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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15/zhejiang/2026/1015/24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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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指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金融工作的重要论述,进一步健全外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反向衔接工作机制,依法惩治外汇违法行为,维护国家外汇市场秩序和经济金融安全,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指引》,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6年8月24日 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指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健全外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反向衔接工作机制,依法惩治外汇违法行为,维护国家外汇市场秩序和经济金融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决定不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被不起诉人违反外汇管理规定,实施外汇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提出检察意见,移送外汇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并对案件处理情况进行跟踪督促。 第三条 开展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工作,遵循严格依法、客观公正、过罚相当、协同高效的原则,形成对外汇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闭环惩戒。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应当制作告知书,书面告知被不起诉人可能移送外汇管理部门处理,被不起诉人应当主动配合外汇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向外汇管理部门移送的行刑反向衔接案件,原则上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外汇管理部门有管辖权; (二)被不起诉人主体适格; (三)有证据证明被不起诉人存在外汇违法行为; (四)依照外汇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五)没有超过行政处罚时效; (六)被不起诉人未因同一违法行为受到外汇管理部门行政处罚。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意见前,应当与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就案件管辖、违法事实、处罚必要性、证据转化等进行沟通。 第七条 刑事案件管辖地与外汇违法行为发生地不一致,或者难以确定有管辖权的外汇管理部门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商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由该外汇管理部门报请指定管辖,人民检察院据此提出检察意见。 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检察机关所在地无对应的外汇管理部门的,可层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商同级外汇管理部门确定管辖。 第八条 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向上级外汇管理部门提出检察意见的,应当层报与该外汇管理部门同级的人民检察院决定并提出。 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向异地外汇管理部门提出检察意见的,应当书面征求外汇管理部门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意见。外汇管理部门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以内书面回复是否同意提出检察意见并说明理由。意见不一致的,层报共同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 第九条 人民检察院移送行刑反向衔接案件,应当制作《检察意见书》,连同下列材料一并移送外汇管理部门: (一)不起诉决定书; (二)证明外汇违法事实以及影响行政处罚裁量的证据及清单; (三)被不起诉人配合行政执法工作告知书; (四)与案件相关的其他法律文书。 第十条 外汇管理部门接收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件材料后,应当签收登记。材料齐全的,应当履行立案审批程序;材料不齐的,应当及时商人民检察院予以补充。 第十一条 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对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件材料进行全面审查。 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以及相关执法办案机关在移送案件前依法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外汇管理部门可以作为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据使用。 对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依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外汇管理部门可以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分析判断是否作为证据使用。 第十二条 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一)外汇违法行为事实清楚,据以定性和处罚的证据客观、充分,调查取证程序合法,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外汇违法行为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或者处罚依据不足的,或者具有其他案件终结情形的,作出案件终结决定; (四)有新的证据证明被不起诉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进行调查或者侦查,并反馈移送案件的人民检察院。 第十三条 外汇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检察意见书》之日起九十日以内,将处理结果或者办理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作出处理决定的,附相关法律文书;尚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回复办理情况,并在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后,及时回复人民检察院。 第十四条 对于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扣押在案的涉案外汇违法行为违法所得,外汇管理部门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决定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做好与外汇管理部门的衔接工作。 第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持续跟踪检察意见后续处理情况,存在分歧的,应当与外汇管理部门进行沟通。 外汇管理部门收到《检察意见书》后具有不予回复、不予行政立案、无正当理由不予行政处罚等违法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督促其纠正。 第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外汇行刑反向衔接案件中,发现其他未被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的外汇违法行为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外汇违法行为有待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可以作为违法线索移送外汇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与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案件会商、联席会议、同堂培训等协作机制,相互通报行刑反向衔接案件移送及查处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加强日常沟通联络。 第十八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26-10-16/jiangxi/2026/1016/31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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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德阳市分局成功举办“德汇青年”讲堂暨“德汇先锋 强基固本”专题培训活动。活动聚焦政治引领、业务赋能与纪律作风,通过“三个强化”全面提升辖区外汇干部队伍履职能力。 一是强化政治引领,筑牢忠诚根基。市分局副局长作动员讲话,深刻阐述“德汇先锋”的责任内涵,明确将“强基固本”作为提升履职能力的核心抓手,强调全体外汇干部要始终坚持党对外汇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把讲政治贯穿于业务全过程;要时刻绷紧依法行政这根弦,严守纪律底线,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以高度的政治自觉维护外汇市场健康稳定,将“德汇先锋”称号转化为服务大局的实际行动。 二是强化业务赋能,锤炼过硬本领。活动设置两场高质量专题授课。首场课程聚焦《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党员先锋业务骨干从制度沿革、核心章节到监督责任、实务查证方法进行了逐层拆解,帮助学员搭建起清晰完整的外汇管理认知框架;第二场课程围绕国际收支统计,以“从零基础看懂国家涉外经济总账本”为题,深入浅出地解析了宏观数据背后的经济逻辑。通过“政策+实务”的双重讲解,有效提升了干部懂政策、精实务、善服务的综合素养。 三是强化机制建设,激发队伍活力。此次培训采用“领导点题+骨干授课+全员互动”的模式,不仅是一次业务知识的“充电蓄能”,更是一次凝聚共识的动员部署。活动进一步明确了“德汇青年”成长路径,激励广大干部在复杂多变的外汇管理环境中敢于担当、善于作为。下一步,德阳市分局将持续深化“德汇先锋”品牌建设,常态化开展此类练兵活动,推动党建与业务同频共振,努力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作风优良、业务精湛的外汇管理铁军,为辖区外汇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人才支撑。 2026-10-12/sichuan/2026/1012/32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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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安市成功落地辖内首笔绿色外债试点业务,指导中国银行广安分行为一家低碳转型企业办理绿色外债登记。 建库筛选,夯实项目基础。市分局联合相关部门,严格对标绿色产业目录,全面摸排辖区重点企业。经科学评估与筛选,建立动态更新的绿色外债试点项目库,实施分类管理,确保政策资源精准投向优质绿色项目,为业务落地筑牢根基。入户辅导,提升服务质效。坚持主动服务,由局领导带队下沉一线。针对入库企业需求,开展“一对一”精准辅导,面对面解读政策要点,全流程指导跨境融资操作。推动外汇服务从“企业找政策”向“政策送上门”转变,切实降低企业试错成本。三方联动,加速业务落地。构建“外汇局-银行-企业”协同机制。外汇局强化政策指导,银行优化办理流程,企业规范材料报送。三方高效配合,打通业务堵点,推动首笔绿色外债从意向对接到登记完成全程提速,确保政策红利快速转化为发展实效。 下一步,广安市分局将持续深化绿色外债试点应用,拓展政策惠及范围,助力全市外向型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6-10-14/sichuan/2026/1014/32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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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外汇领域改革创新措施更好地在县域落地见效,进一步提升银行机构县域外汇服务能力,近日,眉山市分局举办“县域外汇服务能力提升培训班”。培训共分五期,聚焦简政放权、便企利民、监管要求、业务规范,着力打通县域外汇服务“最后一公里”。 培训以政策框架为统领,以资本项目风险分析和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审核为重点,以个人购汇便利化场景和贸易新业态为延伸,结合外汇管理现状及改革试点政策解读,突出县域外汇业务实操性,帮助参训人员准确把握政策要求,提高外汇为民、合规经营和风险防控三大意识。培训对象包括辖内10家涉外银行市分行及县域26家结售汇业务网点59名外汇业务骨干,实现常见业务、经办人员“双百覆盖”。 下一步,眉山市分局将持续深化外汇领域“放管服”改革,推动银行增强靠前服务意识,优化县域外汇服务供给,切实将金融为民、便民利民落到实处。 2026-10-16/sichuan/2026/1016/32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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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咸阳市分局紧扣“诚实守信 利企惠民”的活动主题,统筹部署、多点发力、精准赋能,立足辖区涉外经济发展实际,扎实开展诚信兴商宣传系列活动。 咸阳市分局联合咸阳市银行外汇和跨境人民币业务展业自律机制发布宣传长图,组织银行进企入校、举办宣传沙龙,打通线上线下宣传阵地,多维度开展宣传,坚持宣传方式场景化、宣传内容口袋化,实现“精准滴灌、精细渗透”。全辖累计开展现场宣传活动33场次,发放宣传资料3315份,覆盖总人数达到6253人次,有效提升市场主体的诚信合规意识,营造“越诚信 越便利”的用汇环境。 下一步,咸阳市分局将持续优化宣传机制,将诚信兴商宣传活动融入日常履职过程,实现宣传教育常态化、长效化,切实提升宣传效能。 2026-10-16/shaanxi/2026/1016/24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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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26年6月末中国外债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李斌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您如何评价2026年二季度我国外债情况? 答:2026年二季度,我国外债形势总体平稳。一是外债规模小幅上升。2026年6月末,我国全口径(含本外币)外债余额为24982亿美元,较2026年3月末增长861亿美元,增幅4%,主要是受跨境贸易较为活跃等因素影响,企业贸易信贷、关联公司间贷款等均有增长。二是外债币种结构有所优化,期限结构基本稳定。2026年6月末,本币外债占56%,较2026年3月末上升1个百分点;中长期外债占41%,与3月末持平。 2026-10-16/xizang/2026/1016/16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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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26年6月末中国外债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李斌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您如何评价2026年二季度我国外债情况? 答:2026年二季度,我国外债形势总体平稳。一是外债规模小幅上升。2026年6月末,我国全口径(含本外币)外债余额为24982亿美元,较2026年3月末增长861亿美元,增幅4%,主要是受跨境贸易较为活跃等因素影响,企业贸易信贷、关联公司间贷款等均有增长。二是外债币种结构有所优化,期限结构基本稳定。2026年6月末,本币外债占56%,较2026年3月末上升1个百分点;中长期外债占41%,与3月末持平。 2026-09-29/sichuan/2026/0929/32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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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5日,外汇局铜仁市分局联合农业银行铜仁市分行走访辖内抹茶出口龙头企业。针对企业在布局海外销售网络方面的外汇政策需求,调研组现场开展政策宣讲与业务答疑,并协调银行提供针对性跨境结算方案,帮助企业解决涉外业务发展中的实际困难。 2026-10-16/guizhou/2026/1016/21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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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026年上半年中国国际收支报告》 2026-09-29/sichuan/2026/0929/329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