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当前市场关注若干问题的思考》 尊敬的尹力书记、殷勇市长,尊敬的国内外来宾: 大家好!首先,感谢北京市委、市政府特别是尹书记、殷市长和社会各界一直以来对人民银行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金融街论坛具有广泛的国际影响力和市场传播力,是中央银行与市场沟通的重要平台。借此机会,我先报告几项人民银行即将出台的政策举措。 一是将会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设立应对非银机构大额赎回的流动性支持工具。前期,人民银行就这项工具与市场做过多次沟通。这项工具的目的是建立债券市场稳定机制,构成人民银行宏观审慎管理的一项新工具。工具综合权衡防范金融市场体系的系统性风险和道德风险,在资管机构面临群体性流动性风险、债券市场出现赎回—抛售负向循环的特定情景时启用;与央行开展操作必须满足宏观审慎要求、提供高等级抵押品,防止金融市场定价扭曲、形成兜底幻觉,维护市场纪律。工具适用的机构包括银行理财子公司、公募基金管理人,以及对应的银行母行、证券母公司等。我们将在公开市场业务公告中明确工具操作相关要素。 二是扩大常备借贷便利(SLF)的适用机构范围。目前,常备借贷便利主要是中央银行为城商行和农村金融机构提供抵押融资的一项公开市场操作工具,期限有隔夜、7天和1个月,主要满足临时流动性需求。在此基础上,我们将进一步纳入境内外资法人银行,同时明确全国性银行适用同样的操作安排,实现对境内存款类金融机构的全覆盖。境内外资法人银行纳入后,也获得了央行流动性支持渠道,有助于更好展业。 三是推动银行间和交易所债券市场互联互通落地。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之间的互联互通,能够便利债券跨市场发行和交易,促进市场流动性提升和价格形成,更好发挥金融市场价格发现和资源配置作用。前期,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开展了一系列工作,当前互联互通已经具备落地条件,债券市场基础设施运营主体和市场参与者进行测试后,即可开通。 四是试点进一步便利境外金融机构在境内外汇市场开展人民币购售业务。近年来,人民币国际使用增多,境外金融机构人民币流动性管理需求上升。人民银行拟试点允许8家中资和外资人民币境外清算行,根据国际金融市场实践和交易惯例,在境内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展自营交易,便利境外机构更深入地参与境内外汇市场,促进在岸和离岸市场融合发展。未来,还将根据试点情况,进一步加大外汇市场开放力度。 五是会同科技部等10个部门出台《关于金融支持建设北京(京津冀)、上海(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的指导意见》。建设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是中央的一项重大战略。我们将加快构建与国际科技创新中心核心功能和国际化定位相适应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提升全链条、多元化金融供给水平,指导金融机构增强专业服务能力,加强区域内信息共享、标准互认和设施联通,推动再贷款、债券市场“科技板”、跨境投融资等政策在有关地区加大投入和先行先试,助力打造高水平科技金融生态。 此外,今年6月,人民银行设立了境外央行回购工具,支持境外央行或货币当局、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通过债券回购方式从人民银行获取人民币流动性,便利其人民币流动性管理和人民币资产配置,受到广泛关注和欢迎。外资人民币清算行是人民币跨境清算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银行拟将其纳入工具的支持对象,有利于外资清算行更好地服务境外人民币业务。 今年初,人民银行平稳切换了数字人民币新计量框架,数字人民币定位由现金切换为存款货币。去年在北京设立的数字人民币运营管理中心已全面投入运营,成为集发行管理、零售、批发、区块链、智能合约等服务为一体的综合性数字人民币业务平台。数字人民币业务运营机构已从10家拓展至30家,覆盖全部系统重要性银行。 下面,我就近期市场比较关注的若干问题,与大家分享几点思考。 第一个问题,关于中国货币政策框架的转型和完善。 从全球范围看,对货币政策理论和实践的探索一直在不断动态演进。在2024年的陆家嘴论坛上,我报告了关于中国未来货币政策框架演进的一些思考。 近两年多来,我们已做了不少工作,取得积极进展。我们明确了公开市场7天期逆回购操作利率的政策利率地位,增加隔夜操作品种,在公开市场买卖国债,货币政策工具箱进一步丰富,市场化的利率调控机制更加清晰。 同时,我们不断强化利率政策执行和监管、规范存贷款定价行为、提升银行定价能力,优化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体系和要素,加强与财政、产业等政策协同,更加注重做好市场沟通和预期引导。 货币政策框架的转型是一个渐进、持续的过程,未来我们将不断地做好评估和完善。从近中期看,重点方向是更多发挥利率调控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进一步优化短端利率调控机制。随着政策利率引导货币市场利率作用的提升,以及利率走廊的完善,货币政策调控隔夜利率的精准性和有效性逐步增强。银行间隔夜回购利率,即通常说的DR001,作为货币市场交易活跃、最具基准性的利率,能够灵敏反映短期资金供求状况,近年来运行也更趋稳定。 从现在的情况看,银行间隔夜回购利率实际上已成为央行货币政策调控的目标利率;但与此同时,央行公开市场操作主要品种和主要政策利率的期限还是7天,两者并不完全一致。为了进一步提高利率调控的精准性,我们将研究择机把央行公开市场主要操作品种的期限切换为隔夜,公开市场隔夜回购利率将相应成为主要政策利率。 二是推动贷款利率定价基准改革,从比较单一地参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定价向更加多元的定价基准转型。过去几十年来,贷款基准利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等在我国不同时期较好发挥了贷款定价基准作用。近期,一些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指导下,同客户协商一致,引入银行间隔夜回购利率等市场利率作为浮动利率贷款的定价基准,较好满足了市场多元化的贷款定价需求,也有利于提升货币政策传导效率。 未来随着多元化贷款定价基准不断完善,一些财务能力强的企业,可与金融机构协商后自主选择银行间隔夜回购利率或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作为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作为小企业、个人贷款的定价基准可继续发挥作用。债券、金融衍生品的定价基准也可考虑将银行间隔夜回购利率作为一个选择。人民银行将择机发布政策指引,指导金融机构做好相关工作。同时,也将持续改革完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报价机制,提高报价质量。 三是退出存贷款基准利率。过去较长时间,央行直接规定金融机构的存贷款基准利率。随着利率市场化改革推进,存贷款基准利率逐步被市场化的定价基准替代。银行贷款利率已经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银行间隔夜回购利率等多个定价基准;自今年一季度开始,我们对外公布了各个期限的存款平均利率,作为银行存款定价的参考。金融机构存贷款基准利率自2015年10月以来,长期未做调整,在存贷款定价中实际上已不再发挥作用,目前只剩下在少数司法领域作为计算利息的依据。下一步,人民银行将推动这些领域的计息依据用市场化的利率指标来替代,实现退出金融机构存贷款基准利率。 第二个问题,关于人民币汇率问题。 人民币汇率作为金融市场的一项重要价格,当前国内外都比较关注。十天前,人民银行发布了一份重要文件:关于人民币汇率的政策立场,专业、客观地回应了国内外的一些关切。前两天,我在泰国曼谷参加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年会及二十国集团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期间,也与多个国际组织的负责人、多国政府官员和央行行长交流了这个问题。 中国实施的是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2017年后,人民银行退出常态化外汇市场干预。近年来,人民币汇率经历多轮升贬值周期,双向浮动、弹性增强。在特定情景下,人民银行运用宏观审慎管理工具,乃至在极端情景下直接进行外汇干预,校正市场的“羊群效应”和非理性预期的自我强化。这些措施是符合国际规则和国际实践的。 事实上,全球外汇市场的交易量巨大,2025年日均近10万亿美元;人民币外汇日均交易量超过8000亿美元,约80%的交易发生在离岸。中央银行难以持续影响汇率中长期走势,更不可能以此持续增强贸易竞争力。 中国贸易发展根源于产业国际竞争力的提升,得益于40多年来中国的改革开放,得益于超大规模的市场,完备的产业链和基础设施体系,丰富、高素质、勤奋工作的劳动力资源,持续研发创新能力。随着中国出口向中高端升级,外贸企业的议价能力大幅上升,并且越来越多地使用汇率避险工具和人民币结算,近年来中国贸易的一个重要变化是对汇率变化的敏感度明显下降。中国没有必要,也无意通过汇率贬值获取贸易竞争优势。在亚洲金融危机、国际金融危机、有关国家发起贸易战等多轮高强度外部冲击中,中国从未搞竞争性贬值,而是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人民币汇率向贬值方向超调。 汇率作为重要宏观经济变量,受经济增长、货币政策、金融市场、地缘政治、突发风险事件等多元因素影响,和经常账户之间不存在简单的线性关系。将国际上个别评估结论作为一国汇率低估或高估的依据,是对评估结果的曲解和误用,对汇率问题缺乏必要的专业认知。 应对全球经济失衡是逆差国和顺差国共同的责任。在单一主权货币主导的国际货币体系中,主要储备货币发行国长期存在大额财政赤字和经常账户逆差。将本国长期高财政赤字、产业竞争力下降和复杂的结构性问题简单归因他国汇率,是对自身调整责任的推诿和回避。 中国坚定落实“十五五”规划确定的战略方向和重点举措,坚持推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型,扩大内需和高水平对外开放,为新一轮全球经济动态平衡贡献力量。 第三个问题,关于人民币国际化。 人民币国际化正式起步于2009年。在市场需求的驱动下,叠加当前国际环境和地缘政治形势变化,国际市场对人民币使用的需求明显增强,人民币国际化水平持续提升。 目前,人民币已成为我国对外收支第一大结算货币、全球第二大贸易融资货币、第三大支付货币。虽然按照SWIFT的统计,人民币在国际支付中的占比是3-4%左右,排在全球第五位。但综合考虑人民币跨境支付和海外离岸支付,将通过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CIPS)、银行内部系统结算的金额纳入统计后,人民币在国际支付中的占比目前大体在6-7%之间波动,稳定地排在全球第三位。人民币国际使用也正向货币合作、投融资、金融市场交易等广泛的领域快速扩散。 下一步,人民银行将进一步增强高质量的政策供给,为境内外主体持有、使用人民币营造更加良好的环境。 一是更好服务实体经济,促进贸易投融资便利化。近年来,我们陆续出台一系列本外币合一政策,涵盖证券投资、跨境融资、资金池等业务,提升跨境人民币业务办理便利度、降低人民币使用成本。支持中外资金融机构为境内外经营主体提供跨境结算、投融资、套保等人民币综合金融服务。近期,人民银行授权了多家外资银行担任清算行。下一步,将持续完善人民币清算行网络,使人民币金融服务触达更多经营主体。 二是丰富全球优质人民币资产供给,活跃离岸人民币金融产品交易。一方面,更好发挥在岸金融市场作为最大人民币资产池的作用。持续优化“债券通”、“互换通”等互联互通机制安排,推进境内外金融市场基础设施联通。研究在债券市场对外开放工作中实施多级托管安排,推动人民币债券成为全球合格抵押品,便利全球投资者投资配置人民币债券。 另一方面,继续支持离岸人民币市场发展。支持形成以香港为主,伦敦、新加坡、迪拜等协同发展的人民币离岸市场架构。支持上海构建与国际金融中心相匹配的离岸金融业务体系。继续在离岸市场常态化发行央行票据。提升离岸人民币国债、央行票据二级市场交易活跃度,鼓励金融机构做市,支持发展离岸回购业务,培育人民币收益率曲线。丰富离岸人民币国债期货品种,发展利率掉期市场,更好满足市场主体利率风险对冲需要。建设好离岸综合性金融交易平台,丰富离岸金融基础设施服务。 三是为离岸市场提供稳定、多层次的人民币流动性供给。发挥好货币互换安排作用,推动更多互换对手方在当地市场建立常态化互换资金使用机制,支持香港金管局通过人民币资金安排提供1年以上的中长期流动性。用好境外央行类机构回购工具,支持外资清算行通过在岸回购、拆借、发行同业存单等方式获取人民币流动性。持续丰富工具箱,覆盖短中长期限,向离岸市场提供稳定、多层次的人民币流动性支持。 第四个问题,关于人工智能影响和金融政策响应。 近年来,全球人工智能快速发展,对生产力、投资、就业、收入分配、金融稳定等产生深刻影响。从目前国际组织、各国中央银行讨论来看,一些问题值得关注: 一是人工智能产生的需求和供给效应可能存在时差,短期会改变微观效率、拉动投资、推升通胀,中长期可以提升整体生产率、降低通胀水平。 二是人工智能对不同国家和地区、不同行业影响不均衡。虽然对就业总量还没有造成明显冲击,但已经开始影响就业结构。 三是人工智能热潮已成为全球股市上涨的主要动力之一,全球金融市场呈现高关联性和高波动性。 受益于国内完善的基础设施和人才优势,中国人工智能广泛落地应用,在促进经济增长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从人民银行的角度,接下来重点做好三方面工作。 一是密切跟踪研判人工智能发展的宏观影响。审慎评估人工智能技术演进对宏观经济、金融市场、货币政策等的影响,前瞻性做好政策考量和准备。 二是做好金融支持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工作。进一步完善人工智能企业融资支持体系,聚焦核心技术创新、“人工智能+”等重点领域,提升金融对科技创新的支持强度和多元化水平。 三是稳妥推进人工智能在金融领域的应用。人工智能在识别可疑交易、增强风控效率、提升金融普惠性等不少金融领域已经投入应用。前期,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从完善基础设施、提升应用能力、拓展应用场景、防控安全风险等方面,研究了推进人工智能在金融领域应用的工作思路与方向,制定出台了“人工智能+金融”的有关政策文件。 我们将继续探索人工智能在辅助开展货币政策形势分析,金融风险识别,支付、征信、反洗钱监管服务等领域的应用;同时,指导金融机构防范数据安全、模型应用等风险。 最后,预祝本届论坛圆满成功,谢谢大家! 2026-10-23/shaanxi/2026/1023/2462.html
-
《关于当前市场关注若干问题的思考》 尊敬的尹力书记、殷勇市长,尊敬的国内外来宾: 大家好!首先,感谢北京市委、市政府特别是尹书记、殷市长和社会各界一直以来对人民银行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金融街论坛具有广泛的国际影响力和市场传播力,是中央银行与市场沟通的重要平台。借此机会,我先报告几项人民银行即将出台的政策举措。 一是将会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设立应对非银机构大额赎回的流动性支持工具。前期,人民银行就这项工具与市场做过多次沟通。这项工具的目的是建立债券市场稳定机制,构成人民银行宏观审慎管理的一项新工具。工具综合权衡防范金融市场体系的系统性风险和道德风险,在资管机构面临群体性流动性风险、债券市场出现赎回—抛售负向循环的特定情景时启用;与央行开展操作必须满足宏观审慎要求、提供高等级抵押品,防止金融市场定价扭曲、形成兜底幻觉,维护市场纪律。工具适用的机构包括银行理财子公司、公募基金管理人,以及对应的银行母行、证券母公司等。我们将在公开市场业务公告中明确工具操作相关要素。 二是扩大常备借贷便利(SLF)的适用机构范围。目前,常备借贷便利主要是中央银行为城商行和农村金融机构提供抵押融资的一项公开市场操作工具,期限有隔夜、7天和1个月,主要满足临时流动性需求。在此基础上,我们将进一步纳入境内外资法人银行,同时明确全国性银行适用同样的操作安排,实现对境内存款类金融机构的全覆盖。境内外资法人银行纳入后,也获得了央行流动性支持渠道,有助于更好展业。 三是推动银行间和交易所债券市场互联互通落地。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之间的互联互通,能够便利债券跨市场发行和交易,促进市场流动性提升和价格形成,更好发挥金融市场价格发现和资源配置作用。前期,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开展了一系列工作,当前互联互通已经具备落地条件,债券市场基础设施运营主体和市场参与者进行测试后,即可开通。 四是试点进一步便利境外金融机构在境内外汇市场开展人民币购售业务。近年来,人民币国际使用增多,境外金融机构人民币流动性管理需求上升。人民银行拟试点允许8家中资和外资人民币境外清算行,根据国际金融市场实践和交易惯例,在境内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展自营交易,便利境外机构更深入地参与境内外汇市场,促进在岸和离岸市场融合发展。未来,还将根据试点情况,进一步加大外汇市场开放力度。 五是会同科技部等10个部门出台《关于金融支持建设北京(京津冀)、上海(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的指导意见》。建设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是中央的一项重大战略。我们将加快构建与国际科技创新中心核心功能和国际化定位相适应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提升全链条、多元化金融供给水平,指导金融机构增强专业服务能力,加强区域内信息共享、标准互认和设施联通,推动再贷款、债券市场“科技板”、跨境投融资等政策在有关地区加大投入和先行先试,助力打造高水平科技金融生态。 此外,今年6月,人民银行设立了境外央行回购工具,支持境外央行或货币当局、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通过债券回购方式从人民银行获取人民币流动性,便利其人民币流动性管理和人民币资产配置,受到广泛关注和欢迎。外资人民币清算行是人民币跨境清算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银行拟将其纳入工具的支持对象,有利于外资清算行更好地服务境外人民币业务。 今年初,人民银行平稳切换了数字人民币新计量框架,数字人民币定位由现金切换为存款货币。去年在北京设立的数字人民币运营管理中心已全面投入运营,成为集发行管理、零售、批发、区块链、智能合约等服务为一体的综合性数字人民币业务平台。数字人民币业务运营机构已从10家拓展至30家,覆盖全部系统重要性银行。 下面,我就近期市场比较关注的若干问题,与大家分享几点思考。 第一个问题,关于中国货币政策框架的转型和完善。 从全球范围看,对货币政策理论和实践的探索一直在不断动态演进。在2024年的陆家嘴论坛上,我报告了关于中国未来货币政策框架演进的一些思考。 近两年多来,我们已做了不少工作,取得积极进展。我们明确了公开市场7天期逆回购操作利率的政策利率地位,增加隔夜操作品种,在公开市场买卖国债,货币政策工具箱进一步丰富,市场化的利率调控机制更加清晰。 同时,我们不断强化利率政策执行和监管、规范存贷款定价行为、提升银行定价能力,优化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体系和要素,加强与财政、产业等政策协同,更加注重做好市场沟通和预期引导。 货币政策框架的转型是一个渐进、持续的过程,未来我们将不断地做好评估和完善。从近中期看,重点方向是更多发挥利率调控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进一步优化短端利率调控机制。随着政策利率引导货币市场利率作用的提升,以及利率走廊的完善,货币政策调控隔夜利率的精准性和有效性逐步增强。银行间隔夜回购利率,即通常说的DR001,作为货币市场交易活跃、最具基准性的利率,能够灵敏反映短期资金供求状况,近年来运行也更趋稳定。 从现在的情况看,银行间隔夜回购利率实际上已成为央行货币政策调控的目标利率;但与此同时,央行公开市场操作主要品种和主要政策利率的期限还是7天,两者并不完全一致。为了进一步提高利率调控的精准性,我们将研究择机把央行公开市场主要操作品种的期限切换为隔夜,公开市场隔夜回购利率将相应成为主要政策利率。 二是推动贷款利率定价基准改革,从比较单一地参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定价向更加多元的定价基准转型。过去几十年来,贷款基准利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等在我国不同时期较好发挥了贷款定价基准作用。近期,一些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指导下,同客户协商一致,引入银行间隔夜回购利率等市场利率作为浮动利率贷款的定价基准,较好满足了市场多元化的贷款定价需求,也有利于提升货币政策传导效率。 未来随着多元化贷款定价基准不断完善,一些财务能力强的企业,可与金融机构协商后自主选择银行间隔夜回购利率或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作为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作为小企业、个人贷款的定价基准可继续发挥作用。债券、金融衍生品的定价基准也可考虑将银行间隔夜回购利率作为一个选择。人民银行将择机发布政策指引,指导金融机构做好相关工作。同时,也将持续改革完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报价机制,提高报价质量。 三是退出存贷款基准利率。过去较长时间,央行直接规定金融机构的存贷款基准利率。随着利率市场化改革推进,存贷款基准利率逐步被市场化的定价基准替代。银行贷款利率已经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银行间隔夜回购利率等多个定价基准;自今年一季度开始,我们对外公布了各个期限的存款平均利率,作为银行存款定价的参考。金融机构存贷款基准利率自2015年10月以来,长期未做调整,在存贷款定价中实际上已不再发挥作用,目前只剩下在少数司法领域作为计算利息的依据。下一步,人民银行将推动这些领域的计息依据用市场化的利率指标来替代,实现退出金融机构存贷款基准利率。 第二个问题,关于人民币汇率问题。 人民币汇率作为金融市场的一项重要价格,当前国内外都比较关注。十天前,人民银行发布了一份重要文件:关于人民币汇率的政策立场,专业、客观地回应了国内外的一些关切。前两天,我在泰国曼谷参加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年会及二十国集团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期间,也与多个国际组织的负责人、多国政府官员和央行行长交流了这个问题。 中国实施的是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2017年后,人民银行退出常态化外汇市场干预。近年来,人民币汇率经历多轮升贬值周期,双向浮动、弹性增强。在特定情景下,人民银行运用宏观审慎管理工具,乃至在极端情景下直接进行外汇干预,校正市场的“羊群效应”和非理性预期的自我强化。这些措施是符合国际规则和国际实践的。 事实上,全球外汇市场的交易量巨大,2025年日均近10万亿美元;人民币外汇日均交易量超过8000亿美元,约80%的交易发生在离岸。中央银行难以持续影响汇率中长期走势,更不可能以此持续增强贸易竞争力。 中国贸易发展根源于产业国际竞争力的提升,得益于40多年来中国的改革开放,得益于超大规模的市场,完备的产业链和基础设施体系,丰富、高素质、勤奋工作的劳动力资源,持续研发创新能力。随着中国出口向中高端升级,外贸企业的议价能力大幅上升,并且越来越多地使用汇率避险工具和人民币结算,近年来中国贸易的一个重要变化是对汇率变化的敏感度明显下降。中国没有必要,也无意通过汇率贬值获取贸易竞争优势。在亚洲金融危机、国际金融危机、有关国家发起贸易战等多轮高强度外部冲击中,中国从未搞竞争性贬值,而是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人民币汇率向贬值方向超调。 汇率作为重要宏观经济变量,受经济增长、货币政策、金融市场、地缘政治、突发风险事件等多元因素影响,和经常账户之间不存在简单的线性关系。将国际上个别评估结论作为一国汇率低估或高估的依据,是对评估结果的曲解和误用,对汇率问题缺乏必要的专业认知。 应对全球经济失衡是逆差国和顺差国共同的责任。在单一主权货币主导的国际货币体系中,主要储备货币发行国长期存在大额财政赤字和经常账户逆差。将本国长期高财政赤字、产业竞争力下降和复杂的结构性问题简单归因他国汇率,是对自身调整责任的推诿和回避。 中国坚定落实“十五五”规划确定的战略方向和重点举措,坚持推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型,扩大内需和高水平对外开放,为新一轮全球经济动态平衡贡献力量。 第三个问题,关于人民币国际化。 人民币国际化正式起步于2009年。在市场需求的驱动下,叠加当前国际环境和地缘政治形势变化,国际市场对人民币使用的需求明显增强,人民币国际化水平持续提升。 目前,人民币已成为我国对外收支第一大结算货币、全球第二大贸易融资货币、第三大支付货币。虽然按照SWIFT的统计,人民币在国际支付中的占比是3-4%左右,排在全球第五位。但综合考虑人民币跨境支付和海外离岸支付,将通过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CIPS)、银行内部系统结算的金额纳入统计后,人民币在国际支付中的占比目前大体在6-7%之间波动,稳定地排在全球第三位。人民币国际使用也正向货币合作、投融资、金融市场交易等广泛的领域快速扩散。 下一步,人民银行将进一步增强高质量的政策供给,为境内外主体持有、使用人民币营造更加良好的环境。 一是更好服务实体经济,促进贸易投融资便利化。近年来,我们陆续出台一系列本外币合一政策,涵盖证券投资、跨境融资、资金池等业务,提升跨境人民币业务办理便利度、降低人民币使用成本。支持中外资金融机构为境内外经营主体提供跨境结算、投融资、套保等人民币综合金融服务。近期,人民银行授权了多家外资银行担任清算行。下一步,将持续完善人民币清算行网络,使人民币金融服务触达更多经营主体。 二是丰富全球优质人民币资产供给,活跃离岸人民币金融产品交易。一方面,更好发挥在岸金融市场作为最大人民币资产池的作用。持续优化“债券通”、“互换通”等互联互通机制安排,推进境内外金融市场基础设施联通。研究在债券市场对外开放工作中实施多级托管安排,推动人民币债券成为全球合格抵押品,便利全球投资者投资配置人民币债券。 另一方面,继续支持离岸人民币市场发展。支持形成以香港为主,伦敦、新加坡、迪拜等协同发展的人民币离岸市场架构。支持上海构建与国际金融中心相匹配的离岸金融业务体系。继续在离岸市场常态化发行央行票据。提升离岸人民币国债、央行票据二级市场交易活跃度,鼓励金融机构做市,支持发展离岸回购业务,培育人民币收益率曲线。丰富离岸人民币国债期货品种,发展利率掉期市场,更好满足市场主体利率风险对冲需要。建设好离岸综合性金融交易平台,丰富离岸金融基础设施服务。 三是为离岸市场提供稳定、多层次的人民币流动性供给。发挥好货币互换安排作用,推动更多互换对手方在当地市场建立常态化互换资金使用机制,支持香港金管局通过人民币资金安排提供1年以上的中长期流动性。用好境外央行类机构回购工具,支持外资清算行通过在岸回购、拆借、发行同业存单等方式获取人民币流动性。持续丰富工具箱,覆盖短中长期限,向离岸市场提供稳定、多层次的人民币流动性支持。 第四个问题,关于人工智能影响和金融政策响应。 近年来,全球人工智能快速发展,对生产力、投资、就业、收入分配、金融稳定等产生深刻影响。从目前国际组织、各国中央银行讨论来看,一些问题值得关注: 一是人工智能产生的需求和供给效应可能存在时差,短期会改变微观效率、拉动投资、推升通胀,中长期可以提升整体生产率、降低通胀水平。 二是人工智能对不同国家和地区、不同行业影响不均衡。虽然对就业总量还没有造成明显冲击,但已经开始影响就业结构。 三是人工智能热潮已成为全球股市上涨的主要动力之一,全球金融市场呈现高关联性和高波动性。 受益于国内完善的基础设施和人才优势,中国人工智能广泛落地应用,在促进经济增长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从人民银行的角度,接下来重点做好三方面工作。 一是密切跟踪研判人工智能发展的宏观影响。审慎评估人工智能技术演进对宏观经济、金融市场、货币政策等的影响,前瞻性做好政策考量和准备。 二是做好金融支持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工作。进一步完善人工智能企业融资支持体系,聚焦核心技术创新、“人工智能+”等重点领域,提升金融对科技创新的支持强度和多元化水平。 三是稳妥推进人工智能在金融领域的应用。人工智能在识别可疑交易、增强风控效率、提升金融普惠性等不少金融领域已经投入应用。前期,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从完善基础设施、提升应用能力、拓展应用场景、防控安全风险等方面,研究了推进人工智能在金融领域应用的工作思路与方向,制定出台了“人工智能+金融”的有关政策文件。 我们将继续探索人工智能在辅助开展货币政策形势分析,金融风险识别,支付、征信、反洗钱监管服务等领域的应用;同时,指导金融机构防范数据安全、模型应用等风险。 最后,预祝本届论坛圆满成功,谢谢大家! 2026-10-23/anhui/2026/1023/3368.html
-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时间序列 2026年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分地区) 2025年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分地区) 2024年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分地区) 2023年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分地区) 2022年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分地区) 2021年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分地区) 2020年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分地区) 2026-10-23/anhui/2026/1023/3366.html
-
银行结售汇数据时间序列 2026年银行结售汇数据(分地区) 2025年银行结售汇数据(分地区) 2024年银行结售汇数据(分地区) 2023年银行结售汇数据(分地区) 2022年银行结售汇数据(分地区) 2021年银行结售汇数据(分地区) 2020年银行结售汇数据(分地区) 2026-10-23/anhui/2026/1023/3367.html
-
行政审批项目 项目子项 行政审批服务指南 常用表格 00017110700Y.跨境从事有价证券、衍生品发行、交易外汇登记 000171107002.境内公司境外上市或发行境外存托凭证登记及变更、注销登记 服务指南 境外上市登记表 000171107003.境外上市公司境内股东持股登记及变更登记 服务指南 境外持股变动登记表 000171107004.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登记及变更、注销登记 服务指南 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登记表 000171107005.外籍员工参与境内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登记及变更、注销登记 服务指南 外籍员工参与境内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登记表 000171107006.境内机构境外衍生业务外汇登记及变更、注销登记 服务指南 境内机构境外衍生业务登记申请表 000171107007.境外机构在境内发行股票或中国存托凭证登记 服务指南 00017110500Y.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核准 000171105001.外国投资者境内银行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服务指南 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 000171105002.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币种变更登记 服务指南 00017110400Y.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核准 000171104001.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 服务指南 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000171104005.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服务指南 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 000171114002.银行资本金(营运资金)本外币转换核准 服务指南 00017110800Y.境内机构外债、对外或有负债、外债转贷款审批、登记及履约核准 000171108001.境内机构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核准 服务指南 000171108002.非银行债务人借用外债登记 服务指南 宏观审慎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情况表(企业版) 000171108003.内保外贷登记 服务指南 000171108004.外保内贷履约外债登记 服务指南 000171108009.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集中外债额度业务新办及变更、注销登记 服务指南 00017110900Y.境内机构(不含商业银行)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审批与登记 000171109001.境内机构(不含商业银行)境外放款额度登记、注销 服务指南 境外放款业务登记申请表 000171109002.内保外贷担保履约对外债权登记 服务指南 000171109003.融资租赁对外债权登记 服务指南 000171109006.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集中境外放款额度业务新办及变更、注销登记 服务指南 00017111100Y.资本项目外汇资金汇出境外的购付汇核准 000171111001.特殊目的公司项下境内个人购付汇核准 服务指南 000171111002.移民财产转移购付汇核准 服务指南 个人财产转移业务申请表 000171111003.购汇偿还已结汇使用的国内外汇贷款备案 服务指南 000171111004.金融机构内保外贷履约购付汇备案 服务指南 000171111005.继承财产转移购付汇核准 服务指南 个人财产转移业务申请表 00017111000Y.资本项目外汇资金结汇核准 000171110001.外保内贷境外担保履约款结汇核准 服务指南 000171110005.金融机构外债结汇核准 服务指南 00017111200Y经营或者终止结售汇业务审批 保险机构经营结售汇业务以外的外汇业务审批 服务指南 保险机构经营或终止结售汇业务审批 服务指南 保险机构终止外汇业务备案申请表 000171113002.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含保险机构)经营结售汇业务以外的外汇业务审批 服务指南 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备案表 000171112014.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含保险机构)经营或终止结售汇业务审批 服务指南 000171112004.政策性银行、全国性商业银行以外其他银行总行(含外国银行分行)即期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审批 服务指南 000171112005.政策性银行、全国性商业银行以外其他银行总行(含外国银行分行)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市场准入审批 服务指南 000171112006.省级分局和计划单列市分局办理的银行分行(含农村信用社)即期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审批 服务指南 000171112007.省级分局和计划单列市分局办理的银行支行(含农村信用社)及下辖机构即期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审批 服务指南 000171112008.银行总行合作办理远期业务市场准入审批 服务指南 000171112022.银行总行合作办理掉期业务市场准入审批 服务指南 000171112003.境内非金融机构申请在注册地省级分局和计划单列市分局辖内经营个人兑换业务进入筹备期审批 服务指南 000171112017.境内非金融机构申请在注册地省级分局和计划单列市分局辖内开办个人兑换业务审批 服务指南 000171112018.境内非金融机构申请在全国范围内开办个人兑换业务审批 服务指南 000171112019.境内非金融机构分支机构申请开办个人兑换业务审批 服务指南 00017111400Y.金融机构外汇与人民币资产不匹配的购汇、结汇审批 000171114002.银行资本金(或营运资金)本外币转换核准 服务指南 000171114001.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含保险公司)资本金(或营运资金)本外币转换核准 服务指南 00017110600Y外币现钞提取、出境携带、跨境调运核准 000171106004.银行跨境调运外币现钞核准 服务指南 000171106011.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机构申请经营批发调钞业务核准 服务指南 机构提取规定金额以上外币现钞出境核准 服务指南 个人提取规定金额以上外币现钞核准 服务指南 提取外币现钞备案表 个人携带规定金额以上外币现钞出境核准 服务指南 00017110300Y经常项目外汇存放境外核准 货物贸易外汇存放境外核准 服务指南 货物贸易外汇收入存放境外登记表 服务贸易外汇存放境外核准 服务指南 00017110200Y经常项目特定收支业务核准 C类企业经常项目收支登记 服务指南 超过收、付汇额度的B类企业经常项目收支登记 服务指南 90天以上(不含)延期收、付款的B类企业经常项目收支登记 服务指南 超期限或无法原路退汇的经常项目收支登记 服务指南 企业特定贸易新业态经常项目收支业务登记 服务指南 企业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结算收支业务登记 服务指南 00017110100Y经常项目收支企业核准 银行经常项目收支登记 服务指南 支付机构经常项目收支登记 服务指南 注:其他未尽行政审批项目参见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或通过青岛市分局咨询电话咨询。 2026-10-26/qingdao/2019/0325/1335.html
-
关于印发《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指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金融工作的重要论述,进一步健全外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反向衔接工作机制,依法惩治外汇违法行为,维护国家外汇市场秩序和经济金融安全,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指引》,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6年8月24日 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指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健全外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反向衔接工作机制,依法惩治外汇违法行为,维护国家外汇市场秩序和经济金融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决定不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被不起诉人违反外汇管理规定,实施外汇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提出检察意见,移送外汇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并对案件处理情况进行跟踪督促。 第三条 开展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工作,遵循严格依法、客观公正、过罚相当、协同高效的原则,形成对外汇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闭环惩戒。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应当制作告知书,书面告知被不起诉人可能移送外汇管理部门处理,被不起诉人应当主动配合外汇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向外汇管理部门移送的行刑反向衔接案件,原则上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外汇管理部门有管辖权; (二)被不起诉人主体适格; (三)有证据证明被不起诉人存在外汇违法行为; (四)依照外汇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五)没有超过行政处罚时效; (六)被不起诉人未因同一违法行为受到外汇管理部门行政处罚。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意见前,应当与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就案件管辖、违法事实、处罚必要性、证据转化等进行沟通。 第七条 刑事案件管辖地与外汇违法行为发生地不一致,或者难以确定有管辖权的外汇管理部门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商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由该外汇管理部门报请指定管辖,人民检察院据此提出检察意见。 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检察机关所在地无对应的外汇管理部门的,可层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商同级外汇管理部门确定管辖。 第八条 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向上级外汇管理部门提出检察意见的,应当层报与该外汇管理部门同级的人民检察院决定并提出。 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向异地外汇管理部门提出检察意见的,应当书面征求外汇管理部门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意见。外汇管理部门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以内书面回复是否同意提出检察意见并说明理由。意见不一致的,层报共同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 第九条 人民检察院移送行刑反向衔接案件,应当制作《检察意见书》,连同下列材料一并移送外汇管理部门: (一)不起诉决定书; (二)证明外汇违法事实以及影响行政处罚裁量的证据及清单; (三)被不起诉人配合行政执法工作告知书; (四)与案件相关的其他法律文书。 第十条 外汇管理部门接收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件材料后,应当签收登记。材料齐全的,应当履行立案审批程序;材料不齐的,应当及时商人民检察院予以补充。 第十一条 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对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件材料进行全面审查。 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以及相关执法办案机关在移送案件前依法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外汇管理部门可以作为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据使用。 对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依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外汇管理部门可以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分析判断是否作为证据使用。 第十二条 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一)外汇违法行为事实清楚,据以定性和处罚的证据客观、充分,调查取证程序合法,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外汇违法行为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或者处罚依据不足的,或者具有其他案件终结情形的,作出案件终结决定; (四)有新的证据证明被不起诉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进行调查或者侦查,并反馈移送案件的人民检察院。 第十三条 外汇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检察意见书》之日起九十日以内,将处理结果或者办理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作出处理决定的,附相关法律文书;尚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回复办理情况,并在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后,及时回复人民检察院。 第十四条 对于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扣押在案的涉案外汇违法行为违法所得,外汇管理部门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决定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做好与外汇管理部门的衔接工作。 第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持续跟踪检察意见后续处理情况,存在分歧的,应当与外汇管理部门进行沟通。 外汇管理部门收到《检察意见书》后具有不予回复、不予行政立案、无正当理由不予行政处罚等违法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督促其纠正。 第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外汇行刑反向衔接案件中,发现其他未被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的外汇违法行为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外汇违法行为有待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可以作为违法线索移送外汇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与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案件会商、联席会议、同堂培训等协作机制,相互通报行刑反向衔接案件移送及查处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加强日常沟通联络。 第十八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26-10-20/shanghai/2026/1020/255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