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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国家外汇管理局刚刚公布了最新外汇储备规模数据。请问造成2022年6月外汇储备规模变动的原因是什么?今后的外汇储备规模趋势是怎样的? 答:截至2022年6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0713亿美元,较5月末下降565亿美元,降幅为1.81%。 2022年6月,我国外汇市场运行平稳,境内外汇供求延续基本平衡。国际金融市场上,受主要国家货币政策、通胀预期、全球经济增长前景等因素影响,美元指数显著上涨,主要国家金融资产价格大幅下跌。外汇储备以美元为计价货币,非美元货币折算成美元后金额减少,与资产价格变化等因素共同作用,当月外汇储备规模下降。 当前全球经济增长放缓,通胀居高不下,国际金融市场波动性增大,外部环境更趋复杂严峻。但我国坚持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经济韧性强、潜力足、长期向好的基本面没有改变,有利于外汇储备规模保持总体稳定。 2022-07-11/henan/2022/0711/12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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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境内机构应凭哪些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开户登记?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附件1《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境内机构开立境外账户,应凭下列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开户登记: (一)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书面申请,申请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本情况、业务开展情况、拟开户银行、使用期限、根据实际需要申请的存放境外资金规模等; (二)货物贸易出口收入存放境外企业还需提供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登记表》。 2022-07-11/tianjin/2022/0711/19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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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可以携带等值5000美元以上至1万美元(含)的外币现钞出境吗? 答:可以。 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境,没有或超出最近一次入境申报外币现钞数据记录的,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至1万美元(含)的,应向银行申领《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 根据《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版)》(汇发〔2020〕14号)第八十九条规定,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境,没有或超出最近一次入境申报外币现钞数据记录的,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至1万美元(含)的,应向银行申领《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 2022-07-12/tianjin/2022/0712/19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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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022年6月深圳市存贷款情况 2022-07-13/shenzhen/2022/0713/12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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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12/guangdong/2022/0712/23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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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04http://www.gov.cn/xinwen/2022-07/01/content_569883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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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满洲里市支局开展市场采购贸易培训会。培训就市场采购贸易外汇管理政策进行详细讲授,并为企业答疑解惑。国家外汇管理局满洲里市支局、满洲里市商务局、中国银行满洲里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满洲里市分行、对外贸易企业和市场采购贸易商户共100余人参加培训。 2022-06-24/neimenggu/2022/0624/13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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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促进深化“放管服”改革,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促进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切实为群众办实事,现对《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补充公告如下: 一、境内机构和个人(以下称备案人)对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仅需在首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 二、下列事项无需办理税务备案: (一)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 (二)财政预算内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贸易非经营性付汇业务。 三、备案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获取和填报《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 (一)通过电子税务局等在线方式填报; (二)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官方网站下载并填报; (三)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并填报。 四、备案人选择在电子税务局等在线方式办理备案的,应完整、如实填写《备案表》并提交相关资料。备案人完成备案后,可凭《备案表》编号和验证码,按照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到银行办理付汇手续。 五、备案人选择在办税服务厅办理备案的,对于提交资料齐全、《备案表》填写完整的,主管税务机关无需当场进行纳税事项审核,应在系统录入《备案表》信息、生成《备案表》编号和验证码。备案人可凭《备案表》编号和验证码,按照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到银行办理付汇手续。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一条第二款、第二条第二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和附件2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1年6月29日 2021-08-17/neimenggu/2021/0817/11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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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0日,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外汇局内蒙古分局“金融支持自治区稳企纾困”新闻发布会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新闻办举行。发布会由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新闻发布与传播处杭玮主持,中心支行党委委员、副行长李京阳同志作主题发布,货币信贷管理处、征信管理处、国际收支处、支付结算处负责人出席发布会。 发布会上,李京阳副行长说,2022年,全区金融系统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工作要求,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积极落实各项金融政策,主动靠前服务实体经济,持续推进外汇领域改革开放,不断深化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加大中小微外贸企业纾困帮扶力度,优化外汇营商环境,提升涉外金融服务水平。下一步,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外汇局内蒙古分局将与政府部门、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共同发力,加大金融帮扶力度,深化外汇领域“放管服”改革,加大推动便利化政策落实力度,引导市场主体加强风险中性理念,持续推动减费让利,为助力自治区稳企纾困和经济社会发展持续贡献金融力量。 出席发布会的人员就媒体关注的货币政策落实、银行账户服务、“金融23条”落实情况、汇率风险管理等问题现场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人民网、新华网、金融时报、内蒙古日报社和内蒙古广播电视台等22家中央驻区媒体和地方媒体参加了新闻发布会。 2022-05-23/neimenggu/2022/0523/13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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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助推跨境电商外贸新业态在乌兰察布市的发展,2022年4月26日,乌兰察布市商务局联合外汇局乌兰察布市中心支局、集宁海关、乌兰察布市税务局共同举办“推动乌兰察布市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运作及政策宣讲会”,力求推动本市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的良性运作,四部门及企业共十余人参会。 跨境电商是当前六种新业态里面发展速度最快、潜力最大、带动作用和效果最强的一种外贸新业态。会上四部门分别向参会企业介绍了各自支持外贸新业态发展的政策措施,从外汇管理便利化政策及注意事项、进出口报关相关法规、进出口商品征税税率种类及申报方式等方面对辖区跨境电商发展提供支持。此次宣讲会是外汇局推动涉外经济管理部门联席会议机制平台的积极运用,进一步深化了各部门信息共享与工作协调的内容和方式,对助力地区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起到促进作用。 2022-05-09/neimenggu/2022/0509/132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