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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西省分局2024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2025-01-23/jiangxi/2025/0123/26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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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辖内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机构网点设立情况表(截至2024年12月31日) 2025-01-20/guangdong/2025/0120/29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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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三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10494亿元,资本和金融账户逆差9824亿元。 2024年前三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17184亿元,资本和金融账户逆差18612亿元。 按美元计值,2024年三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1476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顺差2299亿美元,服务贸易逆差586亿美元,初次收入逆差278亿美元,二次收入顺差41亿美元。资本和金融账户逆差1381亿美元,其中,资本账户顺差0.1亿美元,金融账户逆差1381亿美元。 按美元计值,2024年前三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2413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顺差5183亿美元,服务贸易逆差1815亿美元,初次收入逆差1056亿美元,二次收入顺差102亿美元。资本和金融账户逆差2609亿美元,其中,资本账户逆差1亿美元,金融账户逆差2608亿美元。 按SDR计值,2024年三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1101亿SDR,资本和金融账户逆差1029亿SDR。 按SDR计值,2024年前三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1808亿SDR,资本和金融账户逆差1955亿SDR。(完) 2024年三季度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概览表) 项 目 行次 亿元 亿美元 亿SDR 1. 经常账户 1 10494 1476 1101 贷方 2 77349 10873 8125 借方 3 -66855 -9397 -7024 1.A 货物和服务 4 12184 1713 1278 贷方 5 70558 9918 7411 借方 6 -58374 -8205 -6133 1.A.a 货物 7 16352 2299 1716 贷方 8 63536 8931 6674 借方 9 -47184 -6632 -4957 1.A.b 服务 10 -4169 -586 -438 贷方 11 7022 987 738 借方 12 -11191 -1573 -1176 1.B 初次收入 13 -1978 -278 -208 贷方 14 6086 856 639 借方 15 -8065 -1134 -847 1.C 二次收入 16 289 41 30 贷方 17 705 99 74 借方 18 -416 -58 -44 2. 资本和金融账户 19 -9824 -1381 -1029 2.1 资本账户 20 1 0.1 0 贷方 21 3 0 0 借方 22 -2 0 0 2.2 金融账户 23 -9825 -1381 -1029 资产 24 -7137 -1005 -748 负债 25 -2687 -376 -280 2.2.1 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 26 -11777 -1656 -1234 2.2.1.1 直接投资 27 -3050 -428 -321 资产 28 -2452 -345 -258 负债 29 -598 -83 -64 2.2.1.2 证券投资 30 -843 -119 -88 资产 31 -2552 -359 -269 负债 32 1709 240 180 2.2.1.3 金融衍生工具 33 118 17 12 资产 34 208 29 22 负债 35 -90 -12 -9 2.2.1.4 其他投资 36 -8002 -1126 -837 资产 37 -4294 -605 -449 负债 38 -3708 -521 -387 2.2.2 储备资产 39 1953 274 205 3.净误差与遗漏 40 -670 -95 -72 注: 1.根据《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六版)编制,资本和金融账户中包含储备资产。 2.“贷方”按正值列示,“借方”按负值列示,差额等于“贷方”加上“借方”。本表除标注“贷方”和“借方”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均指差额。 3.季度人民币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数据,由当季以美元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通过当季人民币对美元平均汇率中间价折算得到,季度累计的人民币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由单季人民币计值数据累加得到。 4.季度SDR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数据,由当季以美元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通过当季SDR对美元平均汇率折算得到,季度累计的SDR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由单季SDR计值数据累加得到。 5.2024年三季度,我国直接投资负债中资本金新增196亿美元(折约1390亿元人民币)。 6.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7.细项数据请参见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互联网站“统计数据”栏目。 8.《国际收支平衡表》采用修订机制,最新数据以“统计数据”栏目中的数据为准。 2024年前三季度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概览表) 项 目 行次 亿元 亿美元 亿SDR 1. 经常账户 1 17184 2413 1808 贷方 2 213201 29886 22474 借方 3 -196018 -27473 -20666 1.A 货物和服务 4 23989 3368 2528 贷方 5 196144 27494 20675 借方 6 -172155 -24126 -18147 1.A.a 货物 7 36946 5183 3894 贷方 8 176402 24727 18595 借方 9 -139456 -19544 -14701 1.A.b 服务 10 -12957 -1815 -1366 贷方 11 19742 2767 2080 借方 12 -32699 -4582 -3446 1.B 初次收入 13 -7531 -1056 -796 贷方 14 15102 2118 1593 借方 15 -22633 -3175 -2389 1.C 二次收入 16 726 102 76 贷方 17 1956 274 206 借方 18 -1230 -172 -130 2. 资本和金融账户 19 -18612 -2609 -1955 2.1 资本账户 20 -8 -1 -1 贷方 21 8 1 1 借方 22 -15 -2 -2 2.2 金融账户 23 -18605 -2608 -1954 资产 24 -22490 -3149 -2364 负债 25 3885 541 410 2.2.1 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 26 -20846 -2928 -2196 2.2.1.1 直接投资 27 -11140 -1563 -1180 资产 28 -10220 -1433 -1080 负债 29 -920 -130 -100 2.2.1.2 证券投资 30 -2835 -396 -298 资产 31 -9480 -1327 -1000 负债 32 6645 931 702 2.2.1.3 金融衍生工具 33 -244 -34 -26 资产 34 -192 -27 -21 负债 35 -52 -7 -6 2.2.1.4 其他投资 36 -6627 -934 -692 资产 37 -4839 -681 -506 负债 38 -1787 -253 -186 2.2.2 储备资产 39 2241 319 242 3.净误差与遗漏 40 1429 196 146 注: 1.根据《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六版)编制,资本和金融账户中包含储备资产。 2.“贷方”按正值列示,“借方”按负值列示,差额等于“贷方”加上“借方”。本表除标注“贷方”和“借方”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均指差额。 3.季度人民币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数据,由当季以美元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通过当季人民币对美元平均汇率中间价折算得到,季度累计的人民币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由单季人民币计值数据累加得到。 4.季度SDR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数据,由当季以美元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通过当季SDR对美元平均汇率折算得到,季度累计的SDR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由单季SDR计值数据累加得到。 5.2024年前三季度,我国直接投资负债中资本金新增603亿美元(折约4300亿元人民币)。 6.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7.细项数据请参见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互联网站“统计数据”栏目。 8.《国际收支平衡表》采用修订机制,最新数据以“统计数据”栏目中的数据为准。 2024-12-27/liaoning/2024/1227/23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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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免登记、银行直接办理外债登记、“科汇通”等三项跨境投融资便利化试点的工作部署,日前,国家外汇局湖北省分局印发《关于开展部分资本项目业务试点的通知》及三项试点业务实施细则。本次试点是继资本金意愿结汇、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外债注销下放银行办理、跨境融资便利化等多项试点政策之后,国家外汇局湖北省分局打出的又一政策“组合拳”。 试点内容主要包括:一是在湖北省开展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免登记试点,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境内再投资业务时,在省内注册的被投资企业或股权出让方无需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登记手续。该政策的实施将进一步简化境内再投资业务流程,大幅提高投资资金使用效率,进一步优化外商营商环境,增强我省外资企业获得感。二是在湖北省开展非金融企业外债登记由银行办理试点,省内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房地产企业、政府融资平台等除外)借用外债,可直接在银行办理相关登记手续。该政策的实施将大幅降低企业办理外债登记的“脚底成本”,更好地满足非金融企业境外融资需求。三是在武汉市开展“科汇通”试点,武汉市内符合条件的非企业科研机构基本信息登记、变更、注销,以及开办资金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参照境内直接投资(FDI)方式进行管理,在武汉辖内银行办理相关业务。该政策的实施将为武汉市科研机构跨境调拨科研资金提供新路径,为武汉市科技创新要素跨境流动提供有力支撑,吸引更多外商在武汉创立研发中心,有助于武汉巩固科技创新的领先地位。 三项试点政策的实施,是湖北深化外汇金融领域改革创新的重要突破。下一步,国家外汇局湖北省分局将积极推动试点政策落实落地,让更多市场主体切实享受政策红利,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5-01-24/hubei/2025/0121/23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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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辖内各地市分局2024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2025-01-24/hainan/2025/0124/21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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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切实提升外汇管理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进一步深化外汇管理改革,便利市场主体合规办理跨境贸易投资业务,以高水平开放促进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进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 (一)优化市场采购贸易外汇管理。市场采购贸易项下委托第三方报关出口的市场主体以自身名义办理收汇的,应满足以下条件:1.从事市场采购贸易的市场主体已在地方政府市场采购贸易联网平台备案。市场采购贸易联网平台应能采集交易、出口全流程信息,并提供与企业、个体工商户对应的出口明细数据。2.经办银行采取系统与市场采购贸易联网平台对接或通过网页登录等其他必要技术手段,识别客户身份,审核交易背景的真实性,防范交易信息重复使用。 (二)放宽加工贸易收支轧差净额结算。银行为企业办理进料对口收付汇抵扣业务资金结算,即出口货款和进口料件货款轧差后净额结算的,应满足以下条件:1.企业自境外交易对手方购买料件加工后,将成品卖给同一境外交易对手。2.企业开展进料对口收付汇抵扣业务前,需持相关材料至银行说明,由银行在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主体标识功能中添加“进料对口抵扣企业”标识。3.企业应合理安排轧差周期,及时结清应收应付款项,原则上每个季度轧差净额结算不少于1次。 银行应按照展业原则审核业务真实性和合理性,为“进料对口抵扣企业”标识企业办理进料对口收付汇抵扣业务,并按要求办理实际收付数据和还原数据申报(申报要求见附件1)。 (三)完善委托代理项下跨境贸易资金收付。代理方因破产、银行账户被冻结等情形,导致确实无法办理货物贸易收付汇时,银行可按照展业原则,在确认收支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后,为委托方审慎办理货物贸易收付汇,并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标注“非报关人+委托方收付汇+XXX(代理方名称)”。 (四)便利境内机构经营性租赁业务外汇资金结算。境内机构(以下简称承租方)使用自有外汇收入向境内租赁公司(以下简称出租方)支付境内经营性租赁(含飞机、船舶、大型设备)外币租金的,应满足下列条件:1.承租方拥有稳定的外汇收入来源,且外汇收入具有一定规模;承租方年度支付外币租金原则上不低于等值1亿美元,且支出需求合理;承租方已纳入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优质企业;2.出租方购买租赁物的资金50%以上来源于外币债务,或自境外租入租赁物需对外支付外币租金。出租方收取的外币租金收入原则上不得结汇使用(上缴境内税款、注销清算的除外),可用于支付境外租金、归还外币债务、向境外支付租赁物货款以及符合外汇局规定的其他外汇支出。 银行应遵循展业原则,在审核业务真实性和合理性后办理境内经营性租赁外币租金划转业务。承租方应在《境内汇款申请书》等交易附言栏目中填写经营性租赁合同号并标明“外币租金支付”字样;出租方应在《境内收入申报单》交易附言栏目中填写经营性租赁合同号并标明“外币租金收取”字样。 二、扩大资本项目便利化政策 (五)全国推广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政策。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纳入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主体范围,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天津、上海、江苏、山东(含青岛)、湖北、广东(含深圳)、四川、陕西、北京、重庆、浙江(含宁波)、安徽、湖南、海南省(市)辖内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可在不超过等值1000万美元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其他地区辖内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可在不超过等值500万美元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实施细则见附件2)。 (六)放宽境外直接投资(ODI)前期费用规模限制。取消境内企业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累计汇出额不超过等值300万美元的限制,但累计汇出额不得超过中方拟投资总额的15%。 (七)便利外商投资企业(FDI)境内再投资项下股权转让资金和境外上市募集资金支付使用。将资本项目资产变现账户调整为资本项目结算账户(相关账户整合方案见附件3)。境内股权出让方(含机构和个人)接收境内主体以外币支付的股权转让对价资金,以及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募集的外汇资金,可直接汇入资本项目结算账户。资本项目结算账户内资金可自主结汇使用。境内股权出让方接收外商投资企业以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来源于直接结汇所得或结汇待支付账户内的人民币资金)支付的股权转让对价资金,可直接划转至境内股权出让方的人民币账户。 三、优化资本项目外汇管理 (八)完善资本项目收入使用负面清单管理。非金融企业的资本金、外债项下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使用应遵循真实、自用原则,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除另有明确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或其他投资理财(风险评级结果不高于二级的理财产品及结构性存款除外);不得用于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经营范围明确许可的情形以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中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洋浦经济开发区、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等4个区域除外);不得用于购买非自用的住宅性质房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租赁经营的企业除外)。 (九)取消外债账户异地开立核准。允许确有合理需求的非金融企业到注册地所属外汇分局之外的其他地区银行开立外债账户。 鼓励银行将更多优质企业纳入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范畴;根据企业实际需求,进一步丰富跨境投融资产品和汇率风险管理产品,优化业务流程;按照展业原则做好客户尽调,利用科技手段加强事后监测,为真实合规的跨境投融资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跨境资金结算服务;如发现异常可疑情况,及时报告。各分局应加强对上述业务的事中事后监管与核查检查,指导银行、企业合规开展业务。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中,第七项自2024年6月3日开始实施)。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具体修改条款详见附件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市)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地(市)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加工贸易收支轧差净额结算申报要求 2.跨境融资便利化业务实施细则 3.资本项目结算账户整合方案 4.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修改的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中部分条款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3年12月4日 2023-12-08/guangdong/2023/1208/26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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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升银行外汇展业能力,促进跨境贸易与投融资便利化,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银行外汇展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见附件),现予以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办法》实施期间,银行可以自愿选择适用《办法》模式进行外汇展业;未选择适用《办法》模式的,外汇展业执行原有相关外汇管理法律法规。 二、选择适用《办法》模式进行外汇展业的银行,应当就本行组织架构、内控制度、信息系统建设等符合《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情况,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收到国家外汇管理局通知后方可适用《办法》模式进行外汇展业。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辅导辖内有意愿适用《办法》模式的银行,做好完善组织架构、内控制度和信息系统建设等工作。 附件:银行外汇展业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3年12月29日 2024-01-02/guangdong/2024/0102/26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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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进一步规范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工作,明确特殊机构代码、金融机构代码、金融机构标识码的赋码业务线上办理操作规程,提高外汇管理和统计分析水平,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了《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各省级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通知辖内分支机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遵照执行。各全国性中资银行应及时通知所辖分支机构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科技司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3年9月22日 2023-10-18/guangdong/2023/1018/26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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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加强外汇管理法治建设,现就部分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或条款的效力通知如下: 一、对主要内容已被新文件替代、与当前管理实际不符的11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1。 二、对相关规定管理对象已经消失,内容实际上已经失效的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2。 三、删除或修改的1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中部分条款。详见附件3。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废止的11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2.国家外汇管理局宣布失效的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3.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删除、修改的1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中部分条款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3年3月23日 2023-03-27/guangdong/2023/0327/25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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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辖内惠州、汕尾、江门、佛山、清远、肇庆市分局自2025年1月26日起启用县域派出机构使用的行政许可专用章(见附件1)。行政许可专用章的形状为圆形,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国家外汇管理局XXX分局”,文字自左而右环行,五角星下方刊“行政许可专用章编号”,文字自左而右横排,编号在“行政许可专用章”正下方。 国家外汇管理局惠州、汕尾、江门、佛山、清远、肇庆市分局县域派出机构原用于行政许可业务办理的对外业务专用章(见附件2)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辖内地市分局启用县域派出机构使用的行政许可专用章一览表 2.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辖内地市分局废止县域派出机构原使用的对外业务专用章一览表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 2025年1月26日 2025-01-26/guangdong/2025/0126/293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