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巴南中心支局的积极推动、专题指导下,綦江区某中资企业成功获得境外贷款3000万美元。该笔境外融资系綦江区首笔中新项目国际商业贷款业务,将用于綦江区古剑山4A级景区提档升级建设项目。綦江区中新项目下中资企业境外融资实现零的突破,进一步拓宽了企业融资渠道,对助推綦江区融入中新(重庆)战略性互联互通示范项目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016-11-01/chongqing/2016/1101/223.html
-
为进一步加强外汇政策宣传,普及个人外汇知识,11月10日,巴南中心支局开展了“外汇知识进社区”宣传活动,前往巴南区鱼洞下新新社区进行外汇知识宣传。此次宣传活动,主要针对老百姓关注度较高的个人结售汇业务、出境旅游学习收付汇业务进行宣传,发放包含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个人外汇管理知识解读宣传彩页等各类外汇管理宣传资料百余份,取得了良好效果。 2016-11-11/chongqing/2016/1111/227.html
-
11月3日,涪陵中心支局周锋副局长分别约见辖内两家银行的行长、国际业务分管行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就两家行未准确报送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的事项进行约见谈话。 图1 约见谈话现场一 图2 约见谈话现场二 2016-11-04/chongqing/2016/1104/225.html
-
4 月27日 ,合川中心支局组织召开辖区银行外汇管理工作座谈会,中心支局分管领导、外汇管理部门全体工作人员、辖内19家银行分管外汇业务的行领导及部门负责人近50人参加会议。 会议传达了总局、重庆外汇管理部2017年工作会议和专业会议精神,回顾总结了2016年辖区外汇管理工作,对2017年辖区外汇管理重点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会上,对各银行提出了强化合规意识,认真落实“展业三原则”;强化发展意识,正确处理风险防范和业务拓展之间的关系;强化人才意识,努力培养一支高素质的外汇人才队伍等明确要求。 会议通报了辖区2016年度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结果,并结合2016年银行部分违规典型案例讲解,开展了相关外汇管理政策培训。 2017-04-27/chongqing/2017/0427/271.html
-
5月5日,巴南中心支局组织参加了总局关于2017年度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标准修订情况的视频培训会,中心支局外汇管理科全体人员、辖内各银行部门负责人及业务人员50余人参加了会议。总局详细介绍了《2017年度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具体考核指标变化及考核执行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会后,中心支局外汇管理管理科主要负责人要求辖内银行按照会议精神,切实贯彻落实相关工作要求,依法合规办理各项外汇业务。 会议现场 2017-05-05/chongqing/2017/0505/273.html
-
5月8日,涪陵中心支局召开重点企业座谈会,外汇管理科全体人员、重庆美心翼申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长刘彬一行、建设银行涪陵分行相关人员参加。会上,重庆美心翼申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长刘彬介绍了企业境外投资项目情况,外汇管理科相关人员就企业咨询的相关外汇政策和业务进行了逐一解答。 2017-05-09/chongqing/2017/0509/274.html
-
5月23日,永川中心支局分管局领导率永川中心支局相关人员对辖内1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工作通过听取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汇报、参观生产车间、调阅业务凭证等方式开展,检查过程中同时对当前贸易便利化政策进行了宣传。 2017-05-24/chongqing/2017/0524/277.html
-
2017年5月15日,巴南中心支局参加了由綦江区公安局主办的“与民同心,为您守护——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宣传日”主题宣传活动,活动现场吸引了众多群众前来咨询,巴南中心支局宣传了外汇管理相关政策,解答了群众在外汇业务中的相关疑问。 綦江区版画院广场宣传现场 2017-05-15/chongqing/2017/0515/275.html
-
4月26日,重庆外汇管理部国际收支处樊兵副处长、巴南中心支局孙董霞副局长出席重庆南彭公路保税物流中心(B型)授牌暨封关运营活动。 2017-04-26/chongqing/2017/0426/270.html
-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深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简政放权,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建立健全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的资本流动管理体系,现就有关措施通知如下: 一、扩大境内外汇贷款结汇范围。允许具有货物贸易出口背景的境内外汇贷款办理结汇。境内机构应以货物贸易出口收汇资金偿还,原则上不允许购汇偿还。 二、允许内保外贷项下资金调回境内使用。债务人可通过向境内进行放贷、股权投资等方式将担保项下资金直接或间接调回境内使用。银行发生内保外贷担保履约的,相关结售汇纳入银行自身结售汇管理。 三、进一步便利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境内银行通过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的存款,按照宏观审慎管理原则,可境内运用比例由不超过前六个月日均存款余额的50%调整为100%;境内运用资金不占用银行短期外债余额指标。 四、允许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结汇。结汇后汇入境内使用的,境内银行应当按照跨境交易相关规定,审核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有效商业单据和凭证后办理。 五、进一步规范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境内机构应当按照“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及时办理收汇业务,外汇局另有规定除外。 六、完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存放境外统计。境内机构因各种原因已将出口收入或服务贸易收入留存境外,但未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等办理外汇管理相关登记备案手续或报送信息的,应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主动报告相关信息。 七、继续执行并完善直接投资外汇利润汇出管理政策。银行为境内机构办理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利润汇出业务,应按真实交易原则审核与本次利润汇出相关的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或合伙人利润分配决议)、税务备案表原件、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并在相关税务备案表原件上加章签注本次汇出金额和汇出日期。境内机构利润汇出前应先依法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八、加强境外直接投资真实性、合规性审核。境内机构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登记和资金汇出手续时,除应按规定提交相关审核材料外,还应向银行说明投资资金来源与资金用途(使用计划)情况,提供董事会决议(或合伙人决议)、合同或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银行按照展业原则加强真实性、合规性审核。 九、实施本外币全口径境外放款管理。境内机构办理境外放款业务,本币境外放款余额与外币境外放款余额合计最高不得超过其上年度经审计财务报表中所有者权益的30%。 十、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由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依法处罚。 十一、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外汇局将定期评估政策实施效果,根据国际收支形势对政策进行调整。以前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外汇指定银行,并认真遵照执行。 2017-02-03/chongqing/2017/0203/35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