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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我们迎来了中国改革开放40周年。这40年,华夏大地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后,人民的生活越来越幸福,“一带一路”倡议得到世界的认同,中国开放的步伐也愈发坚定。今年,国家外汇管理局成立40周年。回首开放这40年,外汇管理工作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伴随中国的改革开放进程,在金融管理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1979年3月13日,国务院批准设立国家外汇管理总局,拉开了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序幕。1984年5月7日,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挂牌成立。作为深圳经济特区成立最早的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三十五年里,深圳分行始终紧跟特区发展形势,锐意进取、创新思变、不断超越,书写了工行深圳市分行国际业务从无到有的历史,见证了外汇管理事业在创新发展中取得的一个又一个历史性成就。 三十五年的锐意创新、三十五年的砥砺前行,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的国际业务紧紧围绕外汇管理政策防范业务风险,围绕服务实体经济的本源,与时俱进,弘扬特区精神,砥砺奋进走出了一条波澜壮阔的改革发展路,书写了一部可歌可泣的改革发展史。 1984—1993 筑梦起航,以开路人的姿态一往无前 1984年,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成立。同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向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颁发了《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工行深圳市分行在外汇业务领域内迈出了决定性的第一步。 1985年,工行深圳市分行开始办理信用证业务、汇款业务、托收业务和旅行支票业务,告别了单一业务模式。 1991年,开办了中国台湾与大陆间私人汇款,为促进海峡两岸人民的交往扎牢纽带。 1993年,推出深化外汇业务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全行办外汇”的管理机制,打下了国际业务发展的良好基础。 这十年是国际业务从无到有的十年,是工行外汇人筑梦前行的十年。工行深圳市分行以管理体制、机制改革为契机,实现国际业务由“小中行”向全行办外汇模式转变;工行深圳市分行秉承专业人才是核心竞争力的人才理念,组织员工赴港培训,提升外汇人员专业素养,筑牢业务发展的基础;工行深圳市分行敢于创新,提出了“集中管理,全行经营,‘双币结合’,共同发展”的工作方针。 1994—2003 为梦扬帆,以改革者的勇气开疆拓土 1994年,工行深圳市分行决定彻底由按币种改为按业务种类划分业务,为工行深圳市分行外汇业务的发展确定了体制基础。 1995年,工行深圳市分行开通速汇业务,大幅缩短了资金在途时间,为客户提供了便利。 1997年,工行深圳市分行押汇中心开始运作。 1998年,工行深圳市分行着手编写《外汇业务操作手册》,是分行外汇业务操作的标准化建设的开端。 1999年,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分局批准,工行深圳市分行为客户开立了第一个欧元账户。 2001年,电话银行外汇买卖、网上银行个人外汇买卖、远期结售汇业务开通,外汇逐步走向多元化。 2003年,工行深圳市分行率先推出了国际业务产品经理制度,以高素质的外汇人才专门为国际业务产品和技术提供强大支撑。 这十年是快速发展的十年,是硕果累累的十年,也是工行外汇人在国际业务上笃定信心的十年。工行深圳市分行壮大了外汇专业人才队伍,开启外汇业务操作标准化建设;工行深圳市分行让风险控制、质量效益、市场营销、客户至上为核心的价值体系在每个工行外汇人心中萌芽、根植;工行深圳市分行自我革新,积极主动向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商业化银行转轨,推动外汇业务合规、多样化,全面加快创新发展。 2004—2013 迎难而上,以变革者胆识守正出新 2009年—2010年,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尚未消退,工行深圳市分行化危为机、苦练内功,在不断的自我革新中建立一套与业务发展相适应的经营管理体系。 2010年后,工行深圳市分行积极响应区域经济政策,加快自身经营转型步伐,“走出去”的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 2013年,工商银行前海分行成立,成为第一家进驻前海的国有商业银行,创新搭建“跨境业务平台”、“金融资产交易平台”、“总部企业服务平台”、“产品创新平台”等四大平台,引领跨境金融服务。 这十年是极不平凡的十年,是内外部不确定因素增多、风险跌宕起伏的十年。工行深圳市分行把握市场动向,抓住发展机遇,增强“走出去”服务能力;工行深圳市分行主动拥抱改变,在抵御风险、应对不确定中,创新理念机制,完善管理体制;工行深圳市分行以更加开阔的视野,积极拓展异地业务,服务全球经济,“走出去”的步伐迈的更加坚实。 2014—今 面向未来,以追梦者的执着整装待发 2015年,工行深圳市分行业务处理中心配合总行实现了直联对接,业务处理的效率得到大幅提升。 2016年,完成了首笔跨境清算货币兑换业务验证,全行跨境资金清算能力进一步提升,跨境业务发展迈向新台阶。 2018年,工行深圳市分行积极配合外汇管理局的工作,参与了自律机制展业规范文件制定。 刚刚过去的五年,是金融科技和银行业务加快融合的五年。工行深圳市分行把握信息科技时代技术红利,借助科技的力量,进一步增强服务效率和能力;工行深圳市分行加快线上化转型创新,加速国际业务电子化系统建设,推进国际业务与“互联网+”的深度融合;工行深圳市分行的业务创新的步伐走的更加坚实稳健,风险防控更加扎实有力。 新时代续写新传奇,站在改革开放的新起点上,工行深圳分行国际业务将继续以激扬奋斗的精神姿态,进一步解放思想,主动作为,奋楫争先,不断进取,向质量要效益,以改革强动力。不忘服务实体经济初心,牢记风险防控使命,为我国外汇改革添上浓墨重彩的一笔。 (王馨艳 柳文力 王婧雨) 2019-04-15/shenzhen/2019/0415/4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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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服务实体经济,国家外汇管理局对《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15〕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进行了修订。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外债和境外放款宏观审慎管理。跨国公司可根据宏观审慎原则,集中境内成员企业外债额度和(或)境外放款额度,并在集中额度的规模内遵循商业惯例自行开展借用外债业务和(或)境外放款业务。 二、大幅简化外债和境外放款登记。主办企业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所在地外汇局)向主办企业出具备案通知书时,根据经备案集中的额度为其办理一次性外债登记和(或)境外放款登记,主办企业无需分币种、分债权人(或债务人)逐笔办理外债(或境外放款)登记;银行和企业无需报送36号文规定的3张手工报表。 三、实行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结汇支付便利化。跨国公司主办企业在办理国内资金主账户内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使用时,无需事前向合作银行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合作银行应按照展业原则进行真实合规性审核。 四、完善准入退出机制。主办企业应在取得跨国公司备案通知书后一年内开立国内资金主账户,并实际办理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相关业务,否则备案通知书自颁发满一年之日起失效。跨国公司可在经外汇局备案后,停止办理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 五、调整优化账户功能。跨国公司以主办企业国内资金主账户为主办理跨境资金集中运营各项业务;确有需要的,可以选择一家境外成员企业开立NRA账户集中运营管理境外成员企业资金。国内资金主账户币种不设限制,为多币种(含人民币)账户,开户数量不予限制。 本通知下发前开立的代码为“3600”的国际资金主账户内的资金,应于本通知下发后六个月内,按照资金性质将账户内资金划转至国内资金主账户或者按照本通知规定开立的NRA账户,并将划转情况报所在地外汇局备案。 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所在地外汇局应定期或不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强化非现场监测与现场核查检查,做好银行、企业风险提示和指导工作。 现将修订后的《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各全国性中资银行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联系电话: 010-68402250、68402448、68402450 附件: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 2019-04-16/shenzhen/2019/0416/4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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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6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9-04/15/content_538299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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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6http://www.gov.cn/zhengce/2019-04/15/content_538306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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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6http://www.gov.cn/xinwen/2019-04/15/content_538299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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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信贷统计调查业务指引(2018年版) 2019-03-25/hubei/2019/0305/8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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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申报主体通过境内银行进行涉外收付款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便于国际收支统计相关业务人员理解和掌握涉外收付款申报核查的具体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完成了《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核查规则(2017年版)》(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 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是删除逻辑重复、不符合实际情况或可操作性差的核查规则。二是优化部分核查规则,进一步提高核查精准度。三是停用个别效果不佳的核查规则,仅保留作为对银行的提示。四是补充增加未涵盖的核查规则及其关键字。 本通知自国际收支涉外收付款统计数据核查模块银行版全国推广之日(2017年7月3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核查规则(暂行)〉的通知》(汇综发〔2015〕101号)同时废止。 收到本通知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各全国性中资银行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应遵照本通知开展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核查,但核查方式和方法并不限于本通知的规定。各境内银行可参考本通知制定自身数据核查标准。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与国家外汇管理局联系。联系电话:010-68402448;传真:010-68402315。 特此通知。 附件 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核查规则(2017年版) 本规则依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15〕27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6年版)〉的通知》(汇发〔2016〕4号)制定。 本规则包含四部分内容,分别是单位基本情况表核查、申报数据及时性核查、完整性核查以及准确性核查。规则类别分为“错误数据”和“疑问数据”两类。 本规则以筛选错误或疑问数据为出发点,即被核查规则拦截的数据为错误或疑问数据。本规则以“反向拦截”的要求为主,“正向通过”的要求较少。“反向拦截”是指出现关键信息则为错误或疑问数据;“正向通过”是指不出现关键信息则为错误或疑问数据。 交易编码为“999998无实际资金收付的轧差结算”和“999999有实际资金收付的集中或轧差结算”的申报数据适用集中或轧差数据核查规则,不适用其他规则;还原数据适用其他规则。 附件: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核查规则(2017年版) 2019-03-15/hubei/2019/0304/8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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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改进国际收支统计工作,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调整《中资金融机构外汇资产负债统计报表》(以下简称中资报表)、《银行非居民人民币账户统计报表》(以下简称非居民人民币报表)以及《欧洲国家债券和衍生金融产品情况表》(以下简称欧债报表)的报送方式,同时配套使用新版报表系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新版报表系统访问方式 新版报表系统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登录。外汇局访问地址为:http://100.1.48.51:9101/asone/,相关报送机构访问地址为:http://asone.safe:9101/asone/。系统操作说明及用户授权见该平台首页“常用下载”栏目《中资报表、非居民人民币报表及欧债报表系统使用手册》。 二、关于新版报表系统上线流程 新版报表系统上线分为试运行和正式运行两个阶段。 (一)试运行阶段 2012年9月7日-30日期间,新版中资报表和非居民人民币报表系统进行试运行。在此期间,相关报送机构应同时通过现有系统和新版报表系统报送2012年8月末中资报表及非居民人民币报表,新旧系统登录用户一致。 2012年10月1日-31日期间,欧债报表系统试运行。在此期间,相关报送机构应同时通过手工方式和欧债报表系统报送2012年三季度末欧债报表。登录欧债报表系统前,相关报送机构应首先按照《中资报表、非居民人民币报表及欧债报表系统使用手册》创建用户。 (二)正式运行阶段 自2012年10月起,新版中资报表和非居民人民币报表系统正式运行,各报送机构应通过新系统报送2012年9月末及以后的相关数据,旧版系统将同时停用。自2013年1月起,欧债报表系统正式运行,各报送机构应通过该系统报送2012年四季度末及以后的相关数据,同时停止原手工报送方式。 三、中资报表、非居民人民币报表以及欧债报表的报送主体范围、报送频率等制度性要求,仍分别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资金融机构报送外汇资产负债统计报表的通知》(汇发[2009]6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境内银行报送非居民人民币账户数据的通知》(汇综发[2008]51号)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中资金融机构补充报送外汇资产负债统计报表的通知》(汇综发[2012]3号)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辖内相关银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业务联系电话:010-68402209、010-68402377; 技术联系电话:010-68402220、010-68402536。 2019-03-14/hubei/2019/0305/8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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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方便银行、企业和个人掌握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管理的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梳理整合,制定了《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管理规定》(见附件1)。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发文之日起,相关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规范性文件同时废止(目录见附件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调整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及相关信息报送准备工作的通知》(汇发[2011]49号)的附件1至2同时废止,汇发[2011]49号文件正文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启用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及明确有关数据报送要求的通知》(汇发[2012]42号)正文中与涉外收付凭证管理有关的要求同时废止。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至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辖内银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联系电话:010-68402434, 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联系电话:010-68402450, 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联系电话:010-68402366, 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业务数据监测中心(科技司)联系电话:010-68402047。 特此通知。 附件:1.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管理规定 境内银行涉外收付相关凭证样式 2.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废止的5件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规范性文件目录 2019-04-09/hubei/2019/0304/8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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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核查规则(2017年版) 2019-04-11/hubei/2019/0305/84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