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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末,云南省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存款增速环比回升,其中,活期存款环比新增导致住户部门存款增速回升,非金融企业存款增速环比回升,广义政府存款增速大幅回升,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增速同比大幅下降,境外存款同比负增长;本外币各项贷款投放增速回升,其中,住户部门贷款增速同比回落,非金融企业及机关团体贷款增速回升,非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小幅减少,境外贷款增速环比持平。 一、本外币各项存款增速环比回升 5月末,云南省全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存款余额26178.43亿元,同比增长13.03%,增速较环比提升1.34个百分点,比去年同期回升6.46个百分点。比上月增加496.18亿元,比年初增加973.87亿元。 从存款来源结构看,住户部门、非金融企业和广义政府仍然是存款的主要来源部门,占各项存款的比重分别是42.69%、26.97%和28.52%(合计98.18%),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和境外存款占比仅为1.65%和0.17%。 (一)活期存款环比新增导致住户部门存款增速回升 5月末,云南省住户部门存款余额11123.78亿元,同比增长9.98%,增速比上月回升1.12个百分点,比去年同期回升3.62个百分点。比上月增加56.27亿元,比年初增加336.22亿元。 其中,住户部门活期存款余额5445.60亿元,同比增长14.92%,增速较环比提升1.76个百分点,较去年同期提高13.62个百分点。比上月增加17.28亿元,比年初增加125.33亿元。 (二)非金融企业存款增速环比回升 5月末,非金融企业存款余额7148.13亿元,同比增长12.77%,增速环比回落1.24个百分点,较去年同期提高16.18个百分点。比上月增加119.71亿元,比年初新增185.56亿元。 (三)广义政府存款增速大幅回升 5月末,广义政府部门存款余额为7431.21亿元,同比增长21.60%,增速环比回升4.87个百分点,较去年同期提高2.70个百分点。比上月增加403.08亿元,比年初增加558.11亿元。其中,财政性存款同比增长9.94%,比上月减少35.98亿元,比年初增加46.41亿元。 (四)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增速同比大幅下降 5月末,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余额为431.34亿元,同比减少21.73%,比去年同期下降79.88个百分点。比上月减少84.27亿元,比年初减少107.59亿元。 (五)境外存款同比负增长 5月末,境外存款余额为43.97亿元,同比减少1.65%。比上月增加1.38亿元,比年初增加1.58亿元。 二、本外币各项贷款投放增速环比小幅回升 5月末,云南省全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贷款余额22378.66亿元,同比增长13.07%,增速环比回升0.40个百分点,比去年同期降低3.01个百分点。比上月新增254.97亿元,比年初新增1136.09亿元,较去年同期少增10.97亿元。 从贷款投向主体结构看,金融机构贷款主要投向住户部门和非金融企业及机关团体,合计投放贷款余额22116.13亿元,占比98.83%;境外贷款259.47亿元,占比1.16%;非银行业金融机构拆放体量较小,余额仅为3.06亿元。 (一)住户部门贷款增速同比回落 5月末,住户部门贷款余额5884.15亿元,同比增长8.32%,增速较上月回落0.10个百分点,比去年同期下降6.96个百分点。比上月新增48.72亿元,比年初新增157.56亿元。 从贷款用途看,用于消费的住户贷款余额为3329.07亿元(占住户部门贷款的56.58%),同比增长13.37%,比上月新增40.30亿元,比年初新增142.82亿元;用于经营的贷款余额为2555.08亿元(占住户部门贷款的43.42%),同比增长2.38%,比上月新增8.42亿元,比年初新增14.74亿元。 (二)非金融企业及机关团体贷款增速回升 5月末,非金融企业及机关团体贷款余额16231.98亿元,同比增长14.88%,增速较上月回升0.65个百分点,比去年同期降低1.76个百分点,比上月新增209.36亿元,比年初新增976.28亿元。 从贷款结构看,中长期贷款增长良好,同比增长15.49%,比上月新增202.06亿元,比年初新增711.27亿元,较去年同期多增229.19亿元;短期贷款同比增速出现回落,同比增长1.75%,增速同比回落7.92个百分点,比上月减少38.69亿元,比年初减少2.68亿元。票据融资同比增长111.14%,比上月新增22.51亿元,比年初新增176.56亿元,同比多增108.42亿元,占非金融企业及机关团体贷款新增额的15.54%。 (三)非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小幅减少 5月末,非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余额3.06亿元,较上月减少3.00亿元,与年初持平。 (四)境外贷款增速环比持平 5月末,境外贷款余额259.47亿元,同比增长16.02%,增速与上月持平。比上月减少0.12亿元,比年初新增2.25亿元。 2016-09-23/yunnan/2016/0923/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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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末,云南省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存款环比增加,其中,住户部门存款增速小幅回落,非金融企业存款增速环比明显回升,广义政府存款增速小幅提升,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环比回升,境外存款持续负增长;本外币各项贷款投放增速环比小幅回升,其中,住户部门贷款增速环比回落,非金融企业及机关团体贷款增速环比回升,非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环比大幅多增,境外贷款增速环比提高。 一、本外币各项存款增速环比回升 4月末,云南省全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存款余额25682.26亿元,同比增长11.70%,增速环比提升1.84个百分点,比去年同期回升4.40个百分点。比上月增加235.21亿元,比年初增加477.69亿元。 从存款来源结构看,住户部门、非金融企业和广义政府仍然是存款的主要来源部门,占各项存款的比重分别是43.1%、27.4%和27.4%(合计97.9%),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和境外存款占比仅为1.9%和0.2%。 (一)活期存款环比减少导致住户部门存款增速回落 4月末,云南省住户部门存款余额11067.51亿元,同比增长8.86%,增速比上月回落0.53个百分点,比去年同期回升1.77个百分点。比上月减少81.01亿元,比年初增加279.95亿元。 其中,住户部门活期存款余额5428.32亿元,同比增长13.15%,增速环比提升1.65个百分点,较去年同期提高10.81个百分点。比上月减少69.18亿元,比年初增加108.04亿元。 (二)非金融企业存款增速环比明显回升 4月末,非金融企业存款余额7028.43亿元,同比增长12.13%,增速环比回升3.40个百分点,较去年同期提高14.56个百分点。比上月增加199.72亿元,比年初新增65.85亿元。 (三)广义政府存款增速小幅提升 4月末,广义政府部门存款余额为7028.12亿元,同比增长16.72%,增速环比回升2.27个百分点,较去年同期下降1.23个百分点。比上月增加79.30亿元,比年初增加155.03亿元。其中,财政性存款同比增长16.15%,比上月增加42.70亿元,比年初增加82.40亿元。 (四)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环比回升 4月末,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余额为515.61亿元,同比增长4.54%,增速环比回升4.29个百分点,比去年同期下降30.97个百分点。比上月增加37.92亿元,比年初减少23.32亿元。 (五)境外存款持续负增长 4月末,境外存款余额为42.59亿元,同比减少2.04%,连续3个月负增长。比上月减少0.73亿元,比年初新增0.19亿元。 二、本外币各项贷款投放增速环比小幅回升 4月末,云南省全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贷款余额22123.70亿元,同比增长12.67%,增速环比小幅回升0.25个百分点,比去年同期降低3.41个百分点。比上月新增273.45亿元,比年初新增881.12亿元,较去年同期少增110.48亿元。 从贷款投向主体结构看,金融机构贷款主要投向住户部门和非金融企业及机关团体,合计投放贷款余额21858.05亿元,占比98.80%;境外贷款259.59亿元,占比1.17%;非银行业金融机构拆放体量较小,余额仅为6.06亿元。 (一)住户部门贷款增速环比回落 4月末,住户部门贷款余额5835.43亿元,同比增长8.42%,增速较上月回落0.77个百分点,比去年同期下降7.18个百分点。比上月新增26.83亿元,比年初新增108.85亿元。 从贷款用途看,用于消费的住户贷款余额为3288.77亿元(占住户部门贷款的56.36%),同比增长13.16%,比上月新增31.35亿元,比年初新增102.52亿元;用于经营的贷款余额为2546.66亿元(占住户部门贷款的4364%),同比增长2.86%,比上月减少4.52亿元,比年初新增6.32亿元。 (二)非金融企业及机关团体贷款增速环比回升 4月末,非金融企业及机关团体贷款余额16022.62亿元,同比增长14.23%,增速环比回升0.59个百分点,比去年同期降低2.24个百分点,比上月新增241.10亿元,比年初新增766.91亿元。 从贷款结构看,中长期贷款增长良好,同比增长14.42%,比上月新增151.12亿元,比年初新增509.21亿元,较去年同期多增119.74亿元;短期贷款同比增速出现回落,同比增长2.15%,增速同比回落7.93个百分点,比上月新增19.11亿元,比年初新增36.01亿元。票据融资同比增长113.65%,比上月新增42.58亿元,比年初新增154.05亿元,同比多增102.00亿元,占非金融企业及机关团体贷款新增额的20.09%。 (三)非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环比大幅多增 4月末,非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余额6.06亿元,较上月新增4.00亿元,比年初新增3.00亿元。 (四)境外贷款增速环比提高 4月末,境外贷款余额259.59亿元,同比增长16.02%,增速比上月提高0.38个百分点。比上月新增1.52亿元,比年初新增2.37亿元。 2016-05-31/yunnan/2016/0531/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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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以来,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总局的支持下,在云南分局、德宏中心支局、瑞丽支局的共同努力下,德宏州获得了在全国首推特许机构人民币与缅币经常项目兑换的试点政策。以此政策为契机,德宏州先后引入全国连锁以及全省连锁的专业货币兑换公司各1家,加上本地原有的2家,特许机构数量达到4家。与此同时,各级人行加大同地方政府的沟通协作力度,共同推动全国首个中缅货币兑换中心的成立,打通了人民币与缅币“官方”兑换渠道,2015年兑换业务量突破2亿元人民币大关,2016年1-5月兑换量近亿元。 2015年以来,在中央深入开展反腐追赃追逃工作以及全国防范跨境资金异常流出的历史大背景下,各部委、部门加强联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严厉查处地下钱庄、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外汇管理部门主动作为,按照疏堵并举的思路,在“开正门”同时,积极致力于“堵邪门”,肃清外汇管理市场,对民间兑换商产生了极大的震撼作用。 受以上因素的共同影响,德宏地区的部分民间兑换商由之前的观望态度转为积极咨询,有不少民间兑换商向外汇局、银行进行了咨询和试探,经过多方的宣传、解释和引导,德宏地区的一家民间龙头兑换商成立了“瑞丽市鼎汇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并于2016年5月正式成为中国银行瑞丽支行的外币代理兑换点。 民间兑换商正式向合规渠道靠拢,标志着特许机构经常项目试点政策对市场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发挥了积极的正面效应,借助民间兑换商多年的兑换经验以及原有的客户群,经常项目兑换试点政策将得到进一步地落实与推进,并为更好地服务中缅经贸往来发挥重要作用。 2016-09-23/yunnan/2016/0923/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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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22日,中国农业银行泛亚业务中心瑞丽分中心在瑞丽市揭牌成立,成为全省首家正式挂牌人民币与缅币汇率的银行。瑞丽分中心建立后,可正式开展缅甸元与人民币挂牌交易,弥补了无商业银行挂牌缅币汇率的空白,进一步畅通了中缅货币兑换渠道,是云南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中取得的又一重大突破。 一是缅币汇率报价机制取得实质性进展。瑞丽分中心通过每日采集境内外市场缅币汇率后根据《中国农业银行泛亚业务中心非主要货币汇率报价机制及结售汇周转头寸管理办法》制定公布瑞丽分中心当日人民币与缅币的对客牌价。 二是中缅货币清算模式取得新突破。瑞丽分中心开展的缅币跨境清算业务及其相关境内资金清算业务,是打通中缅货币清算渠道的重要机制,为中缅双方商人提供了官方认证的兑换清算渠道,有效保障中缅双方清算资金的安全,助推中缅双边贸易平稳发展,并将影响中缅货币兑换市场的发展。 三是缅币正式挂牌交易促进边境贸易便利化。瑞丽分中心缅币正式挂牌为瑞丽边境贸易建立新的清算渠道,为中缅双方边贸企业提供了资金清算便利化通道,边贸企业可通过农行泛亚业务瑞丽分中心办理人民币与缅币兑换并支付给对方,大幅提高中缅双方边贸企业资金清算效率,促进瑞丽中缅边境贸易便利化。 2016-09-23/yunnan/2016/0923/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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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云南省各州、市中心支局,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各分支机构,泰国泰京银行大众有限公司昆明分行,马来西亚马来亚银行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云南聚信海荣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冶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云南云天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云南水务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富登小额贷款(云南)有限公司: 现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16〕15号)转发给你们,请各申报主体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与国家外汇管理局云南省分局国际收支处联系。 联系人及电话:李 敏 0871-63212205 杨惠升 0871-63212206 国家外汇管理局云南省分局 2016年6月23日 附件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的通知 2016-07-05/yunnan/2016/0705/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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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率:6.5790 2016/5/31 单位:万美元 2016/1/31 2016/2/29 2016/3/31 2016/4/30 2016/5/31 一、各项存款 227639 230956 234262 275111 284143 (一)境内存款 208724 213270 213644 255968 264226 1.住户存款 85252 87361 88788 88827 88620 2.非金融企业存款 117839 118174 118679 161953 166426 3.广义政府存款 4622 6721 5143 4333 8293 4.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 1011 1014 1035 855 886 (二)境外存款 18915 17686 20617 19143 19917 一、各项贷款 567443 570730 563450 578293 573959 (一)境内贷款 278850 281214 269217 281577 283048 1.住户贷款 315 356 352 303 298 2.非金融企业及机关团体贷款 278535 280858 268865 281274 282750 3.非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 (二)境外贷款 288593 289516 294233 296716 290910 注:1、本表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中资全国性大型银行、中资全国性中小型银行、中资区域性中小金融机构、外资银行。 2、本表采用即期期末汇率 2016-09-23/yunnan/2016/0923/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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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2016年6月云南省金融机构外汇存贷款主要项目表 2016-11-01/yunnan/2016/1101/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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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计划单列市分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规范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根据《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第90号令)及相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的投资额度(以下简称投资额度)、资金账户、资金收付等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 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许可投资境内证券市场的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其境内托管人(以下简称托管人)代为办理本通知所要求的相关手续。 同一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可委托不超过三家托管人。委托多家托管人的,应指定一家托管人作为主报告人(仅有一家托管人的默认托管人为主报告人),负责代其统一办理投资额度备案和审批申请、主体信息登记等事项。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单家人民币合格投资者投资额度实行备案或审批管理。 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在取得证监会资格许可后,可通过备案的形式,获取不超过其资产规模或其管理的证券资产规模(以下统称资产规模)一定比例的投资额度(以下简称基础额度);超过基础额度的投资额度申请,应当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境外主权基金、央行及货币当局等机构的投资额度不受资产规模比例限制,可根据其投资境内证券市场的需要获取相应的投资额度,实行备案管理。 四、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基础额度标准如下: (一)人民币合格投资者或其所属集团的资产(或管理的资产)主要在中国境外的,计算公式为:等值1亿美元+近三年平均资产规模*0.2%-已获取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额度(折合人民币计算,以下简称QFII额度)。 (二)人民币合格投资者或其所属集团的资产(或管理的资产)主要在中国境内的,计算公式为:50亿元人民币+上年度资产规模*80%-已获取的QFII额度(折合人民币计算)。 以上汇率折算参照申请之日上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计算。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可综合考虑国际收支、资本市场发展及开放等因素,对上述标准进行调整。 五、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基础额度内的投资额度备案,应当向主报告人提交以下材料: (一)投资额度备案的情况说明,并填写《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登记表》(见附件1)。 (二)经审计的人民币合格投资者近三年或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或管理的证券资产规模的审计报告等)。 (三)证监会资格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 主报告人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核人民币合格投资者资产规模、已获取的QFII额度等证明性材料,并根据人民币合格投资者或其所属集团资产境内外分布情况,按标准准确核实其基础额度及拟备案的投资额度后,于每月10日前,将人民币合格投资者投资额度备案材料集中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格式见附件2)。国家外汇管理局确认后将备案信息反馈给主报告人。 六、人民币合格投资者超过基础额度的投资额度申请,应通过主报告人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主报告人及人民币合格投资者书面申请,详细说明增加额度的理由以及现有投资额度使用情况。 (二)人民币合格投资者有关托管人备案信息(格式见附件3)。 (三)经审计的人民币合格投资者近三年或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或管理的证券资产规模的审计报告等)。 (四)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应做好主报告人与其他托管人之间的额度分配,切实履行额度管理有关要求。 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定期在其政府网站(www.safe.gov.cn)公告人民币合格投资者投资额度情况。 七、本通知下发前已取得投资额度的人民币合格投资者,若提出增加投资额度申请,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已取得的投资额度未超过基础额度的:若已取得的投资额度加上申请增加的投资额度之和仍未超过基础额度,按本规定第五条要求办理备案手续;若已取得的额度加上申请增加的投资额度超过基础额度,按本规定第六条要求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二)已获批的投资额度超过基础额度的,按本规定第六条要求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八、人民币合格投资者投资额度实行余额管理。即:人民币合格投资者累计净汇入资金不得超过经备案或批准的投资额度。 九、除开放式基金外,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其他产品(或资金)投资本金锁定期为3个月。本金锁定期自人民币合格投资者累计汇入投资本金达到1亿元人民币之日起计算。 上述所称本金锁定期是指禁止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将投资本金汇出境外的期限。 十、人民币合格投资者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卖、转让投资额度给其他机构和个人使用。 人民币合格投资者投资额度自备案或批准之日起1年未能有效使用的,国家外汇管理局有权收回全部或部分未使用的投资额度。 十一、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应根据《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银发〔2010〕249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2〕183号)等规定,开立一个境外机构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 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开立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后,应当选择具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境内商业银行开立交易所证券市场交易资金结算专用存款账户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资金结算专用存款账户,分别用于投资交易所证券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可以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立专门用于股指期货保证金结算的专用存款账户。 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开立上述账户时,应当区分自有资金和由其提供资产管理服务的客户资金,并分别开立账户;设立开放式基金的,每只开放式基金应当单独开户。 十二、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证监会关于人民币合格投资者资格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备案信息或批复文件。 (三)托管银行的托管资格书面文件。 (四)人民币合格投资者与托管银行的托管协议。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文件。 人民币合格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开立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资金结算专用存款账户的,还需同时提供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备案通知书以及托管人的银行间债券市场结算代理资格许可书面文件。 十三、人民币合格投资者专用存款账户的收入范围是:人民币合格投资者从境外汇入的投资本金、出售证券所得、现金股利、利息收入、从依据本通知开立的其他专用存款账户划入的资金及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专用存款账户的支出范围是:买入证券支付的价款、汇出本金和投资收益、支付投资相关税费、划出至依据本通知开立的其他专用存款账户的资金及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支出。 十四、未经批准,人民币合格投资者专用存款账户与其境内其他账户之间不得划转资金;自有资金、客户资金和每只开放式基金账户之间不得划转资金。 未经批准,人民币合格投资者专用存款账户内的资金不得用于境内证券投资以外的其他目的。人民币合格投资者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十五、人民币合格投资者依据本通知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内的资金存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十六、人民币合格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1个月内变现资产并关闭其账户,其相应的投资额度同时作废: (一)证监会已撤销其资格许可。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依法取消人民币合格投资者投资额度。 (三)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七、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发起设立的开放式基金,可由托管人根据申购或赎回的轧差净额,每日为其办理相应的人民币汇入、汇出境外的手续。其他产品或资金可在锁定期结束后,委托托管人办理有关资金汇出入手续。 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如需汇出已实现的累计收益,托管人可凭人民币合格投资者书面申请或指令、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投资收益专项审计报告、完税或税务备案证明(若有)等,为其办理相关资金汇出手续。 十八、托管人在为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办理资金汇出入时,应对相应的资金收付进行真实性与合规性审查,并切实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十九、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应在首次获得投资额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主报告人,向主报告人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申请特殊机构赋码并办理人民币合格投资者主体信息登记。因办理其他跨境或外汇收支业务已经获得特殊机构赋码的,无需重复申请。 托管人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合格机构投资者数据报送方式的通知》(汇发〔2015〕45号)的要求,报送人民币合格投资者相关的监管和统计数据。 二十、人民币合格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报告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一)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名称、托管人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的。 (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变更主报告人的,由新的主报告人负责为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人民币合格投资者或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受到其他监管部门(含境外)重大处罚,会对人民币合格投资者投资运作造成重大影响或相关业务资格被暂停或取消的,主报告人应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 二十一、托管人应当在业务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人民币合格投资者账户开销户信息,投资额度、资金跨境收付信息,以及境内证券投资资产配置情况信息等。 二十二、本通知要求报送的材料为中文文本。同时具有外文和中文译文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二十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3〕105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9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关于发布〈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额度管理操作指引〉的通知》(汇资函〔2014〕2号)同时废止。 附件: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登记表 2.投资额度备案表 3.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信息备案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6年8月30日 附件1: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登记表 附件2: 投资额度备案表 附件3: 8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信息备案表 2016-11-08/yunnan/2016/1108/1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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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贸易、服务贸易、边境贸易等相关外汇管理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机构(以下简称特许机构)是指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在试点地区开展经常项下缅币兑换业务的特许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常项下缅币兑换试点业务是指经批准的特许机构在试点地区经常项目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人民币与缅币之间的兑换业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经常项目”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参与经常项下缅币兑换试点业务的主体包括个人、个体工商户、境内企业。 (一)本办法所称个人包括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 1.境内个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武警警察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 2.境外个人是指从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以下简称德宏州)口岸地区出入境的持有护照的缅甸公民或持有边境边民出入境通行证的缅甸边民。 (二)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是指经德宏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的公民。 (三)本办法所称境内企业包括注册地在德宏州,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 第二章 特许机构管理要求 第六条 特许机构经营经常项下缅币兑换试点业务,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缅币头寸自我平衡的原则,遵循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并按照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尽职审查的原则办理。 第七条 特许机构经营经常项下缅币兑换试点业务应建立客户风险评估认证和风险等级管理机制,并建立关注兑换主体台账管理制度和大额交易单证审核制度,有效防控风险。 第八条 特许机构经营经常项下缅币兑换业务应及时、准确、完整地逐笔记录兑换交易,按要求建立数据报送制度,于月后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报送《挂牌汇价月报表》、《缅币兑换统计月报表》、《缅币备付金月报表》、《重点或大额兑换主体关注名单》及外汇局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并保障上报信息与特许机构业务处理系统录入兑换信息相一致。 第九条 特许机构开展经常项下缅币兑换试点业务,应建立反洗钱相关内控制度,严格执行反洗钱“一法四规定”,定期向注册地人民银行反洗钱部门上报反洗钱监测数据信息,报送“可疑交易信息数据”及人民银行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发现异常信息应向人民银行反洗钱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人民银行反洗钱部门或公安部门开展调查。 第三章 兑换主体管理要求 第十条 参与经常项下缅币兑换试点业务的各兑换主体不得以虚构交易进行资金兑换,并应按特许机构要求提交相关交易单证证明资料。 第十一条 凡首次到任何一家特许机构网点办理缅币兑换业务的境内企业应向特许机构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等证明材料,并按照《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办法》进行单位基本情况表的填写和登记;境内机构的单位基本情况表由特许兑换机构外币备付金开户银行负责核对并录入国际收支申报系统传送至当地外汇管理部门。个体工商户应提交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 境内企业通过特许兑换机构办理货物贸易项下兑换业务的,应按照《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办法》(汇发〔2010〕22号)和《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信息申报管理规定》(汇发〔2012〕38号)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贸易收付款信息申报。 第十三条 备付金账户开户银行应督促境内企业填写《境内收入申报单》或《境内汇款申请书》,交易附言中注明“通过特许机构兑换”字样。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试点地区外汇管理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等其他规定及本办法对开办缅币兑换试点业务的特许机构报备的各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特许机构应予配合,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试点地区外汇管理部门应对经常项下缅币兑换交易的真实性及一致性进行日常核查,并建立月度缅币兑换主体汇总统计数据与国际收支申报数据、海关报关数据、商务登记数据等数据比对等非现场核查机制,按年度开展现场核查,有效防止无真实经常项下交易背景的兑换行为发生,并于季后10日内将核查报告报上一级主管部门。试点地区省分局须按季度向总局报送核查分析报告。 第十六条 试点地区外汇管理部门发现试点特许兑换机构报送报表数据出现较大波动时,应予以重点关注,并及时开展现场数据核查,通过核对原始单证,核查业务内容及上报数据及交易背景的真实性。 第十七条 试点地区外汇管理部门与特许机构间应尝试性建立承诺函的工作制度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引导缅币兑换试点业务合规有序开展。 第十八条 经批准经营经常项下缅币兑换业务的特许兑换机构,如开展本办法及《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规定之外的其他创新业务,须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第十九条 经批准经营经常项项下缅币兑换业务的特许兑换机构,违反《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本办法及其他外汇管理法规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及其他外汇管理法规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取消特许兑换业务经营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授权,国家外汇管理局云南省分局依照本办法对本外币兑换特许机构在试点地区经营的缅币兑换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授权,国家外汇管理局云南省分局可根据当地跨境收支状况及其他异常情况,对本外币兑换特许机构缅币兑换试点业务范围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 其他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2014-10-27/yunnan/2014/1027/1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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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 为规范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外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1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境外交易者是指从事期货交易并承担交易结果,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区,下同)依法成立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依法拥有境外公民身份的自然人。境外经纪机构是指在境外依法设立、具有所在国(地区)期货监管机构认可的可以接受交易者资金和交易指令并以自己名义为交易者进行期货交易资质的金融机构。会员是指期货交易所的境内会员。 本通知所称境内特定品种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确定并公布。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对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境内期货交易所、会员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所涉外汇账户开立和使用、资金收付及汇兑等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 三、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可以外汇或人民币形式汇入资金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 四、期货交易所为会员以及直接入场交易的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提供交易、结算等服务的,可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以下简称存管银行)开立相应的外汇专用结算账户,用于办理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相关资金收付、汇兑及划转(账户性质、名称及收支范围见附件1)。 五、具有结算资格的期货公司或其他机构为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提供交易、结算等服务的,可在存管银行开立相应的外汇保证金专用账户,用于办理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相关资金收付、汇兑及划转(账户性质、名称及收支范围见附件1)。 六、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可在存管银行开立外汇专用期货结算账户,用于办理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相关资金收付、汇兑及划转(账户性质、名称及收支范围见附件1)。 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存放于外汇专用期货结算账户的资金不占用存管银行的短期外债指标,但存管银行应按规定向外汇局报送相关外债数据,上述资金应参照活期存款利率计息。该等资金在境内实行专户管理,不得用于除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以外的其他用途。 七、存管银行应根据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会员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的实际结果,办理相关资金结汇和购汇手续。结汇和购汇只涉及期货交易盈亏结算、缴纳手续费、交割货款或追缴结算货币资金缺口等与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相关的款项。相关资金结汇或购汇后,应按照期货交易和结算有关制度要求,直接支付给收款方或划转至相应账户。 八、期货交易所、会员及境内银行应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及相关规定履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义务,报送通过银行进行的涉外收付款数据和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数据。 存管银行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要求报送账户、账户内结售汇、境内资金划转、外债相关数据。 九、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发生实物交割的,直接为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提供交割货款结算服务的期货交易所或会员,应当按照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在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后,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通过银行进行贸易外汇收支信息申报,并留存交割结算单等相关业务档案5年备查。 十、期货交易所应按月向外汇局报送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业务的基本情况以及资金流出入、结汇和购汇、实物交割等情况(格式见附件2)。 十一、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期货交易所、会员、存管银行等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违反本通知及其他相关外汇管理规定的,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十二、本通知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十三、本通知自2015年8月1日起实施。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及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反馈。 附件:1.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相关外汇账户收支范围 2.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月报表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5年7月29日 附件1: 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相关外汇账户收支范围 附件2: 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月报表 2015-08-05/yunnan/2015/0805/13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