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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宣传外汇政策,普及外汇知识, 9月 13日 ,合川中心支局借助“金融知识普及活动”,联合地方商业银行深入合川缤果城商业步行街宣传外汇管理相关知识。通过发放外汇管理条例、外汇黑市及外汇违规信息公开相关资料、个人外汇管理政策操作指南宣传彩页,向公众解释当前外汇管理政策,耐心解答他们对于办理外汇业务的疑问,取得了良好的宣传效果。 2016-09-14/chongqing/2016/0914/2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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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升辖内干部职工履职能力,8月23日,重庆外汇管理部举办了2016年第3期外汇业务培训电视电话会议。国际收支处、经常项目处和资本项目处全体干部职工在主会场参会,各中心支局、支局干部职工在分会场参会。 2016-08-24/chongqing/2016/0824/2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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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3日、25日,重庆外汇管理部分批次召开跨境结算及投融资便利化调研座谈会。重庆外汇管理部王江渝副主任,17家银行外汇业务部门负责人,各业务处室负责人及业务骨干参加会议。 会上,围绕涉外收支形势、跨境金融服务需求、进一步提升跨境结算及投融资便利化水平的思路、对外汇管理政策及监管方式的意见建议等领域进行了座谈。重庆外汇管理部对银行的问题进行了回应,并就下一阶段跨境金融服务工作提出相关要求:一是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导向,积极创新跨境金融服务;二是做好改革创新政策宣传推广,密切关注新形势、新变化、新需求并做好沟通;三是充分发挥自律机制作用,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 2017-05-25/chongqing/2017/0525/2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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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重庆外汇管理部召开跨境结算及投融资便利化企业调研座谈会。王江渝副主任,9家企业部门负责人,国际收支处、经常项目管理处、资本项目管理处负责人及业务骨干共40余人参加会议。 会上,外汇管理部围绕行业发展现状、企业经营情况、跨境金融服务需求、对外汇管理政策及监管方式的意见建议等领域,向各企业详细了解相关情况,并对企业提出的问题进行了回应。王江渝副主任对企业提出以下要求:一是就新形势、新变化、新需求及时做好沟通;二是各企业需要及时调整资产、负债结构,同时积极利用衍生产品进行风险管理;三是对企业确有实际需求的业务,可探索推出针对性改革措施,便利企业发展。 2017-06-02/chongqing/2017/0602/2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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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月25日 ,合川中心支局组织进出口问卷调查样本企业召开培训座谈会。中心支局全体工作人员和辖内5家样本企业代表参加会议。 会上,中心支局通报了上一年度调查工作开展情况,希望各家企业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主动配合外管部门及时准确上报数据,确保高质量完成问卷调查任务。各家参会企业逐一介绍了所属行业发展、当前进出口业务等基本情况,着重就调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进行了讨论。中心支局针对企业提出的问题进行了答复并开展了现场培训。 2017-05-25/chongqing/2017/0525/2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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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6日,长寿中心支局分管领导吕军工会主任带领外汇管理科相关人员、主办银行经办人员赴中橡(重庆)炭黑有限公司开展调研。吕主任一行详细了解该企业生产经营情况,重点针对外债提前还款、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相关政策等内容进行了重点宣讲。 2017-06-07/chongqing/2017/0607/2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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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4日,巴南中心支局组织召开重点企业座谈会,中心支局分管领导、外汇管理部门全体工作人员、辖区21家企业相关人员共20余人参加会议。 会上,中心支局孙董霞副局长向参会的重点企业通报了基本情况,指出了各重点企业存在的问题及可能导致的后果,提出了整改意见。强调各重点企业要加强管理、高度重视外汇管理政策法规,严格按照规定办理涉外业务。 重点企业座谈会现场 2017-05-25/chongqing/2017/0525/2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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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5日,永川中心支局分管局领导及外汇管理科相关人员到辖内1家外商投资企业开展调研,对企业生产经营、产品销售、业务模式等相关情况进行了实地了解,并听取了企业在涉汇业务方面存在的问题与建议。同时,对企业2016年存量权益登记数据进行了现场核实。 2017-06-05/chongqing/2017/0605/2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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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5日,巴南中心支局孙董霞副局长及外汇管理科相关人员到辖内1家企业开展调研,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业务开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就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相关政策进行了重点宣讲。 调研现场 2017-06-06/chongqing/2017/0606/2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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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便利银行开展贸易真实性审核工作,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向银行开放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银行版)(以下简称系统)“报关信息核验”模块。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单笔等值10万美元(不含)以上货物贸易对外付汇业务(离岸转手买卖业务除外,下同),银行在按现行规定审核相关交易单证的基础上,原则上应通过系统的“报关信息核验”模块,对相应进口报关电子信息办理核验手续;银行能确认企业对外付汇业务真实合法的,可不办理核验手续。 办理单笔等值10万美元以下货物贸易对外付汇业务,银行可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原则,自主决定是否通过系统对相应进口报关电子信息办理核验手续。 二、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对外付汇业务,应向银行提供真实的报关信息。 三、银行应按以下方式在系统中办理进口报关电子信息的核验手续: (一)对于已完成进口报关手续的,银行自办理货物贸易对外付汇业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次货物贸易对外付汇金额,在系统中办理核验手续。 (二)对于未完成进口报关手续的,银行应要求企业在完成报关手续之日(即进口日期,下同)起40日内提供相应的报关信息,并按照本次货物贸易对外付汇金额,在系统中补办理核验手续。 (三)对于已完成进口报关手续但企业因合理原因无法及时提供报关信息的,银行确认交易真实合法后为其办理付汇业务,在企业完成报关手续之日起40日内补办理核验手续。对于上述确实无法提供报关信息的,银行应在系统中对该笔付汇业务进行记录。 (四)对于因溢短装等合理原因导致货物贸易实际对外付汇金额大于报关金额的,银行在系统中办理核验手续时,应注明原因。 四、对于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银行应逐笔在系统中对企业加注相应标识,企业的标识信息通过系统向全国银行开放: (一)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报关信息且无合理解释的; (二)涉嫌重复使用报关信息且无合理解释的; (三)涉嫌使用虚假报关信息的; (四)其他需加注标识的情况。 企业的标识信息保存期限为24个月。由于银行操作失误导致企业被误标识的,经银行内部审批后,银行可撤销相关企业的标识信息。 五、对于因数据传输不完整等原因造成系统缺失相应进口报关电子信息的,银行确认交易真实合法后为其办理付汇业务,并及时在系统中补办理核验手续。对于系统始终缺失进口报关电子信息的,银行应在系统中对该笔付汇业务进行记录。 若系统出现无法正常登录等情况,银行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做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应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2]123号)的规定处理。 六、银行应根据本通知规定及时修订相关业务的内控制度,并保证企业进口报关电子信息数据的安全。 七、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应做好对银行开展核验工作的指导,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同时可不定期对银行核验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核查检查。 八、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由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依法处罚。 九、本通知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地方性商业银行及外资银行。各中资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下属分支机构。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特此通知。 2017-04-10/chongqing/2017/0410/37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