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20年8月份银行结售汇和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王春英就2020年8月份外汇收支形势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2020年8月份我国外汇收支形势有何变化? 答:8月份我国外汇市场供求基本平衡。一是银行结售汇逆差38亿美元,同比收窄29%。综合考虑境外机构在银行间外汇市场的外汇买卖、银行外汇头寸变动等因素,外汇市场供求总体平衡。二是非银行部门跨境资金净流入127亿美元,处于近期较高水平。三是外汇储备规模稳中有升,8月末为31646亿美元,较7月末增加102亿美元。 主要渠道跨境资金流动继续呈现积极变化。一是货物贸易跨境收支顺差上升。8月,货物贸易跨境收支顺差同比增长1.1倍,其中货物贸易收入上升2.6%,支出减少3.1%。二是企业分红派息季节性高峰结束。8月,收益和经常转移结售汇逆差环比下降34%,主要是投资收益购汇减少39%。三是外资流入境内债券市场维持高位。8月,境外投资者净增持境内债券210亿美元,规模高于历史平均水平。 当前,外部环境中的不稳定、不确定因素依然较多,但我国制度优势显著,经济长期向好,市场空间广阔,发展韧性强大,将为我国外汇市场保持稳定提供根本性支撑。我国将逐步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有利于我国经常账户总体维持在合理区间。金融市场双向开放稳步推进,有助于跨境资本均衡流动。外汇市场发展更加成熟,交易行为理性有序,人民币汇率弹性增强,将继续发挥调节宏观经济和国际收支“自动稳定器”的作用。 2020-09-23/neimenggu/2020/0923/898.html
-
问题一:境内对外承包工程企业或其境外分公司等机构开立境外账户有什么要求? 答: 对外承包工程企业以自身名义在境外开立账户前,需到企业所在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开立境外账户后,需将开户银行、境外账户账号、账户币种等信息报企业所在外汇局备案。境外开户银行代码或名称、境外开户银行地址等境外账户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向企业所在外汇局报告。关闭境外账户的,应向企业所在外汇局报告,并将账户余额调回境内。 对外承包工程企业的境外分公司、项目部、办公室等机构在境外开立账户无需经外汇局登记。 问题二:境内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向工程所在国分公司、项目部、办公室等实体汇出工程款等费用,银行如何审单? 答: 银行应按照展业原则,审核对外承包工程合同、境内承包工程企业与其境外分公司、项目部、办公室等实体之间签订的资金安排协议、工程所在国相关资金(厂房、人工、采购设备等费用)预算表等,无需办理资本项目外汇登记,在确认交易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合理性后,为其按服务贸易交易办理相关工程款项汇出手续。上述业务国际收支申报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9年版)〉的通知》(汇发〔2019〕25号)相关规定办理。 问题三: 境内承包工程企业的境外分公司、项目部、办公室等实体在境外工程款结余如何汇回境内? 答: 银行应按照展业原则,审核公司相关财务计划、境外项目资金收支情况等材料,无需办理资本项目外汇登记,在确认交易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合理性后,为其按服务贸易交易办理相关工程款项入账手续。上述业务国际收支申报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9年版)〉的通知》(汇发〔2019〕25号)相关规定办理。 2020-09-18/neimenggu/2020/0918/895.html
-
为扎实做好外汇支持“六稳”“六保”工作,深入了解便利化措施在企业层面落实落地情况,2020年9月7日-9日,外汇局呼伦贝尔市中心支局分别在满洲里市、额尔古纳市、新右旗三个口岸地区组织召开涉外企业座谈会。30家涉外企业代表、外汇局呼伦贝尔市中心支局及满洲里市、额尔古纳市、新右旗支局的主管局长、相关人员参加座谈会。 座谈会上,4家涉外企业参会代表分别就2020年以来本企业涉外业务开展情况、外汇管理便利化措施落实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外汇政策诉求等进行交流发言。中心支局及支局同志对企业提出的政策疑问现场一一进行了解答,并详细解读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通知”的主要内容。 通过座谈,进一步畅通信息交流渠道,提升涉汇主体对便利化外汇政策的熟悉度,确保各项便利化改革政策红利及时有效惠及市场主体,更好地支持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0-09-25/neimenggu/2020/0925/901.html
-
为广泛普及外汇政策,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外汇局呼伦贝尔市中心支局借助2020年9月4日-8日举办的“第十六届中俄蒙经贸洽谈暨商品展销会”,开展外汇政策知识宣传活动。在展会现场,外汇局呼伦贝尔市中心支局选派擅长蒙语、俄语、英语的外汇业务骨干,走进中国展馆、俄罗斯展馆、蒙古国展馆、“一带一路”展馆、呼伦贝尔展馆等展馆,通过现场讲解、发放宣传册等形式,向俄罗斯、蒙古、巴基斯坦等外国友人深入宣传我国外汇政策,累计共发放宣传资料近700份,让广大参展市民和中俄蒙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的客商充分了解外汇政策法规和贸易投资便利化措施。通过本次外汇政策知识宣传,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奠定了良好基础,也为促进中俄蒙毗邻地区交流合作,建设“中俄蒙经济走廊”和“呼伦贝尔中俄蒙合作先导区”发挥了积极作用。 2020-09-24/neimenggu/2020/0924/900.html
-
为深入分析2020年通辽市外汇收支形势,研判下半年贸易投资变化趋势,扎实做好稳外资稳外贸工作,外汇局通辽市中心支局组织召开了通辽市外汇收支形势分析会议。商务局、海关、国际商会、银行与重点涉外企业代表30多人参会。会议主要就外汇收支形势,便利化政策落实、银企外汇业务开展中面临的困难与问题以及企业诉求等方面进行了深入交流。 2020-09-17/neimenggu/2020/0915/894.html
-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投资额度审批情况表(截至2020年8月31日) 2020-09-21/neimenggu/2020/0921/896.html
-
内地基金香港发行销售资金汇出入情况表2020.07 2020-09-16/neimenggu/2020/0916/893.html
-
2020年二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7804亿元,资本和金融账户逆差2443亿元,其中,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逆差1086亿元,储备资产增加1356亿元。 2020年上半年,我国经常账户顺差5453亿元,资本和金融账户逆差1668亿元,其中,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逆差2054亿元,储备资产减少393亿元。 按SDR计值,2020年二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805亿SDR,资本和金融账户逆差252亿SDR,其中,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逆差112亿SDR,储备资产增加140亿SDR。 按SDR计值,2020年上半年,我国经常账户顺差555亿SDR,资本和金融账户逆差169亿SDR,其中,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逆差215亿SDR,储备资产减少46亿SDR。 按美元计值,2020年二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1102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顺差1613亿美元,服务贸易逆差295亿美元,初次收入逆差225亿美元,二次收入顺差9亿美元。资本和金融账户逆差345亿美元,其中,资本账户逆差0.1亿美元,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逆差153亿美元,储备资产增加191亿美元。 按美元计值,2020年上半年,我国经常账户顺差765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顺差1844亿美元,服务贸易逆差766亿美元,初次收入逆差339亿美元,二次收入顺差25亿美元。资本和金融账户逆差234亿美元,其中,资本账户逆差1亿美元,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逆差292亿美元,储备资产减少59亿美元。 为便于社会各界解读国际收支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分析小组同时发布《2020年上半年中国国际收支报告》。(完) 2020年二季度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概览表) 项 目 行次 亿元 亿美元 亿SDR 1. 经常账户 1 7,804 1,102 805 贷方 2 52,447 7,403 5,408 借方 3 -44,642 -6,302 -4,603 1.A 货物和服务 4 9,336 1,318 963 贷方 5 46,728 6,596 4,818 借方 6 -37,392 -5,278 -3,856 1.A.a 货物 7 11,427 1,613 1,178 贷方 8 42,777 6,038 4,411 借方 9 -31,351 -4,425 -3,233 1.A.b 服务 10 -2,090 -295 -216 贷方 11 3,951 558 407 借方 12 -6,041 -853 -623 1.B 初次收入 13 -1,597 -225 -165 贷方 14 5,140 726 530 借方 15 -6,737 -951 -695 1.C 二次收入 16 66 9 7 贷方 17 579 82 60 借方 18 -514 -73 -53 2. 资本和金融账户 19 -2,443 -345 -252 2.1 资本账户 20 -1 0 0 贷方 21 3 0 0 借方 22 -4 0 0 2.2 金融账户 23 -2,441 -345 -252 资产 24 -9,730 -1,373 -1,003 负债 25 7,288 1,029 752 2.2.1 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 26 -1,086 -153 -112 2.2.1.1 直接投资 27 333 47 34 资产 28 -2,066 -292 -213 负债 29 2,399 339 247 2.2.1.2 证券投资 30 3,006 424 310 资产 31 -1,671 -236 -172 负债 32 4,676 660 482 2.2.1.3 金融衍生工具 33 -317 -45 -33 资产 34 -251 -35 -26 负债 35 -66 -9 -7 2.2.1.4 其他投资 36 -4,108 -580 -424 资产 37 -4,386 -619 -452 负债 38 279 39 29 2.2.2 储备资产 39 -1,356 -191 -140 3.净误差与遗漏 40 -5,362 -757 -553 注: 1.根据《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六版)编制,资本和金融账户中包含储备资产。 2.“贷方”按正值列示,“借方”按负值列示,差额等于“贷方”加上“借方”。本表除标注“贷方”和“借方”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均指差额。 3.季度人民币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数据,由当季以美元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通过当季人民币对美元季平均汇率中间价折算得到,季度累计的人民币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由单季人民币计值数据累加得到。 4. 季度SDR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数据,由当季以美元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通过当季SDR对美元季平均汇率折算得到,季度累计的SDR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由单季SDR计值数据累加得到。 5.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6.细项数据请参见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互联网站“统计数据”栏目。 2020年上半年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概览表) 项 目 行次 亿元 亿美元 亿SDR 1. 经常账户 1 5,453 765 555 贷方 2 91,243 12,962 9,536 借方 3 -85,790 -12,198 -8,982 1.A 货物和服务 4 7,665 1,078 785 贷方 5 83,040 11,799 8,682 借方 6 -75,375 -10,721 -7,897 1.A.a 货物 7 13,039 1,844 1,350 贷方 8 75,290 10,697 7,871 借方 9 -62,252 -8,853 -6,521 1.A.b 服务 10 -5,374 -766 -565 贷方 11 7,750 1,102 812 借方 12 -13,123 -1,868 -1,377 1.B 初次收入 13 -2,388 -339 -249 贷方 14 6,985 990 726 借方 15 -9,373 -1,329 -975 1.C 二次收入 16 176 25 19 贷方 17 1,219 173 128 借方 18 -1,042 -148 -109 2. 资本和金融账户 19 -1,668 -234 -169 2.1 资本账户 20 -7 -1 -1 贷方 21 4 1 0 借方 22 -11 -2 -1 2.2 金融账户 23 -1,661 -233 -169 资产 24 -13,304 -1,886 -1,384 负债 25 11,643 1,653 1,215 2.2.1 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 26 -2,054 -292 -215 2.2.1.1 直接投资 27 1,471 210 155 资产 28 -3,323 -472 -347 负债 29 4,794 682 502 2.2.1.2 证券投资 30 -707 -108 -85 资产 31 -5,266 -751 -555 负债 32 4,559 643 470 2.2.1.3 金融衍生工具 33 -642 -91 -67 资产 34 -497 -71 -52 负债 35 -145 -21 -15 2.2.1.4 其他投资 36 -2,177 -303 -218 资产 37 -4,612 -652 -476 负债 38 2,436 348 258 2.2.2 储备资产 39 393 59 46 3.净误差与遗漏 40 -3,785 -531 -385 注: 1.根据《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六版)编制,资本和金融账户中包含储备资产。 2.“贷方”按正值列示,“借方”按负值列示,差额等于“贷方”加上“借方”。本表除标注“贷方”和“借方”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均指差额。 3.季度人民币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数据,由当季以美元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通过当季人民币对美元季平均汇率中间价折算得到,季度累计的人民币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由单季人民币计值数据累加得到。 4. 季度SDR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数据,由当季以美元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通过当季SDR对美元季平均汇率折算得到,季度累计的SDR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由单季SDR计值数据累加得到。 5.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6.细项数据请参见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互联网站“统计数据”栏目。 2020-10-22/neimenggu/2020/1022/914.html
-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进一步深化外汇管理改革,简化相关业务操作流程,便利银行、企业等市场主体真实合规办理外汇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对部分外汇账户进行清理整合,进一步减少账户种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合工作涉及账户 此次清理整合工作涉及8类外汇账户: (一)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1000); (二)保险机构外汇经营账户(1601); (三)资本项目-外汇资本金账户(2102); (四)资本项目-资产变现账户(2103); (五)资本项目-保证金专用账户(2104); (六)资本项目-环境权益交易外汇账户(2107); (七)资本项目-境内公司境外上市专户(2404); (八)特殊交易保证金外汇账户(3500)。 二、账户整合规则 (一)将“保险机构外汇经营账户(1601)”并入“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1000)”; (二)将“资本项目-环境权益交易外汇账户(2107)”并入“资本项目-资产变现账户(2103)”; (三)将“资本项目-境内公司境外上市专户(2404)”并入“资本项目-外汇资本金账户(2102)”; (四)将“特殊交易保证金外汇账户(3500)”并入“资本项目-保证金专用账户(2104)”。 相关账户收支范围及管理规则的调整详见本通知附件《部分外汇账户清理整合方案》(以下简称《方案》),银行应根据《方案》对上述账户进行清理整合。 三、相关工作要求 银行应于2021年1月29日20:00至1月31日20:00之间,根据本通知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一)刷新历史数据; (二)更新账户类型代码表; (三)对业务系统和数据报送接口进行升级; (四)1月29日20:00以后,银行应按新的账户类型代码报送账户数据。 在此之前,银行应做好修订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配套工作,确保已废止的账户类型不再开立新的账户;对刷新类型后继续使用的账户,按照刷新后账户类型的相关规定办理账户相关交易,并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应对辖内银行做好相关指导和服务工作。 本通知自2021年2月1日起实施,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各全国性中资银行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联系电话:010-68402412(经常项目)、68402163(资本项目) 特此通知。 附件:部分外汇账户清理整合方案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20年9月22日 2020-10-14/neimenggu/2020/1014/909.html
-
为贯彻落实中央有关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有关要求,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国家外汇管理局近日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0〕第1号,以下简称《处罚办法》),规范外汇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程序,进一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处罚办法》共八章83条,重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规范外汇行政处罚工作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外汇管理部门执法实践,细化从案件管辖、立案、调查取证到听证、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等行政处罚实施程序,保障执法行为合法规范有序。 二是强化对行政处罚权力的约束和监督。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要求,规范案件集体审议、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执法过程记录等程序,强化执法监督。 三是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定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履行告知程序,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细化听证程序,明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听证标准,对于符合听证情形的,告知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明确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仍然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 《处罚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完) 2020-10-10/neimenggu/2020/1010/90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