资机构借此次政策的东风,在银行间市场实现了首次亮相、首次发债,既获得了低成本资金、缓解了融资困难,也提升了市场知名度。债券市场“科技板”的高效落地,受到了企业普遍欢迎,也推动了广东科技创新领域的融资渠道更加广阔、更加顺畅,债券市场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能力也得到了进一步提升。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在推广宣传、深挖需求和促进对接上发力。联合行业主管部门、交易商协会、金融机构等形成“几家抬”政策合力,共同为有发债需求的主体提供优质的发债服务,并且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债券市场交易,努力形成一二级市场高效互动的良好局面。同时,我们也会积极用好科技创新与民营企业债券风险分担工具,通过增信等方式,让更多符合条件的主体通过债券市场“科技板”融资,助力广东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经济高质量发展。 我就回答这些,谢谢。 邓广志:由于时间关系,提问环节就到这里。发布会到此结束。感谢三位发布人!感谢各位媒体朋友的参与!谢谢大家! 2026-04-28/guangdong/2026/0428/321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