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进一步助力县域特色农业扬帆出海,国家外汇管理局保山市分局(以下简称保山市分局)以昌宁县落地云南省首个出口茶叶“大基地”为契机,立足茶产业特色,深化“党建+N”融合工作模式,紧扣便利、融资和政策协同三大抓手,为茶叶出海注入强劲动能。 “党建+便利化”,跨境结算驶入“快车道”。针对茶叶出口批次多、频次高、外汇收支频繁的行业特点,保山市分局联合试点银行组建“外汇服务先锋队”,通过主动上门摸排走访,于2026年8月首次将1家茶叶出口企业纳入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指导银行优化业务办理流程、简化单证审核,大幅提升茶企贸易外汇收支结算效率,为茶叶出口涉外资金周转按下“加速键”。 “党建+科技助融”,精准赋能产业提质。保山市分局大力推广跨境金融服务平台,引导茶企活用外汇科技红利,为茶产业稳产提质、出口拓市注入金融“活水”。昌宁某本土茶业出口龙头企业,每年春茶收购旺季都需要大量资金用于鲜叶采购,今年该企业计划引进CTC红碎茶生产线扩大产能,资金需求迫切,但因缺乏足值抵押物,融资一度受阻。企业在了解到跨境金融服务平台后,线上向银行发起融资申请,银行运用“跨境金融服务平台+科创贷”模式为其提供授信支持。借助信贷资金,企业足额兑付茶农鲜叶货款,稳住生产产能,同步引进先进生产设备,完成红碎茶加工升级。 “党建+政策协同”,叠加效应加速释放。立足地方茶产业发展布局,保山市分局以党建与业务融合为纽带,推动外汇政策与茶叶出口“大基地”建设同频共振、协同发力。在推动各项外汇惠企政策红利精准直达经营主体的同时,全方位赋能“大基地”提质扩容、规范发展,通过释放产业集聚优势与外汇政策赋能的、叠加效应,推动形成“越诚信越便利”的茶叶出口良性发展氛围。 2026-10-08/yunnan/2026/1008/1647.html
-
2026年6月末,我国对外金融资产121804亿美元,对外负债83555亿美元,对外净资产38249亿美元。 在对外金融资产中,直接投资资产35849亿美元,证券投资资产21572亿美元,金融衍生工具资产515亿美元,其他投资资产26005亿美元,储备资产37863亿美元,分别占对外金融资产的29%、18%、0.4%、21%和31%;在对外负债中,直接投资负债41700亿美元,证券投资负债26232亿美元,金融衍生工具负债218亿美元,其他投资负债15404亿美元,分别占对外负债的50%、31%、0.3%和18%。 按SDR计值,2026年6月末,我国对外金融资产89819亿SDR,对外负债61614亿SDR,对外净资产28205亿SDR。 为便于社会各界解读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分析小组同时发布《2026年上半年中国国际收支报告》。(完) 2026年6月末中国国际投资头寸表(概览表) 项目 行次 期末头寸 (亿美元) 期末头寸 (亿SDR) 净头寸 1 38249 28205 资产 2 121804 89819 1 直接投资 3 35849 26436 1.1 股权 4 30329 22365 1.2 债务工具 5 5521 4071 1.a 金融部门 6 5131 3784 1.1.a 股权 7 4883 3601 1.2.a 债务工具 8 248 183 1.b 非金融部门 9 30718 22652 1.1.b 股权 10 25445 18764 1.2.b 债务工具 11 5273 3888 2 证券投资 12 21572 15908 2.1 股权 13 13051 9624 2.2 债券 14 8521 6284 3 金融衍生工具 15 515 379 4 其他投资 16 26005 19176 4.1 其他股权 17 100 73 4.2 货币和存款 18 6059 4468 4.3 贷款 19 10152 7486 4.4 保险和养老金 20 367 271 4.5 贸易信贷 21 7636 5631 4.6 其他 22 1690 1246 5 储备资产 23 37863 27921 5.1 货币黄金 24 3037 2240 5.2 特别提款权 25 551 407 5.3 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储备头寸 26 110 81 5.4 外汇储备 27 34163 25192 5.5 其他储备资产 28 2 2 负债 29 83555 61614 1 直接投资 30 41700 30750 1.1 股权 31 38812 28621 1.2 债务工具 32 2888 2130 1.a 金融部门 33 2371 1748 1.1.a 股权 34 2120 1563 1.2.a 债务工具 35 251 185 1.b 非金融部门 36 39329 29002 1.1.b 股权 37 36692 27057 1.2.b 债务工具 38 2637 1945 2 证券投资 39 26232 19344 2.1 股权 40 19543 14411 2.2 债券 41 6690 4933 3 金融衍生工具 42 218 161 4 其他投资 43 15404 11359 4.1 其他股权 44 0 0 4.2 货币和存款 45 5293 3903 4.3 贷款 46 3467 2556 4.4 保险和养老金 47 332 245 4.5 贸易信贷 48 4801 3540 4.6 其他 49 1021 753 4.7 特别提款权 50 491 362 说明:1.本表记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2.净头寸是指资产减负债,“+”表示净资产,“−”表示净负债。 3.SDR计值的数据,是由当季以美元计值的数据通过SDR兑美元季末汇率折算得到。 4.《国际投资头寸表》采用修订机制,最新数据以国家外汇管理局官方网站“统计数据”栏目中的数据为准。 2026-09-29/qinghai/2026/0929/2087.html
-
2026年6月末,我国银行业对外金融资产21443亿美元,对外负债14726亿美元,对外净资产6717亿美元,其中,人民币净负债754亿美元,外币净资产7470亿美元。 在银行业对外金融资产中,分工具看,存贷款资产11694亿美元,债券资产6676亿美元,股权等其他资产3073亿美元,分别占银行业对外金融资产的55%、31%和14%。分币种看,人民币资产7077亿美元,美元资产9833亿美元,其他币种资产4533亿美元,分别占33%、46%和21%。从投向部门看,投向境外银行部门10841亿美元,占比51%;投向境外非银行部门10602亿美元,占比49%。 在银行业对外负债中,分工具看,存贷款负债7472亿美元,债券负债2390亿美元,股权等其他负债4865亿美元,分别占银行业对外负债的51%、16%和33%。分币种看,人民币负债7831亿美元,美元负债2784亿美元,其他币种负债4111亿美元,分别占比53%、19%和28%。从来源部门看,来自境外银行部门5216亿美元,占比35%;来自境外非银行部门9510亿美元,占比65%。(完) 2026-09-29/qinghai/2026/0929/2083.html
-
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6年8月,中国外汇市场(不含外币对市场,下同)总计成交26.28万亿元人民币(等值3.87万亿美元)。其中,银行对客户市场成交4.30万亿元人民币(等值0.63万亿美元),银行间市场成交21.99万亿元人民币(等值3.24万亿美元);即期市场累计成交7.66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13万亿美元),衍生品市场累计成交18.62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74万亿美元)。 2026年1-8月,中国外汇市场累计成交207.46万亿元人民币(等值30.21万亿美元)。 2026-10-08/yunnan/2026/1008/1648.html
-
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6年9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4003亿美元,较8月末下降381亿美元,降幅为1.11%。 2026年9月,受全球宏观经济环境、主要经济体货币政策等因素影响,美元指数上涨,全球主要金融资产价格总体下跌。汇率折算和资产价格变化等因素综合作用,当月外汇储备规模下降。我国经济运行总体平稳、动能向新、结构向优,高质量发展取得新成效,有利于外汇储备规模保持基本稳定。 2026-10-08/qinghai/2026/0929/2094.html
-
《2026年上半年中国国际收支报告》 2026-09-29/qinghai/2026/0929/2089.html
-
中国国际投资头寸表 2026-10-09/anhui/2026/1009/3343.html
-
关于印发《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指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金融工作的重要论述,进一步健全外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反向衔接工作机制,依法惩治外汇违法行为,维护国家外汇市场秩序和经济金融安全,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指引》,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6年8月24日 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指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健全外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反向衔接工作机制,依法惩治外汇违法行为,维护国家外汇市场秩序和经济金融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决定不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被不起诉人违反外汇管理规定,实施外汇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提出检察意见,移送外汇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并对案件处理情况进行跟踪督促。 第三条 开展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工作,遵循严格依法、客观公正、过罚相当、协同高效的原则,形成对外汇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闭环惩戒。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应当制作告知书,书面告知被不起诉人可能移送外汇管理部门处理,被不起诉人应当主动配合外汇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向外汇管理部门移送的行刑反向衔接案件,原则上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外汇管理部门有管辖权; (二)被不起诉人主体适格; (三)有证据证明被不起诉人存在外汇违法行为; (四)依照外汇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五)没有超过行政处罚时效; (六)被不起诉人未因同一违法行为受到外汇管理部门行政处罚。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意见前,应当与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就案件管辖、违法事实、处罚必要性、证据转化等进行沟通。 第七条 刑事案件管辖地与外汇违法行为发生地不一致,或者难以确定有管辖权的外汇管理部门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商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由该外汇管理部门报请指定管辖,人民检察院据此提出检察意见。 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检察机关所在地无对应的外汇管理部门的,可层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商同级外汇管理部门确定管辖。 第八条 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向上级外汇管理部门提出检察意见的,应当层报与该外汇管理部门同级的人民检察院决定并提出。 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向异地外汇管理部门提出检察意见的,应当书面征求外汇管理部门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意见。外汇管理部门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以内书面回复是否同意提出检察意见并说明理由。意见不一致的,层报共同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 第九条 人民检察院移送行刑反向衔接案件,应当制作《检察意见书》,连同下列材料一并移送外汇管理部门: (一)不起诉决定书; (二)证明外汇违法事实以及影响行政处罚裁量的证据及清单; (三)被不起诉人配合行政执法工作告知书; (四)与案件相关的其他法律文书。 第十条 外汇管理部门接收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件材料后,应当签收登记。材料齐全的,应当履行立案审批程序;材料不齐的,应当及时商人民检察院予以补充。 第十一条 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对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件材料进行全面审查。 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以及相关执法办案机关在移送案件前依法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外汇管理部门可以作为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据使用。 对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依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外汇管理部门可以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分析判断是否作为证据使用。 第十二条 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一)外汇违法行为事实清楚,据以定性和处罚的证据客观、充分,调查取证程序合法,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外汇违法行为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或者处罚依据不足的,或者具有其他案件终结情形的,作出案件终结决定; (四)有新的证据证明被不起诉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进行调查或者侦查,并反馈移送案件的人民检察院。 第十三条 外汇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检察意见书》之日起九十日以内,将处理结果或者办理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作出处理决定的,附相关法律文书;尚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回复办理情况,并在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后,及时回复人民检察院。 第十四条 对于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扣押在案的涉案外汇违法行为违法所得,外汇管理部门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决定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做好与外汇管理部门的衔接工作。 第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持续跟踪检察意见后续处理情况,存在分歧的,应当与外汇管理部门进行沟通。 外汇管理部门收到《检察意见书》后具有不予回复、不予行政立案、无正当理由不予行政处罚等违法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督促其纠正。 第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外汇行刑反向衔接案件中,发现其他未被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的外汇违法行为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外汇违法行为有待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可以作为违法线索移送外汇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与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案件会商、联席会议、同堂培训等协作机制,相互通报行刑反向衔接案件移送及查处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加强日常沟通联络。 第十八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26-10-09/anhui/2026/1009/3337.html
-
附件: 中国全口径外债情况表时间序列数据(2014年12月末以来) 2026-10-09/anhui/2026/1009/3345.html
-
见附件。 附件1:2026年中国外汇市场交易概况-以美元计价 附件2:2026年中国外汇市场交易概况-以人民币计价 2026-10-09/anhui/2026/1009/334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