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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24年5月份银行结售汇和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王春英就2024年5月份外汇收支形势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2024年5月份我国外汇收支形势有何特点? 答:我国跨境资金流动趋向均衡,外汇市场运行总体平稳。5月份,企业、个人等非银行部门跨境收入和支出规模相当,呈现基本平衡,跨境资金流动形势显著向好;市场预期保持平稳,外汇交易理性有序,结售汇逆差明显收窄,外汇市场供求状况进一步改善。 货物贸易跨境资金净流入较快增长,外资投资境内债券规模保持较高水平。在我国外贸发展态势持续向好的支撑下,5月份货物贸易项下跨境资金净流入同比和环比分别增长23%和76%,净流入规模创2023年下半年以来单月新高,持续发挥稳定跨境资金流动的基本盘作用。同时,外资配置人民币资产意愿较强,5月份净买入境内债券320亿美元,环比增长86%,处于历史较高水平。此外,境内主体对外各类投资更加平稳有序。 未来我国外汇市场保持稳健运行具备坚实基础。随着宏观政策加快落地显效,我国经济回升向好态势将进一步得到巩固和增强,经济基本面对外汇市场和人民币汇率将起到有力支撑作用。近期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多个国际机构上调了对我国全年经济增速的预期,显示了国际社会对我国经济发展的信心。同时,近年来我国企业不断创新发展,国际竞争力和适应外部环境变化的能力持续提升;外汇市场参与主体更加成熟,汇率避险工具运用更加广泛,人民币跨境使用占比稳步提高,汇率风险管理能力不断增强,外汇市场内在韧性增强有助于市场平稳运行。 2024-07-01/neimenggu/2024/0701/17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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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外汇局内蒙古分局积极支持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大力推进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推动跨国公司跨境资金池扩大政策覆盖面,总部经济红利加速释放。 为确保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政策惠及辖内大型跨国集团,内蒙古分局深入口岸、边境、沙漠、工厂等一线基层摸排符合资金池政策服务对象,面向企业精准宣传解读,累计走访大型跨国重点企业近20家。组织全区各级外汇局以“视频+现场”方式召开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专项工作推进会,使企业了解跨境资金调剂、汇率风险管理、汇兑成本控制等方面政策优势。在内蒙古分局持续推动下,2024年6月17日,辖区内蒙古某控股有限公司成功备案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内蒙古跨国公司资金池再添新成员。截止2024年6月底,6家集团集中管理237成员企业,其中区内企业93家、境内区外企业109家、境外企业35家,集中外债额度超570亿美元、集中境外放款额度近120亿美元,为企业节约成本超6000万元,自治区总部经济发展获得实效。 下一步,外汇局内蒙古分局将持续宣介跨国公司资金池政策,助力池内企业降本增效,同时积极推进资金池业务扩围升级,保证扩大现有资金池政策覆盖面与争取高版本资金池试点并举,助力自治区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4-07-08/neimenggu/2024/0708/17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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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包头市分局外汇管理科召开专题科务会,传达全区人民银行暨外汇局系统2024年全面从严治党暨纪检监察工作会议精神。会上传达了全面从严治党暨纪检监察工作会议精神,认真学习了闫先东行长和华志远书记的讲话,结合科内实际进行了热烈讨论,提出了具体贯彻意见。同时,组织全科人员学习了《中国共产党员纪律处分条例》。 结合落实全区2024年全面从严治党暨纪检监察工作会议精神和全区2024年外汇管理工作会议有关要求,外汇管理科负责人提出以下具体工作要求:一是坚决贯彻落实内蒙古分行全面从严治党暨纪检监察工作会议精神,推动各项工作迅速贯彻落实。二是严格规范八小时以外的言行,加强自身素质修养,主动净化“生活圈、交友圈”,严防异常行为风险的发生,守好底线、红线,切实做到廉洁自律。三是提高履职尽责专业性,加强对制度规定和业务流程的学习,提高外汇政策水平和业务操作能力,促进工作质效提升。 2024-04-08/neimenggu/2024/0408/17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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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践行“金融为民”理念,深入推进金融服务五大任务,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传导汇率风险中性管理理念,助力企业解决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鄂尔多斯市分局外汇管理科党支部联合中国银行鄂尔多斯分行第二党支部、内蒙古伊泰财务有限公司党支部和内蒙古伊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党支部开展主题党日活动,并深入企业召开外汇政策落实情况调研走访座谈会。 座谈会上外汇局就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跨境融资便利化政策以及企业汇率避险中性理念进行全面讲解宣导,中国银行鄂尔多斯分行向企业详细讲解了跨境融资、汇率避险等业务产品,内蒙古伊泰财务有限公司和内蒙古伊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分别介绍了企业发展历程和经营现状,并对跨境融资、进口贸易、境外投资等外汇业务提出咨询,外汇局和银行对有关问题做出详细解答,并进行充分沟通交流。 2024-07-11/neimenggu/2024/0711/17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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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日,鄂尔多斯市分局联合中国工商银行鄂尔多斯分行国际业务部党支部、鄂尔多斯市某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委员会、鄂尔多斯市某光电有限公司职能党支部,共同开展了“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助力企业外汇业务高质量发展”的联学联建党日活动。 此次活动以汇银联学共建形式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不断筑牢广大党员干部理想信念根基、强化责任担当、提升履职能力,促进作风建设,融合业务发展。同时通过汇银企座谈会形式,助力企业涉外经济发展,向企业宣讲出口信保融资、汇率避险、外籍来华人员外币兑换等企业关心的政策问题,倾听企业诉求,梳理企业开展涉外业务中存在的难点、堵点问题,为企业解决实际问题建言献策。工商银行就该行跨境金融服务平台出口信保融资等贸易融资产品进行了介绍。 2024-04-08/neimenggu/2024/0408/17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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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小微外贸企业汇率避险政策性担保实施办法》发布后,赤峰市分局积极响应,通过专题会、座谈会、实地调研等多种方式,推动全市各银行机构与满足资质的担保机构沟通对接,主动为有需求企业提供汇率避险增信服务业务。6月13日,在赤峰市分局的全程指导下,工商银行赤峰分行与赤峰恒德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合作为内蒙古某食品有限公司办理1笔远期结汇业务,成功落地自治区首笔政府性融资担保支持小微企业汇率避险业务。 下一步,赤峰市分局将继续加强汇率风险中性理念宣传,积极引导金融机构不断优化金融服务,发挥政策撬动作用降低套期保值准入门槛和操作成本,助力涉外企业更好应对汇率波动。 2024-06-17/neimenggu/2024/0422/17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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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是我国第十二个“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为进一步揭示非法金融活动的风险特征,提升社会群众防范非法集资意识和风险识别能力,保障社会公众合法经济利益,鄂尔多斯市分局以“线上+线下”同频共振的宣传方式积极开展2024年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 此次宣传以“守住钱袋子 护好幸福家”为主题,深入开展全行业、多层次、面向公众的针对性宣传,提醒公众警惕高息诱惑、主动远离非法集资,守护财产安全。 下一步,鄂尔多斯市分局将继续拓展宣传阵地、创新传播方式,建立健全常态化、规范化防范非法集资宣传工作。强化组织部署,聚焦重点领域和行业,护航健康外汇市场,为守住百姓“钱袋子”、护好人民幸福家、维护辖内金融稳定、优化营商环境作出外汇贡献。 2024-07-04/neimenggu/2024/0701/17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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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末,我国银行业对外金融资产15079亿美元,对外负债14165亿美元,对外净资产914亿美元,其中,人民币净负债3022亿美元,外币净资产3936亿美元。 在银行业对外金融资产中,分工具看,存贷款资产9318亿美元,债券资产3523亿美元,股权等其他资产2238亿美元,分别占银行业对外金融资产的62%、23%和15%。分币种看,人民币资产3804亿美元,美元资产7984亿美元,其他币种资产3291亿美元,分别占25%、53%和22%。从投向部门看,投向境外银行部门7479亿美元,占比50%;投向境外非银行部门7600亿美元,占比50%。 在银行业对外负债中,分工具看,存贷款负债7535亿美元,债券负债3066亿美元,股权等其他负债3564亿美元,分别占银行业对外负债的53%、22%和25%。分币种看,人民币负债6826亿美元,美元负债4399亿美元,其他币种负债2941亿美元,分别占比48%、31%和21%。从来源部门看,来自境外银行部门6357亿美元,占比45%;来自境外非银行部门7808亿美元,占比55%。(完) 2024-07-08/neimenggu/2024/0708/17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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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强化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传导,加强全区经常项目外汇业务人员队伍建设,进一步提升履职能力,外汇局内蒙古分局于2024年6月28日举办全区经常项目外汇业务培训。 本次培训班邀请上海市分局两位业务专家分别围绕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个人外汇业务等方面进行讲授。各业务科结合近期总局重点工作要求进行全面培训。同时,组织各盟市分局对如何进一步做好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工作、提升工作质效等方面交流讨论。 本次培训内容全面、针对性强,为持续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优化经常项目外汇服务方式、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2024-07-01/neimenggu/2024/0701/17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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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令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二〇二四年第3号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8月15日本届商务部第1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同意,现予公布,自2024年12月2日起施行。 商务部 部 长 王文涛 中国证监会 主 席 吴 清 国务院国资委 主 任 张玉卓 税务总局 局 长 胡静林 市场监管总局 局 长 罗 文 国家外汇局 局 长 朱鹤新 2024年11月1日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推动高水平对外开放,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引进境外资金和管理经验,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引导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有序规范实施战略投资,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国投资者通过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新股、协议转让、要约收购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并中长期持有上市公司A股股份的行为(以下简称战略投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外国投资者,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A股上市公司。 第四条 战略投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接受政府、社会公众的监督,适用中国法律,服从中国的司法和仲裁管辖; (三)开展中长期投资,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不得炒作; (四)不得妨碍公平竞争,不得排除、限制竞争。 第五条 外国投资者不得对涉及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投资领域的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外国投资者对涉及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限制投资领域的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应当符合负面清单规定的股权要求、高级管理人员要求等限制性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第六条 外国投资者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经营的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财务稳健、资信良好且具有成熟的管理经验,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良好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外国自然人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 (二)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000万美元或者管理的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3亿美元;外国投资者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或者管理的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 (三)近3年内未受到境内外刑事处罚或者监管机构重大处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成立未满3年的,自成立之日起计。 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实有资产总额或者管理的实有资产总额不符合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条件、但其全资投资者(指全资拥有前述主体的外国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的,可以依据本办法进行战略投资;此时,该全资投资者应作出承诺,或者与该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约定,对有关投资行为共同承担责任。 第七条 外国投资者以其持有的境外公司股权,或者外国投资者以其增发的股份作为支付手段对上市公司实施战略投资的,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境外公司依法设立,注册地具有完善的公司法律制度,且境外公司及其管理层最近3年未受到境内外监管机构重大处罚;战略投资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实施的,境外公司应当为上市公司; (二)外国投资者合法持有境外公司股权并依法可转让,或者外国投资者合法增发股份; (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国务院、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 (四)符合国家对外投资管理有关规定,完成相关手续。 第八条 外国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的,外国投资者、上市公司应当聘请在中国注册登记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财务顾问机构、保荐机构或者律师事务所(以下统称中介机构)担任顾问。 战略投资通过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新股方式实施的,由外国投资者聘请中介机构就该战略投资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作尽职调查;上市公司聘请中介机构就该战略投资是否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是否涉及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五条,作尽职调查。 战略投资通过协议转让、要约收购方式实施的,由外国投资者聘请中介机构就该战略投资是否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是否涉及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作尽职调查。 第九条 中介机构应当出具报告,就前述内容逐项发表明确的专业意见,并予以披露。 中介机构应当在专业意见中,分别说明外国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取得并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数、持股比例,包括但不限于通过本办法第二条和第三十三条涉及的方式。 第十条 外国投资者通过战略投资方式取得的上市公司A股股份12个月内不得转让。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外国投资者通过虚假陈述等方式违规实施战略投资的,在其采取措施满足相应条件前及满足相应条件后12个月内,对所涉股份不得转让。 外国投资者可以根据中介机构、上市公司或者相关方要求作出不可变更或者撤销的公开承诺:如战略投资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条件,通过虚假陈述等方式违规实施战略投资,在满足相应条件前及满足相应条件后12个月内,外国投资者对所涉上市公司股份不进行转让、赠与或者质押,不参与分红,不就所涉上市公司股份行使表决权或者对表决施加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证券交易所规则对股份限售期有更长期限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战略投资通过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新股方式实施的,外国投资者可以作为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前确定的发行对象认购新股,或者作为通过竞价方式确定的发行对象认购新股。 第十二条 外国投资者作为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前确定的发行对象认购新股的,战略投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上市公司与外国投资者签订定向发行的合同; (二)上市公司董事会通过向外国投资者定向发行新股的相关决议,披露本次战略投资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三)上市公司股东会通过向外国投资者定向发行新股的有关决议; (四)上市公司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规定履行注册程序,取得注册决定; (五)上市公司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登记手续; (六)上市公司完成定向发行后,外国投资者或者上市公司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第十三条 外国投资者作为通过竞价方式确定的发行对象认购新股的,战略投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会通过定向发行新股的有关决议; (二)上市公司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规定履行股票发行的注册程序,取得注册决定; (三)外国投资者通过竞价确定为发行对象后,上市公司与外国投资者签订定向发行的合同; (四)上市公司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登记手续; (五)上市公司完成定向发行后,外国投资者或者上市公司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第十四条 战略投资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实施的,外国投资者取得的股份比例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五,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上市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有关内部程序; (二)转让方与外国投资者签订股份转让协议; (三)转让双方向证券交易所办理股份转让确认手续、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登记过户手续; (四)外国投资者和上市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完成协议转让后,外国投资者或者上市公司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第十五条 战略投资通过要约收购方式实施的,外国投资者预定收购的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五,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外国投资者依法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 (二)外国投资者、上市公司及相关方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报告、公告等程序; (三)外国投资者向证券交易所办理股份转让确认手续,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预受要约股票的临时保管、股份转让结算、过户登记手续; (四)外国投资者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完成要约收购后,外国投资者或者上市公司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第十六条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实施战略投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法定义务。 外国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构成上市公司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的,编制的权益变动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及其摘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其摘要中应当披露该战略投资是否涉及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条件。 第十七条 外国投资者实施战略投资涉及证券登记结算有关事项,应当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外国投资者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相关手续时,应当提交身份证明、中介机构报告、股票发行注册文件或者股份转让确认文件等材料;属于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已完成对外投资有关手续的证明材料。 未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或者提交的中介机构报告认为战略投资不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对于外国投资者在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前持有的非流通股份或者在上市公司A股上市前持有的股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可以根据外国投资者申请为其开立证券账户。 第十八条 外国投资者在以下情形下可转让通过战略投资取得的A股股份: (一)在限售期满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让; (二)在限售期满前,因外国投资者死亡或者法人终止、司法扣划等原因需转让上述股份的,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相关规定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除对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继续进行战略投资和前款所述情形外,外国投资者不得以其因战略投资开立的证券账户进行证券买卖。 第十九条 在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完成战略投资后,外国投资者持股比例变化累计超过5%或者外方控股、相对控股地位发生变化时,外国投资者或者上市公司应当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第二十条 战略投资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并已按期完成的,全资投资者转让该外国投资者的行为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条关于限售期的规定,新的受让方仍应当符合本办法所规定的条件,承担该全资投资者及该外国投资者在上市公司中的权利和义务,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一条 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涉及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投资或者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的,应当遵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构成经营者集中,且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第二十三条 外国投资者实施战略投资涉及外汇管理有关事项,应当按照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的外汇登记和注销、账户开立和注销、结售汇和跨境收支等手续。 第二十四条 战略投资涉及上市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上市公司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二十五条 战略投资涉及税收事宜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接受税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依照《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安全审查。 第二十七条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金融机构进行战略投资的,还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外商投资金融机构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对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二十九条 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外国投资者,通过虚假陈述等方式违规实施战略投资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商务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等相关规定,对外国投资者及上市公司履行外商投资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于未按照规定报送投资信息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一条 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活动违反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的,由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 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三条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办法,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一)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投资; (二)外国投资者通过境内外股票市场互联互通机制对上市公司投资; (三)外国投资者因所投资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A股上市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 (四)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的外国自然人在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份或者通过股权激励取得上市公司股份。 第三十四条 外国投资者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实施战略投资的,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三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以及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对上市公司实施战略投资的,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2日起施行。商务部、中国证监会、国家税务总局、原工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5年第28号(《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2024-11-07/neimenggu/2024/1107/184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