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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取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以下合称“合格境外投资者”)投资额度限制。国家外汇管理局新闻发言人、总经济师王春英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取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投资额度限制的背景是什么? 答:我国先后于2002年和2011年分别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制度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制度(以下合称“合格境外投资者制度”)。合格境外投资者制度,是境外投资者投资境内金融市场的主要渠道之一,是提升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程度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为我国金融市场稳步开放和深化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近年来,国家外汇管理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的部署要求,深化合格境外投资者制度改革,完善审慎管理,取消汇出比例限制,取消有关锁定期要求,允许合格境外投资者就其所持有的证券资产在境内开展外汇套期保值等,极大便利了境外投资者投资境内金融市场。随后,明晟(MSCI)、富时罗素、标普道琼斯以及彭博巴克莱等国际主流指数相继将我国股票和债券纳入其指数体系,并稳步提高纳入权重,境外投资者对我国金融市场的投资需求相应增加。 此次全面取消合格境外投资者投资额度限制,是国家外汇管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化金融市场改革开放,服务全面开放新格局的重大改革,也是进一步满足境外投资者对我国金融市场投资需求而主动推出的改革举措。 问:投资额度限制取消以后,合格境外投资者投资境内证券市场需遵循什么外汇管理程序? 答:下一步,国家外汇管理局将立即着手修订《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 2018年第1号)等相关法规,明确不再对单家合格境外投资者的投资额度进行备案和审批。届时,境外投资者在获得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相关资格后,应委托境内托管银行按规定办理相关登记,凭国家外汇管理局出具的业务登记凭证在托管银行开立专用资金账户及办理后续资金汇兑等业务。 问:是否取消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试点国家和地区限制? 答:是的,此次取消合格境外投资者投资额度限制时,RQFII试点国家和地区限制也一并取消。欢迎符合条件的全球各地境外机构使用境外人民币开展境内证券投资。取消RQFII试点国家和地区限制,有助于进一步便利境外投资者投资境内证券市场,提升我国金融市场开放的深度和广度。 2019-09-17/guangdong/2019/0917/15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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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18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印发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关于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试行)》(粤汇发〔2019〕1号,以下简称原指导意见),在辖区粤港澳大湾区8市启动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升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水平,充分发挥正向激励作用,支持粤港澳大湾区涉外经济健康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对原指导意见进行了完善,草拟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关于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包括总则、业务备案、便利化措施、业务管理等内容,共计23条,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因情况紧急,请有关单位或个人于2019年10月7日前,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反馈意见,随函留下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如以信函方式反馈的,请在信封上注明“便利化试点征求意见”字样。 邮寄地址:广州市越秀区沿江西路137号1403室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经常项目管理处(邮编:510000) 传真号码:020-81888425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关于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 2019年9月16日 2019-09-16/guangdong/2019/0916/15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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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积极贯彻落实国家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2019年9月10日,人民银行珠海市中心支行和外汇管理局珠海市中心支局指导广东省外汇与跨境人民币业务展业自律机制举办“聚焦湾区发展 贡献金融力量”——广东庆祝外汇改革40周年暨人民币国际化10周年系列活动珠海站活动。珠海市多家银行机构以及150多名外贸进出口企业代表参加活动。 活动由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和农业银行珠海分行共同承办,特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外汇局广东省分局宣讲贸易投融资便利化政策和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并安排澳门银行外汇业务专家介绍了澳门金融市场业务发展机遇。参加活动的企业代表表示,将认真学习领会外汇管理和跨境人民币等政策,充分利用好政策红利,大力发展实体经济。 2019-09-20/guangdong/2019/0920/15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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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引导社会公众诚信经营, 合法办理外汇业务, 2019年9月15日,外汇局广东省分局在广州市天河商圈的正佳广场举办打击非法网络炒汇和地下钱庄暨“诚信兴商”主题宣传活动。 外汇局广东省分局以“合法用汇 诚信兴商”为主题,宣讲个人外汇管理政策,派发“依法买卖外汇 保障自身权益”宣传折页,提示网络炒汇和地下钱庄的危害性,并结合外汇违法案例,警示借用他人购汇额度逃汇、非法买卖外汇、非法结汇等违法违规行为。参与群众表示,通过宣传活动, 加深了对非法外汇交易和网络炒汇危害的认识,提高了对外汇违法行为的识别和防范能力。 2019-09-24/guangdong/2019/0924/15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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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国际收支统计制度,便利境内银行及申报主体开展申报业务,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并发布《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9年版)》(汇发〔2019〕25号文印发,以下简称《业务指引(2019年版)》)。 《业务指引(2019年版)》适应金融市场开放需要,结合最新统计实践,对相关申报要求进行了调整完善,详细解释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的具体要求,增强可操作性,并回应了涉外业务创新带来的新申报问题。 《业务指引(2019年版)》自2019年10月1日起实施。(完) 2019-09-18/guangdong/2019/0918/15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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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外汇局梅州市中心支局联合中国银行梅州分行深入中国陶瓷之乡——大浦县,了解陶瓷行业受中美贸易摩擦影响的情况,推动银企有效对接,助力企业发展,得到了企业的好评和当地政府的肯定。 外汇局梅州市中心支局和中国银行梅州分行组织的工作组走访了大埔县5家重点陶瓷企业,了解企业生产经营、贸易进出口、融资需求等情况和政策诉求,主动回应企业关切问题,并积极宣讲外汇管理政策,指导企业利用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解决融资问题。 2019-09-19/guangdong/2019/0919/15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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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外汇局韶关市中心支局实地走访辖属始兴县的日本电产(韶关)有限公司、标准微型马达有限公司、万达工业(始兴)有限公司,了解企业经营情况,宣讲外汇管理政策,助力企业健康发展。 外汇局韶关市中心支局深入了解三家企业受中美贸易摩擦影响以及生产经营、跨境收支、结售汇、融资需求等情况,宣讲贸易投资便利化政策和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并解答企业提出的建议与政策诉求。 2019-09-18/guangdong/2019/0918/15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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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投资额度审批情况表(截至2019年8月30日) 2019-09-17/guangdong/2019/0917/15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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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投资额度审批情况表(截至2019年8月30日) 2019-09-18/guangdong/2019/0918/15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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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8号)等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同一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根据自身投资管理需要,将其在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或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项下(以下统称QFII/RQFII)债券账户和银行间债券市场直接投资项下(以下简称直接投资)的债券账户中所持有的银行间市场债券进行双向非交易过户。 (一)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当通过QFII/RQFII境内托管行或直接投资结算代理人,向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提交所持有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的非交易过户申请。 非交易过户须提交的申请材料和遵循的具体操作流程,以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发布的业务指引为准。 (二)QFII/RQFII和直接投资渠道间债券非交易过户完成后,后续交易和资金汇兑等应当遵循后续渠道相关管理要求。 (三)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非交易过户情况。 二、同一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RQFII托管账户内资金与直接投资资金账户内资金可以在境内直接双向划转。 (一)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当向QFII/RQFII境内托管行提出将QFII/RQFII托管账户内资金划转至其直接投资资金账户的申请;或向直接投资结算代理人提出将直接投资资金账户内资金划转至其QFII/RQFII托管账户的申请。 (二)QFII/RQFII和直接投资渠道间资金划转完成后,后续交易和资金汇兑等应当遵循后续渠道相关管理要求。 三、境内托管行和结算代理人应当根据自身职责,按本通知规定做好境外机构投资者债券非交易过户和资金划转相关服务、数据报送和监测工作。 境内托管行和结算代理人应当按照《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银发〔2017〕126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完善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银行间业务数据报送流程的通知》(银办发〔2017〕118号)等相关规定,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划转信息。 四、同一境外机构投资者分别通过QFII/RQFII和直接投资渠道投资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只需通过QFII/RQFII境内托管行或者直接投资结算代理人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备案一次。 五、境外央行、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在QFII/RQFII和直接投资渠道间进行债券非交易过户和资金境内划转参照本通知执行。 六、同一境外机构投资者如以所管理产品名义开立账户的,应当为同一非法人类产品。 七、本通知自2019年11月15日起施行。现行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9年9月30日 2019-10-21/guangdong/2019/1021/153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