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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昆明海关了解到,今年前三季度,云南外贸运行呈现平稳增长态势。全省外贸进出口1665亿元人民币,比去年同期增长18%。其中,出口728.1亿元,增长28.1%;进口936.9亿元,增长11.1%;贸易逆差由上年同期的274.7亿元缩小至208.7亿元。 昆明海关统计分析处处长李燕介绍,从前三季度看,云南进口保持稳定,以原油、金属矿砂为主;出口整体增势强于进口。前三季度,出口对云南外贸增长贡献率为63%,全省外贸增长动力由进口向出口转变。全省农产品、机电产品、化肥等商品出口快速增长。 云南省与主要市场贸易平稳增长。前三季度,全省与东盟贸易额为822亿元、增长24.9%,与拉丁美洲贸易额为152.3亿元,增长33.4%;与欧盟贸易额为68.8亿元,增长6%。在原油进口带动下,全省与中东国家贸易得到进一步拓展。全省与南亚国家贸易额为36亿元、增长4.4%,其中与印度贸易增长13.3%。 据介绍,前三季度,云南省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进出口总值1180.9亿元,增长16.7%,占同期云南省进出口总值的70.9%。其中,出口464.7亿元,增长23.7%;进口716.2亿元,增长12.5%。 据统计,前三季度,全省出口农产品219.5亿元,占全省出口份额的30%,农产品超越机电产品成为全省出口第一大项商品。全省对东盟出口农产品140亿元,增长59.1%,占全省农产品出口额的63.8%,其中出口越南76.7亿元,出口泰国26亿元,分别增长93.3%、24.5%。(完) 2019-10-25/yunnan/2019/1025/6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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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云南省各州、市中心支局: 为落实外汇管理“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加大外汇管理法规清理力度,便利企业、个人了解外汇管理规定,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管理规则》(汇发〔2019〕19号印发)及相关规定,现决定将《国家外汇管理局云南省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德宏州本外币兑换特许机构经常项目缅币兑换试点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云汇发〔2014〕45号)、《国家外汇管理局云南省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云汇发〔2015〕58号)予以废止。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国家外汇管理局云南省分局 2019年10月11日 2019-10-25/yunnan/2019/1025/6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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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年披荆斩棘,七十年风雨兼程,七十年春华秋实,七十年日新月异。为隆重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9月29日下午,白银市中心支局开展“礼赞新中国 奋进新时代”诵经典、唱红歌文艺演出活动,中心支局全体职工参加了演出。 白银市中心支局局长高怀璧发表致辞并指出,一首红歌一篇诵读,是中心支局干部职工增强爱国之心,磨炼团队意识和展现才艺的正能量平台;也是为了鼓舞和激发全体干部职工维护全市金融稳定、推动金融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极大热情;更是开展一次高质量“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活动的鲜活体现。 本次诵经典、唱红歌文艺演出每个节目都紧扣主题,各具特色。《我和我的祖国》《祝福祖国》《不忘初心》《中国中国 鲜红的太阳永不落》等一首首耳熟能详的歌曲,描绘了祖国绿水青山的盛世画卷,唱响了广大干部职工激荡在自己心中对祖国的无限赤爱;《我的祖国》《祖国万岁》《可爱的中国》《七年述怀》等一段段荡气回肠的经典诵读,讴歌了新中国建设发展的伟大成就,抒发了广大干部职工对祖国生日的祝福。最后,舞蹈《逐梦时代》,为文艺演出画上了圆满的符号。整场节目精彩纷呈,赢得了观众的热烈掌声。 2019-10-09/gansu/2019/1009/8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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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践行“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扎实落实专题调研要求,武威市中心支局赵浩副局长一行于近日赴古浪县正阳农业服务有限公司和甘肃路斯宠物有限公司两家外贸企业开展专题调研,外汇管理科和建设银行武威分行相关工作人员陪同调研。 调研组一行首先同企业进行了座谈,详细了解了企业经营现状、存在的困难及需要的外汇金融服务支持等内容,仔细询问了银行对企业外汇金融支持的具体情况。赵浩副局长分析了当前国内外贸形势,并提示企业防范汇率波动风险,对商业银行外汇衍生避险产品的开发应用提出了要求。调研组就国际收支申报、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等外汇政策对企业进行宣传培训,帮助企业进一步加强外汇知识储备。随后现场参观企业生产车间、仓储车间等生产流水线。 此次调研活动有助于掌握涉外企业生产经营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困难,为外汇局研究符合企业发展实际的支持政策找准抓手,进一步提升了外汇金融咨询和服务的针对性,为企业高水平发展增添助力。 2019-10-08/gansu/2019/1008/8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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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庆阳市中心支局贯彻落实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络炒汇平台清理整治参考指南》和《甘肃省分局开展网络炒汇平台集中整治行动方案》,成功整治一起非法网络炒汇案件。 庆阳市中心支局发现一家境内备案网站涉嫌组织开展网络炒汇宣传,通过调查走访,了解了该公司业务开展情况、操作手法、账户托管、高杠杆率、标准化合约交易等情况,进一步掌握该公司网站涉嫌非法网络炒汇的事实。 由于该公司办公场所无法查找,庆阳市中心支局通过电话通知限期整改,详细说明了公司涉嫌组织开展网络炒汇宣传和招揽客户进行网络炒汇交易等非法活动的事实,要求其积极主动整改,及时有序清退客户资金,关闭网站,停止经营。目前,该公司已主动删除了有关网络炒汇的宣传内容。 2019-10-10/gansu/2019/1010/8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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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5http://www.gov.cn/xinwen/2019-10/24/content_544436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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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8号)等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同一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根据自身投资管理需要,将其在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或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项下(以下统称QFII/RQFII)债券账户和银行间债券市场直接投资项下(以下简称直接投资)的债券账户中所持有的银行间市场债券进行双向非交易过户。 (一)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当通过QFII/RQFII境内托管行或直接投资结算代理人,向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提交所持有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的非交易过户申请。 非交易过户须提交的申请材料和遵循的具体操作流程,以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发布的业务指引为准。 (二)QFII/RQFII和直接投资渠道间债券非交易过户完成后,后续交易和资金汇兑等应当遵循后续渠道相关管理要求。 (三)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非交易过户情况。 二、同一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RQFII托管账户内资金与直接投资资金账户内资金可以在境内直接双向划转。 (一)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当向QFII/RQFII境内托管行提出将QFII/RQFII托管账户内资金划转至其直接投资资金账户的申请;或向直接投资结算代理人提出将直接投资资金账户内资金划转至其QFII/RQFII托管账户的申请。 (二)QFII/RQFII和直接投资渠道间资金划转完成后,后续交易和资金汇兑等应当遵循后续渠道相关管理要求。 三、境内托管行和结算代理人应当根据自身职责,按本通知规定做好境外机构投资者债券非交易过户和资金划转相关服务、数据报送和监测工作。 境内托管行和结算代理人应当按照《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银发〔2017〕126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完善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银行间业务数据报送流程的通知》(银办发〔2017〕118号)等相关规定,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划转信息。 四、同一境外机构投资者分别通过QFII/RQFII和直接投资渠道投资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只需通过QFII/RQFII境内托管行或者直接投资结算代理人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备案一次。 五、境外央行、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在QFII/RQFII和直接投资渠道间进行债券非交易过户和资金境内划转参照本通知执行。 六、同一境外机构投资者如以所管理产品名义开立账户的,应当为同一非法人类产品。 七、本通知自2019年11月15日起施行。现行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9年9月30日 2019-10-17/gansu/2019/1025/8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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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的决策部署,近年来人民银行、外汇局稳步推进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序开放。目前,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通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直接入市、债券通等多种渠道投资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为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体现高水平开放要求,人民银行会同外汇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允许同一境外主体QFII/RQFII和直接入市渠道下的债券进行非交易过户,资金账户之间可以直接划转,同时同一境外主体通过上述渠道入市只需备案一次。近期,经国务院批准,人民银行和外汇局已取消了RQFII试点国家和地区、以及QFII/RQFII额度限制。境外机构投资者不同渠道投资银行间市场的政策原则上基本趋同。 上述改革措施进一步提高了境外机构投资者入市投资的便利性,有助于提升我国金融市场开放的广度和深度,推动人民币国际化。下一步,人民银行、外汇局将继续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不断研究推出新的优化管理措施,实现金融市场高水平开放。(完) 2019-10-17/gansu/2019/1017/8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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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根据什么材料来判断是特殊目的公司,或者根据什么材料判断投融资目的?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文的规定,凡同时满足以下几个条件,可以判定该项目存在返程投资目的: 一是在境内个人申请办理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登记之前,该境内个人已直接或间接控制了一家或若干家境内企业的股权,特殊目的公司未来将以合法方式直接或间接控制该境内企业的资产或权益; 二是按照当前行业标准,从行业、规模、盈利能力等角度看,这些境内企业有潜力进一步获得境外的股权或债权融资; 三是个人提供返程投资承诺,并表示在合理时期内实施返程投资。银行按照展业原则对交易行为做出真实性审核和判断,并从登记范围中排除那些“明显不具备商业合理性的情形”。 2019-10-25/jiangxi/2019/1025/12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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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某国企A投资设立了香港企业B,香港企业B返程投资了境内企业C,现香港企业B将其持有的C企业股权转让给国企A即“外转中”,而国企A同时在办理香港企业B的ODI项下注销及撤资,应收撤资款大于“外转中”价款,因此“外转中”不实际支付对价,先以“应付账款”记账,然后再以ODI项下“应收撤资款”中的相等金额与FDI项下外转中“应付账款”对冲。请问此种对冲是否符合外汇管理规定?如允许,可否先办理外转中登记再办理ODI撤资登记?银行办理此笔“对冲”的外转中登记时,应审核哪些真实性证明材料?由于系统“外转中支付计划”中仅有“汇出境外”和“境内再投资”两个选项,都与本业务不符,该如何选择处理?C企业办理外转中登记是否仍需向银行提交国企A的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答:目前,上面问题中的所谓“对冲”做法不符合外汇管理规定,不能办理,不同业务条线的业务应按相关规定分别办理。C企业办理外转中登记需向银行提交国企A的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2019-10-22/jiangxi/2019/1022/126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