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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储备资产 Official reserve assets html xlsx pdf 2026-08-07/en/2021/0203/20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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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储备资产 Official reserve assets 项目 Item 2026.01 2026.02 2026.03 2026.04 2026.05 2026.06 2026.07 2026.08 2026.09 2026.10 2026.11 2026.12 亿美元 100million USD 亿SDR 100million SDR 亿美元 100million USD 亿SDR 100million SDR 亿美元 100million USD 亿SDR 100million SDR 亿美元 100million USD 亿SDR 100million SDR 亿美元 100million USD 亿SDR 100million SDR 亿美元 100million USD 亿SDR 100million SDR 亿美元 100million USD 亿SDR 100million SDR 亿美元 100million USD 亿SDR 100million SDR 亿美元 100million USD 亿SDR 100million SDR 亿美元 100million USD 亿SDR 100million SDR 亿美元 100million USD 亿SDR 100million SDR 亿美元 100million USD 亿SDR 100million SDR 1. 外汇储备 Foreign currency reserves 33990.78 24597.67 34278.07 24933.77 33421.23 24639.84 34105.47 24857.91 34422.38 25148.72 34162.62 25191.76 34187.76 25070.26 2. 基金组织储备头寸 IMF reserve position 111.98 81.04 111.40 81.03 109.03 80.38 109.38 79.72 111.85 81.72 109.81 80.97 110.42 80.97 3. 特别提款权 SDRs 562.34 406.94 560.93 408.02 553.43 408.02 560.33 408.40 560.34 409.38 551.42 406.62 557.41 408.75 4. 黄金 Gold 3695.82 2674.51 3875.88 2819.30 3427.63 2527.02 3441.72 2508.51 3407.52 2489.51 3037.24 2239.68 3063.54 2246.53 7419万盎司 7419万盎司 7422万盎司 7422万盎司 7438万盎司 7438万盎司 7464万盎司 7464万盎司 7496万盎司 7496万盎司 7544万盎司 7544万盎司 7608万盎司 7608万盎司 5. 其他储备资产 Other reserve assets 1.89 1.37 0.65 0.47 -0.09 -0.07 0.27 0.20 3.77 2.75 2.09 1.54 -3.11 -2.28 合计 Total 38362.81 27761.53 38826.93 28242.59 37511.23 27655.19 38217.17 27854.74 38505.86 28132.08 37863.18 27920.57 37916.02 27804.23 注:自2016年4月1日起,除按美元公布官方储备资产外,增加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特别提款权(SDR)公布相关数据,折算汇率来源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网站,其中2026年1月USD/SDR=0.723657,2026年2月USD/SDR=0.727397,2026年3月USD/SDR=0.737251,2026年4月USD/SDR=0.728854,2026年5月USD/SDR=0.730592,2026年6月USD/SDR=0.737407,2026年7月USD/SDR=0.733311。 2026-08-07/safe/2026/0206/271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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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储备资产 Official reserve assets html xlsx pdf 2026-08-07/safe/2026/0205/271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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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形资产(含知识产权)所有权转让外汇管理方式的政策问答 2026-01-30/qingdao/2026/0130/30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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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资本项目行政许可服务指南(含附表) 2026-08-07/shandong/2026/0807/28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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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政策问答 2026-01-22/qingdao/2026/0122/30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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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07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608/content_707762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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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06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608/content_707757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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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推动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扩围提质的通知》(汇综发〔2026〕28号)明确河南省郑州市、洛阳市、开封市、南阳市、许昌市为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区域。为确保试点工作有序推进,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南省分局制定了《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南省分局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在本细则发布前已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南省分局关于开展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豫汇发〔2023〕24号)备案开展优质企业贸易收支便利化试点的银行,如拟参与本细则内规定的便利化业务,应在本细则正式实施前不少于20个工作日,按照本细则规定提交备案申请。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南省分局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实施细则 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南省分局 2026年6月30日 附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南省分局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实施细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开展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进一步便利经常项目外汇收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外汇资金结算 支持外贸稳定发展的通知》(汇发〔2025〕47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银行及其确定的优质企业开展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以下简称“便利化业务”),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审慎合规银行条件】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银行(以下简称审慎合规银行),可由在试点地区注册的审慎合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为本行的优质企业开展便利化业务: (一)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南省分局辖内注册经营的银行一级分行或地方性银行总行。 (二)具备完善的便利化业务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职责分工、业务授权、优质企业客户准入退出、便利化业务实施规范、风险业务清单、业务监测、可疑交易预警与报告、应急管理、内部监督等方面。 (三)配备外汇业务合规专职岗位和熟悉外汇业务政策的人员。 (四)近三年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原则上均在B(含)以上且至少两年为B+(含)以上。银行成立不满三年的,自成立以来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原则上均在B+(含)以上。 第四条【确定优质企业名单】 审慎合规银行应基于客户自愿原则,通过充分的展业尽调确定本行可参与便利化业务的优质企业名单。优质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参与便利化业务的实际需求。 (二)诚实守信、合规经营情况良好,资金收付及贸易信贷、贸易融资符合其生产经营实际。 (三)近两年未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处罚;成立不满两年的,自成立以来未被外汇局处罚。如企业已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近两年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持续为A类;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不满两年的,自登记以来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持续为A类。 (四)配备专人对本企业经常项目外汇收支业务进行管理,具备自证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及交易的真实性、逻辑性和合理性的能力,做到交易可追溯。 (五)在审慎合规银行持续办理经常项目外汇收支业务两年(含)以上,但以下企业可不作此年限要求: 1.实施财务集中管理的集团型企业内,除主办企业外的其他本地或异地成员企业; 2.获得国家或地方相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或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等,且在审慎合规银行持续办理经常项目外汇收支业务已满一年(含)的企业; 3.已纳入本行优质企业名单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或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向本行推荐的,且已由该平台代理或代办经常项目外汇收支业务两年(含)以上的企业; 4.因集团内部组织架构调整等原因,需要承接原优质企业全部经常项目外汇收支业务的企业; 5.确有必要纳入优质企业名单的企业(对确定此类企业为优质企业的,在按照本细则第十条报备时应作出专门说明)。 (六)审慎合规银行出于风险防范目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调整优质企业名单】 优质企业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审慎合规银行应自发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其自本行优质企业名单中移出: (一)企业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被外汇局降为B类或C类,或受到外汇局处罚且涉及一般情节、较重情节和严重情节的。 (二)企业存在涉嫌构造贸易、虚假贸易、提供虚假单证等异常情况。 (三)企业不配合外汇局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或审慎合规银行的展业尽调要求。 (四)审慎合规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便利化业务内容】 审慎合规银行为本行优质企业开展便利化业务,具体包括以下业务内容: (一)便利经常项目外汇资金收付。审慎合规银行可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原则为优质企业办理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对于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等项目外汇支出,可事后核验《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对于资金性质不明确的业务,审慎合规银行应要求企业提供相关单证。 (二)优化新型国际贸易结算。审慎合规银行可依据区域战略定位和行业特色,创新金融服务,为优质企业办理真实合规的新型国际贸易外汇收支。 (三)扩大贸易收支轧差净额结算范围。审慎合规银行可为优质企业与同一境外交易对手,开展以下情形的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的轧差净额结算: 1.与同一境外关联企业之间的一般贸易收支轧差净额结算; 2.货款与货物贸易运输相关费用、仓储费、维修费、赔偿等经常项下费用的收支轧差净额结算; 3.销售货款与相关销售返利之间的收支轧差净额结算; 4.运费、保费、清关费、速遣费、滞期费等运输相关费用之间的收支轧差净额结算; 5.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优质企业应合理安排轧差周期,及时结清应收应付款项,原则上每个季度轧差净额结算不少于1次。 (四)货物贸易超期限等特殊退汇业务免于事前登记。审慎合规银行可为优质企业办理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不含)以上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原路退回的货物贸易退汇业务,企业无须就上述业务到外汇局办理事前登记。 (五)优化服务贸易项下代垫或分摊业务管理。审慎合规银行可为优质企业办理其与境外交易对手间发生的服务贸易项下代垫或分摊业务。 (六)便利优质企业涉外员工薪酬用汇。允许审慎合规银行根据贸易便利化政策或高水平开放试点的优质企业提供的薪酬相关材料,为企业认定的涉外员工核定免审单金额,涉外员工个人在核定金额范围内可在银行办理购付汇或收结汇,免于提交单证。 审慎合规银行应为企业制定专属配套方案,向企业确认涉外员工名单、薪酬发放金额和周期等具体安排,提前审核相关材料,方便员工后续快速办理业务。同时,审慎合规银行应做好动态管理,持续更新员工范围及薪酬情况。 (七)简化优质跨国公司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手续。审慎合规银行为符合以下条件的跨国公司资金池主办企业和成员企业,办理经登记后的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业务时,可适用本细则第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便利化措施: 1.跨国公司资金池主办企业和成员企业原则上均是审慎合规银行确定的优质企业; 2.主办企业是财务公司或自身无贸易涉外收支的,可不为本款所称优质企业。 优质跨国公司办理经常项目轧差净额结算时,原则上每个自然月轧差净额结算不少于1次。 (八)外汇局允许的其他便利化业务。 第七条【便利化业务审核要求】 审慎合规银行为本行优质企业开展便利化业务,应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原则确认相关便利化业务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的真实性、合理性和逻辑性,并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和反逃税义务。 银行通过交易电子信息审核方式,为纳入优质企业的跨境电商、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等贸易新业态主体办理外汇资金结算的,应按照《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汇发〔2019〕13号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印发)等相关规定,具备客户身份识别、交易电子信息采集、真实性审核等条件,办理经常项目收支登记。 第八条【便利化业务申报要求】 审慎合规银行在开展便利化业务涉外收付款和境内收付款申报时,应在交易附言中注明“高水平便利试点”字样的同时,遵守以下要求: (一)办理贸易收支轧差净额结算业务时,应按涉外收支管理信息申报有关规定进行实际收付数据和还原数据申报。对实际收付款数据的申报,实际收付款数据不为零时,企业应通过办理实际对外收付款交易的银行进行申报,银行应将实际收付款信息交易编码申报在“999999-有实际资金收付的集中或轧差结算”项下。实际收付款数据为零时(轧差净额结算合计值为零),银行应虚拟一笔结算值为零的涉外付款,填写《境外汇款申请书》,收付款人名称均为该企业,交易编码申报在“999998-无实际资金收付的轧差结算”项下,“收款人常驻国家(地区)”为“中国”,其他必输项可视情况填报或填写“N/A”。银行应在实际对外收付款之日(轧差净额结算合计值为零时,为轧差结算日或会计结算日)(T)后的第1个工作日(T+1)中午12:00前,完成实际收付款数据的报送工作。 对还原数据的申报,企业在申报实际收付数据的当日,根据全收全支原则,向实际办理或记账处理对外收付款业务的银行提供还原数据的基础信息和申报信息。银行应在实际收付款之日(T)后的第1个工作日(T+1)中午12:00前,完成还原数据基础信息的报送工作;第5个工作日(T+5)前,完成还原数据申报信息的报送工作。申报单号码由发生实际收付款的银行编制,交易编码和交易附言按照实际交易性质填报。银行应将还原数据的“银行业务编号”填写为所对应的实际收付款数据的申报号码。银行应为企业提供申报渠道等基础条件,并负责将还原数据的基础信息和申报信息传送到外汇局。 (二)办理优质企业涉外员工薪酬用汇业务时,应在购/结汇备注栏标注“高水平便利试点薪酬”。 (三)办理优质企业超期限等特殊退汇业务时,应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特殊退汇+退汇业务类型(如超期限、非原路退回)”。 (四)办理服务贸易项下代垫或分摊业务时,应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服务费用代垫”。 第九条【便利化业务全流程管理要求】 审慎合规银行为本行优质企业开展便利化业务,应实施专项全流程管理: (一)了解优质企业主体信息、经营状况、内控管理等,分析判断优质企业的信用合规等情况,对于涉及本细则第四条第五款1至3项相关情形的还需开展针对性展业尽调;每年应对本行优质企业至少开展一次评估,并留存相关材料备查。 (二)跟踪市场环境变化,了解不同业务特征和流程,结合优质企业信用状况,持续优化审核方式。 (三)对优质企业便利化业务进行持续跟踪评估,动态调整优质企业名单;对便利化业务实施监测预警,及时发现、主动报告和处置异常或可疑情况,配合监督检查和核查。 第十条【便利化业务备案】 审慎合规银行在为本行优质企业开展便利化业务前,应向河南省分局报备准备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拟开展的便利化业务内容及对符合本细则的自评情况、内控制度、首批优质企业名单等。河南省分局自收到完整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于符合条件的银行出具同意开展便利化业务的书面备案文件。 审慎合规银行拟变更便利化业务内容的,应按照前款规定办理;拟变更内控制度或优质企业名单的,应在变更后、次月底前向河南省分局报告。 第十一条【便利化业务监管】 河南省分局依法对便利化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发现审慎合规银行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指导其暂停新增优质企业: (一)审慎合规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为B-及以下。 (二)近三年审慎合规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均为B。 (三)审慎合规银行存在未按规定办理便利化业务,主动开展或协助企业开展监管套利、空转套利、虚假交易、构造贸易等异常交易,或为企业开展上述异常交易转移资金或骗取融资提供便利的。 (四)审慎合规银行不配合外汇局工作。 审慎合规银行因出现前款(一)(二)情形暂停新增优质企业的,应在满足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基础上,重新向分局备案后,方可新增优质企业;因出现前款第(三)(四)项情形暂停新增优质企业后,应立即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并向河南省分局报备后,方可新增优质企业。 河南省分局发现审慎合规银行的外汇业务对河南地区跨境资金流动、金融稳定造成负面影响的,可暂停其开展便利化业务,并督促整改,审慎合规银行整改完成并向河南省分局报备后,方可继续开展便利化业务。 第十二条【定义】 本细则所指的“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包括经常项目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初次收入(跨境投资收益除外)和二次收入。本细则所指的“新型国际贸易”包括但不限于跨境电商、保税维修、新型离岸国际贸易等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本细则所称关联企业,是指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关系或重大影响关系的企业,主要包括母子公司关系、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控制或同时控制第三方、一方对另一方财务或经营决策过程具有参与权利并可施加一定影响等。 第十三条【参照适用】 注册在河南省郑州市、洛阳市、开封市、许昌市、南阳市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参照适用本细则。 第十四条【解释权】 本细则由河南省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施行时间】 本细则自2026年8月17日起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南省分局关于开展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豫汇发〔2023〕24号)不在河南省郑州市、洛阳市、开封市、许昌市、南阳市施行。 2026-07-02/henan/2026/0702/21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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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高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企业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水平,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南省分局制定了《河南省银行办理非金融企业外债签约(变更)登记业务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银行办理非金融企业外债签约(变更)登记业务实施细则 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南省分局 2026年6月29日 附件 河南省银行办理非金融企业外债签约(变更)登记业务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便利银行办理非金融企业外债签约(变更)登记,根据服务实体经济、有效防范风险的原则,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非金融企业是指注册在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选择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模式借用外债的非金融企业债务人(房地产企业、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除外),不含选择其他方式借用外债的非金融企业债务人。 第三条 非金融企业债务人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不得超过其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与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规定的计算公式计算,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等指标按现行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条 非金融企业债务人应在外债提款前(境内机构在境外发行债券的应在境外债券交割后15个工作日内)持以下材料到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南省分局辖内银行办理外债签约登记手续: (一)《非金融企业外债登记申请表(宏观审慎模式)》(必要时附书面说明)。 (二)外债合同或主要条款复印件(境外发行债券的,需提供认购协议或全球债券证书等证明材料)。 (三)上年度或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四)其他相关批准文件(发展改革部门审核登记文件,如有)。 (五)营业执照。 第五条 当事各方、币种、金额、期限、利率、借款用途和适用法律等外债合同主要条款发生变化的,非金融企业债务人应持以下材料到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南省分局辖内银行办理外债变更登记手续: (一)书面申请。 (二)原《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并出示相关业务登记凭证。 (三)变更事项的真实性证明材料。 第四条、第五条涉及的业务申请表(书)等应留存原件,其他材料可留存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第六条 银行办理外债登记前,应勤勉尽责,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审核非金融企业债务人主体资格,不得为房地产企业、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等办理外债登记。同时核实非金融企业债务人实际情况、申请信息与系统信息是否一致,不一致的需核实原因,待相关信息一致后再办理新的登记业务。 第七条 银行办理外债登记前,应查询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企业尚可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在系统显示的尚可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内为企业办理外债登记,并留存系统截图作为证明材料。 企业对尚可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提出异议的,银行应及时联系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在地分局或营业管理部(以下简称所在地外汇局)。所在地外汇局应按照《宏观审慎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表》复核企业是否超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如果确实未超上限,应及时指导银行为企业办理外债登记,并将加盖所在地外汇局行政印章的《宏观审慎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表》交给银行留存。 第八条 银行应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外债签约(变更)登记,打印《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和《业务登记凭证》并加盖银行业务印章后交给申请人。 第九条 对于境内非金融企业债务人向境内银行离岸部门借用的离岸贷款,视同外债管理。 第十条 以下情形不纳入外债规模管理,无需按照本实施细则办理外债登记: (一)除另有规定外,境内非金融企业涉及真实跨境贸易产生的贸易信贷(包括应付和预收)和从境外金融机构获取的贸易融资,以及除外债之外其他金融资产交易产生的对外应付款及相关息费等。 (二)对于境内上市公司外方股东认购其境内公开发行的可转债。 (三)自贸债。 第十一条 非金融企业债务人借用外债(含境外发债),原则上应将所涉资金调回境内使用。 第十二条 非金融企业债务人可自行与境内银行等金融机构或境外债权银行签订以锁定外债还本付息风险为目的,与汇率或利率相关的保值交易合同,并办理交割。签订保值交易合同、办理保值交易合同交割时,非金融企业债务人的交易对手方、办理交割款项汇出的银行等,应当确认该笔交易具备合法、清晰的实盘背景。 (一)非金融企业债务人获得的保值交易外汇收入,可直接到银行办理结汇或存入外债专用账户保留(国际收支申报时,无需填写相应外债业务编号)。 (二)非金融企业债务人可直接到银行购汇或使用自有外汇办理交割。 第十三条 非金融企业债务人可根据合同约定在偿还外债到期前5个工作日之内购汇或将自有外汇划入外债专用账户,金额不得超过下一期该笔外债应付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之和。 第十四条 银行所在地外汇局负责对辖内银行办理的外债签约(变更)登记进行统计监测和业务核查。如有疑问或发生重大事项和异常情况的,银行应及时向外汇局报告。 第十五条 其他未尽事宜,适用现行相关外汇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南省分局负责解释。 附表:1.非金融企业外债登记申请表(宏观审慎模式) 2.宏观审慎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表(外汇局版) 附表 2026-07-02/henan/2026/0702/217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