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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境内某船务公司受境内某出口商委托出运货物,货物出运后出口商从其境内账户向该船务公司支付海运费,出口商所在地银行通过境外某银行将资金划至该船务公司境内账户,则该款项应如何申报? 分析与结论: 出口商与船务公司均为中国居民,付款行与收款行亦均为中国居民,虽外汇划转通过境外进行,但交易为居民与居民之间的交易,因汇路原因产生的居民之间的资金跨境无需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 (2)境内某企业向境外出口石蜡商品,货物委托境内船运公司运输至美国旧金山某港口,国外进口企业向境内出口企业支付相关运输费用,则该笔费用应如何申报? 分析与结论: 境内出口企业收到境外进口企业支付的海运费,其交易性质属于中国居民承运人为非居民提供与我国货物出口有关的海洋运输服务而获得的收入,应申报在“222011服务贸易-运输服务-海运-涉及我国出口的海洋货运服务”项下,交易附言注明:我国货物出口海运费。 (3)境内某企业委托境外某货运代理公司运输一批货物出口至国外,货物从青岛港出发。该境内企业将海运费汇给境外货运代理公司,则该笔出口海运费应如何申报? 分析与结论: 中国居民接受非居民承运人提供的与我国货物出口有关的海洋运输服务而支付的款项,应申报在“222011服务贸易-运输服务-海运-涉及我国出口的海洋货运服务”项下,交易附言注明:我国货物出口海运费。 (4)境内某公司是船舶燃料公司,在海上为境外船只提供燃料,并获取收入,该收入包括燃料款和将燃料运送到境外船只的运输费用,该笔燃料款和运输费用应如何申报? 分析与结论: ①提供的燃料,若经过海关报关,该燃料款应申报在“121010货物贸易-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一般贸易”项下;若未经过海关报关,该燃料款应申报在“122990货物贸易-未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其他未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项下。 ②该境内公司收取的运输费用应根据运输方式的不同选择相应统计项目,海运费部分申报在“222011服务贸易-运输服务-海运-涉及我国出口的海洋货运服务”项下;陆运费部分申报在“222031服务贸易-运输服务-其他运输方式-涉及我国出口的其他运输方式货运服务”项下。 (5)境内某远洋货轮公司与美国某公司签订运输合同,将其出口的货物从美国运至英国,合同完成后该公司收到美国公司支付的运输费用,该运费应如何申报? 分析与结论: 由于我国境内的远洋货轮公司属于中国居民,为美国公司运输货物至英国,其交易性质属于中国居民承运人为非居民提供的不涉及我国货物进出口的海洋运输服务而获得的收入,因此应申报在“222013服务贸易-运输服务-海运-不涉及我国进出口的海洋货运服务”项下,交易附言注明:不涉及我国货物出口海运费。 (6)国内某船务公司受香港某公司委托,将一批样品由广州黄埔海运往山东青岛进行展览,则船务公司收到香港公司运输费用应如何申报? 分析与结论: 船务公司为非居民提供不涉及我国货物进出口海洋运输服务,其获取的收入,应申报在“222013服务贸易-运输服务-海运-不涉及我国进出口的海洋货运服务”项下。 (7)境内某远洋渔业企业(A)在国外捕鱼后,委托国外某公司(B)将捕捞的鱼运回国内,A向B支付海运费。应如何申报? 分析与结论: 鱼获无论是否报关都属于我国进口的货物,因此该笔海运费应申报在“222012服务贸易-运输服务-海运-涉及我国进口的海洋货运服务”项下。 (8)境内A公司与境外B公司签订进口合同,合同规定卸货港为中国境内某一海港港口,但在运输过程中,卸货港变更为中国另一海港港口,合同规定因港口变化产生的转港费由境内A公司支付,该笔业务如何申报? 分析与结论: 卸货港由某一海港变更为中国另一海港,运输方式没有改变,由此产生的转港费仍为海运费的一部分,应申报在“222012服务贸易-运输服务-海运-涉及我国进口的海洋货运服务”项下,交易附言注明:进口XX货物海运转港费。 (9)境内某公司向国外出口货物,为实时掌握货物运输情况,境外承运船务公司向出口商提供实时查询船只运行情况的服务,并收取一定的费用,即跟踪船只信息服务费,该笔支出款项如何申报? 分析与结论: 境外承运船务公司向出口商提供实时船只运行情况,属于海运服务,收取的信息服务费应申报在“222019服务贸易-运输服务-海运-其他海运服务”项下,交易附言注明:海运跟踪船只信息费。 2020-12-18/hunan/2020/1218/15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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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境内对外承包工程企业或其境外分公司等机构开立境外账户有什么要求? 答: 对外承包工程企业以自身名义在境外开立账户前,需到企业所在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开立境外账户后,需将开户银行、境外账户账号、账户币种等信息报企业所在外汇局备案。境外开户银行代码或名称、境外开户银行地址等境外账户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向企业所在外汇局报告。关闭境外账户的,应向企业所在外汇局报告,并将账户余额调回境内。 对外承包工程企业的境外分公司、项目部、办公室等机构在境外开立账户无需经外汇局登记。 问题二:境内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向工程所在国分公司、项目部、办公室等实体汇出工程款等费用,银行如何审单? 答: 银行应按照展业原则,审核对外承包工程合同、境内承包工程企业与其境外分公司、项目部、办公室等实体之间签订的资金安排协议、工程所在国相关资金(厂房、人工、采购设备等费用)预算表等,无需办理资本项目外汇登记,在确认交易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合理性后,为其按服务贸易交易办理相关工程款项汇出手续。上述业务国际收支申报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9年版)〉的通知》(汇发〔2019〕25号)相关规定办理。 问题三: 境内承包工程企业的境外分公司、项目部、办公室等实体在境外工程款结余如何汇回境内? 答: 银行应按照展业原则,审核公司相关财务计划、境外项目资金收支情况等材料,无需办理资本项目外汇登记,在确认交易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合理性后,为其按服务贸易交易办理相关工程款项入账手续。上述业务国际收支申报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9年版)〉的通知》(汇发〔2019〕25号)相关规定办理。 2020-12-18/xizang/2020/1218/7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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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进一步规范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工作,提高外汇管理和统计分析水平,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家标准相关管理办法和外汇局工作实际,制定了《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汇综发〔2008〕16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实施细则》(汇综发〔2011〕131号)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做好外汇业务系统适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作的通知》(汇综发〔2017〕93号)同时废止。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区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各全国性中资银行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并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科技司反馈,联系电话:010-68402459。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20年11月30日 2020-12-18/xizang/2020/1218/7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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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境内企业向台湾企业出口一批大豆蛋白,境内航空公司为该批货物提供空运服务,①如果境内航空公司收到台湾企业支付的空运费,应当如何申报?②如果空运费由境内公司以电汇的形式向境内航空公司支付,应如何申报? 分析与结论: ①境内航空公司收到的空运费,属于中国居民承运人为非居民提供同我国货物出口有关的空中运输服务而获得的收入,应申报在“222021服务贸易-运输服务-空运-涉及我国出口的空中货运服务”项下,交易附言注明:我国出口货物空运费。 ②空运费由境内出口企业向境内航空公司支付,属于境内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办理的境内外汇收付,不属于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的范围,应由境内出口企业填写《境内汇款申请书》。 (2)境内某航空公司从境外进口了大批的航空器材,因部分器材在使用过程中已产生损耗,该航空公司委托非居民海运公司将该器材海运至境外检修,该设备在运送过程中产生的运输费用由航空公司汇出境外。则该类非交易货物的货物运输费用支出应如何申报? 分析与结论: 该航空器材海运到境外进行检修,若在海关报关监管方式为:1300修理物品,由此发生的海运费,应申报在“222013服务贸易-运输服务-海运-不涉及我国进出口的海洋货运服务”项下。 2020-12-18/hunan/2020/1218/15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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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深各外汇指定银行及重点企业对外汇管理政策的了解,促进企业、银行依法合规经营,株洲市中心支局于2020年12月11日-12日举办外汇政策与实务培训。全市17家外汇指定银行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业务人员和部分重点企业共50余人参加了此次培训。 培训会上,株洲市中心支局外汇科科长首先就当前形势和我国外汇管理政策取向与参会代表进行了交流分享。随后,4名业务骨干分别就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与实务、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及银行结售汇管理、服务贸易及个人外汇管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等2020年版业务指引进行全面讲解,并就非现场核查及现场核查中发现的常见错误类型进行了重点提示。 各参训代表普遍反映,此次培训加深了对2020版各项外汇业务的理解,对外汇日常工作有很好的操作指导性,取得了良好的培训效果。 2020-12-17/hunan/2020/1217/15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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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宜昌市企业运用外汇政策服务自身发展能力,促进宜昌市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健康有序发展,12月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宜昌市中心支局组织召开全市外汇业务现场辅导对接活动。 在对接活动现场,外汇管理局湖北省分局专家对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进行现场宣讲和具体业务座谈辅导。省分局专家对资本业务进行全面讲解,对常见的业务办理流程和注意事项进行介绍,鼓励宜昌市企业积极运用跨境资金池、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和自贸区等外汇便利政策服务自身发展。参与银行还结合外汇管理政策对主要外汇产品进行了宣传推广。 参与企业均表示活动举办形式新颖,活动内容丰富,企业对外汇管理政策特别是资本项目业务政策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有效提升了外汇政策运用能力。 2020-12-18/hubei/2020/1217/14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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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宜昌市企业运用外汇政策服务自身发展能力,促进宜昌市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健康有序发展,12月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宜昌市中心支局组织召开全市外汇业务现场辅导对接活动。 在对接活动现场,外汇管理局湖北省分局专家对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进行现场宣讲和具体业务座谈辅导。省分局专家对资本业务进行全面讲解,对常见的业务办理流程和注意事项进行介绍,鼓励宜昌市企业积极运用跨境资金池、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和自贸区等外汇便利政策服务自身发展。参与银行还结合外汇管理政策对主要外汇产品进行了宣传推广。 参与企业均表示活动举办形式新颖,活动内容丰富,企业对外汇管理政策特别是资本项目业务政策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有效提升了外汇政策运用能力。 2020-12-18/hubei/2020/1217/14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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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引导金融机构市场化调节外汇资产负债结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将金融机构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从1.25下调至1。金融机构应树立“风险中性”理念,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完) 2020-12-18/hunan/2020/1218/15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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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进一步规范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工作,提高外汇管理和统计分析水平,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家标准相关管理办法和外汇局工作实际,制定了《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汇综发〔2008〕16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实施细则》(汇综发〔2011〕131号)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做好外汇业务系统适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作的通知》(汇综发〔2017〕93号)同时废止。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区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各全国性中资银行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并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科技司反馈,联系电话:010-68402459。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20年11月30日 2020-12-16/ningxia/2020/1216/15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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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宁夏分局和固原市中心支行党委的带领下,固原市中心支局积极找准基层外汇局职能定位,通过不断创新和完善外汇管理服务模式,实现外汇管理工作与扶贫工作的互融互促,为固原地区打赢脱贫攻坚战贡献外汇力量。一是领导干部率先垂范,落实攻坚任务的政治担当,多次带领帮扶负责人深入定点帮扶村开展扶贫慰问,累计筹措发展资金70万元。二是先后深入西吉、隆德、泾源三县扶贫重点企业,调研了解企业在疫情期间的生产经营情况、政策诉求和扶贫车间建设运营情况,指导出口企业用好用足外汇管理便利化政策。三是依托固原市金融助力脱贫攻坚网络直播活动,深入原州区马园村宣传个人外汇知识,开展网络炒汇警示教育,切实提升社会公众外汇风险防范意识。 2020-12-18/ningxia/2020/1218/150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