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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孝感市分局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着力推动党建与业务深度整合,切实保障外汇政策传导落地,不断提升外汇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水平。 跨境金融服务平台(简称“跨境平台”)是国家外汇管理局为提升中小企业融资效率、加强银企间信息共享而上线的服务场景。该场景借助区块链技术推动银企信息交换,搭建银企线上沟通桥梁,为外贸企业提供更加市场化、多元化的融资渠道。 据了解,辖内某外贸企业接到一笔出口订单后,急需在境内采购原材料,由于融资需求量大、办理时限性强,该企业尝试在跨境平台上提交融资需求。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孝感市分局指导下,中国银行孝感分行迅速行动,及时与企业进行线上对接,主动为企业推荐订单融资业务等特色适配产品,并于7月17日成功为企业办理孝感市首笔跨境平台融资授信989万元,帮助企业解决了资金周转难题,降低了企业的融资交易成本。 下一步,国家外汇管理局孝感市分局和辖区外汇银行机构将继续紧抓国家外汇管理局融资创新政策机遇,依托跨境金融服务平台,为提高外贸企业融资效率、推动外贸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金融支持。(湖北日报 2024-07-23) 2024-07-24/hubei/2024/0724/23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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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3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已经2008年8月1日国务院第2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八年八月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199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3号发布根据1997年1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2008年8月1日国务院第2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外汇管理,促进国际收支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履行外汇管理职责,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 (一)外币现钞,包括纸币、铸币; (二)外币支付凭证或者支付工具,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银行卡等; (三)外币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 (四)特别提款权; (五)其他外汇资产。 第四条 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以及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 国家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 第六条 国家实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对国际收支进行统计、监测,定期公布国际收支状况。 第七条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为客户开立外汇账户,并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外汇业务。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向外汇管理机关报送客户的外汇收支及账户变动情况。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并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入可以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的条件、期限等,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和外汇管理的需要作出规定。 第十条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依法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遵循安全、流动、增值的原则。 第十一条 国际收支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严重失衡,以及国民经济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严重危机时,国家可以对国际收支采取必要的保障、控制等措施。 第二章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 第十二条 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前款规定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十四条 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关于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 第十五条 携带、申报外币现钞出入境的限额,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规定。 第三章 资本项目外汇管理 第十六条 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直接投资,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当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登记。 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从事有价证券或者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的规定,并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 第十七条 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或者从事境外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国家规定需要事先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应当在外汇登记前办理批准或者备案手续。 第十八条 国家对外债实行规模管理。借用外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外债登记。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外债统计与监测,并定期公布外债情况。 第十九条 提供对外担保,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由外汇管理机关根据申请人的资产负债等情况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国家规定其经营范围需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前办理批准手续。申请人签订对外担保合同后,应当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对外担保登记。 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进行转贷提供对外担保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可以直接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其他境内机构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外汇管理机关根据申请人的资产负债等情况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国家规定其经营范围需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前办理批准手续。 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 第二十一条 资本项目外汇收入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但国家规定无需批准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资本项目外汇支出,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关于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国家规定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应当在外汇支付前办理批准手续。 依法终止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算、纳税后,属于外方投资者所有的人民币,可以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汇出。 第二十三条 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资金,应当按照有关主管部门及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用途使用。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资金使用和账户变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金融机构经营或者终止经营结汇、售汇业务,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经营或者终止经营其他外汇业务,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经外汇管理机关或者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二十五条 外汇管理机关对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实行综合头寸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 金融机构的资本金、利润以及因本外币资产不匹配需要进行人民币与外币间转换的,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 第五章 人民币汇率和外汇市场管理 第二十七条 人民币汇率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 第二十八条 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和符合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规定条件的其他机构,可以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在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外汇交易。 第二十九条 外汇市场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十条 外汇市场交易的币种和形式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规定。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依法监督管理全国的外汇市场。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外汇市场的变化和货币政策的要求,依法对外汇市场进行调节。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二)进入涉嫌外汇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三)询问有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的机构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外汇违法事件直接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 (四)查阅、复制与被调查外汇违法事件直接有关的交易单证等资料; (五)查阅、复制被调查外汇违法事件的当事人和直接有关的单位、个人的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文件,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 (六)经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或者省级外汇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查询被调查外汇违法事件的当事人和直接有关的单位、个人的账户,但个人储蓄存款账户除外; (七)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隐匿违法资金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冻结或者查封。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外汇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第三十四条 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证件。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少于2人或者未出示证件的,被监督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 第三十五条 有外汇经营活动的境内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 第三十六条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发现客户有外汇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外汇管理机关报告。 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为履行外汇管理职责,可以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获取所必需的信息,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应当提供。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通报外汇管理工作情况。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外汇违法行为。 外汇管理机关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规定对举报人或者协助查处外汇违法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有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或者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等逃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处逃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逃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有违反规定以外汇收付应当以人民币收付的款项,或者以虚假、无效的交易单证等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骗购外汇等非法套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对非法套汇资金予以回兑,处非法套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非法套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规定将外汇汇入境内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 非法结汇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对非法结汇资金予以回兑,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规定携带外汇出入境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金额20%以下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予以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有擅自对外借款、在境外发行债券或者提供对外担保等违反外债管理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外汇或者结汇资金用途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 有违反规定以外币在境内计价结算或者划转外汇等非法使用外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批准经营结汇、售汇业务以外的其他外汇业务的,由外汇管理机关或者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七条 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 (一)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的; (二)违反规定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收付的; (三)违反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的; (四)违反外汇业务综合头寸管理的; (五)违反外汇市场交易管理的。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第四十九条 境内机构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除依照本条例给予处罚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给予处分;对金融机构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外汇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外汇管理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境内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等,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除外。 (二)境内个人,是指中国公民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满1年的外国人,外国驻华外交人员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除外。 (三)经常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涉及货物、服务、收益及经常转移的交易项目等。 (四)资本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引起对外资产和负债水平发生变化的交易项目,包括资本转移、直接投资、证券投资、衍生产品及贷款等。 第五十三条 非金融机构经营结汇、售汇业务,应当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5-06-05/tianjin/2015/0605/3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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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我国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进出口规模39961亿元,同比增长2%。其中,货物贸易出口19304亿元,进口15252亿元,顺差4052亿元;服务贸易出口2125亿元,进口3280亿元,逆差1155亿元。服务贸易主要项目为:运输服务进出口规模1586亿元,旅行服务进出口规模1420亿元,其他商业服务进出口规模946亿元,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进出口规模526亿元。 按美元计值,2024年6月,我国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出口3011亿美元,进口2604亿美元,顺差407亿美元。(完) 中国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 2024年6月 项目 按人民币计值 (亿元) 按美元计值 (亿美元) 货物和服务贸易差额 2896 407 贷方 21429 3011 借方 -18533 -2604 1.货物贸易差额 4052 569 贷方 19304 2713 借方 -15252 -2143 2.服务贸易差额 -1155 -162 贷方 2125 299 借方 -3280 -461 2.1加工服务差额 67 9 贷方 72 10 借方 -6 -1 2.2维护和维修服务差额 12 2 贷方 64 9 借方 -51 -7 2.3运输差额 -299 -42 贷方 644 90 借方 -943 -132 2.4旅行差额 -994 -140 贷方 213 30 借方 -1207 -170 2.5建设差额 41 6 贷方 90 13 借方 -49 -7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差额 -83 -12 贷方 37 5 借方 -120 -17 2.7金融服务差额 6 1 贷方 26 4 借方 -20 -3 2.8知识产权使用费差额 -203 -28 贷方 64 9 借方 -266 -37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差额 155 22 贷方 341 48 借方 -185 -26 2.10其他商业服务差额 172 24 贷方 559 79 借方 -387 -54 2.11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差额 -22 -3 贷方 9 1 借方 -31 -4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货物和服务差额 -9 -1 贷方 7 1 借方 -16 -2 注: 1. 本表所称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货物和服务口径一致,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交易。月度数据为初步数据,可能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季度数据不一致。 2. 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按美元编制,当月人民币计值数据由美元数据按月均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折算得到。 3. 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指标解释: 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进出口,与国际收支平衡表的口径相同。 1.货物贸易: 指经济所有权在我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转移的货物进出口。贷方记录货物出口,借方记录货物进口。货物账户数据主要来源于海关进出口统计,但与海关统计存在以下主要区别:一是国际收支中的货物只记录所有权发生了转移的货物(如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等贸易方式的货物),所有权未发生转移的货物(如来料加工或出料加工贸易)不纳入货物统计,而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二是计价方面,国际收支统计要求进出口货值均按离岸价格记录,海关出口货值为离岸价格,但进口货值为到岸价格,因此国际收支统计从海关进口货值中调出国际运保费支出,并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三是补充了海关未统计的转手买卖下的货物净出口数据。 2.服务贸易:包括加工服务,维护和维修服务,运输,旅行,建设,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金融服务,知识产权使用费,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其他商业服务,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以及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贷方记录我国提供的服务,即服务出口;借方记录我国接受的服务,即服务进口。 2.1加工服务:又称“对他人拥有的实物投入的制造服务”,指货物的所有权没有在所有者和加工方之间发生转移,加工方仅提供加工、装配、包装等服务,并从货物所有者处收取加工服务费用。贷方记录我国居民为非居民拥有的实物提供的加工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加工服务。 2.2维护和维修服务:指居民或非居民向对方所拥有的货物和设备(如船舶、飞机及其他运输工具)提供的维修和保养工作。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维护和维修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维护和维修服务。 2.3运输:指将人和物体从一地点运送至另一地点的过程以及相关辅助和附属服务,以及邮政和邮递服务。贷方记录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借方记录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 2.4旅行:指旅行者在其作为非居民的经济体旅行期间消费的物品和购买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在我国境内停留不足一年的非居民以及停留期限不限的非居民留学人员和就医人员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境外旅行、留学或就医期间购买的非居民货物和服务。 2.5建设服务:指建筑形式的固定资产的建立、翻修、维修或扩建,工程性质的土地改良、道路、桥梁和水坝等工程建筑,相关的安装、组装、油漆、管道施工、拆迁和工程管理等,以及场地准备、测量和爆破等专项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在经济领土之外提供的建设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在我国经济领土内接受的非居民建设服务。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指各种保险服务,以及同保险交易有关的代理商的佣金。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 2.7金融服务:指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但不包括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项目所涉及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 2.8知识产权使用费: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经许可使用无形的、非生产/非金融资产和专有权以及经特许安排使用已问世的原作或原型的行为。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知识产权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使用的非居民知识产权服务。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的通信服务以及与计算机数据和新闻有关的服务交易,但不包括以电话、计算机和互联网为媒介交付的商业服务。贷方记录本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借方记录本国居民接受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 2.10其他商业服务: 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其他类型的服务,包括研发服务,专业和管理咨询服务,技术、贸易相关等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其他商业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其他商业服务。 2.11个人、文化娱乐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与个人、文化和娱乐有关的服务交易,包括视听和相关服务(电影、收音机、电视节目和音乐录制品),其他个人、文化娱乐服务(健康、教育等)。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相关服务。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货物和服务:指在其他货物和服务类别中未包括的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和购买的各项货物和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购买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 2024-08-02/beijing/2024/0802/24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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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2024年7月31日) 2024-08-02/beijing/2024/0802/24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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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4年6月,中国外汇市场(不含外币对市场,下同)总计成交22.33万亿元人民币(等值3.14万亿美元)。其中,银行对客户市场成交3.40万亿元人民币(等值0.48万亿美元),银行间市场成交18.93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66万亿美元);即期市场累计成交7.16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01万亿美元),衍生品市场累计成交15.17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13万亿美元)。 2024年1-6月,中国外汇市场累计成交135.43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9.06万亿美元)。 2024-08-02/beijing/2024/0802/24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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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青海省分局外汇管理行政许可服务规范2023.04(横版) 2024-08-06/qinghai/2024/0806/16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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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保山市分局践行“支付为民”理念,采取“强服务、促便利、广宣传”的工作思路,全面提升境外来保人员外币兑换服务便利化水平。 保山市分局结合保山市“边境城市+旅游城市”的特点,大力引导金融机构在涉外酒店、旅游度假区、旅游景区、边境口岸增设兑换机构,进一步强化文旅场所和边境口岸外币兑换服务的便利性。截至2024年6月30日,引导辖内银行在2家五星级酒店、4家四星级酒店、2个旅游度假区场所内增设外币代兑点8个,分别促成1个旅游度假区和1个边境口岸的银行网点完成个人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备案,实现口岸外币兑换银行服务零突破。 2024-08-06/yunnan/2024/0806/12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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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青海省分局外汇管理行政许可服务基本流程图 2024-08-06/qinghai/2024/0806/16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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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香港基金内地发行销售资金汇出入情况表(截至2024年6月30日) 2024-08-06/guangdong/2024/0805/28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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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市分局举行2024年第三季度新闻发布会,介绍2024年上半年北京市金融统计数据、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优化贸易外汇业务政策举措、推进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等情况和工作成效,并答记者问。以下为文字实录: 办公室副主任刘欣: 大家下午好!欢迎大家来到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市分局2024年第三季度新闻发布会! 今天,我们将重点围绕2024年上半年北京市金融统计数据、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优化贸易外汇业务政策举措、推进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等工作介绍政策落实情况和工作成效。 首先,我向大家介绍一下今天的发布嘉宾:货币信贷管理处处长余剑先生、调查统计处处长周丹女士、经常项目管理处处长贺杰先生、资本项目管理处处长段爽丽女士、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分行行长毛笑蓉女士。 我们非常高兴邀请到新华社、人民网、中国网、北京日报、新京报、北京广播电台、北京商报、金融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经济参考报、21世纪经济报道、第一财经等13家媒体记者朋友们,感谢大家长期以来对人民银行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下面我们首先请货币信贷管理处余剑先生介绍聚焦首都“四个中心”功能定位,做好“五篇大文章”方面的积极探索。 货币信贷管理处处长余剑: 各位媒体朋友,大家好。今天我主要向大家介绍北京市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有关情况。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积极发展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加强对重大战略、重点领域、薄弱环节的优质金融服务”,这是党中央对五篇大文章工作作出的最新部署要求。五篇大文章是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着力点,也是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近年来,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结合首都“四个中心”功能定位,在做好五篇大文章方面已做了不少探索,逐步完善政策体系、创新工具运用、加强部门协同、强化科技赋能,有力促进了首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总体看,认真落实稳健的货币政策,近三年,北京地区人民币贷款年均增长超10%,为经济社会平稳运行和做好五篇大文章营造良好的货币金融环境。北京市分行联动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金融支持科技、绿色、民营小微、养老等政策文件,金融支持领域实现对五篇大文章基本覆盖。“因地制宜”打造地方货币政策工具运用体系,上半年,北京市分行向五篇大文章领域发放政策性资金643亿元,占地区央行政策性资金总额的四分之三,撬动相关领域贷款增速持续高于一般贷款。同时,与产业主管部门、金融监管部门密切协作,充分发挥政策合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显著提升。 具体来看: 一是构建科技金融“四梁八柱”。建立健全多维度科技金融政策体系,在近年来出台的科技金融政策文件基础上,今年又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科技金融专营组织机构创新发展 做好科技金融大文章的意见》《金融支持供应链产业链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方案》两份文件,聚焦发展新质生产力,完善科创金融政策框架。“京创融”“京创通”“京制通”等再贷款再贴现工具累计投放超1100亿元,支持科技创新、高端制造领域;积极推动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在京落地。打造专业化、特色化科技金融组织体系,培育70家中关村科技金融专营组织机构。创新多元化科技金融产品体系,引导银行推出100多款科技信贷特色产品。搭建“科创金融产品超市”等科技金融支撑服务平台,有效促进银企对接;打造“中关村科技金融大讲堂”“融汇中关村”品牌,提升科技金融服务质效。目前,全市科技型企业贷款余额超万亿元,近五年增速均显著高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信贷覆盖面已接近60%。上半年,北京共有41家高新技术企业发债融资1590亿元,同比增长40.2%,发行科创票据302亿元。 二是深化绿色金融改革创新。今年聚焦能源消耗和碳排放较大的建筑领域,印发了信贷支持建筑绿色发展的指导意见;与密云、平谷区政府签订合作备忘录,支持生态涵养区绿色低碳发展。同时,优化绿色金融评价和环境信息披露机制,推动华夏银行、北京银行、恒丰银行北京分行等银行开展环境信息披露工作。北京市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等绿色融资保持较快增长。今年以来,通过碳减排支持工具专项再贷款支持32个碳减排项目,发放碳减排贷款金额15.2亿元,带动年碳减排量超30万吨。截至6月末,全市绿色信贷余额超2万亿元、同比增长17.6%,其中,绿色建筑贷款余额超3000亿元,同比增长40.5%;今年上半年发行绿色债券499亿元。 三是持续提升普惠金融服务水平。深化民营小微、文化旅游、乡村振兴、民生领域金融服务,强化金融与首贷贴息、担保补助、风险补偿资金等优惠政策的有机结合,完善“敢贷、愿贷、能贷、会贷”长效机制建设。发挥好北京市银企对接系统和“创信融”企业融资服务平台功能,银企对接系统已推动银行走访企业近46万次,融资落地超1900亿元,“创信融”企业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助力银行向2.1万家小微企业发放信用贷款近250亿元。6月末,北京地区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同比增长17%,普惠小微贷款加权平均利率3.83%,处于历史低位。创业担保贷款保持较快增长,余额同比增速超70%。 四是探索超大城市养老金融服务体系。近年来联合民政等部门推动落实金融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引导辖内银行完善养老金融组织机构,制定养老专项信贷办法,加大对“银发经济”的支持力度。近期,进一步梳理北京地区养老机构名单,发挥好普惠养老专项再贷款等政策工具作用,助力提高普惠养老服务供给效能。同时,持续推进银行网点和线上服务亲老适老化改造,针对老年人等群体支付习惯提升支付便利化水平,北京地区银行网点现金服务适老化改造完成率达99%。 五是推动建设首都数字金融生态圈。持续加强金融数据与政务数据的整合应用,提升银行信贷识别和投放能力。深入推进辖内银行机构数字化转型,引导银行积极参与金融科技创新监管工具测试,加强数字技术在科技金融、普惠金融、绿色金融、养老金融的赋能运用,促进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深度融合。全面推进数字人民币全场景试点应用,已落地线上线下场景近68.6万个,今年实现数字人民币税费缴纳场景全覆盖,部分地区以数字人民币形式为企事业单位员工发放工资。 下一步,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宗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进一步完善五篇大文章政策体系,强化金融政策和科技、产业、财税等政策的协同,为科技创新、绿色低碳发展、民营经济、中小企业、乡村振兴、养老事业、数字经济等领域提供优质金融服务,持续为首都高质量发展提供更有力的金融支撑! 谢谢余剑先生。现在,我们请调查统计处周丹女士介绍2024年上半年北京市金融统计数据。 调查统计处处长周丹: 各位媒体朋友,大家好。今天我主要向大家介绍上半年北京市金融运行情况。今年以来,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人民银行总行和北京市委、市政府各项工作要求,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落实落细各项政策措施,以金融高质量服务推进首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金融统计数据显示,上半年北京地区信贷总量平稳增长,结构持续优化,金融对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服务质效不断提升,实体经济融资成本稳中有降,为首都经济持续恢复向好和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信贷总量稳定增长。上半年,辖内金融机构在保持信贷总量稳定增长的同时,更加注重盘活存量贷款,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新动力,对实体经济的支持更实、效率更高。6月末,人民币各项贷款余额同比增长7.9%,上半年月均增速11.6%,新增人民币贷款3927.1亿元。 信贷结构延续优化态势。今年以来,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充分发挥货币信贷政策导向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强化对重大战略、重点领域、薄弱环节的优质金融服务,支持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6月末,制造业中长期贷款余额同比增长18.3%,其中高技术制造业中长期贷款余额同比增长25.6%;绿色贷款同比增长17.6%;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同比增长17.0%,这些领域贷款增速均高于同期各项贷款增速。普惠小微有贷户数为121.3万户,比3月末多6.1万户。 实体经济融资成本稳中有降。今年以来,北京市金融机构新发放企业贷款加权平均利率持续保持在较低水平。6月,北京地区金融机构一般贷款加权平均利率为3.63%,同比下降10个基点,比上月下降38个基点,其中,新发放普惠小微贷款加权平均利率为3.83%,同比下降13个基点,比上月下降18个基点。 存款稳定增长。6月末,人民币各项存款余额同比增长7.1%;上半年月均增速10.2%,新增人民币存款9060.8亿元。其中,人民币住户存款余额6月末同比增长10.1%。 下一阶段,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把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作为根本宗旨,着力做好“五篇大文章”,引导辖内金融机构持续优化信贷结构,不断增强对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支持力度,更加注重提升金融支持实体经济质效,继续为巩固和增强首都经济回升向好态势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撑。谢谢! 谢谢周丹女士。现在有请经常项目管理处处长贺杰先生介绍北京市分局落实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的通知》,优化外汇业务办理流程的相关情况。 经常项目管理处处长贺杰: 为进一步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持续深化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国家外汇管理局于4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推出六项政策举措便利经营主体跨境贸易业务办理,自今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市分局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持续加强政策宣传和业务指导,推进便利化新政策落地见效,切实提升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水平。 六项政策举措包括:一是优化“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管理,改由银行采集企业名录信息;二是简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贸易收支手续,银行可按照展业原则审核交易的真实性、合理性及收付汇与进出口主体不一致的相关材料后办理;三是放宽货物贸易特殊退汇免于登记业务权限,A类企业单笔等值20万美元以下(含)的特殊退汇业务可直接在银行办理;四是优化B、C类企业贸易外汇业务管理,合规情况已改善的B、C类企业经外汇局登记后可在银行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付汇业务;五是明确货物贸易外汇登记业务办理材料;六是修订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有关文书。 政策实施以来至7月30日,辖内银行累计为企业办理名录业务953笔、超期限特殊退汇业务19笔。名录登记改革有效简化业务流程和资料,切实提升了企业金融服务获得感;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贸易收支手续的简化,货物贸易特殊退汇免于登记业务权限的放宽,便利了企业跨境外汇收支业务办理,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B、C类企业贸易外汇业务管理的调整,将更好地保障企业真实合规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 下一步,北京市分局将进一步完善外汇管理体制机制,持续强化便利化政策传导,聚焦经营主体关切,深化外汇领域改革开放,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提高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助力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 谢谢贺杰先生。现在有请资本项目管理处处长段爽丽女士介绍北京地区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半年以来取得的积极成效。 资本项目管理处处长段爽丽: 各位媒体朋友,大家好!今天我主要向大家介绍北京地区实施跨境贸易投融资高水平开放试点情况。 2023年12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同意在北京地区实施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政策试点,今年2月,北京市分局发布《北京地区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实施细则》,正式在北京地区实施8项高水平开放试点政策,包括5项经常项目政策和3项资本项目政策。上述政策的实施,既是外汇局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支持北京“两区”建设,高质量推进外汇管理区域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回应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和经营主体多样化跨境投融资需求,稳步扩大金融外汇领域制度型开放,以高水平开放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动力源。 试点实施半年以来,外汇局北京市分局多措并举,多渠道宣传,多维度培训,加强汇银企三方联动,依托银企常态化沟通联系机制增强银行金融服务质效,及时跟踪、解决试点过程中问题,有力推动各项政策在京落地见效。从企业层面看,试点政策进一步优化管理流程,简化操作环节,提升金融服务效率,便利市场经营主体合规办理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业务,有效激发市场活力。主要政策成效如下: 一是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政策,助力企业降本增效。试点政策进一步便利了经常项目外汇资金收付,支持银行优化新型国际贸易结算,扩大贸易收支轧差净额结算范围,免除货物贸易超期限等特殊退汇业务事前登记,优化服务贸易项下代垫或分摊业务管理。截至6月末,北京地区25家审慎合规银行为344家优质企业累计办理便利化业务28309笔、金额超445亿美元,在节省优质企业脚底成本的同时,有效提升了经常项目外汇资金结算效率。 二是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免予登记,便利外商投资企业在华兴业展业。试点政策实施后,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外汇资本金在境内进行股权投资时,注册在北京地区的被投资企业或股权出让机构无需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登记。截至6月末,已有超过50家企业使用该项政策,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意愿上升。辖内银企充分利用该项政策,配合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服务等,打好便利化政策组合拳,发挥出“1+1>2”的工作实效。某科技公司表示,包括再投资免登记在内的一系列便利化措施让复杂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流程变得简单易懂,切实提高了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的境内使用效率,提升了境外投资者来华投资兴业的信心。 三是借用外债、境外上市外汇登记由银行直接办理,提升企业跨境融资便利性。试点政策实施后,符合条件的北京地区企业可直接在北京辖内银行申请办理这两项外汇登记,无需在外汇局办理。在登记完成后可接续在银行办理账户开立、资金入账等业务。辖内银企对该项政策反响积极,多家银行表示,登记业务改由银行办理,打通了银行授信、企业外债签约登记、开户、入账、提款全环节服务流程,银行可实时跟踪市场价格变化,合理安排借款主体外债借用时间周期,提高企业资金收付效率。某企业表示,在银行办理外债登记节约了沟通成本和脚底成本,在外债成本符合企业预期的情况下,使用自身外债额度的意愿更高。截至6月末,超50家企业享受政策便利,融入资金超20亿美元。 四是融资租赁母子公司共享外债额度有效拓宽企业融资渠道。融资租赁子公司在自身外债额度不足的情况下,可以使用母公司尚未使用的外债额度借用外债。实施前,融资租赁特殊目的公司(SPV)因注册资本低,可借外债额度小,难以购买大型租赁物,试点政策便利此类经营主体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拓宽融资渠道,享受政策红利,有效解决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高水平试点政策实施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了外汇领域政策供给,有利于优化北京地区营商环境,助力深化北京市新一轮服务业扩大开放。下一步,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和外汇局北京市分局将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积极推动落实跨境贸易和投融资高水平开放相关政策,强化政策传导,使更多主体享受更高水平开放的政策红利,助力首都经济高质量发展。谢谢! 谢谢段爽丽女士。以上是本场发布会的现场发布情况。下面进入答问环节,请记者朋友围绕今天的发布主题进行提问。提问前请先通报一下媒体名称。 北京日报记者: 请问上半年北京地区信贷总量和投向情况如何?谢谢。 调查统计处处长周丹: 谢谢记者的提问。今年以来,北京地区信贷总量总体保持了稳定增长。如果从表内外、直接融资、间接融资多个角度综合考量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上半年金融体系为实体经济提供的融资达8000亿元以上,高于去年同期。上半年人民币各项贷款新增3927.1亿元,月均增速11.6%。 从贷款主体看,实体经济在金融体系中持续获得稳定资金来源。6月末,企(事)业单位中长期贷款同比增长10.4%,上半年新增2763.9亿元,是企(事)业单位贷款增长的主要力量;短期贷款新增1042.1 亿元。个人经营性贷款和除住房外的个人消费贷款分别增加304.9亿元、275.7亿元。 从行业投向看,新增贷款主要投向制造业、服务业等重点领域。制造业中长期贷款增速保持较高水平。6月末,制造业中长期贷款同比增长18.3%,比全部产业中长期贷款增速高9.3个百分点。上半年新增998.2亿元。其中,高技术制造业中长期贷款余额同比增长25.6%。房地产业中长期贷款稳定增长。6月末,房地产业中长期贷款同比增长7.4%,上半年累计增加484.8亿元。不含房地产业的服务业中长期贷款增加较多。6月末同比增长11.1%,上半年新增1438.6亿元,占全部产业中长期贷款增量的四成以上。 中国网记者: 近期我们关注到,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从在外汇局办理的行政许可,改为由银行采集企业名录信息,请问如何保障新举措的平稳落地?此次外汇业务流程调整具体如何便利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实施一个多月以来,政策效果如何? 谢谢。 经常项目管理处处长贺杰: 6月1日起,国家外汇管理局优化“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管理,将登记方式由外汇局核准调整为银行直接办理。为推动此项改革政策平稳落地,北京市分局通过召开专题推动会,在官网、公众号发布《政策问答》、服务指南等多渠道开展政策宣传,方便经营主体了解改革内容,充分释放政策红利。同时,在政策落地前,通过建立每日工作会商机制,现场调研督导等措施,指导辖内银行做好人员培训、制度建设和系统配置等前期准备工作,确保银行一线工作人员能够准确快捷办理名录登记业务。 名录登记管理方式调整前,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经营主体,办理首笔收支前,需要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此次改革后,经营主体可在银行直接办理,也可一同办理账户开户、外汇收支等业务,实现多件事“打包办”,大幅降低企业“脚底成本”,提高资金结算效率。6月1日政策落地至7月30日,北京地区已有38家银行240个网点通过线上、线下方式为外贸企业累计办理名录登记733笔、名录信息变更220笔。 下一步,北京市分局将持续关注政策实施成效,常态化开展政策培训和宣传解读,引导银行准确执行政策、不断提高金融服务水平,帮助外贸企业用好、用足便利化政策,切实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上海证券报记者: 刚才提到今年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动科技金融专营组织机构创新发展 做好科技金融大文章的意见》,可否请解读下这个文件的亮点和意义?谢谢。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分行行长毛笑蓉: 科技金融专营组织机构可以说一直是北京地区科技金融方面一个比较突出的特色工作,自2015年起,我们率先开展了科技金融专营组织机构的监测和评估,在探索科技金融专营化发展路径、完善差异化管理机制方面进行了比较好的尝试。2017年,当时的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监局、中关村管委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推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金融专营组织机构创新发展的意见》,今年6月,我们对这个文件进行了修订,出台了《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动科技金融专营组织机构创新发展 做好科技金融大文章的意见》。 《意见》出台的背景是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关于做好科技金融大文章的决策部署和《北京市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等的要求,目的是进一步引导科技金融专营化发展,培育专注服务科技创新型企业的科技金融专营组织机构,打造科技金融领军机构,做好科技金融大文章,助力北京加快建设国际科创中心。 《意见》有以下几个亮点,第一,明确了科技金融专营组织机构的范围,是指各银行保险机构在北京市内设立的,主要为科技创新型企业服务的科技金融法人机构、特色分行(分公司)、 特色支行(支公司)等多层次科技金融组织体系。第二,对金融机构建设科技金融专营组织机构的五个着力点进行了细致的引导,包括如何坚持和加强党对金融工作的全面领导、进一步加强专营组织机构组织体系建设、切实推进科技信贷管理体制创新、积极拓展科技金融特色产品和服务、不断完善科技金融人才管理制度。第三,提出三部门将从五个方面加强对科技金融专营组织机构的支持。一是发挥好货币政策工具的引导作用,支持地方法人银行依托再贷款政策创新推出科技信贷专项产品,并在本行的专营组织机构设立绿色申请通道,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对于符合条件的科技信贷业务给予100%额度支持;二是加大对专营组织机构的政策支持,有序做好专营组织机构的监管评价和管理,对于专营组织机构运营优秀、良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北京地区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中给予政策倾斜,加强信息共享、业务联动,进一步前移政策支持和配套服务;三是搭建科技金融行业交流机制,邀请专家学者、链主企业、投资机构等授课,促进银行、保险等金融同业交流互鉴;四是市区联动,在专营组织机构基础上培育形成一批科技金融领军机构,加大政策倾斜、资源倾斜,优化科技金融服务模式;五是引导专营组织机构强化风险管控,建立健全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强化风险防范能力。 下一步,我们即将开展科技金融领军机构培育工作,欢迎各家金融机构积极参与,共同强化首都科技金融品牌建设,做好首都科技金融大文章。 金融时报记者: 我们注意到,近期外汇局便利化举措频出,能否介绍一下,除了您刚刚提到的高水平开放试点,北京地区还有哪些外汇便利化政策?谢谢。 资本项目管理处处长段爽丽: 谢谢您的提问。北京一直是外汇管理改革的先行先试地区。近年来,外汇局北京市分局始终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导向,先后实施并持续深化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证券公司结售汇试点、QDLP和QFLP试点、跨国公司本外币资金池试点等多项便利化政策,持续提升北京地区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水平。2023年底,外汇局推出9项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一揽子政策”。一是推进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完善特殊贸易外汇收支管理,优化市场采购贸易外汇管理、放宽加工贸易收支轧差净额结算、完善委托代理项下跨境贸易资金收付、便利境内机构经营性租赁业务外汇资金结算。二是扩大资本项目便利化政策。将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政策试点主体扩大至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借用外债额度统一为1000万美元,进一步拓宽了科技型中小企业特别是处于发展初期的轻资产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推动企业创新发展;放宽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规模限制,仅保留不超过拟投资总额15%的比例要求,助力企业拓展海外市场;将原资产变现账户调整为资本项目结算账户,账户内资金可自主结汇使用,便利外商直接投资及境内再投资项下股权转让资金和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募集资金支付使用。三是优化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完善资本项目收入使用负面清单管理,进一步明确相关要求;取消外债账户异地开立核准,统一本外币管理模式,便利特殊经营企业外债资金异地使用。近期,外汇局深入落实“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要求,扩大资本项目行政许可业务网上办业务覆盖范围,新增4个事项共10个子项32个业务办理项,如非银行债务人借用外债登记、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等办理频次较高事项可线上申请办理,更好满足经营主体高效便捷办理行政许可业务的诉求。 上述政策实施后,北京市分局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培训,持续提升企业办理外汇业务便利化水平,有利于促进稳外贸稳外资,更好服务实体经济。 由于时间关系,今天的问答环节就到这里。非常感谢各位媒体朋友对我们工作大力支持。今天的发布会由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外汇局北京市分局、人民银行中关村分行的5位发布嘉宾围绕各自工作领域的重点工作情况做了针对性的介绍和解读。在今后的工作中,如果各位媒体还有问题需要我们回应,也欢迎大家随时和我们联系,希望与大家一直保持密切的沟通。 今天的发布会到此结束,再次感谢大家的到来。 2024-08-02/beijing/2024/0802/242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