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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以来,深圳市分局继续推进汇率风险管理政策宣导工作,积极开展“跨境服务进百企”实地走访,调查了解企业汇率避险需求和汇率风险管理情况,上门为企业提供政策答疑,积极指导企业开展汇率风险管理,努力践行“我为群众办实事”。 一是组织辖内840多家进出口企业参与人民币汇率预期和衍生品工具运用情况调查,了解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情况和汇率避险需求。 二是组织辖内银行和10余家外贸综合服务头部企业,召开现场座谈会,对辖内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服务外贸企业的汇率避险情况开展调查,并宣导“汇率风险中性”理念。 三是与深圳市商务局合作,利用参与外汇政策宣讲会的机会,协同辖内银行,向与会250余家服务贸易企业开展汇率风险管理政策宣传。 四是督促辖内外汇指定银行走访服务企业,帮助企业树立“汇率风险中性”理念。截至8月底,辖内银行共开展1222次“汇率风险中性”宣导活动,覆盖3575家企业。 五是指导深圳自律机制在微信公众号开展汇率风险管理政策专题宣传,组织辖内银行以实际案例介绍汇率风险管理策略,帮助企业了解汇率风险管理的重要性,指导企业开展汇率风险管理。 下一步,深圳市分局将持续加强“汇率风险中性”宣传,将与有关部门共同建立汇率风险管理工作机制,并督促辖内银行继续通过上门服务等方式进行宣讲,逐步提升辖内银行和企业运用衍生品避险保值业务比例。 2021-09-17/shenzhen/2021/0917/9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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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加强外汇市场监管,严厉打击跨境赌博所涉资金非法买卖行为,维护外汇市场健康良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等相关规定,现将部分违规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1:江西籍胡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9月至2019年4月,胡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2笔折合40.9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31.8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2:北京籍张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10月至2019年4月,张某通过非法移机境外的境内商户POS机刷卡,非法买卖外汇9笔折合43.5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43.3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3:江苏籍潘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1月至2019年10月,潘某通过非法移机境外的境内商户POS机刷卡,非法买卖外汇22笔折合82.5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85.2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4:山东籍王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2月,王某通过非法移机境外的境内商户POS机刷卡,非法买卖外汇4笔折合25.6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23.6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5:浙江籍王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2月至3月,王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4笔折合36.8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27.9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6:江苏籍蔡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3月至2019年3月,蔡某通过非法移机境外的境内商户POS机刷卡,非法买卖外汇35笔折合172.8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67.1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7:黑龙江籍刘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6月至2020年1月,刘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23笔折合165.4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15.2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8:上海籍蒋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9月,蒋某通过非法移机境外的境内商户POS机刷卡,非法买卖外汇37.6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38.6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9:江西籍吴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吴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2笔折合36.5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28.4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10:江苏籍焦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3月至6月,焦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13笔折合16.7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7.1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2021-09-14/shenzhen/2021/0914/9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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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储备资产 Official reserve assets html xlsx pdf 2021-09-08/shenzhen/2021/0908/9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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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城中村改造补偿款购汇汇出的批复》,非居民个人城中村改造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可以购汇汇出。详见附件。 附件:关于深圳市城中村改造非居民补偿款购汇汇出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6-10-12/shenzhen/2006/1012/9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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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18/shenzhen/2021/0918/9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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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时间序列 2021年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分地区) 2020年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分地区) 2021-11-19/shenzhen/2021/1119/10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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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结售汇数据-分地区(新顺序) 2021-11-19/shenzhen/2021/1119/10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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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15日,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召开集中学习会,认真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上的重要讲话和全会精神,研究部署深圳中支学习贯彻各项工作。中支党委书记、行长邢毓静主持会议并领学,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参加学习。 会议一致认为,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是在党成立一百周年的重要历史时刻,在党和人民胜利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正向着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迈进的重大历史关头召开的重要会议。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全面系统总结党百年奋斗的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充分彰显了我们党高度的历史自觉和历史自信,是一篇马克思主义的纲领性文献,必将对推动全党统一思想、统一意志、统一行动,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以史为鉴、开创未来,在新时代更好地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决议》强调确立习近平同志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确立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地位,反映了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共同心愿,对新时代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对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历史进程具有决定性意义。 会议强调,深圳中支要把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政治任务,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深刻把握《决议》的核心要义,坚决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全会精神上来,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担当作为,履职尽责,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召开。 会议要求,深圳中支、深圳外汇局要按照党中央统一部署,人民银行总行具体部署,统筹谋划、周密组织、迅速行动,紧密结合人民银行工作实际抓好学习贯彻全会精神各项工作。 一是中支全体党员干部要第一时间学习全会精神,不断深化对全会精神的学习领会。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宣讲全会精神,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二是把深入学习贯彻全会精神作为党史学习教育的重要内容,巩固拓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成效,不断深化党史学习教育。 三是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不折不扣推动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落地见效。聚焦金融支持深圳新发展格局和“双区建设”,落实好稳健的货币政策,加大对民营和小微企业、制造业、绿色低碳等重点领域的金融支持,推动绿色金融、科创金融进一步发展,更好服务实体经济。深入推进金融改革开放。加快推进区域金融创新。继续发挥金融委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牵头把总作用,持续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坚决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断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和管理质效。 2021-11-18/shenzhen/2021/1118/10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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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完善国际收支统计数据源,提升我国国际收支数据质量,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2号)、《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18〕24号文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启动第二批非金融企业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申报工作。结合企业涉外收支规模和前期调研情况,原则上将2019年年度涉外收支总规模等值2亿美元至7亿美元的大型企业作为第二批申报企业。请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各分局)按照如下安排指导申报企业开展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申报工作: 一、数据报送时间安排 (一)试报送 原则上应于2022年1月起试报送数据,但为增加工作安排的灵活性,各分局可视辖区内企业情况在2022年一季度内逐步将申报企业纳入报送,但注意报送数据起点均统一为2021年12月。例如,2022年3月纳入报送时,企业需报送2021年12月、2022年1月、2022年2月三期数据。 (二)正式报送 2022年7月起,全部第二批申报企业开始正式报送数据,正式报送阶段企业报送数据参与外汇数据质量评估。 (三)报送时间调整 2022年1月起,放松对非金融企业的报送时间要求,全部非金融企业均调整为月后15日内报送数据,遇节假日不顺延。 二、准备工作 一是做好制度培训。请各分局将《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汇综发〔2020〕71号文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核查规则》(汇综发〔2020〕94号文印发)转发至相关申报企业,并对其进行培训和指导。此外,中国外汇网-培训教育-视频课程栏目和数字外管平台均已发布《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申报(企业版)》免费视频课程及相关培训资料,可供随时观看学习。 二是做好系统准入指导。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在12月底批量完成企业的系统准入工作。请各分局指导申报企业关注准入情况。 三是指导企业做好系统配置设置。请各分局指导企业登录数字外管平台(ASOne),根据常用下载栏目中的《对外资产负债数据报送操作手册及报送模板》进行系统配置。 三、义务与责任 申报企业应对申报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妥善保存原始明细数据,以便外汇局对数据进行现场和非现场核查。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应当对申报的具体数据严格保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国际收支统计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申报者申报的具体数据。 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申报主体。各分局在转发文件时应提供本级外汇局业务咨询电话,以便于解答申报主体在执行中遇到的疑问。各分局应从试报送阶段起做好填报指导与数据核查工作,及时与申报企业沟通,并将遇到的疑问及时反馈至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业务咨询电话:010-68402290。 国家外汇管理局技术支持服务电话:010-68402727。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21年11月10日 2021-11-18/shenzhen/2021/1118/101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