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5年6月,银行结汇14900亿元人民币,售汇13083亿元人民币。2025年1-6月,银行累计结汇82135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83950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5年6月,银行结汇2077亿美元,售汇1823亿美元。2025年1-6月,银行累计结汇11432亿美元,累计售汇11685亿美元。 2025年6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46485亿元人民币,对外付款44667亿元人民币。2025年1-6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277347 亿元人民币,累计对外付款268207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5年6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6478亿美元,对外付款6225亿美元。2025年1-6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38606亿美元,累计对外付款37333亿美元。 附:名词解释和相关说明 国际收支是指我国居民与非居民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 银行结售汇是指银行为客户及其自身办理的结汇和售汇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履约和期权行权数据,不包括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数据。银行结售汇统计时点为人民币与外汇兑换行为发生时。其中,结汇是指外汇所有者将外汇卖给银行,售汇是指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结售汇差额是结汇与售汇的轧差数。 远期结售汇签约是指银行与客户协商签订远期结汇(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远期结汇(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售汇)。 远期结售汇平仓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无法履行资金交割义务,对原交易反向平盘,了结部分或全部远期头寸的行为。 远期结售汇展期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调整原交易交割时间的行为。 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的远期结汇和售汇合同在本期末仍未到期的余额;差额是指未到期远期结汇和售汇余额之差。 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是指银行对客户办理的期权业务在本期末累计未到期合约所隐含的即期汇率风险敞口。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非银行居民机构和个人(统称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与非居民机构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收付款,不包括现钞收付和银行自身涉外收付款。具体包括: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以及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境内收付款(暂不包括境内居民个人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统计时点为客户在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时。其中,银行代客涉外收入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从非居民收入的款项,银行代客对外支出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 2025-07-22/xizang/2025/0722/1470.html
-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外籍人员参与到山南城市生活和旅游的各个场景,外汇局山南市分局统筹推进外籍人员来藏便利化服务工作,通过多项措施有效提升支付便利性和“丝滑度”,让外籍人员“不见外”。 全方位督导支付便利政策。外汇局山南市分局多次前往贡嘎县银行网点、贡嘎机场、扎西曲登旅游街区外币代兑点等外籍来藏人员密集区,对各场所境外卡受理、外币现钞兑换、移动支付、账户服务等情况进行全方位督导。共计开展现场督导3次,山南市外汇从业银行各营业网点自助现金终端均已开通指定外卡支取人民币功能,布放78户外卡受理商户。 与多部门合作打通支付堵点。扎西曲登旅游街区外币代兑点因为近期旅游街区整体升级改造及天气原因,导致代兑点电路损坏、标识标牌损坏。外汇局山南市分局第一时间前往市文旅局沟通扎西曲登外币代兑点电路维修事宜,同时,联系中行山南分行提供技术指导,帮助外币兑换电子系统恢复正常使用,并重新悬挂标识标牌,切实帮助代兑点解决实际困难。 线上线下发力强化政策宣导。以“3.15消费者权益日”“国家安全教育日”“6·15防非集中宣传日”为契机,通过银警联动进街道、双语普法进商圈、流动宣讲进乡村等形式,开展集中宣传4次,发放宣传册1270余份,受益群众1610余人。依托外汇从业银行营业网点优势,布放宣传折页、滚动播放便利化政策宣传标语。利用微信公众号、朋友圈等线上渠道,运用短视频、图解等新媒体形式融合开展全方位立体化宣传。 外汇局山南市分局通过构建“全面梳理+精准对接+政策传导”服务模式,优化外币兑换流程,提升外卡支付体验,助力外籍来藏人员更加便利地享受消费和旅游。 2025-06-20/xizang/2025/0620/1464.html
-
为有效提升社会公众,特别是风险防范意识相对薄弱群体的金融安全意识,筑牢反诈理念的坚固防线,近日,外汇局林芝市分局联合市公安局等相关部门,深入林芝市白马岗街道社区,成功开展了“防范跨境赌博,筑牢防线守好责”为主题的宣传活动。 本次宣传精准聚焦白马岗街道社区内中老年居民居多的特点,确保宣传受众覆盖的针对性。外汇局工作人员充分发挥专业优势,采用藏汉双语进行耐心讲解,内容深入浅出,语言通俗易懂。外汇局工作人员通过剖析跨境赌博的真实危害、惯用手法及识别技巧,结合公安局工作人员提供的实际案例,生动形象地揭示了其本质,引导社区居民认清其严重危害性,自觉远离赌博陷阱,切实守好自身“钱袋子”。 活动现场气氛热烈,互动积极。工作人员耐心解答群众疑问,发放图文并茂、内容详实的宣传资料100余份,有效扩大宣传覆盖面和影响力,取得良好的宣布效果。社区群众,特别是中老年群体对跨境赌博的危害性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反诈意识和辨别能力得到有效提升,为营造安全稳定的金融环境奠定基础。 此次联合宣传活动,是国家外汇管理局林芝市分局与市公安局紧密协作,深入基层、服务群众的具体实践。通过精准定位、双语服务、通俗讲解,有效提升了重点人群风险防范能力,切实履行了“筑牢防线守好则”的使命,为维护地方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贡献了积极力量。 2025-07-22/xizang/2025/0722/1471.html
-
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25年3月末中国外债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李斌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问2025年一季度我国外债情况如何? 答:2025年一季度,我国外债规模小幅增长,币种结构优化,期限结构保持基本稳定。截至2025年3月末,我国全口径(含本外币)外债余额为24514亿美元,较2024年末增长316亿美元,增幅1.3%。从币种结构看,本币外债占比52%,较2024年末上升2.0个百分点;从期限结构看,中长期外债占比42%,较2024年末下降1.7个百分点。 问:如何看待当前我国外债形势? 答:多重因素推动外债规模企稳回升。2025年一季度,受国际形势发生深刻复杂变化、国内经济运行延续回升向好态势等多重因素综合影响,外资增加配置人民币债券资产,推动外债规模企稳回升。 预计我国外债规模将保持基本稳定。2025年以来,外部冲击明显加大,国际金融市场出现较大波动。我国经济保持稳定增长态势,境内金融市场展现出较强韧性和抗风险能力,人民币资产吸引力进一步提升。我国坚持创新驱动发展,稳步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持续提升跨境融资便利化水平,将为我国外债规模保持基本稳定提供有力支撑。 2025-07-02/xizang/2025/0702/1466.html
-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践行外汇局责任担当,进一步了解掌握西藏辖区银行机构外汇管理政策执行情况,解决银行外汇业务办理中存在的困难诉求,提升外汇管理服务质效。6月19日至25日,西藏自治区分局成立工作小组,在分局熊正良副局长带领下赴辖区中行、建行、农行等3家银行机构开展相关调研工作。 在调研过程中,调研组成员深入银行一线网点,重点了解了银行网点外汇金融服务场景建设情况,询问了外汇业务受理情况和业务办理流程,同时以座谈会的形式,听取了各行外汇业务介绍,共同探讨外汇便利化政策落地“中梗阻”问题,同时针对银行工作人员提出的外汇业务审核、展业规范、政策指导和培训等方面的问题和诉求,外汇局各业务条线负责人逐一予以解答,并提出相应解决措施和工作建议。 熊正良副局长在调研中强调,西藏分局及所辖银行机构要深刻践行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聚焦辖区涉外主体外汇金融服务需求,加大外汇便利化政策供给,提升外汇服务的精准性,扎实推动外汇便利化政策提质增效扩面,服务好西藏涉外经济发展,为“十五五”外汇管理工作良好开局打牢基础。 2025-06-30/xizang/2025/0630/1465.html
-
近日,中巴可持续发展扩大产能合作基金(以下简称“中巴基金”)第二次委员会会议在北京召开。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李红燕与巴西财政部国际事务副部长罗熙丹(Tatiana Rosito)共同主持会议。 本次会议回顾了2024年9月首次委员会会议以来中巴基金进展情况,确定中巴基金第二批成果清单,项目覆盖气候变化、新能源、基础设施等行业,涉及股权、债权、基金等多种投资方式。双方商定在巴西召开2026年中巴基金委员会会议。 2025-07-16/xizang/2025/0716/1469.html
-
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5年6月,中国外汇市场(不含外币对市场,下同)总计成交25.55万亿元人民币(等值3.56万亿美元)。其中,银行对客户市场成交3.68万亿元人民币(等值0.51万亿美元),银行间市场成交21.88万亿元人民币(等值3.05万亿美元);即期市场累计成交8.91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24万亿美元),衍生品市场累计成交16.64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32万亿美元)。 2025年1-6月,中国外汇市场累计成交150.87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1.00万亿美元)。 2025-07-29/xizang/2025/0729/1472.html
-
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5年6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3174亿美元,较5月末上升322亿美元,升幅为0.98%。 2025年6月,受主要经济体宏观政策、经济增长前景等因素影响,美元指数下跌,全球金融资产价格总体上涨。汇率折算和资产价格变化等因素综合作用,当月外汇储备规模上升。我国经济持续稳健增长,保持良好发展势头,有利于外汇储备规模保持基本稳定。 2025-07-08/xizang/2025/0708/1467.html
-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关于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决策部署,国家外汇管理局按照系统集成、稳妥有序的思路,持续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在充分调研了解银行、企业和个人有关外商直接投资(FDI)、跨境融资、资本项目收入支付等外汇业务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制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深化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汇发〔2025〕43号)并于2025年9月12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出台深化跨境投融资和优化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政策等三个方面9项举措,全力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就相关政策内容解读如下。 一、深化跨境投资外汇管理改革 (一)取消境内直接投资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 境外投资者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前需要汇入前期费用的,可以直接在银行开立前期费用账户并汇入前期费用资金,无需在开户前办理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 新规实施前 境外投资者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如需汇入前期费用的,须先在后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所在地银行办理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然后在银行开立前期费用账户汇入前期费用资金。 新规实施后 境外投资者可省去登记手续,直接在银行开户汇入资金,降低企业境内直接投资筹办环节的时间成本。 (二)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登记 在不违反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且境内所投项目真实、合规前提下,外商投资企业以外汇资本金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开展境内再投资,被投资企业或股权出让方无需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及变更登记,境内再投资资金可以直接划至相关账户。 新规实施前 该项政策已在19个省(市)试点,政策简化办理流程、缩短办理时间,更好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 新规实施后 将该项政策推广至全国,进一步增强外商投资企业在全国范围内再投资的便利度,有助于吸引更多外资来华展业兴业。 (三)允许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利润境内再投资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合法产生的外汇形式利润、境外投资者合法取得的外汇利润开展境内再投资,相关外汇资金可以划入被投资企业的资本金账户或股权出让方的资本项目结算账户,资金使用按照相关账户管理要求办理。 新规实施前 相关政策未明确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利润可否允许境内再投资。 新规实施后 允许并鼓励外商投资企业以其境内合法产生的外汇形式利润、境外投资者合法取得的外汇利润开展境内再投资,有效提高外资企业资金配置效率,进一步促进利润留存和循环利用,形成更多有效投资。 (四)便利境内非企业科研机构接收境外资金 境内非企业科研机构接收境外资金的,参照外商直接投资办理外汇登记及账户开立、资金汇兑等手续;非企业科研机构使用境外汇入外汇资金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再投资的,参照外商直接投资境内再投资办理;非企业科研机构符合条件可参与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政策。 新规实施前 境内非企业科研机构接收境外资金试点(即“科汇通”试点)率先于2023年9月在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开展,2024年10月扩大到北京、合肥、武汉、深圳等16个地区,取得良好效果。 新规实施后 该项政策推广至全国,将大大便利科研机构接收境外资金,允许境内科研机构在银行办理基本信息登记后,突破非企业科研机构境外汇入科研资金无法可依的难题,为推动国际科研合作提供有效政策支持。 二、深化跨境融资外汇管理改革 (一)扩大跨境融资便利 全国范围内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可在不超过等值1000万美元额度内借用外债。其中,有关部门依托“创新积分制”遴选的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在不超过等值2000万美元额度内借用外债。 新规实施前 从2018年起,针对部分初创期科技型企业融资难问题,国家外汇局尝试开展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允许中小微高新技术企业在一定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不受净资产规模较小的限制,目前已在全国实施,其中17个省(市)区域企业便利化额度等值1000万美元,其他地区额度等值500万美元。 新规实施后 统一全国各区域企业便利化额度,并提升额度上限,将部分依托“创新积分制”遴选的符合条件的企业的跨境融资便利化额度提高至等值2000万美元,进一步缓解“轻资产、高成长”科创企业融资需求,提升企业国际竞争力,激发科技创新活力。 (二)简化跨境融资便利化业务登记管理要求 参与跨境融资便利化业务的企业,在签约登记环节不再要求提供上一年度或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新规实施前 企业办理跨境融资便利化业务登记时,需提供上一年度或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而审计报告准备周期长、成本高,影响企业跨境融资。 新规实施后 取消提供财务报告,有效降低企业融资门槛,减轻合规成本,有利于企业充分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拓宽企业跨境融资渠道。 三、优化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政策 (一)缩减资本项目收入使用负面清单 非金融企业资本金、外债项下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使用遵循真实、自用原则。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除另有明确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或其他投资理财(风险评级结果不高于二级的理财产品及结构性存款除外);不得用于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经营范围明确许可的情形除外)。 新规实施前 资本项目收入使用负面清单遵循“四不得”要求。其中“不得用于购买非自用的住宅性质房产”的规定,是在房地产市场过热背景下,各部门先后出台一系列针对房地产企业和行业的调控政策。国家外汇局从防范“热钱”投机炒作角度,配合出台“非房地产企业的资本金、外债等资金不得用于建设、购买非自用房地产”的措施,对房地产市场阶段性平稳健康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四不得”:1.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2.除另有明确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或其他理财(风险评级不高于二级的理财产品及结构性存款除外);3.不得用于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经营范围许可的情形除外);4.不得用于购买非自用住宅性质房产(房地产、租赁企业除外)。 新规实施后 取消“不得用于购买非自用住宅性质房产”的限制,使用限制调整为“三不得”。其主要考虑在于,国内房地产市场形势已发生变化,房地产行业相关宏观调控措施已优化调整。为此外汇管理措施有必要加以优化调整,以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助力房地产市场稳健发展。 (二)优化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 银行在统筹便利化服务和风险防范前提下,可以依据客户合规经营情况和风险等级等自行决定便利化业务事后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率。 新规实施前 银行需按季度对所办理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进行事后随机抽查,对于抽查金额比例有一定要求,未能充分体现不同银行风控能力的差异和不同客户的风险特征,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政策红利最大化释放。 新规实施后 银行可依据客户合规经营情况和风险等级等,自行决定便利化业务事后随机抽查比例和频率,更加合理分配展业资源,在对广大中低风险客户提供外汇业务便利化服务同时,加大对高风险客户和业务审查力度,有效防范风险,进一步营造“越诚信越便利”用汇环境。 (三)便利境外个人境内购房结汇支付 境外个人在满足房地产主管部门及各地购房资格条件下,可以在取得房地产主管部门的购房备案证明文件之前,凭购房合同或协议先行在银行办理购房所涉外汇资金结汇支付,后续再向银行补交购房备案证明文件。境内购房结汇支付便利不改变境外个人境内购房政策。 新规实施前 境外个人境内购房办理资金结汇支付,需提供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购房备案证明文件,而房地产企业或二手房出让方通常要求先收到首付款才办理网签。为解决业务办理中的难题,2023年起,国家外汇局针对港澳居民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购房试点实施“先结后补”便利措施,即购房者在取得房地产主管部门购房备案证明文件前,可先凭购房合同或协议先行办理结汇支付,后续再补交备案证明文件。 新规实施后 将粤港澳大湾区试点实施的结汇支付便利化政策推广至全国,能更好满足境外个人在境内工作、生活等合理购房需求,推动区域融合和人才流动。同时,境外个人境内购房结汇支付便利仅是在银行办理资金结汇支付时的审核程序优化,并未改变现行境外个人境内购房政策,享受政策便利的前提是境外个人符合房地产主管部门和各地购房资格条件。 2025-10-22/xizang/2025/1022/1495.html
-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支持外贸稳定发展,切实提升外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进一步深化贸易外汇管理改革,便利市场经营主体办理跨境贸易业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地区范围 支持有实需、经营主体合规状况良好且符合国家战略发展方向的地区,履行相关报备手续后,按规定实施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 二、拓宽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轧差净额结算业务种类 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地区优质企业与同一境外交易对手开展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时,试点地区符合条件的审慎合规银行,可在风险可控的情形下为优质企业办理以下情形的轧差净额结算,并按涉外收支管理信息申报有关规定进行实际收付数据和还原数据申报。 (一)境内外关联企业之间一般贸易收支轧差净额结算。 (二)货款与货物贸易运输相关费用、仓储费、维修费、赔偿等经常项下费用的收支轧差净额结算。 (三)销售货款与相关销售返利之间的收支轧差净额结算。 (四)运费、保费、清关费、速遣费、滞期费等运输相关费用之间的收支轧差净额结算。 (五)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简化优质跨国公司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手续 审慎合规银行为跨国公司资金池主办企业和成员企业,办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业务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适用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政策(以下简称贸易便利化政策)或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措施(以下简称高水平开放试点): (一)银行经备案可开展贸易便利化政策或高水平开放试点。 (二)跨国公司资金池主办企业已办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和轧差结算收支业务登记。主办企业原则上是贸易便利化政策或高水平开放试点的优质企业(主办企业是财务公司或自身无贸易涉外收支的,可不为前述所称优质企业)。 (三)跨国公司资金池成员企业原则上是贸易便利化政策或高水平开放试点的优质企业。 跨国公司办理上述业务时,应遵守贸易便利化政策或高水平开放试点有关规定,并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贸易便利试点”或“高水平便利试点”。跨国公司办理经常项目轧差净额结算时,原则上每个自然月轧差净额结算不少于1次。 四、便利优质企业涉外员工薪酬用汇 允许审慎合规银行根据贸易便利化政策或高水平开放试点的优质企业提供的薪酬相关材料,为企业认定的涉外员工核定免审单金额,涉外员工个人在核定金额范围内可在银行办理购付汇或收结汇,免于提交单证。银行办理相关业务应在购/结汇备注栏标注“贸易便利试点薪酬”或“高水平便利试点薪酬”。 银行应为企业配套制定专属方案,明确适用的涉外员工范围及其薪酬发放安排,做好购付汇或收结汇金额动态管理,建立相关事中事后管理机制。 五、鼓励将更多贸易新业态主体纳入便利化政策范畴 支持审慎合规银行,将诚实守信、合规经营情况良好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及该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服务的且经其推荐的诚信客户,纳入贸易便利化政策或高水平开放试点。 银行办理跨境电子商务、市场采购贸易、外贸综合服务等相关的贸易涉外收支时,应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跨境电商”“市场采购贸易”或“外贸综合服务”。 六、优化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外汇资金结算 银行可凭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推送的交易电子信息,为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及其委托客户办理跨境电子商务收结汇,及货物出口在境外发生的仓储、物流、税收等相关费用对外支付;也可将上述仓储、物流、税收等相关费用与出口货款进行轧差结算,同时按涉外收支管理信息申报有关规定办理实际收付数据和还原数据申报。相关主体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银行满足客户身份识别、交易电子信息采集、真实性审核等条件,按规定向外汇局办理经常项目收支登记。 (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与委托客户签订综合服务合同(协议),提供报关报检、物流、退税、结算、信保等综合服务。 (三)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风险控制体系健全,具备“交易留痕、风险可控”等技术条件。 (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应向委托客户明示实际成交汇率,不得利用汇率价差非法牟利。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依据客户委托代理、代办收付汇业务,均适用上述规定。 七、放宽服务贸易代垫业务管理 银行审核业务真实性和合理性后,可为境内机构办理以下贸易相关服务费用代垫业务: (一)具有贸易往来的境内外机构间代垫货物运输、仓储、维修、报关、检验、税收、保险等费用。 (二)境内国际寄递企业、物流企业、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为客户代垫跨境电子商务相关的境外仓储、物流、税收等费用。 上述代垫费用原则上不得超过12个月,超过12个月应报备所在地外汇局。银行应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贸易相关服务费用代垫”。 八、便利承包工程企业境外资金集中管理 在多个国家(或地区)开展承包工程项目的境内企业,经所在地外汇局办理服务贸易外汇存放境外登记后,可在境外开立资金集中管理账户,用于跨国、跨地区集中管理和调配境外承包工程资金。其中,承包工程境外资金集中管理账户收入范围为从境外业主或境内划入有关工程款,从境外各承包工程项目账户划入资金,以及符合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收入;支出范围为向境内调回工程款、有关境外工程款支出,向境外各承包工程项目账户划转资金,以及符合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支出。 企业应按要求制定资金集中管理内部规范,并在每季后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境外资金集中管理账户的主要收支信息和账户余额,以及相关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九、完善经常项目特殊外汇业务处置机制 银行应建立经常项目特殊外汇业务处置制度,并事前向所在地外汇局书面报告。对于境内机构具有真实、合法交易背景的经常项目外汇业务,银行应坚持“实质重于形式”的审核原则,按照经常项目特殊外汇业务处置制度予以办理,并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境内机构特殊外汇业务处置”。 银行办理本通知规定外汇业务时,应严格落实展业责任,开展交易真实性审核,通过事中事后筛查拦截异常交易,并及时报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对银行办理本通知规定的外汇业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对经常项目外汇收支业务的真实性、合规性开展监测核查。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11号)同时废止。之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收到本通知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应及时转发辖内地(市)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各全国性中资银行应及时转发下属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5年10月28日 2025-10-29/xizang/2025/1029/149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