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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引导涉外企业牢固树立汇率风险中性理念,持续提升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水平,9月23日,外汇局宁波市分局组织开展“汇率避险·阿拉同行”系列宣讲之“金秋聚势 汇通未来”外汇业务交流会。宁波近50家涉外企业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参会。 交流会上,外汇局宁波市分局业务专家围绕“适应汇率双向波动、加强汇率风险管理”作专题宣讲,从正确看待汇率波动、树立风险中性意识切入,系统阐释了汇率风险的成因分类与积极管理意义;从制度建设、合理分工、专业管理、团队培养、科学考核五个方面,讲解企业汇率风险管理体系的搭建要点,并结合远期结售汇、外汇期权等汇率避险工具,引导企业建立制度化汇率风险管理模式,运用套保工具减少汇率波动对企业经营的扰动。随后,宁波银行业务专家结合自身实践,就汇率风险管理的具体做法和探索进行了经验交流。 2026-10-08/ningbo/2026/1008/26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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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分局常态化走访外贸企业时,摸排到某郴州本土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因缺少厂房、房产等传统抵押物,常规融资渠道受阻的情况。郴州市分局立刻联动银行组建工作专班,畅通金融服务“直通车”,通过深入企业实地调研,为企业量身定制融资方案;全流程线上审批,一周实现千万元贷款直达企业;同时加大外汇收支便利化服务,简化企业后续业务办理手续,缩短办理时限,让企业资金周转压力得以极大缓解,企业运营效率显著提升,预估减少企业涉外经营成本20余万元。下阶段,郴州市分局将持续跟踪辖区企业出海需求,联动银行推出更多适配金融服务,助力本土外向型科创企业稳步拓展国际市场。 2026-10-08/hunan/2026/0921/30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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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国家发展改革委了解到,我国推出一系列政策举措,支持服务业扩能提质:在生产性服务业方面,推动研发设计、现代物流、软件信息等专业服务深度嵌入产业链供应链;在生活性服务业方面,全面推开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持续增加居民服务优质供给。与此同时,加强土地、金融等要素保障:推动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闲置房屋再利用,引导生产性服务业向工业园区集聚,优先保障养老托育等生活性服务业用地需求;发挥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作用,重点支持科技服务、物流运输等领域,以及文旅、体育等行业。今年上半年,我国服务业对经济增长贡献率达到66.1%,较上年同期提高5.9个百分点。 2026-10-08/dalian/2026/1008/28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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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6年9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4003亿美元,较8月末下降381亿美元,降幅为1.11%。 2026年9月,受全球宏观经济环境、主要经济体货币政策等因素影响,美元指数上涨,全球主要金融资产价格总体下跌。汇率折算和资产价格变化等因素综合作用,当月外汇储备规模下降。我国经济运行总体平稳、动能向新、结构向优,高质量发展取得新成效,有利于外汇储备规模保持基本稳定。 2026-10-08/ningbo/2026/1008/26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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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28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609/content_708211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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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28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609/content_708202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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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指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金融工作的重要论述,进一步健全外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反向衔接工作机制,依法惩治外汇违法行为,维护国家外汇市场秩序和经济金融安全,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指引》,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6年8月24日 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指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健全外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反向衔接工作机制,依法惩治外汇违法行为,维护国家外汇市场秩序和经济金融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决定不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被不起诉人违反外汇管理规定,实施外汇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提出检察意见,移送外汇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并对案件处理情况进行跟踪督促。 第三条 开展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工作,遵循严格依法、客观公正、过罚相当、协同高效的原则,形成对外汇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闭环惩戒。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应当制作告知书,书面告知被不起诉人可能移送外汇管理部门处理,被不起诉人应当主动配合外汇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向外汇管理部门移送的行刑反向衔接案件,原则上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外汇管理部门有管辖权; (二)被不起诉人主体适格; (三)有证据证明被不起诉人存在外汇违法行为; (四)依照外汇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五)没有超过行政处罚时效; (六)被不起诉人未因同一违法行为受到外汇管理部门行政处罚。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意见前,应当与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就案件管辖、违法事实、处罚必要性、证据转化等进行沟通。 第七条 刑事案件管辖地与外汇违法行为发生地不一致,或者难以确定有管辖权的外汇管理部门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商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由该外汇管理部门报请指定管辖,人民检察院据此提出检察意见。 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检察机关所在地无对应的外汇管理部门的,可层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商同级外汇管理部门确定管辖。 第八条 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向上级外汇管理部门提出检察意见的,应当层报与该外汇管理部门同级的人民检察院决定并提出。 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向异地外汇管理部门提出检察意见的,应当书面征求外汇管理部门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意见。外汇管理部门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以内书面回复是否同意提出检察意见并说明理由。意见不一致的,层报共同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 第九条 人民检察院移送行刑反向衔接案件,应当制作《检察意见书》,连同下列材料一并移送外汇管理部门: (一)不起诉决定书; (二)证明外汇违法事实以及影响行政处罚裁量的证据及清单; (三)被不起诉人配合行政执法工作告知书; (四)与案件相关的其他法律文书。 第十条 外汇管理部门接收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件材料后,应当签收登记。材料齐全的,应当履行立案审批程序;材料不齐的,应当及时商人民检察院予以补充。 第十一条 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对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件材料进行全面审查。 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以及相关执法办案机关在移送案件前依法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外汇管理部门可以作为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据使用。 对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依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外汇管理部门可以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分析判断是否作为证据使用。 第十二条 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一)外汇违法行为事实清楚,据以定性和处罚的证据客观、充分,调查取证程序合法,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外汇违法行为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或者处罚依据不足的,或者具有其他案件终结情形的,作出案件终结决定; (四)有新的证据证明被不起诉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进行调查或者侦查,并反馈移送案件的人民检察院。 第十三条 外汇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检察意见书》之日起九十日以内,将处理结果或者办理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作出处理决定的,附相关法律文书;尚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回复办理情况,并在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后,及时回复人民检察院。 第十四条 对于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扣押在案的涉案外汇违法行为违法所得,外汇管理部门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决定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做好与外汇管理部门的衔接工作。 第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持续跟踪检察意见后续处理情况,存在分歧的,应当与外汇管理部门进行沟通。 外汇管理部门收到《检察意见书》后具有不予回复、不予行政立案、无正当理由不予行政处罚等违法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督促其纠正。 第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外汇行刑反向衔接案件中,发现其他未被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的外汇违法行为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外汇违法行为有待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可以作为违法线索移送外汇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与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案件会商、联席会议、同堂培训等协作机制,相互通报行刑反向衔接案件移送及查处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加强日常沟通联络。 第十八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26-09-29/qinghai/2026/0929/20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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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6年6月末,我国全口径(含本外币)外债余额为170148亿元人民币(等值24982亿美元,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区、中国澳门特区和中国台湾地区对外负债,下同)。 从期限结构看,中长期外债余额为70124亿元人民币(等值10296亿美元),占41%;短期外债余额为100024亿元人民币(等值14686亿美元),占59%。短期外债余额中,与贸易有关的信贷占41%。 从机构部门看,广义政府外债余额为25937亿元人民币(等值3808亿美元),占15%;中央银行外债余额为7309亿元人民币(等值1073亿美元),占4%;银行外债余额为67931亿元人民币(等值9974亿美元),占40%;其他部门(含关联公司间贷款)外债余额为68971亿元人民币(等值10127亿美元),占41%。 从债务工具看,贷款余额为23611亿元人民币(等值3467亿美元),占14%;贸易信贷与预付款余额为32699亿元人民币(等值4801亿美元),占19%;货币与存款余额为36047亿元人民币(等值5292亿美元),占21%;债务证券余额为45563亿元人民币(等值6690亿美元),占27%;特别提款权(SDR)分配为3344亿元人民币(等值491亿美元),占2%;关联公司间贷款债务余额为19670亿元人民币(等值2888亿美元),占12%;其他债务负债余额为9214亿元人民币(等值1353亿美元),占5%。 从币种结构看,本币外债余额为95609亿元人民币(等值14038亿美元),占56%;外币外债余额(含SDR分配)为74539亿元人民币(等值10944亿美元),占44%。在外币登记外债余额中,美元债务占76%,欧元债务占9%,港币债务占6%,日元债务占4%,特别提款权和其他外币外债合计占比为5%。 附 名词解释及相关说明 关于外债期限结构分类。按照期限结构对外债进行分类,有两种分类方法。一是按照签约期限划分,即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外债为中长期外债,合同期限在一年或一年以下的外债为短期外债;二是按照剩余期限划分,即在签约期限划分的基础上,将未来一年内到期的中长期外债纳入到短期外债中。本新闻稿按签约期限划分中长期外债和短期外债。 与贸易有关的信贷是一个较广义的概念,除贸易信贷与预付款外,它还包括为贸易活动提供的其他信贷。从定义上看,与贸易有关的信贷包括贸易信贷与预付款、银行贸易融资、与贸易有关的短期票据等。其中,贸易信贷与预付款是指发生在中国大陆居民与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非居民之间,由货物交易的卖方和买方之间直接提供信贷而产生对外负债,即由于商品的资金支付时间与货物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时间不同而形成的债务。具体包括供应商(如境外出口商)为商品交易和服务直接提供信贷,以及购买者(如境外进口商)为商品和服务以及进行中(或准备承担)的工作预先付款;银行贸易融资是指第三方(如银行)向出口商或进口商提供的与贸易有关的贷款,如外国金融机构或出口信贷机构向买方提供的贷款。 附表:中国2026年6月末按部门划分的外债总额头寸 2026年6月末 2026年6月末 (亿元人民币) (亿美元) 广义政府 25937 3808 短期 507 74 货币与存款 0 0 债务证券 507 74 贷款 0 0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0 0 长期 25430 3734 SDR分配 0 0 货币与存款 0 0 债务证券 22499 3303 贷款 2931 431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0 0 中央银行 7309 1073 短期 3308 486 货币与存款 1537 226 债务证券 1771 260 贷款 0 0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0 0 长期 4001 587 SDR分配 3344 491 货币与存款 0 0 债务证券 0 0 贷款 0 0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657 96 其他接受存款公司 67931 9974 短期 52077 7646 货币与存款 29442 4323 债务证券 7228 1061 贷款 14667 2153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740 109 长期 15854 2328 货币与存款 4150 609 债务证券 9044 1328 贷款 2606 383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54 8 其他部门 49301 7239 短期 40198 5902 货币与存款 893 131 债务证券 753 111 贷款 1402 206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32127 4717 其他债务负债 5023 737 长期 9103 1337 货币与存款 25 4 债务证券 3760 552 贷款 2006 295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572 84 其他债务负债 2740 402 直接投资:公司间贷款 19670 2888 直接投资企业对直接投资者的债务负债 10888 1599 直接投资者对直接投资企业的债务负债 1710 251 对关联企业的债务负债 7072 1038 外债总额头寸 170148 24982 注:1. 本表按签约期限划分长期、短期外债。 2. 本表统计采用四舍五入法。 2026-09-29/qinghai/2026/0929/20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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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我国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进出口规模51179亿元。其中,货物和服务贸易出口28793亿元,进口22386亿元,顺差6407亿元。从服务贸易主要项目看,旅行服务进出口规模1731亿元,运输服务进出口规模1532亿元,其他商业服务进出口规模1437亿元,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进出口规模693亿元。 按美元计值,2026年8月,我国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出口4243亿美元,进口3299亿美元,顺差944亿美元。(完) 中国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 2026年8月 项目 按人民币计值 (亿元) 按美元计值 (亿美元) 货物和服务贸易差额 6407 944 贷方 28793 4243 借方 -22386 -3299 1.货物贸易差额 7890 1163 贷方 26341 3881 借方 -18451 -2719 2.服务贸易差额 -1483 -218 贷方 2452 361 借方 -3935 -580 2.1加工服务差额 53 8 贷方 78 12 借方 -25 -4 2.2维护和维修服务差额 47 7 贷方 104 15 借方 -57 -8 2.3运输差额 -392 -58 贷方 570 84 借方 -962 -142 2.4旅行差额 -1100 -162 贷方 315 46 借方 -1416 -209 2.5建设差额 82 12 贷方 131 19 借方 -50 -7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差额 -34 -5 贷方 27 4 借方 -61 -9 2.7金融服务差额 0 0 贷方 26 4 借方 -26 -4 2.8知识产权使用费差额 -186 -27 贷方 72 11 借方 -258 -38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差额 64 9 贷方 378 56 借方 -314 -46 2.10其他商业服务差额 4 1 贷方 721 106 借方 -716 -106 2.11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差额 -11 -2 贷方 20 3 借方 -30 -4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货物和服务差额 -10 -1 贷方 10 1 借方 -20 -3 注: 1. 本表所称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货物和服务口径一致,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交易。月度数据为初步数据,可能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季度数据不一致。 2. 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按美元编制,当月人民币计值数据由美元数据按月均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折算得到。 3. 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指标解释: 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进出口,与国际收支平衡表的口径相同。 1.货物贸易: 指经济所有权在我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转移的货物进出口。贷方记录货物出口,借方记录货物进口。货物账户数据主要来源于企业调查,该数据与海关统计存在以下主要区别:一是国际收支中的货物只记录所有权发生了转移的货物(如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等贸易方式的货物),所有权未发生转移的货物(如来料加工或出料加工贸易)不纳入货物统计,而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二是计价方面,国际收支统计要求进出口货值均按离岸价格记录,海关出口货值为离岸价格,但进口货值为到岸价格,因此国际收支统计从海关进口货值中调出国际运保费支出,并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三是补充了海关未统计的转手买卖下的货物净出口数据。 2.服务贸易:包括加工服务,维护和维修服务,运输,旅行,建设,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金融服务,知识产权使用费,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其他商业服务,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以及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贷方记录我国提供的服务,即服务出口;借方记录我国接受的服务,即服务进口。 2.1加工服务:又称“对他人拥有的实物投入的制造服务”,指货物的所有权没有在所有者和加工方之间发生转移,加工方仅提供加工、装配、包装等服务,并从货物所有者处收取加工服务费用。贷方记录我国居民为非居民拥有的实物提供的加工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加工服务。 2.2维护和维修服务:指居民或非居民向对方所拥有的货物和设备(如船舶、飞机及其他运输工具)提供的维修和保养工作。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维护和维修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维护和维修服务。 2.3运输:指将人和物体从一地点运送至另一地点的过程以及相关辅助和附属服务,以及邮政和邮递服务。贷方记录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借方记录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 2.4旅行:指旅行者在其作为非居民的经济体旅行期间消费的物品和购买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在我国境内停留不足一年的非居民以及停留期限不限的非居民留学人员和就医人员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境外旅行、留学或就医期间购买的非居民货物和服务。 2.5建设服务:指建筑形式的固定资产的建立、翻修、维修或扩建,工程性质的土地改良、道路、桥梁和水坝等工程建筑,相关的安装、组装、油漆、管道施工、拆迁和工程管理等,以及场地准备、测量和爆破等专项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在经济领土之外提供的建设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在我国经济领土内接受的非居民建设服务。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指各种保险服务,以及同保险交易有关的代理商的佣金。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 2.7金融服务:指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但不包括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项目所涉及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 2.8知识产权使用费: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经许可使用无形的、非生产/非金融资产和专有权以及经特许安排使用已问世的原作或原型的行为。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知识产权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使用的非居民知识产权服务。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的通信服务以及与计算机数据和新闻有关的服务交易,但不包括以电话、计算机和互联网为媒介交付的商业服务。贷方记录本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借方记录本国居民接受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 2.10其他商业服务: 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其他类型的服务,包括研发服务,专业和管理咨询服务,技术、贸易相关等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其他商业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其他商业服务。 2.11个人、文化娱乐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与个人、文化和娱乐有关的服务交易,包括视听和相关服务(电影、收音机、电视节目和音乐录制品),其他个人、文化娱乐服务(健康、教育等)。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相关服务。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货物和服务:指在其他货物和服务类别中未包括的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和购买的各项货物和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购买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 2026-09-29/qinghai/2026/0929/20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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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持续优化境外来华人员便利化服务,规范外币代兑机构运营管理。玉树州分局赴曲麻莱县调研指导外币代兑点工作。 调研组通过现场查看、面对面交流、业务询问等方式,重点检查代兑点业务标识张贴、外汇牌价公示、业务台账建立、外币现钞备付等基础工作落实情况,详细了解代兑点酒店经营、内控管理、人员培训、业务联动等运行现状,细致询问代兑点在业务开展中存在的困难问题。 调研过程中,调研组向代兑点及农业银行治多支行详细宣讲外汇便利化政策,强调外汇管理相关政策规定。要求代兑点及签约银行重点做好四方面工作,一是持续压实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外汇管理要求,精准传达外汇便利化政策,合规开展个人结售汇等业务,充分满足社会公众金融服务需求。二是严守外汇合规底线,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加强人员业务培训和管理,持续提升业务能力,同时加强骗汇、非法买卖外汇、个人分拆等外汇领域违规行为监测,筑牢属地外汇安全防线。三是立足金融“五篇大文章”工作部署,从账户开立、信贷投放、政策宣传等方面持续提升对绿色有机、手工艺品、游客等重点群体的金融服务水平,助力曲麻莱县绿色有机产业和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四是强化信息报送,加强与地方政府、玉树州分局的沟通对接,反映业务办理成效,及时反馈业务开展中面临的难题。 下一步,玉树州分局将持续强化外币代兑机构常态化监管,健全“调研+指导+督导”闭环管理机制,压实签约银行管理责任,加强业务培训和政策宣传,不断提升辖内外币代兑服务规范化水平,以优质跨境金融服务助力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6-09-24/qinghai/2026/0924/207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