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4年8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2882亿美元,较7月末上升318亿美元,升幅为0.98%。 2024年8月,受主要经济体宏观数据和货币政策预期等因素影响,美元指数下跌,全球金融资产价格总体上涨。汇率折算和资产价格变化等因素综合作用,当月外汇储备规模上升。我国经济稳定运行、长期向好的发展态势不会改变,为外汇储备规模继续保持基本稳定提供支撑。 2024-09-09/shanxi/2024/0909/1390.html
-
《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关于开展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的通知》发布以来,泉州市分局积极推进试点工作,目前5项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政策均已在泉州落地。一是引导银行聚焦绿色低碳、普惠科创、乡村振兴等金融重点改革领域企业,优化试点企业结构。二是联合相关政府部门、外汇展业自律机制等,加大试点政策培训和推广力度。三是借助新闻媒体等渠道开展宣传,发挥典型案例的正面导向作用,吸引更多企业了解外汇政策、享受便利化红利。 2024-08-14/fujian/2024/0814/2307.html
-
2024-09-09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409/content_6973166.htm
-
近日,为进一步加强外汇管理领域的安全防范,提高社会公众对跨境非法集资的识别和防范能力,平潭综合实验区营业管理部组织开展系列打击跨境非法集资宣传活动。一是布局银行网点。组织辖内金融机构在营业网点发放宣传资料、滚动播放打击跨境非法集资视频,向公众普及外汇管理知识和跨境非法集资的危害性。二是现场互动答疑。开展现场宣传咨询,解答公众关于外汇管理和跨境非法集资的疑问,帮助公众提高识别和防范能力。三是案例警示教育。开展“以案释法”宣传活动,向公众解释跨境非法集资的实质和危害,警示公众切勿轻信高额回报的诱惑,远离跨境非法集资陷阱。 2024-08-06/fujian/2024/0806/2306.html
-
2022年,国家外汇管理局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服务小组编发《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立足于企业汇率风险管理实践,介绍汇率风险中性理念、企业汇率风险管理制度、外汇衍生产品工具、套期保值会计等内容。《指引》发布后,得到广大金融机构和企业的欢迎和好评,同时也有不少企业希望进一步细化规范开展汇率风险管理的操作要点。 为帮助企业更好认识、管理汇率风险,近期,国家外汇局在《指引》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涉外主体的实际需要,组织编发了《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指引》(2024年版)(以下简称《2024年版指引》)。主要新增三方面内容:一是企业实践章节,提炼了全场景分析、专业化管理、数字化方案等汇率风险管理的重要环节。二是企业案例章节,分行业和业务特点精选16个代表性案例分享。三是企业外汇套期会计专题,介绍套期保值会计准则要求、使用条件、核算原则等内容。 另外,国家外汇局政府网站同步推出“企业汇率风险管理”专栏,设置政策阐释、操作指引、实践案例、业界探讨和媒体报道5个子栏目。企业和银行可“一站式”获取外汇衍生产品相关的政策法规和信息资讯。 欢迎广大企业下载使用《2024年版指引》,点击浏览“企业汇率风险管理”专栏,结合自身需要完善汇率风险管理制度和方案,更好开展汇率风险管理。(完) 2024-09-04/anhui/2024/0904/2659.html
-
近日,自贡市分局召开2024年下半年自贡市外汇管理工作会议,8家银行机构分管行领导及部门负责人参会。会议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传达2024年下半年总分局外汇管理工作会议精神,通报2024年上半年辖区外汇形势及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中期评估情况,分析当前形势,部署下一阶段工作。 会议要求,各银行机构要强化责任担当,对照上半年工作成绩与不足,充分发挥自身优势、补齐短板,扎实做好下半年外汇管理工作。一是推便利增质效。实施清单式管理,加大汇率避险政策宣传力度,持续提升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服务质效。深化“便利化+”外汇服务,加大对优质企业便利化集成服务。务实推动科技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服务专项行动。优化提升境外来川人员用汇支付便利化服务水平。二是深改革促开放。强化县域外汇业务科技赋能,实施“一行、两点、三员、四通”举措,高质量推进县域外汇服务专项行动。积极拓展跨境金融服务平台场景运用,进一步提升平台运用质效。三是强协同助发展。突出“贡汇先锋”党建品牌建设,丰富“汇银企”等联学联践主题活动形式,加强汇银协同联动,推动汇银党建业务深度融合,助力自贡涉外企业高质量发展。四是夯基础防风险。做好人才储备和培训,加强外汇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强化业务数据质量管控,持续提升基础性工作质效。加强跨境资金流动监测分析,着力强化外汇事中事后监测,严格执行外汇管理规定,筑牢风险防控屏障。 2024-09-09/sichuan/2024/0909/2675.html
-
2024年8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朱鹤新会见来访的香港交易所主席唐家成一行。双方就支持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深化内地与香港金融市场互联互通等议题进行了交流。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徐志斌陪同会见。香港交易所董事会资深顾问史美伦、香港交易所集团行政总裁陈翊庭等参加会见。 2024-09-04/anhui/2024/0904/2655.html
-
2024年8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朱鹤新会见来访的日本瑞穗银行行长加藤胜彦。双方就全球经济金融形势、外资银行在华投资展业等议题进行了交流。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徐志斌陪同会见。 2024-09-04/anhui/2024/0904/2656.html
-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 为便利和支持境内企业外汇资金运用和经营行为,提高境内企业资金使用效率,拓宽境外企业后续融资渠道,规范对外债权的管理与统计,促进境内企业“走出去”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境外放款是指境内企业(金融机构除外,以下简称“放款人”)在核准额度内,以合同约定的金额、利率和期限,为其在境外合法设立的全资附属企业或参股企业(以下简称“借款人”)提供直接放款的资金融通方式。 境外放款也可通过外汇指定银行以及经批准设立并具有外汇业务资格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委托贷款方式进行。 二、放款人所在地外汇管理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对境外放款涉及的额度核准、登记、专用账户及资金汇兑、划转等事项实施监督管理。 三、境内企业从事境外放款,应遵守本通知及其他外汇管理有关规定,接受外汇局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四、境外放款实行余额管理,境内企业在外汇局核准的境外放款额度内,可一次或者分次向境外汇出资金。 境外放款额度有效使用期为自获得外汇局核准境外放款额度之日起2年。期限届满后如需继续使用,应在期限届满前1个月内,由放款人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展期申请。 五、放款人境外放款余额不得超过其所有者权益的30%,并不得超过借款人已办妥相关登记手续的中方协议投资额。如企业确有需要突破上述比例的,由放款人所在地外汇局初审后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 六、放款人可使用其自有外汇资金、人民币购汇资金以及经外汇局核准的外币资金池资金向借款人进行境外放款。 七、放款人和借款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放款人和借款人均依法注册成立,且注册资本均已足额到位; (二)放款人与借款人有持续良好经营的记录,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内控制度,在最近三年内均未发现外汇违规情节; (三)放款人历年的境外直接投资项目均经国内境外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在外汇局办理外汇登记手续,且参加最近一次境外投资联合年检评级为二级以上(成立不足一年的除外); (四)经批准已从事境外放款的,已进行的上一笔境外放款运作正常,未出现违约情况。 八、放款人应持以下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境外放款业务: (一)书面申请,包括但不限于:放款人的基本信息、境外企业的基本情况、境外放款金额、资金来源以及境外放款承诺函(基本内容应包括:境外放款用途符合我国及借款人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收回放款本息;如遇到严重影响我国国际收支平衡的情况时,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要求及时调回境外放款资金等); (二)放款人与借款人签订的放款协议,或者放款人、借款人与境内受托外汇指定银行或财务公司签订的委托放款协议,协议需明确金额、利率、期限、担保方式、还本付息方式等内容; (三)放款人最近一期财务审计报告(如放款人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应连续两年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并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以及其上年度的外汇收支情况表)、年审合格的工商营业执照、已进行的境外放款的使用及偿还等情况说明;拟以自有外汇资金放款的,须提供截至申请日上月末放款人外汇账户对账单;拟购汇进行境外放款的,须说明拟购汇金额; (四)借款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和最近一期财务审计报告; (五)外汇局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 放款人所在地外汇局收到上述完整申请材料审核无误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或不予批复决定;作出批复的,同时核定其境外放款额度。 九、放款人获得外汇局核定境外放款额度后,可凭境外放款核准文件在外汇指定银行直接申请开立境外放款专用账户。放款人如有多笔境外放款,可统一开立一个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并通过该账户进行相应资金划转。 放款人如需注销境外放款专用账户的,可凭境外放款核准文件及放款资金收回相关凭证等在外汇指定银行申请注销境外放款专用账户。 所有境外放款的资金必须经境外放款专用账户汇出境外,还本付息资金必须汇回其境外放款专用账户。 十、境外放款专用账户的收入范围是:从放款人资本金外汇账户、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划入的外汇资金;从放款人经外汇局核准的外币资金池账户划入的外汇资金;购汇用于境外放款的外汇资金;从境外借款人收回的贷款本息;境外借款担保人支付的担保履约金。 支出范围是:按照境外放款合同约定向借款人发放境外放款;将收回的境外放款本息划回对应的原划入资金的资本金外汇账户、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外币资金池账户;将原购汇部分结汇。 十一、放款人以自有外汇资金进行境外放款的,可凭境外放款核准文件直接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境内划转手续;放款人以人民币购汇资金进行境外放款的,可凭境外放款核准文件直接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购汇及资金境内划转手续。 十二、放款资金由境外放款专用账户汇出境外或还本付息、担保履约等资金由境外汇入境外放款专用账户,放款人应提交书面申请、境外放款核准文件、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对账单等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核准,所在地外汇局审核无误后,为放款人出具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外汇指定银行凭以办理相关资金汇出入手续。 十三、境外放款期满或境外借款人要求分期还款、提前还款的,还本付息资金应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准汇入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后,首先按原划出资本金外汇账户的金额将还款资金划回原划出资金的资本金外汇账户,直至补足从资本金外汇账户划出的金额,剩余部分可划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对于原购汇的部分,可凭原境外放款的核准文件及购汇凭证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手续。 十四、境外放款的还款资金在汇、划入放款人的资本金外汇账户时,不占用资本金外汇账户最高限额;汇、划入外汇指定银行在答复针对该笔还款资金的外汇指定银行询证函时,应在备注栏注明“还贷资金”,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凭此类外汇指定银行询证函回函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验资业务。 十五、放款人应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规定,及时准确申报境外放款资金的汇出及偿还等信息。 十六、外汇局在每年境外投资企业联合年检中对放款人的放款资格及放款额度进行确认。对于不参加联合年检或未通过确认的,外汇局应责成其收回境外放款本息,放款人境外放款资格不得展期。 十七、放款人如需将境外放款转为股权投资的,应按照境外投资有关规定办理境外投资核准及外汇登记变更手续。 十八、国家外汇管理局可以根据我国国际收支形势和境外放款情况,对境内企业境外放款资格条件、来源、数量以及期限等进行适时调整。 十九、放款人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由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外汇管理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不予批准其境外放款或者展期申请;已经进行境外放款的,责令终止并收回境外放款。 二十、外汇指定银行违反本通知规定办理外汇业务的,外汇局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外汇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二十一、非银行金融机构境外放款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二十二、本通知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二十三、本通知自2009年8月1日起开始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04号)中涉及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条款与本通知有冲突的,以本通知为准。 注: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失效15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及调整1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条款的通知》(汇发〔2023〕8号)附件3《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删除、修改的1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中部分条款》,以下内容已被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4号)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相关链接:改进境外放款外汇管理,进一步促进投资贸易便利化 2024-09-09/tianjin/2024/0909/2599.html
-
2024-09-09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409/content_6973075.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