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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肃省境内企业外汇质押人民币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2.《国家外汇管理局甘肃省分局“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管理办法》 3.《国家外汇管理局甘肃省分局关于建立国际收支统计数据差错反馈制度的通知》 2014-05-12/gansu/2014/0512/1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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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投资额度审批情况表(截至2016年9月29日) 2016-09-30/gansu/2016/0930/1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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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投资额度审批情况表(截至2016年9月29日) 2016-09-30/gansu/2016/0930/1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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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投资额度审批情况表(截至2016年9月29日) 2016-09-30/gansu/2016/0930/1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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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龙证券有限公司 2014-05-12/gansu/2014/0512/1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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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香港基金互认月度报表(2016.10) 2016-11-29/gansu/2016/1129/1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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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深化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改革,促进和便利企业跨境投资资金运作,规范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业务,提升管理效率,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总结前期部分地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核准和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核准两项行政审批事项改由银行按照本通知及所附《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见附件)直接审核办理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和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以下合称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通过银行对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实施间接监管。 (一)本通知实施后,已经取得外汇局金融机构标识码且在所在地外汇局开通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的银行可直接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为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境外投资企业的境内投资主体(以下简称相关市场主体)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二)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在所在地外汇局的指导下开展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等相关业务,并在权限范围内履行审核、统计监测和报备责任。 (三)相关市场主体可自行选择注册地银行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完成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后,方可办理后续直接投资相关账户开立、资金汇兑等业务(含利润、红利汇出或汇回)。 二、简化部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办理手续 (一)简化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国投资者出资确认登记管理。取消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国投资者非货币出资确认登记和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出资确认登记。将外国投资者货币出资确认登记调整为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外国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含跨境现汇和人民币)出资的,由开户银行在收到相关资本金款项后直接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办理入账登记后的资本金方可使用。 (二)取消境外再投资外汇备案。境内投资主体设立或控制的境外企业在境外再投资设立或控制新的境外企业无需办理外汇备案手续。 (三)取消直接投资外汇年检,改为实行存量权益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应于每年9月30日(含)前,自行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银行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上年末境内直接投资和(或)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以下合称直接投资存量权益)数据。 对于未按前款规定办理的相关市场主体,外汇局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对其进行业务管控,银行不得为其办理资本项下外汇业务。在按要求补报并向外汇局出具说明函说明合理理由后,外汇局取消业务管控,对涉嫌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参加外汇局直接投资存量权益抽样调查的外商投资企业等相关市场主体应按照直接投资存量权益抽样调查制度要求,按季度向注册地外汇局报送相关信息。 三、银行应提高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的合规意识 (一)银行应制定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并留存备查。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操作规程,包括业务受理、材料合规性和真实性审核等业务流程和操作标准; 2、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包括合规性风险审查、经办复核和分级审核制度等; 3、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统计报告制度,包括数据采集渠道和操作程序等。 (二)银行自行对已经取得外汇局金融机构标识码的分支机构开展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进行业务准入管理。 (三)银行应严格按照本通知及所附《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的要求,认真履行真实性审核义务,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并应完整保存相关登记资料备查。 (四)银行在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过程中,如遇规定不明确、数据不准确或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及时向相关市场主体注册地外汇局反馈。 四、外汇局应强化对银行的培训指导和事后监管 (一)外汇局应加强对银行的培训指导和事后监管,及时掌握其直接投资外汇业务办理和相关数据、报表及其它资料报送情况,对银行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合规性及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开展事后核查和检查,全面了解银行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的情况,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上报,对违规问题要及时纠正、处理。 (二)银行未按规定要求履行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审核、统计、报告责任的,外汇局除按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对其处罚外,还可暂停该银行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对违规情节特别严重或暂停期内未能进行有效整改的,外汇局可停止该银行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本通知自 2015年 6月 1日起实施。本通知实施后,之前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地区继续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6号)等有关规定实行意愿结汇政策。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各中资银行接到通知后,应及时转发所辖各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反映。 附件: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5 年2月13日 附件1: 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 2015-05-18/gansu/2015/0518/1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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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局张掖市中心支局在支持辖区农产品走出去的工作中,将提升服务作为切入点,主动作为,多措并举,为辖区企业“走出去”搭建了金融绿色通道。 主动靠前:拓展外汇服务空间 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张掖市中心支局主动靠前,在办事效率上下功夫,在服务质量上做文章。一是向社会公开了外汇限时服务承诺制,对行政许可事项审批时限从规定的20个工作日以内办结一律缩短为1个工作日内办结。二是在政务大厅装备了业务办理查询机,公布了最新的外汇政策、办事流程及服务规范等内容,方便企业快捷掌握各项外汇业务办理要求,加快了办事效率。三是以评选分行级“青年文明号”为契机,要求工作人员“亮身份、亮承诺、亮职责”,以熟练的操作技能、文明的服务举止、快捷的办事速度为企业和银行提供“金牌服务”。 主动作为:拓宽政策宣传渠道 要让企业正确理解外汇政策并认真执行就必须及时将政策传达给企业并做好解释工作。为此,张掖市中心支局主动作为,拓宽政策宣传渠道。一是搭建多媒体交流平台。建立“张掖外汇宣传”微信公众平台、微信群和“QQ”群推送最新政策、业务办理流程,公布热线电话。接受业务咨询不分工作日和休息日,不分上班下班,满足了客户随时随地的业务咨询和诉求。二是举办培训班。经常组织企业进行业务培训,由中心支局外汇业务人员或邀请上级局专家进行授课,近年来,共举办了6期培训班,对资本金结汇、贸易信贷登记等政策进行了解读,累计共200人次参加,受到企业好评。三是实地调研送政策。由局长、副局长带队利用一个多月的时间,深入9家银行、31家涉外企业进行实地走访,上门宣传外汇政策,主动为企业解决实际困难,2016年以来,共听取意见35条,解决难题30余个。四是帮助指导企业合理运用金融工具,防范和化解汇率、利率风险,增强企业抵御国际金融市场风险的能力。 主动出击:解决企业实际问题 镜头一:排忧解难促发展。辖内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成立初期,缺乏专业的外汇从业人员及有效的融资渠道。张掖市中心支局工作人员对其财务人员进行了耐心细致的指导,手把手帮助企业完成操作员新设及权限分配等系统操作,帮助企业尽快熟悉国际收支申报规则、信贷报表的填制,对关键操作环节反复辅导,并带领企业参加了省外汇局组织的“外汇衍生产品推介会”。该企业先后就取得银行2000万元贷款,解了燃眉之急,生产逐渐步入正规。目前,已实现年出口额500万美元以上,为当地出口创汇大户。企业负责人提起这些,不禁竖起大拇指说:“多亏了外汇局张掖市中心支局的‘金牌服务’啊!” 镜头二:真心服务防风险。2016年,国家出台了宏观审慎框架下扩大企业融资渠道的政策,辖内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豌豆种植、豆类深加工的中资企业,注册资本金300万元。企业负责人前来外汇局咨询时,已与北京某资产管理公司签订了投资意向书、备忘录、项目评估报告以及借款合同等,借款达3.34亿元,前期已缴纳了中介费、评估费等10万元。张掖市中心支局工作人员根据以往小微企业在参与境外融资过程中易上当受骗的经验,对企业进行了风险提示,建议企业客观评估自身资产,谨防境外融资风险。该企业听从建议,聘请了专业律师,对后续北京某资产管理公司再缴纳中介费的要求予以拒绝,避免了再次上当。提起这些,企业经办人员连连说,多亏了外汇局的风险提示,要不然,上大当了! 2017-05-05/gansu/2017/0505/1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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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酒泉市中心支局以外汇管理方式和理念“五个转变”为指导,立足地方经济发展这个根本,充分发挥外汇管理与服务优势,在强化管理,防范风险的同时,积极为地方涉外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政策服务,较好地促进了涉外经济健康发展。 一、服务有心 善意有果 2017年1月12日,在酒泉市注册的“甘肃鑫华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来我中心支局,要求办理外债登记业务(外债融资港币500万元)。按照工作要求,我们查看了企业提供的业务资料,在审核资料的过程中发现,该企业提供的借款合同的资金来源方与前期几家前来咨询外债融资的来源极为相似,且名称相近,均为“香港**投资**公司”。针对此情况,我们详细了解其借款渠道,贷款人具体情况,特别询问其是否已经向该公司支付了所谓的“咨询费、中介费等”相关费用,企业人员回答说,来外管局登记以后,要给付该公司20万人民币的“保障费”,是为了确保融资正常划拨。针对此情况我们对企业进行了善意提醒,并将以前的情况进行了说明,同时依据规定为企业办理了外债登记。之后不久企业负责人专门来我局就善意提醒之事表示了真诚的谢意,我们的提醒为他们挽回了不小的损失。针对企业的实际情况,我们积极与交通银行酒泉分行进行了沟通,把企业与银行进行了对接,最终交通银行为企业提供了98万元人民币贷款,解决了企业的部分资金需求。 二、助推政策落地生根 助力地方经济发展 大禹节水有限公司是酒泉辖区一家以农业节水灌溉产品生产和出口的一家上市公司,被国家经贸委列为国家重点高技术创新项目企业,公司成立于2005年1月19日,与建设银行酒泉分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年有贷款业务,随着业务不断发展,建行对其贷款规模不断扩大,截止2016下半年,其贷款日均余额达到2.5亿元,贷款期限有3个月、6个月、一年期等等,其融资成本也逐年增大。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通知》(银发〔2016〕132号)在2016年5月1日实施前夕,酒泉中心支局及时召集各外汇指定银行,传达文件精神、进行政策的解读理解,对各外汇指定银行贯彻落实此项政策提出了相关要求。建行酒泉分行与其省分行积极联系,多方比较计算,积极为大禹节水办理跨境融资业务,在2016年11月17日、12月7日和2017年1月25日,办理了共计3笔跨境融资,金额合计245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1.68亿元。预计将为大禹节水节约100-120万元的融资成本。 实施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以来,达到了扩大企业和金融机构跨境融资空间,便利境内结构充分利用境外低成本资金,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的目标。 2017-05-12/gansu/2017/0512/1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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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机构是指目前不属于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赋予正式组织机构代码范围的、确因办理收支业务需要统一标识的申报机构,包括部分境内机构(军队、武警等),以及在境内银行有收支业务的境外机构(包括香港、澳门、台湾的机构,以下简称境外机构)、驻华使领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等。 特殊机构代码是指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向特殊机构统一赋予的、仅供该机构在办理国际收支申报时使用的专用代码。该代码不作为认可特殊机构为有效机构的证明。特殊机构代码申领流程如下: 一、申领机构应当向银行出具包含其准确、完整、规范名称的有效证明。办理涉外业务的银行对首次办理账户开立或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机构,需查验其《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简称《代码证》),并核验其有效性。如果该机构无有效《代码证》则按以下流程向所在地外汇局的特殊机构代码管理部门提交申领请求: (一)如果该机构无代码证,但属于军队、武警的境内机构、境外机构或驻华使领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的,应当向银行出具包含其准确、完整、规范名称的有效证明。银行审核确保机构名称与开户档案资料中的名称或预留印鉴一致,并永久留存该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电子扫描件。审核无误后银行填写《特殊机构代码申领表》(以下简称《申领表》),并将加盖公章或业务章的《申领表》以及有效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电子扫描件提交至所在地外汇局。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已经失效的境内机构、无组织机构代码证且不属于军队、武警的境内机构,除上述有效证明文件外,还应填写《特殊机构代码申领协办单》(以下简称《协办表》),银行填写其中的“银行填写”栏,并由该机构自行填写“机构填写”栏后前往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代码工作机构办理《代码证》。经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代码工作机构核实,该机构属于其赋码范围,则该机构应按规定申领组织机构代码;如果不属于其赋码范围,则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代码工作机构应于本工作日内填写协办单中的“代码管理中心意见”栏,并通知该机构凭《协办单》前往相应银行办理特殊机构代码事宜。 二、外汇局代码标准管理部门收到《申领表》及相关材料审核无误后,于T+1个工作日内通过赋码系统申领特殊机构代码,并留存《申领表》、《协办表》备查。外汇局分支机构收到《申领表》及相关材料审核无误后,应另行填写纸质《申领表》并加盖本级公章或业务章后,直接上报至上级特殊机构代码管理部门并留存《申领表》、《协办表》备查。上级特殊机构代码管理部门在收到《申领表》及相关材料审核无误,后于T+1个工作日申领特殊机构代码并留存收到的《申领表》备查。 三、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根据外汇局在赋码系统提交的申领请求,通过赋码系统自动查重后,实时赋予特殊机构代码。外汇局收到特殊机构代码后,于T+1个工作日内打印出《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银行联)》、《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特殊机构联)》,加盖业务公章并通知相应的银行领取。 四、银行收到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后,应在本工作日内通知申领机构领取《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特殊机构联)》,同时留存《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银行联)》。 五、协办单和申领表的留存期限为24个月。 六、对由特殊机构转为符合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赋码范围的机构,应重新按照组织机构代码的申领要求,到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代码工作机构申领组织机构代码。 (国家外汇管理局甘肃省分局) 2015-06-10/gansu/2015/0610/16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