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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国家外汇管理局刚刚公布了最新外汇储备规模数据。请问造成2020年9月外汇储备规模变动的原因是什么?今后的外汇储备规模趋势是怎样的? 答:截至2020年9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1426亿美元,较8月末下降220亿美元,降幅为0.7%。 9月,我国外汇市场供求基本平衡,跨境资金流动总体稳定。国际金融市场上,受境外新冠肺炎疫情反复、主要国家货币和财政政策等因素影响,美元指数小幅上涨,资产价格涨跌互现。汇率折算和资产价格变化等因素综合作用,当月外汇储备规模有所下降。 当 前,境外疫情和世界经济形势依然复杂严峻,不稳定不确定因素明显增多。但我国已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经济稳中向好、长期向好的基本面没有变,我国经济潜力 足、韧性大、活力强、回旋空间大、政策工具多的基本特点没有变,我国发展具有的多方面优势和条件没有变,有利于外汇储备规模总体稳定。 2020-10-23/hunan/2020/1023/15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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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积极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防范互联网渠道外汇支付风险,国家外汇管理局在总结前期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见附件),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现印发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分局)应当依据《指导意见》,选择有实际需求、经营合规且业务和技术条件成熟的支付机构参与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并为其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手续。对于试点业务的开办,各分局应按照审慎原则严格审核,视情通过事前征询、事后告知等方式加强与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支付结算管理部门的沟通,提高审核质量。 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地方性商业银行及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下属分支机构。政策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5年1月20日 附件1: 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 2015-01-31/xiamen/2015/0131/5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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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全国性外汇指定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便利个人结售汇业务办理,优化个人外汇业务的统计监测,降低银行的合规经营成本,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将于2016年1月1日停止使用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旧系统),正式上线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现就新系统上线准备的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便利银行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新系统提供页面登录和联机接口两种使用模式。银行可通过页面登录模式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也可通过联机接口模式实现银行业务系统与外汇局新系统的直接对接,对个人结售汇业务实现一次录入。 二、新系统正式上线后,各银行办理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应通过联机接口模式与外汇局新系统对接;柜台个人结售汇业务可选择联机接口模式或者页面登录模式。届时接口程序未经外汇局验收通过的银行,不得办理电子银行业务。 三、新系统试运行分为页面登录模式及联机接口模式两个阶段。2015年9月至10月,外汇局选择部分银行开展新系统页面登录模式试运行。试运行阶段采取新旧系统并行模式,银行通过旧系统办理业务,实现年度总额管理,并于交易当日通过页面登录模式在新系统中完成个人结售汇信息录入。 11月至12月,开展新系统联机接口模式试运行。采用联机接口模式的银行应在2015年10月31日前完成接口程序开发并经外汇局验收通过。联机接口模式试运行阶段,银行仍需通过旧系统办理业务,实现年度总额管理,并于交易当日通过联机接口模式在新系统中完成个人结售汇信息录入。 四、系统验收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行。外汇局总局负责全国性银行总行及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的验收,各分局、外汇管理部负责辖内银行总行及外资银行境内主报告分行验收工作,验收合格准予接入新系统。验收标准规范可通过外汇局银行信息门户网站“资料下载”栏目下载。 五、申请使用联机接口模式的银行应根据《银行联机接口技术方案》、《银行联机接口报文规范》做好接口程序开发、联调测试、系统接入等工作。上述文档资料可通过外汇局银行信息门户网站“资料下载”栏目下载。为便于银行开展接口开发联调工作,外汇局将于2015年6月开始对银行提供新系统接口联调测试环境。 六、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系统上线准备工作,参照对全国性银行总行的要求执行。 七、各银行及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应高度重视、妥善安排新系统接口程序开发、接口联调、接口验收、试运行接入等上线准备工作,并于2015年6月30日前报送《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银行接口接入计划》(见附件)。 附件1: 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银行接口接入计划 2015-06-01/xiamen/2015/0601/5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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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满足境内机构外币现钞业务的实际需要,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办法》(见附件)。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地方性商业银行及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下属分支机构。 文件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办法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5年12月18日 附件1: 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办法 2015-12-28/xiamen/2015/1228/5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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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化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完善货物贸易外汇服务和管理,进一步减少纸质单证流转,优化营商环境,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全面取消报关单收、付汇证明联和办理加工贸易核销的海关核销联。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付和加工贸易核销业务,按规定须提交纸质报关单的,可通过中国电子口岸自行以普通A4纸打印报关单并加盖企业公章。 本公告自2019年6月1日起执行,《海关总署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打印报关单收、付汇证明联的公告》(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5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外汇局 2019年5月27日 2019-06-13/xiamen/2019/0613/13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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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信贷统计调查业务指引(2018年版) 2018-07-26/xiamen/2018/0726/11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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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深化外国人永久居留制度改革,强化永久居留外国人身份证件功能,方便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件使用,公安部拟从2017年6月起签发新版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件,将其名称调整为“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为做好证件使用的配套工作,规范银行为此类主体办理结售汇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可作为个人办理结售汇业务的有效身份证件,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外籍人员适用结汇和购汇等值5万美元的年度便利化额度。 二、银行通过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为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外籍人员办理结售汇业务时,证件类型应选择“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国家/地区代码录入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号码前三位的国籍代码,身份证件号码录入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全15位号码,并根据是否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选择占用额度或不占用额度录入业务类型。 三、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机构参照本通知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开办个人结售汇业务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及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机构。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 执行中如遇任何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反馈。 联系电话010-68402673。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17年5月19日 2017-12-06/xiamen/2017/1206/8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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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申报业务,指导申报主体更准确地理解具体报送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2号)和《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16〕15号印发),制定《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17年版)》(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金融机构法人、境外金融机构境内主报告分支机构,及境外上市的境内非金融企业。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与国家外汇管理局联系。联系电话:010-68402357,68402234;传真:010-68402316。 特此通知。 附件: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17年版)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17年11月23日 为规范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申报业务,指导申报主体更准确地理解具体报送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2号)和《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16〕15号印发),制定《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17年版)》(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金融机构法人、境外金融机构境内主报告分支机构,及境外上市的境内非金融企业。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与国家外汇管理局联系。联系电话:010-68402357,68402234;传真:010-68402316。 特此通知。 附件: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17年版)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17年11月23日 附件1: 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17年版) 2017-12-06/xiamen/2017/1206/8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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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完善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工作,明确相关概念与指标解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并形成《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制度》(见附件)。现将本制度印发给你们,并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三方面:一是将《贸易信贷调查制度》更名为《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制度》;二是将申报主体确定原则修改为“谁进行贸易收付款,谁申报”;三是进一步明确“贸易信贷”、“离岸转手买卖”、“主要出口国家及地区”等概念,调整“期末账面出口应收/预收款余额”、“期末账面进口应付/预付款余额”等指标解释。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贸易信贷调查制度>的通知》(汇发〔2016〕1号)同时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应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申报主体,并做好对辖内申报主体的宣传培训工作。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联系电话:010-68402290,010-68402489。 附件: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制度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8年6月5日 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制度.pdf 2018-06-20/xiamen/2018/0628/11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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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截至2020年6月30日) 2020-07-14/xiamen/2020/0714/152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