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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留学及教育相关旅行涉外收付款如何区分? 答:留学及教育相关旅行的交易编码区分为一年以上、一年及一年以下,两类编码的选择视申报主体计划或意向的留学及教育时间而定。对不确定时间的留学及教育则视同为一年以上的留学及教育。 2020-05-09/tianjin/2020/0509/14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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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某进出口企业,从境外进口原材料,双方在合同条款中约定:境外公司在收到全额货款后,将退回该公司缴纳的国内进口关税。双方协议以进口代收为结算方式,则退回的关税款如何申报? 进口货物的价格按到岸价格(CIF值型)统计,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核确定,并应包括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关税退款的实质是出口商对进口商的一种让利行为,此行为虽然附于贸易合同,但应作为一独立行为处理,其交易性质为经常转移,应申报在“424000二次收入(经常转移)-其他二次收入(经常转移)”项下。 2020-06-03/tianjin/2020/0603/14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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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代垫款相关涉外收付款如何申报? 答:代垫款应视不同情况进行间接申报。若代垫的基础交易为居民与非居民之间交易,则应按照该基础交易性质进行申报。若代垫的基础交易为居民与居民之间的(代垫方为非居民)或者非居民与非居民之间的(代垫方为居民)交易,则代垫款为应收应付款,如代垫双方不存在直接投资关系,申报在“821990-其他债权”或“822990-借入/偿还其他债务”项下;如代垫双方存在直接投资关系,则应申报在 “62102-借贷及其他往来”、“62202-借贷及其他往来”或“62302-借贷及其他往来”相应项下。 2020-05-27/tianjin/2020/0527/14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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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金融机构按规定审核经常项目外汇收支时,是否需要在单证正本上签注收付汇金额、日期并加盖业务印章?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8号),金融机构按规定审核经常项目外汇收支时,可根据内控要求和实际业务需要,按照实质合规原则,自主决定是否在单证正本上签注收付汇金额、日期并加盖业务印章,但需按现行规定留存审核材料备查。 2020-05-28/tianjin/2020/0528/14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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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何种情况下,内保外贷注销登记可以到银行办理?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8号),将符合条件的内保外贷和境外放款注销登记下放至银行办理。非金融企业内保外贷责任已解除且未发生内保外贷履约的情况下,可到其所属分局(外汇管理部)辖内银行直接办理内保外贷注销登记。该规定自2020年6月1日起实施。 2020-05-28/tianjin/2020/0528/14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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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某饭店向其境外总部支付客人满意指数费,用于总部处理有关本饭店的投诉费用等。则客人满意指数费的支付应如何进行申报? 从本实例中可以看出,该饭店的总部负责统一处理其各分部的客户投诉,由此产生相关的费用,应申报在“228023服务贸易-其他商业服务-法律、会计、广告等专业和管理咨询服务-管理咨询和公共关系服务”项下。 2020-05-22/tianjin/2020/0522/14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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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某资产评估公司受外方委托,对境外某投资公司境内房地产项目进行项目跟踪与评估工作,并向外方提供房地产评估报告及项目进展等相关信息,境内公司收取的委托相关费用如何申报? 境内公司提供的项目评估报告实质是向境外企业提供房地产评估服务,应申报在“228990服务贸易-其他商业服务-上述未提及的其他商业服务”项下,交易附言注明:房地产评估委托费。 2020-05-20/tianjin/2020/0520/14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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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某企业因开发一科研项目的需要而向境外购买先进技术资料,购买技术资料的费用汇往境外。购买技术资料的费用支出应如何进行申报? 该购买行为不涉及版权,购买技术资料费用交易性质属于研发成果使用费,应申报在“231020服务贸易-别处未涵盖的知识产权使用费-研发成果使用费”项下。 2020-06-02/tianjin/2020/0602/14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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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开具的《提取外币现钞备案表》有效期多长? 答:银行开具的《提取外币现钞备案表》自签发之日起30天内一次使用有效,逾期作废。 2020-05-25/tianjin/2020/0525/14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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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1日,为发挥外汇管理服务区域经济发展作用,落实外汇政策“进政府、进银行、进企业”工作理念,应开发区管委会邀请,滨海新区中心支局为开发区管委会招商部门开展外汇政策培训宣讲,为辖区招商工作提供助力。开发区管委会8个局,60余名招商人员参加培训。 会上,滨海新区中心支局主要就《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建立外汇政策绿色通道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汇综发〔2020〕2号)中关于疫情相关进口付汇业务特事特办、简化接受捐赠资金账户开立手续、疫情相关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执行便利化举措、疫情相关外债登记不受额度限制并可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务服务网上办理系统”办理、鼓励银行为个人提供手机银行等线上渠道等支持政策进行了详细介绍,并对《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19〕28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关于修订<进一步推进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津汇发〔2019〕38号)作了条分缕析的说明。同时,介绍了滨海外汇局在疫情期间推出的线上业务马上办、特殊业务加急办、线下业务抓紧办、柜台服务预约办的“四办”工作举措与实施成效。 下一步,滨海新区中心支局将继续积极开展政策宣讲,让辖区市场主体用足用好创新政策,助力地方经济发展。 2020-07-20/tianjin/2020/0610/143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