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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金融机构应要求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提交交易单证进行合理审查。 2016-12-19/hebei/2016/1219/7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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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对外承包工程项下总承包方向分包方划转应提交分包合同和发票(支付通知);对外承包工程联合体已指定涉外收付款主体的,收付款主体与联合体其它成员之间划转工程款应提交相关合同和发票(支付通知)。 2017-01-04/hebei/2017/0104/7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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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按照原汇入或汇出资金交易性质规定的交易单证和整个退汇过程的相关说明或证明材料,退汇金额不得超过原汇入或汇出金额,且原路汇回。 2016-12-19/hebei/2016/1219/7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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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名称、托管人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的,主报告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2016-12-19/hebei/2016/1219/7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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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变更主报告人的,由新的主报告人负责为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017-01-04/hebei/2017/0104/7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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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合格投资者的报送材料同时具有外文和中文译文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2017-01-04/hebei/2017/0104/7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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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服务外包项下总包方向分包方划转应提交分包合同和发票(支付通知)。 2017-01-04/hebei/2017/0104/7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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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境内机构向个人归还垫付的公务出国项下相关费用应提交相关费用单证或者费用清单。 2017-01-04/hebei/2017/0104/7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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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合格机构投资者数据报送方式的通知》(汇发〔2015〕45号)。 2016-12-19/hebei/2016/1219/7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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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案情简介 YHJL公司成立于2009年,为全日资企业,注册资本1398万美元,专业从事大豆蛋白的生产以及副产品销售。2013年5月9日,YHJL公司收到日本WJC公司划转的预收货款10亿日元,同日结汇人民币6207.6万元,结汇时向银行提交的合同为该公司与日本WJC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合同中显示结汇资金是日本WJC公司向YHJL公司预支付的货款。5月12日,YHJL公司在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中对该笔预收货款进行了报告,报告中关联关系一栏申报为“无关联关系”。 但该公司2014年审计报告中表明日本WJC公司与该公司为“与本公司同受最终控制公司控制”,两公司为关联公司。 二、定性和处罚 YHJL公司未按照规定报送关联关系的行为违反了《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四章第三十七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业务,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汇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对应的预计收付汇或进出口日期等信息:(一)30天以上(不含)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对于第(一)、(二)、(四)项,企业还需报送关联企业交易信息”以及《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七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由外汇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本细则及相关规定办理贸易外汇业务登记(含报告)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对其进行处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款“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的规定,当地外汇管理机关对该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 2017-03-13/hebei/2017/0313/76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