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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入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紧紧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任务,加强外汇市场监管,对各类外汇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高压态势,不断加大处罚力度,严厉打击虚假、欺骗性交易和非法套利等资金“脱实向虚”行为,维护健康良性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等相关规定,现将部分违规典型案件通报如下: 案例1:恒丰银行温州分行违规办理转口贸易案 2016年1月,恒丰银行温州分行未按规定尽职审核转口贸易真实性,凭企业虚假提单办理转口贸易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146.4万元人民币。 案例2:交通银行厦门观音山支行违规办理转口贸易案 2016年2月至7月,交通银行厦门观音山支行未按规定尽职审核转口贸易真实性,凭企业虚假提单办理转口贸易售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款400万元人民币,暂停对公售汇业务三个月,责令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案例3:天津银行上海分行违规办理转口贸易案 2016年3月至4月,天津银行上海分行未按规定尽职审核转口贸易真实性,凭企业虚假提单办理转口贸易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款80万元人民币。 案例4:汇丰银行北京分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4年8月至2017年6月,汇丰银行北京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付汇时,未按规定对贷款资金用途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842.22万元人民币。 案例5:招商银行厦门嘉禾支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4年7月至2016年7月,招商银行厦门嘉禾支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付汇时,未按规定对债务人主体资格、贷款资金用途、预计还款资金来源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433.19万元人民币。 案例6:民生银行西安分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4年12月至2016年12月,民生银行西安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付汇时,未按规定对债务人主体资格、贷款资金用途、预计还款资金来源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645.4万元人民币,责令追究负有直接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案例7:企业银行(中国)天津西青支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5年6月至2017年6月,企业银行(中国)天津西青支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付汇时,未按规定对债务人主体资格、预计还款资金来源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102.2万元人民币。 案例8:建设银行连江支行违规办理个人分拆售付汇案 2016年6月至2017年6月,建设银行连江支行违规为个人分拆办理售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款60万元人民币。 案例9:索尔维生物化学(泰兴)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2年11月至2013年12月,索尔维生物化学(泰兴)有限公司使用作废合同,对外支付预付货款227.68万欧元和5.05万美元,无对应进口货物。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92.39万元人民币。 案例10:烟台平瑞商贸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年8月至9月,烟台平瑞商贸有限公司虚构转口贸易背景,使用第三方公司提单和虚假合同、发票,对外付汇1706.82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545万元人民币。 案例11:青岛中霖永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6年1月至8月,青岛中霖永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虚构贸易背景,使用第三方公司提单,对外付汇938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310万元人民币。 案例12:山东恒景置业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6年11月至2017年4月,山东恒景置业有限公司安排30个境内个人,通过个人年度购汇形式向境外转移资金188.79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64.42万元人民币。 案例13:常熟市中贯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非法结汇案 2015年3月至2016年4月,常熟市中贯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构造虚假出口报关单办理贸易融资并结汇418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非法结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处以罚款133万元人民币。 案例14:河南籍郭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1年4月至2014年9月,郭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将10492.92万元人民币打入地下钱庄控制的境内账户,通过地下钱庄兑换外汇汇至其境外账户。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835万元人民币。 案例15:浙江赵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4年1月至2016年6月,赵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将1800.60万元人民币打入地下钱庄控制的境内账户,通过地下钱庄兑换外汇汇至其境外账户。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62万元人民币。 案例16:广东籍赵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5年10月至2016年9月,赵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通过地下钱庄兑换外汇汇至其境外账户,金额合计221.14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79.78万元人民币。 案例17:四川籍杜某私自买卖外汇案 2016年7月至9月,杜某违反银行卡管理规定,利用境外销售终端(POS机)多次刷人民币卡兑换港币现金,金额合计679.11万元人民币。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私自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01.87万元人民币。 案例18:福建籍王某私自买卖外汇案 2017年1月,王某为实现非法获利目的,通过他人账户收款1129.26万元人民币,私自卖出港币。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私自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07万元人民币。 案例19:四川籍王某分拆逃汇案 2016年1月至4月,王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利用46名境内个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个人资产分拆购汇后汇往境外账户,非法转移资金合计1784.76万港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80万元人民币。 案例20:江苏籍张某分拆逃汇案 2016年1月至12月,张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利用41名境内个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个人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境外账户,非法转移资金合计折184.59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61.52万元人民币。 案例21:江苏籍邱某分拆逃汇案 2016年9月至2017年1月,邱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利用69名境内个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个人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境外账户,非法转移资金合计折349.49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160万元人民币。(完) 2018-08-17/jiangxi/2018/0817/9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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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二季度,境外投资者对我国境内金融机构直接投资流入221.37亿元,流出165.15亿元,净流入56.22亿元;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对境外直接投资流出225.75亿元,流入90.10亿元,净流出135.65亿元(见表1)。 按美元计值,2018年二季度,境外投资者对我国境内金融机构直接投资流入34.70亿美元,流出25.89亿美元,净流入8.81亿美元;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对境外直接投资流出35.39亿美元,流入14.12亿美元,净流出21.27亿美元(见表2)。 表1:金融机构直接投资流量表(季度) 单位:亿元 项目 2018年二季度 来华直接投资净流动 56.22 流入 221.37 流出 165.15 对外直接投资净流动 -135.65 流入 90.10 流出 225.75 注: 1.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2. 季度流量人民币值通过当季流量美元值折算而成,折算率采用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季度平均值。 3.净流动为流入减流出差额,正值代表净流入,负值代表净流出。 表2:金融机构直接投资流量表(季度) 单位:亿美元 项目 2018年二季度 来华直接投资净流动 8.81 流入 34.70 流出 25.89 对外直接投资净流动 -21.27 流入 14.12 流出 35.39 注:1.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2.净流动为流入减流出差额,正值代表净流入,负值代表净流出。 附:名词解释 金融机构包括在我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从事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及其他金融业务的机构总部及分支机构。 金融机构直接投资是指境外投资者对我国境内金融机构或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对境外企业进行股权或债权投资,且相关股权投资使直接投资者在直接投资企业中拥有10%或以上的表决权。 金融机构直接投资流量表统计境内金融机构对外直接投资和来华直接投资的股权或债权投资流量数据情况(不含收益再投资)。其中:来华直接投资流入是指境外投资者对我国境内金融机构投入或新增的股权或债权投资,流出是指境外投资者从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减少或撤出的股权或债权投资;对外直接投资资金流出是指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对境外企业投入或新增的股权或债权投资,流入是指我国境内金融机构从境外企业减少或撤出的股权或债权投资。 2018-08-13/jiangxi/2018/0810/9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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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升全省外汇管理系统重点课题研究工作水平,促进重点课题研究成果转化,8月2日,江西省分局在南昌举办了2018年度重点课题研究中期汇报会。省内各市中心支局外汇管理科科长及执笔人、分局相关人员共计20余人参加会议。会议听取了各课题组重点课题研究进展情况以及内容介绍,对每个课题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点评,对研究成果的进一步深化提出了完善建议。会上还邀请相关人员就课题研究方法及写作技巧进行专题讲座,并对2018年上半年全省外汇管理信息调研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通报。 2018-08-16/jiangxi/2018/0816/9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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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5日上午,外汇局江西省分局局长张智富组织外汇局三处开展工作座谈,外汇局三处副处以上领导干部参加。座谈会上,外汇局三处分别汇报了今年以来工作情况、存在的困难和下一阶段重点工作。张智富就外汇局工作面临的重点、难点问题与参会同志进行了交流,对所提出的建议进行了回复,对江西省分局近年来取得的工作成绩表示肯定。指出,外汇局机关三处要按照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的管理要求,坚持以党建为统领,对服务实体经济、防范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大重点任务分解细化,落到实处。 2018-08-17/jiangxi/2018/0817/9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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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18年7月,中国外汇市场(不含外币对市场,下同)总计成交16.64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48万亿美元)。其中,银行对客户市场成交2.59万亿元人民币(等值3868亿美元),银行间市场成交14.05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10万亿美元);即期市场累计成交6.56万亿元人民币(等值9786亿美元),衍生品市场累计成交10.08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50万亿美元)。 2018年1-7月,中国外汇市场累计成交100.73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5.68万亿美元)。(完) 2018-08-24/jiangxi/2018/0824/9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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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4日上午,外汇局江西省分局组织召开江西省外汇指定银行行长(经理)联席会议,会议分析了当前外汇收支形势,通报各行上半年执行外汇管理规定考核及相关工作情况,部署近期重点工作要求。江西辖内27家开办外汇业务的银行行领导和外汇业务部门负责人,省分局三处处领导及相关人员共70余人参加了会议。郭云喜副局长主持会议并讲话。 2018-08-24/jiangxi/2018/0824/9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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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7日,外汇局江西省分局召开2018年下半年全省外汇管理系统工作电视会议。会议贯彻落实2018年下半年总局外汇管理工作电视会议精神,总结今年以来全省外汇管理工作,分析当前跨境收支形势,研究部署下一阶段重点工作任务。全省外汇管理系统干部职工分别在南昌主会场和当地分会场参加会议,郭云喜副局长主持会议并作工作报告。 2018-08-21/jiangxi/2018/0821/9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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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西省分局关于外汇业务宣传和培训的要求,进一步提升上饶外汇从业务人员业务素质、促进上饶外向型经济发展,2018年7月27日,外汇局上饶市中心支局举办2018年外汇业务知识竞赛,全市13家外汇指定银行共39名选手参赛。 2018-08-20/jiangxi/2018/0820/9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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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加强外汇市场监管,严厉打击虚假、欺骗性外汇交易,遏制洗钱及相关犯罪,维护外汇市场健康良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等相关规定,现将部分违规典型案件通报如下: 案例1:南洋商业银行(中国)上海分行虚假转口贸易案 2015年7月至2016年7月,南洋商业银行(中国)上海分行凭企业虚假合同和提单,违规办理转口贸易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126.52万元人民币。 案例2:交通银行金华分行虚假贸易融资案 2015年6月至2016年7月,交通银行金华分行凭企业虚假合同和提单,违规办理贸易融资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160.74万元人民币。 案例3:中国建设银行福清分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2年6月至2015年7月,中国建设银行福清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付汇时,未尽审核责任,未按规定对贷款资金用途、预计还款资金来源、担保履约可能性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419.03万元人民币。 案例4:光大银行厦门火炬园支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4年8月至2016年1月,光大银行厦门火炬园支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付汇时,未尽审核责任,未按规定对债务人主体资格、预计还款资金来源、担保履约可能性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134.85万元人民币。 案例5:渤海银行天津滨海新区分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4年12月至2015年10月,渤海银行天津滨海新区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付汇时,未尽审核责任,未按规定对预计还款资金来源、贷款资金用途及担保履约可能性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324.48万元人民币。 案例6:招商银行济南分行违规办理个人分拆售付汇案 2016年1月至2017年6月,招商银行济南分行违规为客户利用702名境内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办理分拆售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60万元人民币。 案例7:中国银行威海分行违规办理个人分拆售付汇案 2016年1月至2017年6月,中国银行威海分行违规为客户利用142名境内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办理分拆售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50万元人民币。 案例8:金石包装(嘉兴)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0年12月至2016年11月,金石包装(嘉兴)有限公司办理外汇登记未如实披露返程投资企业实际控制人信息,并违规汇出利润290.12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十五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95万元人民币。 案例9:博采林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年3月至2017年1月,博采林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办理外汇登记未如实披露返程投资企业实际控制人信息,并违规汇出利润318.82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十五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104.70万元人民币。 案例10:淄博修文外国语学校逃汇案 2015年7月至2017年7月,淄博修文外国语学校利用18名境内个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违规以分拆购付汇形式向境外转移资金94.48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32.31万元人民币。 案例11:浙江九龙山国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年12月,浙江九龙山国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对外支付预付货款298万美元,无实际对应进口货物。 该行为违反《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汇发〔2012〕38号文印发)第三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95万元人民币。 案例12:青岛鑫浩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6年1月至12月,青岛鑫浩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借用其他公司的海运提单虚构贸易背景,对外付汇412.07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140万元人民币。 案例13:天津世通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7年5月,天津世通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虚构贸易背景,使用虚假提单,对外付汇316.49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109万元人民币。 案例14:香港籍陈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5年1月至8月,陈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将1700万元人民币打入地下钱庄控制的境内账户,通过地下钱庄兑换外汇汇至其境外账户,用于购买境外房产等。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53万元人民币。 案例15:广东籍香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5年7月至8月,香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将425万元人民币打入地下钱庄控制的境内账户,通过地下钱庄兑换外汇汇至其亲属境外账户,用于购买境外房产等。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34万元人民币。 案例16:浙江籍蔡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6年7月,蔡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将1300万元人民币打入地下钱庄控制的境内账户,通过地下钱庄兑换外汇汇至其境外账户,用于支付住房抵押贷款及其他费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65万元人民币。 案例17:江苏籍顾某分拆逃汇案 2016年1月至10月,顾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利用32名境内个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个人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境外账户,非法转移资金合计208.82万加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53万元人民币。 案例18:广东籍张某分拆逃汇案 2016年4月至12月,张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利用33名境内个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个人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境外账户,用于购买境外房产等,非法转移资金合计122.62万英镑。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53万元人民币。 案例19:辽宁籍孔某分拆逃汇案 2017年3月至7月,孔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利用24名境内个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个人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境外账户,非法转移资金合计119.08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41万元人民币。 案例20:江西籍李某分拆逃汇案 2017年9月至10月,李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利用26名境内个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个人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境外账户,非法转移资金合计129.73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54万元人民币。(完) 2018-10-29/jiangxi/2018/1029/10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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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对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作出重要指示强调 继续解放思想积极探索 加强统筹谋划改革创新 把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成为新时代改革开放新高地 李克强作出批示 韩正出席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五周年座谈会并讲话 新华社上海10月24日电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日前对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作出重要指示指出,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是党中央在新时代推进改革开放的一项战略举措,在我国改革开放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5年来,各自由贸易试验区认真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锐意进取,勇于突破,工作取得重大进展,一大批制度创新成果推广至全国,发挥了全面深化改革的试验田作用。 习近平强调,面向未来,要在深入总结评估的基础上,继续解放思想、积极探索,加强统筹谋划和改革创新,不断提高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水平,形成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创新成果,把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成为新时代改革开放的新高地,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更大力量。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作出批示指出,5年来,有关地方和部门密切配合,推动自贸试验区在改革开放的“深水区”积极探索创新,勇于攻坚克难,在多方面取得重大进展,成绩应予充分肯定。望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新发展理念,更大力度推动自贸试验区改革开放创新。要着眼解决深层次矛盾和结构性问题,强化改革统筹谋划和系统集成,继续狠抓制度创新,加快形成发展和竞争新优势。积累更多可在更大范围乃至全国复制推广的经验,进一步发挥改革开放“排头兵”的示范引领作用。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韩正24日出席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五周年座谈会并讲话。韩正表示,建设自贸试验区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新形势下全面深化改革、扩大对外开放的一项战略举措。5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坚强领导下,有关地区和部门共同努力,自贸试验区建设取得重大进展。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继续解放思想、提高认识,牢牢把握制度创新这个核心,进一步推动自贸试验区改革开放和高质量发展。 韩正强调,自贸试验区是国家的试验田,不是地方的自留地,要一切服从服务于国家战略进行探索和试验。自贸试验区是制度创新的高地,不是优惠政策的洼地,要紧紧依靠制度创新激发市场活力。自贸试验区是“种苗圃”,不是“栽盆景”,要加快形成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创新成果。自贸试验区是“首创性”的探索,不是简单优化程序,要坚持大胆试、大胆闯、自主改,彰显改革开放试验田标杆示范带动引领作用。 韩正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突出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做好自贸试验区各项工作。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扎实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深化负面清单制度改革,推进贸易监管制度创新,加强改革系统集成。要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奋力开创自贸试验区建设新局面,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的贡献。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胡春华出席会议并讲话。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上海市委书记李强出席会议。国务院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国务院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中央有关部门、12个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在省市和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机构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2018-10-26/jiangxi/2018/1026/99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