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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我国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进出口规模37570亿元,同比增长14%。其中,货物贸易出口18662亿元,进口14640亿元,顺差4022亿元;服务贸易出口1880亿元,进口2388亿元,逆差508亿元。服务贸易主要项目为:运输服务进出口规模1782亿元,其他商业服务进出口规模720亿元,旅行服务进出口规模585亿元,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进出口规模529亿元。 按美元计值,2022年5月,我国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出口3063亿美元,进口2539亿美元,顺差524亿美元。(完) 中国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 2022年5月 项目 按人民币计值 (亿元) 按美元计值 (亿美元) 货物和服务贸易差额 3514 524 贷方 20542 3063 借方 -17028 -2539 1.货物贸易差额 4022 600 贷方 18662 2782 借方 -14640 -2183 2.服务贸易差额 -508 -76 贷方 1880 280 借方 -2388 -356 2.1加工服务差额 69 10 贷方 73 11 借方 -4 -1 2.2维护和维修服务差额 24 4 贷方 41 6 借方 -17 -3 2.3运输差额 -119 -18 贷方 831 124 借方 -950 -142 2.4旅行差额 -492 -73 贷方 47 7 借方 -539 -80 2.5建设差额 24 4 贷方 47 7 借方 -23 -3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差额 -82 -12 贷方 9 1 借方 -91 -14 2.7金融服务差额 -6 -1 贷方 19 3 借方 -25 -4 2.8知识产权使用费差额 -194 -29 贷方 31 5 借方 -225 -34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差额 93 14 贷方 311 46 借方 -218 -33 2.10其他商业服务差额 192 29 贷方 456 68 借方 -264 -39 2.11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差额 -5 -1 贷方 7 1 借方 -12 -2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差额 -11 -2 贷方 8 1 借方 -19 -3 注: 1. 本表所称货物和服务贸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货物和服务口径一致,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交易。月度数据为初步数据,可能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季度数据不一致。 2. 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按美元编制,当月人民币计值数据由美元数据按月均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折算得到。 3. 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指标解释: 货物和服务贸易: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交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的口径相同。 1.货物贸易: 指经济所有权在我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转移的货物交易。贷方记录货物出口,借方记录货物进口。货物账户数据主要来源于海关进出口统计,但与海关统计存在以下主要区别:一是国际收支中的货物只记录所有权发生了转移的货物(如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等贸易方式的货物),所有权未发生转移的货物(如来料加工或出料加工贸易)不纳入货物统计,而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二是计价方面,国际收支统计要求进出口货值均按离岸价格记录,海关出口货值为离岸价格,但进口货值为到岸价格,因此国际收支统计从海关进口货值中调出国际运保费支出,并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三是补充了海关未统计的转手买卖下的货物净出口数据。 2.服务贸易:包括加工服务,维护和维修服务,运输,旅行,建设,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金融服务,知识产权使用费,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其他商业服务,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以及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贷方记录提供的服务,借方记录接受的服务。 2.1 加工服务:又称“对他人拥有的实物投入的制造服务”,指货物的所有权没有在所有者和加工方之间发生转移,加工方仅提供加工、装配、包装等服务,并从货物所有者处收取加工服务费用。贷方记录我国居民为非居民拥有的实物提供的加工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加工服务。 2.2 维护和维修服务:指居民或非居民向对方所拥有的货物和设备(如船舶、飞机及其他运输工具)提供的维修和保养工作。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维护和维修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维护和维修服务。 2.3 运输:指将人和物体从一地点运送至另一地点的过程以及相关辅助和附属服务,以及邮政和邮递服务。贷方记录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借方记录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 2.4 旅行:指旅行者在其作为非居民的经济体旅行期间消费的物品和购买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在我国境内停留不足一年的非居民以及停留期限不限的非居民留学人员和就医人员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境外旅行、留学或就医期间购买的非居民货物和服务。 2.5 建设服务:指建筑形式的固定资产的建立、翻修、维修或扩建,工程性质的土地改良、道路、桥梁和水坝等工程建筑,相关的安装、组装、油漆、管道施工、拆迁和工程管理等,以及场地准备、测量和爆破等专项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在经济领土之外提供的建设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在我国经济领土内接受的非居民建设服务。 2.6 保险和养老金服务:指各种保险服务,以及同保险交易有关的代理商的佣金。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 2.7 金融服务:指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但不包括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项目所涉及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 2.8 知识产权使用费: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经许可使用无形的、非生产/非金融资产和专有权以及经特许安排使用已问世的原作或原型的行为。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知识产权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使用的非居民知识产权服务。 2.9 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的通信服务以及与计算机数据和新闻有关的服务交易,但不包括以电话、计算机和互联网为媒介交付的商业服务。贷方记录本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借方记录本国居民接受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 2.10 其他商业服务: 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其他类型的服务,包括研发服务,专业和管理咨询服务,技术、贸易相关等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其他商业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其他商业服务。 2.11 个人、文化娱乐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与个人、文化和娱乐有关的服务交易,包括视听和相关服务(电影、收音机、电视节目和音乐录制品),其他个人、文化娱乐服务(健康、教育等)。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相关服务。 2.12 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指在其他货物和服务类别中未包括的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和购买的各项货物和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购买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 2022-07-11/anhui/2022/0711/20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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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依法合规投资中国债券市场,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境外央行或货币当局、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以下合称主权类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依法注册成立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等各类金融机构,以及养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赠基金等中长期机构投资者(以下合称商业类机构)。 二、商业类机构投资中国债券市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照所在国家或地区相关法律成立; (二)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符合监管要求,近三年未因债券投资业务的违法或违规行为受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 (三)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四)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知悉并自行承担债券投资风险; (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商业类机构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应当按规定通过电子化方式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提交材料,主权类机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材料。 四、获准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直接或通过互联互通方式投资交易所债券市场。 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当遵循交易、结算等金融基础设施及金融机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者开户、交易、托管、结算的相关业务规定。 五、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在中国债券市场开展债券现券、债券借贷、以风险管理为目的的相关衍生产品、开放式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其他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 六、研究探索建立健全兼容多级托管的包容性制度安排。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到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债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账户,也可以直接或通过其境外托管银行,委托符合条件的境内托管银行进行债券托管。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境外机构投资者通过境内托管银行买入的债券应当登记在境内托管银行名下,并依法享有证券权益。 七、境外机构投资者在中国债券市场开展投资业务,应当遵循中国法律法规、中国债券市场以及跨境人民币业务和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 八、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应当根据本公告制定相应实施细则,做好商业类机构的准入工作,加强对商业类机构和境内托管银行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九、同一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根据自身投资管理需要,将其在合格境外投资者项下的债券和根据本公告所投资的债券以非交易过户等市场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进行双向划转,并可以将合格境外投资者托管账户内资金与根据本公告及相关规定开立的资金账户内资金在境内进行双向划转。 十、为境外机构投资者提供交易、登记、托管、结算等服务的金融基础设施及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各自职责,遵循本公告相关规定,及时做好服务和监测工作。 十一、境外机构投资者进行债券交易,应当订立书面形式的合同。合同应当对交易日期、交易方向、债券品种、债券数量、交易价格或利率、账户与结算方式、交割金额和交割时间等要素作出明确的约定,其书面形式包括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电子交易平台系统生成的成交单,电报、电传、传真、合同书、信件等。 十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电子交易平台,境内外托管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债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境外机构投资者的交易、托管、结算等数据,并按照交易报告制度有关要求,定期将境外机构投资者相关明细数据报送至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 境外机构投资者与对手方通过其他方式达成交易的,交易双方应当分别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报送交易数据。 十三、为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提供债券托管服务的境内外托管银行,应当签订协议,约定债券本息兑付等有关事宜,明确各方责任,将收到的债券本息资金按时足额支付到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外托管银行应当向境内托管银行按时上报境外机构投资者信息和其托管结算数据。托管银行对本行所报信息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十四、境内托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相关机制安排,将所托管的境外机构投资者财产,与境内托管银行固有财产及受托管理的各类财产严格分开保管,切实履行实质性独立托管职责。 十五、境内托管银行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报送有关账户信息以及跨境人民币资金收支信息等。 十六、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应当汇总相关信息,每月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境外机构投资者准入、投资展业及运行风险等情况。 十七、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鼓励境外机构投资者作为中长期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实施宏观审慎管理。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境外机构投资者的投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依法对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的资金收付及汇兑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 十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设立的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适用本公告的规定。 十九、本公告自2022年6月30日起施行。 2022-07-18/anhui/2022/0718/20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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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2年3月末,我国全口径(含本外币)外债余额为172049亿元人民币(等值27102亿美元,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区、中国澳门特区和中国台湾地区对外负债,下同)。 从期限结构看,中长期外债余额为81340亿元人民币(等值12813亿美元),占47%;短期外债余额为90709亿元人民币(等值14289亿美元),占53%。短期外债余额中,与贸易有关的信贷占38%。 从机构部门看,广义政府外债余额为31410亿元人民币(等值4948亿美元),占18%;中央银行外债余额为5170亿元人民币(等值814亿美元),占3%;银行外债余额为73549亿元人民币(等值11586亿美元),占43%;其他部门(含直接投资:公司间贷款)外债余额为61920亿元人民币(等值9754亿美元),占36%。 从债务工具看,贷款余额为27798亿元人民币(等值4378亿美元),占16%;贸易信贷与预付款余额为24466亿元人民币(等值3854亿美元),占14%;货币与存款余额为37009亿元人民币(等值5829亿美元),占21%;债务证券余额为54733亿元人民币(等值8622亿美元),占32%;特别提款权(SDR)分配为3177亿元人民币(等值501亿美元),占2%;直接投资:公司间贷款债务余额为19945亿元人民币(等值3142亿美元),占12%;其他债务负债余额为4921亿元人民币(等值776亿美元),占3%。 从币种结构看,本币外债余额为76788亿元人民币(等值12096亿美元),占45%;外币外债余额(含SDR分配)为95261亿元人民币(等值15006亿美元),占55%。在外币登记外债余额中,美元债务占86%,欧元债务占7%,港币债务占3%,日元债务占1%,特别提款权和其他外币外债合计占比为3%。 我国外债主要指标均在国际公认的安全线以内,外债风险总体可控。 附 名词解释及相关说明 关于外债期限结构分类。按照期限结构对外债进行分类,有两种分类方法。一是按照签约期限划分,即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外债为中长期外债,合同期限在一年或一年以下的外债为短期外债;二是按照剩余期限划分,即在签约期限划分的基础上,将未来一年内到期的中长期外债纳入到短期外债中。本新闻稿按签约期限划分中长期外债和短期外债。 与贸易有关的信贷是一个较广义的概念,除贸易信贷与预付款外,它还包括为贸易活动提供的其他信贷。从定义上看,与贸易有关的信贷包括贸易信贷与预付款、银行贸易融资、与贸易有关的短期票据等。其中,贸易信贷与预付款是指发生在中国大陆居民与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非居民之间,由货物交易的卖方和买方之间直接提供信贷而产生对外负债,即由于商品的资金支付时间与货物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时间不同而形成的债务。具体包括供应商(如境外出口商)为商品交易和服务直接提供信贷,以及购买者(如境外进口商)为商品和服务以及进行中(或准备承担)的工作预先付款;银行贸易融资是指第三方(如银行)向出口商或进口商提供的与贸易有关的贷款,如外国金融机构或出口信贷机构向买方提供的贷款。 附表:中国2022年3月末按部门划分的外债总额头寸 2022年3月末 2022年3月末 (亿元人民币) (亿美元) 广义政府 31410 4948 短期 1275 201 货币与存款 0 0 债务证券 1275 201 贷款 0 0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0 0 长期 30135 4747 SDR分配 0 0 货币与存款 0 0 债务证券 26528 4179 贷款 3607 568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0 0 中央银行 5170 814 短期 1682 265 货币与存款 879 138 债务证券 803 127 贷款 0 0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0 0 长期 3488 549 SDR分配 3177 501 货币与存款 0 0 债务证券 0 0 贷款 0 0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311 48 其他接受存款公司 73549 11586 短期 54044 8513 货币与存款 36117 5689 债务证券 3571 562 贷款 13853 2182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503 80 长期 19505 3073 货币与存款 0 0 债务证券 15858 2498 贷款 3538 557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109 18 其他部门 41975 6612 短期 28575 4501 货币与存款 13 2 债务证券 144 23 贷款 2946 464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24038 3786 其他债务负债 1434 226 长期 13400 2111 货币与存款 0 0 债务证券 6553 1032 贷款 3855 607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428 68 其他债务负债 2564 404 直接投资:公司间贷款 19945 3142 直接投资企业对直接投资者的债务负债 11838 1865 直接投资者对直接投资企业的债务负债 1148 181 对关联企业的债务负债 6959 1096 外债总额头寸 172049 27102 注:1. 本表按签约期限划分长期、短期外债。 2. 本表统计采用四舍五入法。 2022-07-11/anhui/2022/0711/20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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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上海市分局、江苏省分局、山东省分局、湖北省分局、广东省分局、四川省分局、陕西省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重庆外汇管理部、浙江省分局、安徽省分局、湖南省分局、海南省分局、深圳市分局、青岛市分局、宁波市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稳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和《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金融服务的通知》精神,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部分区域开展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拓宽企业跨境融资渠道,允许天津市分局、上海市分局、江苏省分局、山东省分局、湖北省分局、广东省分局、四川省分局、陕西省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重庆外汇管理部、浙江省分局、安徽省分局、湖南省分局、海南省分局、深圳市分局、青岛市分局、宁波市分局(以下简称试点分局)开展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允许符合条件的相关企业在一定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 二、前期已开展试点的上海市分局、江苏省分局、湖北省分局、广东省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重庆外汇管理部、海南省分局、深圳市分局、宁波市分局辖内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可在不超过等值1000万美元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天津市分局、山东省分局、四川省分局、陕西省分局、浙江省分局、安徽省分局、湖南省分局、青岛市分局辖内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可在不超过等值500万美元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 三、试点分局应按照附件《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业务指引(试行)》的要求组织开展试点,并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外债风险防范,密切关注试点政策进展情况,定期将试点情况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业务指引(试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2年5月30日 2022-07-18/anhui/2022/0718/20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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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庆祝香港回归祖国二十五周年之际,人民银行,香港金管局、香港证监会于7月4日上午连线举办“债券通”五周年论坛暨“互换通”发布仪式,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李家超,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潘功胜,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副主任王灵桂,香港金管局总裁余伟文,香港证监会署理行政总裁梁凤仪出席并先后致辞。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副主任尹宗华、香港财政司司长陈茂波、香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许正宇和国务院相关部委、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服务机构和市场机构有关人士出席论坛和仪式。 潘功胜副行长在致辞中表示,自香港回归二十周年开通至今五年来,“债券通”实现双向通车,运行平稳高效,已成为中国金融市场对外开放的重要里程碑。公布实施“互换通”和常备互换安排,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巩固和发展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决策部署,进一步推动金融开放的新举措,表明了中央政府支持香港长期稳定繁荣发展的决心。继续坚定不移扩大中国金融市场高水平对外开放、支持香港国际金融中心的繁荣发展,是中央既定的大政方针,也是中国人民银行的一项重要工作。 下一步,人民银行将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香港回归祖国二十五周年大会暨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六届政府就职典礼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会同香港金管局、香港证监会、两地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服务机构和市场机构,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安排,支持香港国际金融中心繁荣发展,推动中国金融市场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对外开放。(完) 2022-07-11/anhui/2022/0711/20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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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支持中小微外贸企业加强汇率风险管理、便利跨境投融资业务,芜湖市中心支局于近日举办了支持中小微企业汇率风险管理、贸易投融资政策宣讲会暨政府性担保汇率避险业务签约仪式。本次会议采取线下线上相结合的方式,芜湖市地方金融局、商务局、财政局和民强担保公司、部分签约银行及企业代表参加现场会议,另有全市各外汇银行及中小微涉外企业通过腾讯会议、抖音直播在线上参加了会议。 会上,芜湖市地方金融局、中心支局、商务局、财政局首先对四部门联合印发的《芜湖市支持中小微外贸企业加强汇率风险管理 开展跨境贸易投融资业务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进行了详细解读,并解答企业相关提问。政府性担保汇率避险业务签约银行中国银行芜湖市分行、兴业银行芜湖市分行分别对各自汇率避险产品进行了宣介。芜湖市民强担保公司相关负责人对汇率避险项下担保业务担保费的计算方法作了说明,引导中小微企业运用外汇衍生产品进行汇率风险管理。 会后,银行、担保公司和中小微企业代表现场签署了合作协议。 下一步,芜湖市中心支局将加强协调,做好《若干措施》的组织落实和推进工作,不断提升辖区中小微涉外企业汇率避险水平,支持地方涉外经济发展。 2022-07-14/anhui/2022/0714/20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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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实体经济防范汇率风险的意识和能力,是当前做好“六稳”“六保”特别是稳外贸、保市场主体的重要举措。为帮助企业全面认识、科学管理汇率风险,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服务小组发布《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指引》立足于近年来企业汇率风险管理实践,大量使用优质企业真实案例,贴近企业实际场景,增强可读性,旨在便利企业充分了解汇率避险的积极意义和关键操作。主要包括五大部分:第一部分阐述汇率风险中性的内涵和意义;第二部分介绍企业建立汇率风险管理制度的意义、原则、框架、评价方式等;第三部分介绍人民币外汇衍生产品概念、适用场景和办理流程;第四部分从大型企业(以国有企业为样本)和小微企业等不同市场主体视角,介绍了银行提供汇率风险管理服务的实践;第五部分介绍套期保值会计的概念和核算方法等。 欢迎广大涉外企业下载使用《指引》,可以把《指引》作为开展汇率风险管理的参考指南,建立行之有效的汇率风险管理机制,合理运用外汇衍生品管理汇率风险。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服务小组将结合市场实践对《指引》进行持续更新。(完) 2022-07-11/anhui/2022/0711/20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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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商务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外经贸企业提升汇率风险管理能力的通知 2022-07-18/anhui/2022/0718/20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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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结售汇数据时间序列 2023年银行结售汇数据(分地区) 2022年银行结售汇数据(分地区) 2021年银行结售汇数据(分地区) 2020年银行结售汇数据(分地区) 2023-02-16/anhui/2023/0216/22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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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项目交易是货物、服务等非资本性要素的跨境交换或转移,涉及百万企业、千万个人,是国际收支平衡的“压舱石”和涉外经济发展的“助推器”。党的十八大以来,外汇局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三新一高”发展要求,始终坚持经常项目可兑换原则,以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维护金融稳定为中心目标,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积极回应市场期待与社会关切,不断增进新形势、新阶段、新格局下外汇政策供给质效,推动实现高效、安全、低成本的经常项目资金结算,切实提升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水平。 改革赋能,推进资金结算便利化 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对外贸易进入快速发展阶段,带动经常项目收支规模由2001年的5637亿美元升至2021年的7.4万亿美元,年均增速达14%,用汇便利的重要性愈加凸显。外汇局积极把握改革前行大方向,主动适应形势发展,在确保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前提下,稳步推进经常项目便利化改革,不断优化管理方式、提高结算效率,为对外贸易和人员双向交流提供优质服务。 管理方式由事前转向事后。科学有效的管理制度是传递管理理念的重要载体,也为优化营商环境奠定坚实的政策基础。2012~2013年,外汇局持续加强外汇管理顶层设计和制度建设,相继实施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改革后,经常项目外汇管理以统筹“促便利”和“防风险”为目标,管理重心转向事中事后监测核查。其中,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建立“总量核查、动态监测、分类管理”的管理体系,全面取消进出口事前逐笔核销以及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等制度;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将业务审核权限全部下放银行,基本取消前置证明要求,大幅简化单证审核。这两项改革的实施给予合规经营企业充分的便利,业务平均办理时间缩短75%以上,人力成本减少三分之一,有效降低了企业经营成本。 保险外汇业务管理改革不断深化。2015年,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促进现代服务业大发展的决策部署,外汇局明确保险机构外汇业务市场准入、资金本外币转换等业务可直接在所在地外汇分局办理,取消保险分支机构外汇业务市场准入审批,银行保险外汇业务审核材料也大幅减少。2019年,保险公司外汇资本金管理措施进一步简化,实现保险公司资本金意愿结汇,明确保险中介机构代收代付赔款结购汇手续,显著提升了资金使用和保险赔付效率。 合规监管基础由规则转向信用。2012年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了外汇市场“宏观审慎+微观监管”两位一体管理框架,对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市场主体分类施策——对A类企业适用便利化管理措施,对B、C类企业进行审慎管理。新的管理框架通过奖优惩劣,有效提升了管理的精准度和科学性。2019年以来,经常项目外汇管理主动响应市场诉求,以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政策为切入点,统筹结算便利和风险评估,逐步构建起银行分级、企业分类的精准化信用管理机制。此项改革让尽职展业、审慎合规的优质银行和“笔数多、信用好”的优质企业,在单证审核、特殊退汇、对外付汇信息核验等方面享受更多便利,从而通过“越诚信、越便利”的正向激励培育市场主体内生自律与主动守信的合规意识,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截至2022年6月底,便利化政策已扩大到全国,办理业务笔数121万笔、规模7700亿美元,优质企业贸易外汇结算实现“秒申请、分钟办”,业务办理时间节约一半以上。 推动银行真实性审核由形式转向实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改革后,银行逐渐成为连接外汇局和市场主体的桥梁和纽带,依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基本原则,为客户办理经常项下资金收付业务。近年来,外汇局坚持“实质重于形式”的改革方向,通过政策优化逐步取消单证形式限制,引导银行回归交易真实合规的本源,构筑更加科学自主的政策环境。改革后,银行办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及个人的常规低风险外汇业务,可按照业务实际和展业原则自主决定审核交易单证的种类,有效提升经常项下真实合规业务的资金结算效率。业务审核自主权下放也推动银行更加重视客户合规水平和信用状况,实现从交易单证审核向关注企业交易实质风险转变,并通过风险穿透提高交易真实性审核的适配性,提升银行对不同主体、不同业务的差异化服务水平,切实保障市场主体真实合法的汇兑权益。同时,外汇局通过共享外汇局应用服务平台数据、向银行开放进口报关电子信息等多种方式丰富银行真实性审核手段,实现促便利与防风险的均衡发展。 服务民生,提高市场主体获得感 外汇局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制定政策、创新业务时积极践行“惠企利民”,持续深化简政放权。近年来,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把市场关注的焦点、企业经营的难点作为优化管理、改进服务的重点,推动业务办理精简化、电子化、个性化,提升资金结算效率与金融服务质量,切实满足市场主体日益增长的贸易便利化诉求,助力市场主体减负增效。 推进业务精简化办理。便利化政策着眼于减环节、减材料、减手续,不断优化政务服务环境,实现市场主体结算“成本降、效率升”。一是精简许可事项。外汇局结合形势发展和管理需要,逐步将经常项目行政许可事项由15项精简化至6项。清理整合经常项下外汇账户,将经常项下账户精简至7类,便利银行外汇业务开展和数据统计报送,降低企业操作成本和账户管理成本。二是精简法规体系。配合改革进程,外汇局对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法规进行清理和整合,先后废止法规200余项。与此同时,系统集成近年来的改革创新、制度完善和技术升级成果,制定《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为市场主体提供简洁清晰的制度规范,便于外贸企业和用汇个人更清晰地理解、掌握政策。三是精简业务流程。精简名录登记、出口收入入账等流程与材料,放宽具有出口背景的国内外汇贷款购汇偿还条件,促进外贸提质增效。为便利新发展格局下人员双向交流,外汇局扩大个人结购汇代办人员范围,简化《个人购汇申请书》填报,进一步优化留学购付汇及薪酬结售汇等周期性业务手续,使客户在同一银行再次办理时免于重复提交审核材料。 提升服务电子化水平。为切实贯彻“互联网+政务服务”要求,外汇局立足实需,加快电子化、标准化、精细化管理步伐,提升新形势下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一是顺应政务服务电子化趋势。实现贸易企业名录登记、贸易信贷报告网上办理,进一步促进货物贸易外汇业务便利化;全面取消报关单收、付汇证明联和办理加工贸易核销的海关核销联,推动业务办理无纸化;向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开放系统联机接口,相关业务报告从人工逐笔填报转向系统批量导入,企业填报更加省时省力。二是实现服贸付汇电子化核验。外汇局通过税务备案信息交换及全国联网,丰富数据基础,有效解决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和唯一性问题,持续推进服务贸易付汇税务备案跨地区、跨银行网上核验,便利“一次备案、多次付汇”,避免企业“多头跑、重复跑”,惠及企业约10万家。三是提升业务办理电子化水平。鼓励银行办理贸易收支业务时审核电子单证,取消企业成立年限等准入条件,推动业务办理“不见面”“零跑腿”;支持个人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线上渠道办理结购汇业务,线上办理比例超九成;网上办理不占用便利化额度的留学购付汇、驻外员工薪酬结汇等业务流程不断优化,节省客户往返银行的成本及排队等待时间。 满足主体差异化诉求。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涉及主体众多,用汇需求趋于多样化、个性化,在满足真实合规的基础上,外汇局给予银行一定特殊业务办理的自主性,以妥善解决市场主体紧急合理汇兑需求。比如,面对个人差异化、个性化急难诉求,外汇局指导银行建立个人经常项目特殊业务处置制度,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解决紧急医疗用汇等百姓所急所忧。在疫情防控、冬奥会等特殊时期和重大活动期间,外汇局开辟“绿色通道”,按照“特事特办”原则精简流程与材料,便捷、高效地办理外汇业务。2021年,结合党史学习教育,外汇局主动研究经常项目外汇管理中“不常见、不好办”的复杂个性化业务,重点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进一步提升市场主体满意度与获得感。 创新引领,服务全面开放新格局 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外开放进程不断推进,对外贸易呈现出市场主体多元化、交易方式网络化、贸易模式非标准化等新特点。党中央准确把握形势变化,提出在更高水平上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和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的新目标新任务,明确指出要坚持实施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对外开放。外汇局积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新发展理念,以创新作为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建设贸易强国的第一动力,积极服务国家发展战略和更高水平对外开放,充分释放市场活力与创造力,为新发展格局提供新动能。 服务重点区域开放创新。外汇局积极支持重点区域高水平便利化政策先行先试,积累有益经验,更好地服务对外开放战略。一是创新特殊功能区域管理思路。2013年,完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结合区内仓储、物流、转卖、加工贸易等企业的交易特点,进一步简化保税项下货物贸易交易单证审核要求。2015年,简化自贸区经常项目外汇收支手续,赋予银行更多自主权;及时总结自贸区改革成果、制度经验和政策成效,评估自贸区政策可复制、可推广条件,推动自贸区改革创新业务稳健发展。二是推进重点区域高水平开放。坚持系统观念,结合区域定位和国际贸易发展特点,在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宁波北仑区和粤港澳大湾区、海南自贸港的部分地区,开展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实施按展业原则自主办理资金收付、实现轧差净额结算等经常项下资金结算便利化举措,助推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建设。此外,制定北京产权交易所实物资产跨境交易结算规则,出台实物资产转让结算规则,提升外汇资金结算效率,支持北京“两区”(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 助力高质量发展走深走实。围绕国家经济发展重点任务,外汇局积极主动作为,引领企业完善市场布局、优化资源配置、深化资金融通,优化我国引才引智环境,推动贸易高质量发展。一是支持“一带一路”沿线建设,助力境内承包工程企业“走出去”。承包工程企业可对境外项目资金进行集中统一管理,资金运营效率进一步提升。截至2022年6月末,我国承包工程企业已实现50个境外项目、61亿美元的集中调配。二是服务制造业产业链供应链发展,助推大宗商品等资源有效配置。外汇局首先在海南、江苏等五个地区开展新型离岸国际贸易试点,引导银行转变离岸贸易真实性审核方式。2021年,外汇局出台全国性支持政策,实现本外币一体化管理,为诚信守法企业开展真实、合规的新型离岸国际贸易提供跨境资金结算便利,助力企业在全球范围内优化产业链、供应链。近年来,跨境资金结算便利在支持陕西中欧班列集结中心建设、促进物流产业多元化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三是优化期货交易所实物交割货款结算,促进市场开放路径多元化。2018年以来,外汇局相继制定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原油期货和20号胶期货、大连商品交易所铁矿石期货、郑州商品交易所PTA期货实物交割外汇操作指引,以交易数据代替报关单作为资金收付审核依据,明确交割货款结算规则,支持特定品种期货向境外投资者开放,加快推进与国际市场互连共通。 支持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随着改革创新的深入推进和数字化技术的广泛应用,跨境电商、市场采购等新业态主体规模和交易笔数海量增长,推动贸易方式加快转型升级。外汇局积极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决策部署,针对外贸新业态“小额、高频、电子化”等特点,遵循“鼓励创新、包容审慎”原则,主动探索和完善适应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的管理思路和服务体系,助推产业转型升级和贸易强国建设。一是拓宽结算渠道。2013年,试点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办理,支持符合条件的支付机构通过银行为跨境电商交易双方提供外汇集中收付和结售汇服务,便利“买全球、卖全球”进入寻常百姓家。2019年,出台制度性管理办法,并同步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可凭交易电子信息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结算,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加便捷、多样、低成本的结算渠道。目前,已有22家支付机构和14家银行可凭交易电子信息办理贸易新业态外汇结算,年业务量达19亿余笔。二是降低经营成本。支持跨境电商企业扣减境外仓储、物流费用后轧差进行资金结算,降低资金占用成本;优化市场采购结算机制,银行可依托联网平台记录的各环节交易信息,便捷办理个体工商户委托第三方出口的收结汇,联网信息平台商户也可自助办理收结汇,减少结算时间及汇兑成本。目前,通过联网信息平台自助办理市场采购贸易收结汇比例超七成。三是服务小微主体。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小微主体日益活跃,逐渐成为外贸新业态的重要参与者。外汇局积极出台针对性便利化举措,为小微主体提供更安全、高效、低成本的政策环境,筑牢培育贸易竞争新优势的微观基础。年涉外收支20万美元以下的小微跨境电商无需名录登记,全国95%以上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因此受益;支持个体工商户通过个人外汇账户办理跨境电商、市场采购贸易项下外汇结算,促进贸易新业态结算合规便利。 进入新发展阶段,外汇局将立足经常项目收支基本平衡的新形势,以服务实体和便利民生为动力,持续提升经常项目便利化水平,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助力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 (原文刊载于《中国金融》2022年第16期) 2022-10-17/anhui/2022/1017/210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