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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银行: 为进一步简政放权,丰富市场参与主体,促进外汇市场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现就调整境内金融机构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有关管理政策通知如下: 一、境内金融机构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取得即期结售汇业务资格和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取得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后,在满足银行间外汇市场相关业务技术规范条件下,可以成为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相应开展人民币对外汇即期和衍生产品交易,国家外汇管理局不实施银行间外汇市场事前入市资格许可。 金融机构应将本机构在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人民币对外汇即期和衍生产品交易的内部操作规程和风险管理制度送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备案。 二、金融机构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展人民币对外汇交易,应基于对冲代客和自身结售汇业务风险、在结售汇综合头寸限额内开展做市和自营交易、从事符合规定的自身套期保值等需要,并遵守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清算、信息等法规、规则及有关金融监管部门的规定。 三、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货币经纪公司(含分支机构),可以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展人民币对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外汇对外汇交易、外汇拆借等外汇管理规定的外汇经纪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不实施事前资格许可。货币经纪公司开展外汇经纪业务,应遵守银行间外汇市场有关法规、规则。 四、交易中心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应根据本通知要求,相应调整有关业务规则及系统,做好技术支持与服务工作。交易中心和上海清算所负责银行间人民币对外汇交易、清算的日常监控工作,发现异常交易、清算情况应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 五、金融机构应遵守职业操守和市场惯例,促进外汇市场自律管理和规范发展。 六、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国银行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展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交易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复〔2006〕6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推出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银行间外汇市场部分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12〕30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人民币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13〕46号)同时废止,其他文件中涉及银行间外汇市场准入管理规定的有关事项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即转发辖内金融机构。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4年12月5日 2015-04-30/guangdong/2015/0430/2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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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内各中心支局,增城市支局;广州地区政策性银行分行、国有商业银行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广东省分行,广州银行,东莞银行广州分行,平安银行广州分行、湛江市商业银行广州分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各外资银行广州分行: 《外币代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6号,以下简称《办法》)实施以来,辖内外币代兑机构不断改善外币兑换服务,较好地满足了境内外个人兑换外币的合理需求。随着经营外币兑换业务的兑换机构数量逐步增加,为进一步规范外币兑换市场秩序,加强对外币代兑机构的监督和管理,稳步提升外币兑换服务质量,现就有关事项及要求通知如下: 一、广州地区各外币代兑机构的授权银行应根据《办法》的规定,认真做好对授权外币代兑机构的人员培训、兑换业务管理、监督和业务数据上报等工作。 二、为及时掌握外币代兑机构的业务信息情况,广州地区各授权银行应每月填写《银行外币代兑机构业务情况汇总表》(见附件1),于月后10个工作日内分别以纸质和电子方式报送我分局国际收支处。 三、外汇局各中心支局(含增城市支局,下同)应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对辖属外币代兑业务授权银行及外币代兑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及时掌握本辖区外币代兑机构的情况。 四、外汇局各中心支局除每月负责统计填报附件1表格内容外,对于新增的外币代兑机构,还应填写《银行新增外币代兑机构基本情况表》(见附件2),两份报表的纸质和电子数据于月后15个工作日内报送我分局国际收支处。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我分局国际收支处联系,联系电话:020-83287957;传真电话:020-83288033。 附件:1.粤汇发[2010]9号附件1 2.粤汇发[2010]9号附件2 2013-02-16/guangdong/2013/0216/2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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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满足境外中央银行、货币当局、其他官方储备管理机构、国际金融组织以及主权财富基金(以下统称为境外中央银行类机构)投资境内银行间市场的实际需求,现就其在境内商业银行开立外汇账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境外中央银行类机构参与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和外汇市场交易,可凭投资境内银行间外汇市场的备案表或有关部门关于开展相关业务资金往来的复函,在境内银行开立境内外汇专用账户。账户性质代码为3400-境外机构/个人境内外汇账户。境外中央银行类机构参与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和外汇市场所涉及的相关外汇收支,均可凭支付指令通过其外汇专用账户直接办理。 二、境内银行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13]4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的通知》(汇发[2014]1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15]27号),完整、准确、及时地报送境外中央银行类机构的相关数据。 三、其他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9号)执行。 四、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尽快将本通知转发各分支机构。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联系人及电话:周海文010-68402366。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5年10月28日 2015-11-05/guangdong/2015/1105/1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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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提升外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同意,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研究草拟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请有关单位或个人于2026年4月17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意见,并附上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1.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gdjcxmglc@126.com;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广州市越秀区沿江西路137号1403室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外汇管理一处(邮编:510000),并在信封上注明“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意见”字样。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 2026年3月17日 2026-03-17/guangdong/2026/0317/31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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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外汇市场发展,推动市场对外开放,现就延长外汇交易时间和进一步引入合格境外主体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延长外汇交易时间。自2016年1月4日起,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系统每日运行时间延长至北京时间23:30,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及浮动幅度、做市商报价等市场管理制度适用时间相应延长。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对外公布北京时间16:30人民币兑美元即期询价成交价作为当日收盘价。 二、进一步引入合格境外主体。符合一定条件的人民币购售业务境外参加行经向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申请成为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后,可以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通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交易系统参与全部挂牌的交易品种。人民币购售业务交易品种包括即期、远期、掉期和期权,境外主体应在人民币购售业务项下依法合规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三、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上海清算所等市场中介和服务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5年12月21日 2015-12-24/guangdong/2015/1224/2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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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e-series Data of Cross-border Receipts and Payments by Non-banking Sectors Cross-border Receipts and Payments by Non-banking Sectors in 2026(by Region) Cross-border Receipts and Payments by Non-banking Sectors in 2025(by Region) Cross-border Receipts and Payments by Non-banking Sectors in 2024(by Region) Cross-border Receipts and Payments by Non-banking Sectors in 2023(by Region) Cross-border Receipts and Payments by Non-banking Sectors in 2022(by Region) Cross-border Receipts and Payments by Non-banking Sectors in 2021(by Region) Cross-border Receipts and Payments by Non-banking Sectors in 2020(by Region) 2026-09-15/en/2019/0919/15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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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结售汇数据时间序列 2026年银行结售汇数据(分地区) 2025年银行结售汇数据(分地区) 2024年银行结售汇数据(分地区) 2023年银行结售汇数据(分地区) 2022年银行结售汇数据(分地区) 2021年银行结售汇数据(分地区) 2020年银行结售汇数据(分地区) 2026-09-15/safe/2023/0215/223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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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省分局指导下,资阳市分局紧扣“稳外贸、促发展”主线,引导辖内银行落实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政策,成功落地区域首笔“经常项目轧差净额结算+服务贸易分摊”创新业务,标志着本市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取得双重突破。 精准筛选主体,压实试点责任。市分局将高水平开放试点作为深化外汇改革开放的关键抓手,试点启动前后两次召开银行联席会专题研讨。聚焦企业背景与收支需求,锁定中车资阳机车公司等头部出口企业为核心推广对象,指导银行吃透政策精髓,找准政企需求结合点,确保政策精准落地。 党建赋能攻坚,定制创新方案。市分局主动靠前,依托与中车资阳经营综合党支部的联学联建机制,邀请企业高管及财务、海外部门负责人召开政策宣讲会,从“海外工程、进出口+跨境资金”维度梳理痛点。通过量身定制综合服务方案,协助银行打通流程堵点,成功将频繁双向收付转化为“净额结算”,实现复杂服务贸易费用合规分摊,有效解决传统模式下资金占用高、手续繁琐等难题。 强化部门协同,筑牢合规防线。市分局主动对接市税务局,争取政策支持与认可。同时,就业务操作复杂、风控要求高等难点,向上汇报并获省分局悉心指导。该笔首单业务落地成效显著,实现“三降一升”:一是降低资金占用,释放流动资金;二是降低汇兑成本,精简结算笔数;三是降低管理负担,优化单证流程;四是提升周转效率,畅通跨境渠道,助力海外项目高效运转,获企业高度评价。 下一步,资阳市分局将持续发挥职能作用,总结推广首单经验,加大宣导力度,引导更多银行复制创新模式。同时,严密监测政策运行,严守风险底线,推动便利化红利转化为惠企实效,为区域外贸高质量发展贡献外汇力量。 2026-09-14/sichuan/2026/0914/32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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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与非居民签订的掉期合约,如何填报。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汇发〔2024〕8号)中第二部分具体报表及数据项的填报方法第(十)项金融衍生产品及雇员认股权、托管业务的填报方法(C01表、H01表和H02表): 对于与非居民签订的掉期合约,申报主体应将月内收到或支付的掉期合约已实现损益,填报在C01表“本月(现金)结算收/付款额(C0112/C0111)”项下;“本月末名义本金金额(C0118)”填报该合约基础资产的价值;“本月末头寸市值(C0116)”填报月末掉期合约的公允价值,即合约未来掉入和掉出头寸贴现值之间的差额。在掉期合约到期月,如涉及基础项目交割,申报主体应按交割时基础资产的市值,将掉入和掉出的基础项目填报在对应报表中。 2026-09-17/tianjin/2026/0917/31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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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德阳市首个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企业申报成功获批,企业顺利享受贸易便利化政策红利,涉外市场主体对此项便利化政策红利连连点赞。 深入一线摸实情,精准把脉企业“痛点”。广汉营管部在走访涉外企业时了解到,辖区机械零部件出口企业在传统外汇业务模式下,面临着“笔笔审单”的繁重流程——每收到一笔跨境货款,均要重复提交合同、发票、报关单等多套纸质材料;同一份出口合同项下多笔收付汇业务,企业需要多次往返银行办理,耗费大量时间人力。 汇银联动破难题,精准施策打通“堵点”。广汉营管部联合中国银行广汉支行主动上门,核验企业经营规模、出口资质、信用记录,依托企业长期合规经营、无不良信用的基础条件,为企业量身推进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申报工作。该企业成功成为德阳市首家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企业。获批后企业正式进入“单证简化+线上自主办理”业务通道,有效破解重复交单、流程繁琐的难题。 标本兼治建机制,转化成果做优“后半篇文章”。广汉营管部做实服务成效,督促辖内金融机构以该试点落地为契机,系统梳理政策推送不精准、惠企知晓度不足、服务对接不及时等短板弱项。同时,推动建立涉外企业常态化走访摸排机制,完善政策宣讲辅导、跨境人民币业务普及等配套服务,健全便利化改革与风险防控同步推进工作举措,保障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改革稳妥有序落地。 2026-09-16/sichuan/2026/0916/327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