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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20年4月份银行结售汇和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新闻发言人、总经济师王春英就2020年4月份外汇收支形势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2020年4月份我国外汇收支形势有何变化? 答:4月份,我国外汇市场运行总体稳健。 外汇市场供求基本平衡,外汇储备规模总体稳定。一是银行结售汇继续呈现顺差。4月,银行结售汇顺差148亿美元,其中,银行代客结售汇顺差120亿美元。综合考虑远期、期权等其他供求因素后,外汇市场供求总体平衡。二是非银行部门涉外收支重现净流入。4月,我国企业、个人等非银行部门涉外收支顺差49亿美元,3月表现为逆差。三是外汇储备规模稳中有升。4月末,我国外汇储备余额为30915亿美元,较3月末增加308亿美元。 市场主体预期稳定,跨境资金流动形势稳中向好。首先,市场主体结汇意愿保持平稳、购汇意愿有所下降。4月,衡量结汇意愿的结汇率,也就是客户向银行卖出外汇与客户涉外外汇收入之比为66%,与一季度基本持平;衡量购汇意愿的售汇率,也就是客户从银行买汇与客户涉外外汇支出之比为61%,较一季度下降2个百分点。其次,主要渠道跨境资金呈现净流入。4月,货物贸易跨境收支顺差135亿美元,同比增长76%;证券投资项下跨境资金恢复净流入,其中,境外投资者净增持境内债券和上市股票189亿美元。 当前,我国疫情防控向好态势持续巩固,复工复产复市扎实推进,经济运行正逐步向常态化复苏,发挥了稳定市场预期、提升市场信心的关键作用。我国经济稳中向好、长期向好的趋势没有改变,坚定不移扩大对外开放的信心和决心没有改变,跨境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改革不断深化,为我国外汇市场稳定运行奠定基础。同时,我国外汇市场愈加成熟,疫情背景下市场预期总体平稳,表现出较强的韧性和稳定性,也有助于保持外汇市场运行基本稳定。 2020-06-08/hebei/2020/0608/16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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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0年4月,中国外汇市场(不含外币对市场,下同)总计成交16.27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30万亿美元)。其中,银行对客户市场成交2.48万亿元人民币(等值3515亿美元),银行间市场成交13.79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95万亿美元);即期市场累计成交5.77万亿元人民币(等值8167亿美元),衍生品市场累计成交10.50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49万亿美元)。 2020年1-4月,中国外汇市场累计成交59.29万亿元人民币(等值8.47万亿美元)。 2020-06-16/hebei/2020/0616/16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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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衡水市中心支局联合工行衡水分行到衡水市衡基农资有限公司进行了调研帮扶。 在座谈中,调研组深入了解企业2020年以来生产经营状况、出口情况以及外汇政策执行方面存在的问题,现场宣传讲解了国家外汇管理局最新出台的一系列便利化措施,并对企业提出的问题提出了政策建议。 衡水市中心支局外汇管理科、工行衡水分行相关人员参加了调研。 2020-06-15/hebei/2020/0615/16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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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2019年末我国对外证券投资资产分国家/地区数据。统计显示,2019年末,我国对外证券投资资产(不含储备资产)6460亿美元。其中,股权类投资3738亿美元,债券类投资2722亿美元。投资前五位的国家/地区是中国香港、美国、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和英国,投资金额分别为2264亿美元、1628亿美元、551亿美元、459亿美元和218亿美元。(完) 2020-06-18/hebei/2020/0618/16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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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投资额度审批情况表(停止更新) 2020-06-12/hebei/2020/0612/16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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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国外汇市场交易概况-以美元计价 2020年中国外汇市场交易概况-以人民币计价 2020-06-11/hebei/2020/0611/16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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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结售汇数据—以人民币和美元计价 银行结售汇数据—分地区 2020-06-10/hebei/2020/0610/16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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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二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8470亿元,其中,货物贸易顺差11426亿元,服务贸易逆差2084亿元,初次收入逆差939亿元,二次收入顺差67亿元。资本和金融账户中,直接投资顺差169亿元,储备资产增加1356亿元。 2020年上半年,我国经常账户顺差6119亿元,其中,货物贸易顺差13038亿元,服务贸易逆差5367亿元,初次收入逆差1730亿元,二次收入顺差178亿元。资本和金融账户中,直接投资顺差1307亿元,储备资产减少393亿元。 按美元计值,2020年二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1196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顺差1613亿美元,服务贸易逆差294亿美元,初次收入逆差133亿美元,二次收入顺差9亿美元。资本和金融账户中,直接投资顺差24亿美元,储备资产增加191亿美元。 按美元计值,2020年上半年,我国经常账户顺差859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顺差1844亿美元,服务贸易逆差765亿美元,初次收入逆差246亿美元,二次收入顺差25亿美元。资本和金融账户中,直接投资顺差187亿美元,储备资产减少59亿美元。 按SDR计值,2020年二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873亿SDR,其中,货物贸易顺差1178亿SDR,服务贸易逆差215亿SDR,初次收入逆差97亿SDR,二次收入顺差7亿SDR。资本和金融账户中,直接投资顺差17亿SDR,储备资产增加140亿SDR。 按SDR计值,2020年上半年,我国经常账户顺差623亿SDR,其中,货物贸易顺差1350亿SDR,服务贸易逆差564亿SDR。资本和金融账户中,直接投资顺差138亿SDR,储备资产减少46亿SDR。(完) 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初步数) 单位:亿元 项 目 行次 2020年二季度 2020年上半年 1. 经常账户 1 8,470 6,119 贷方 2 52,457 91,254 借方 3 -43,987 -85,136 1.A 货物和服务 4 9,342 7,671 贷方 5 46,749 83,061 借方 6 -37,407 -75,390 1.A.a 货物 7 11,426 13,038 贷方 8 42,776 75,289 借方 9 -31,350 -62,251 1.A.b 服务 10 -2,084 -5,367 贷方 11 3,973 7,772 借方 12 -6,056 -13,139 1.A.b.1 加工服务 13 222 454 贷方 14 228 469 借方 15 -7 -15 1.A.b.2 维护和维修服务 16 54 147 贷方 17 119 254 借方 18 -65 -108 1.A.b.3 运输 19 -526 -1,342 贷方 20 994 1,713 借方 21 -1,520 -3,055 1.A.b.4 旅行 22 -1,428 -4,328 贷方 23 299 620 借方 24 -1,728 -4,948 1.A.b.5 建设 25 82 100 贷方 26 206 372 借方 27 -124 -272 1.A.b.6 保险和养老金服务 28 -142 -223 贷方 29 94 163 借方 30 -236 -387 1.A.b.7 金融服务 31 12 37 贷方 32 68 137 借方 33 -56 -100 1.A.b.8 知识产权使用费 34 -556 -912 贷方 35 157 311 借方 36 -714 -1,222 1.A.b.9 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 37 56 88 贷方 38 656 1,249 借方 39 -600 -1,162 1.A.b.10 其他商业服务 40 141 685 贷方 41 1,062 2,344 借方 42 -921 -1,659 1.A.b.11 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 43 -34 -67 贷方 44 16 31 借方 45 -51 -98 1.A.b.12 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 46 36 -6 贷方 47 72 107 借方 48 -36 -114 1.B 初次收入 49 -939 -1,730 贷方 50 5,115 6,960 借方 51 -6,054 -8,690 1.C 二次收入 52 67 178 贷方 53 593 1,233 借方 54 -527 -1,056 2. 资本和金融账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 55 -8,470 -7,696 2.1 资本账户 56 -1 -7 贷方 57 3 4 借方 58 -4 -11 2.2 金融账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 59 -8,469 -7,689 2.2.1 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 60 -7,114 -8,082 其中:2.2.1.1 直接投资 61 169 1,307 2.2.1.1.1 直接投资资产 62 -2,067 -3,323 2.2.1.1.2直接投资负债 63 2,236 4,630 2.2.2 储备资产 64 -1,356 393 2.2.2.1 货币黄金 65 0 0 2.2.2.2 特别提款权 66 11 8 2.2.2.3 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储备头寸 67 -104 -86 2.2.2.4 外汇储备 68 -1,262 471 2.2.2.5 其他储备 69 0 0 3. 净误差与遗漏 70 / 1,577 注:1.根据《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六版)编制。 2.“贷方”按正值列示,“借方”按负值列示,差额等于“贷方”加上“借方”。本表除标注“贷方”和“借方”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均指差额。 3.以人民币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的折算方法为,当季以美元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通过当季人民币对美元季平均汇率中间价折算。 4. 2020年上半年初步数为一季度平衡表正式数与二季度平衡表初步数累加得到。其中,2020年二季度初步数的资本和金融账户因含净误差与遗漏,与经常账户差额金额相等,符号相反。二季度初步数的金融账户、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同样含净误差与遗漏。2020年一季度正式数的资本和金融账户、金融账户和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均不含净误差与遗漏,净误差与遗漏项目单独列示。 5.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初步数) 单位:亿美元 项 目 行次 2020年二季度 2020年上半年 1. 经常账户 1 1,196 859 贷方 2 7,405 12,964 借方 3 -6,209 -12,105 1.A 货物和服务 4 1,319 1,079 贷方 5 6,599 11,802 借方 6 -5,280 -10,723 1.A.a 货物 7 1,613 1,844 贷方 8 6,038 10,697 借方 9 -4,425 -8,853 1.A.b 服务 10 -294 -765 贷方 11 561 1,105 借方 12 -855 -1,870 1.A.b.1 加工服务 13 31 65 贷方 14 32 67 借方 15 -1 -2 1.A.b.2 维护和维修服务 16 8 21 贷方 17 17 36 借方 18 -9 -15 1.A.b.3 运输 19 -74 -191 贷方 20 140 243 借方 21 -215 -434 1.A.b.4 旅行 22 -202 -617 贷方 23 42 88 借方 24 -244 -705 1.A.b.5 建设 25 12 14 贷方 26 29 53 借方 27 -17 -39 1.A.b.6 保险和养老金服务 28 -20 -32 贷方 29 13 23 借方 30 -33 -55 1.A.b.7 金融服务 31 2 5 贷方 32 10 19 借方 33 -8 -14 1.A.b.8 知识产权使用费 34 -79 -129 贷方 35 22 44 借方 36 -101 -174 1.A.b.9 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 37 8 12 贷方 38 93 178 借方 39 -85 -165 1.A.b.10 其他商业服务 40 20 98 贷方 41 150 334 借方 42 -130 -236 1.A.b.11 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 43 -5 -10 贷方 44 2 4 借方 45 -7 -14 1.A.b.12 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 46 5 -1 贷方 47 10 15 借方 48 -5 -16 1.B 初次收入 49 -133 -246 贷方 50 722 986 借方 51 -855 -1,232 1.C 二次收入 52 9 25 贷方 53 84 175 借方 54 -74 -150 2. 资本和金融账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 55 -1,196 -1,085 2.1 资本账户 56 -0.1 -1 贷方 57 0 1 借方 58 0 -2 2.2 金融账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 59 -1,196 -1,084 2.2.1 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 60 -1,004 -1,143 其中:2.2.2.1 直接投资 61 24 187 2.2.2.1.1 直接投资资产 62 -292 -472 2.2.2.1.2直接投资负债 63 316 659 2.2.2 储备资产 64 -191 59 2.2.2.1 货币黄金 65 0 0 2.2.2.2 特别提款权 66 2 1 2.2.2.3 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储备头寸 67 -15 -12 2.2.2.4 外汇储备 68 -178 70 2.2.2.5 其他储备 69 0 0 3. 净误差与遗漏 70 / 226 注:1.根据《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六版)编制。 2.“贷方”按正值列示,“借方”按负值列示,差额等于“贷方”加上“借方”。本表除标注“贷方”和“借方”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均指差额。 3.2020年上半年初步数为一季度平衡表正式数与二季度平衡表初步数累加得到。其中,2020年二季度初步数的资本和金融账户因含净误差与遗漏,与 经常账户差额金额相等,符号相反。二季度初步数的金融账户、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同样含净误差与遗漏。2020年一季度正式数的资本和金融账户、金融账户和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均不含净误差与遗漏,净误差与遗漏项目单独列示。 4.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初步数) 单位:亿SDR 项 目 行次 2020年二季度 2020年上半年 1. 经常账户 1 873 623 贷方 2 5,409 9,537 借方 3 -4,536 -8,914 1.A 货物和服务 4 963 785 贷方 5 4,820 8,684 借方 6 -3,857 -7,899 1.A.a 货物 7 1,178 1,350 贷方 8 4,411 7,870 借方 9 -3,233 -6,521 1.A.b 服务 10 -215 -564 贷方 11 410 814 借方 12 -624 -1,378 1.A.b.1 加工服务 13 23 48 贷方 14 24 49 借方 15 -1 -2 1.A.b.2 维护和维修服务 16 6 15 贷方 17 12 27 借方 18 -7 -11 1.A.b.3 运输 19 -54 -141 贷方 20 102 179 借方 21 -157 -320 1.A.b.4 旅行 22 -147 -456 贷方 23 31 65 借方 24 -178 -521 1.A.b.5 建设 25 8 10 贷方 26 21 39 借方 27 -13 -29 1.A.b.6 保险和养老金服务 28 -15 -23 贷方 29 10 17 借方 30 -24 -40 1.A.b.7 金融服务 31 1 4 贷方 32 7 14 借方 33 -6 -10 1.A.b.8 知识产权使用费 34 -57 -95 贷方 35 16 33 借方 36 -74 -128 1.A.b.9 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 37 6 9 贷方 38 68 131 借方 39 -62 -122 1.A.b.10 其他商业服务 40 15 72 贷方 41 109 246 借方 42 -95 -173 1.A.b.11 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 43 -4 -7 贷方 44 2 3 借方 45 -5 -10 1.A.b.12 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 46 4 -1 贷方 47 7 11 借方 48 -4 -12 1.B 初次收入 49 -97 -181 贷方 50 527 724 借方 51 -624 -905 1.C 二次收入 52 7 19 贷方 53 61 129 借方 54 -54 -111 2. 资本和金融账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 55 -873 -791 2.1 资本账户 56 -0.1 -1 贷方 57 0 0 借方 58 0 -1 2.2 金融账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 59 -873 -790 2.2.1 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 60 -734 -837 其中:2.2.2.1 直接投资 61 17 138 2.2.2.1.1 直接投资资产 62 -213 -347 2.2.2.1.2直接投资负债 63 231 485 2.2.2 储备资产 64 -140 46 2.2.2.1 货币黄金 65 0 0 2.2.2.2 特别提款权 66 1 1 2.2.2.3 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储备头寸 67 -11 -9 2.2.2.4 外汇储备 68 -130 54 2.2.2.5 其他储备 69 0 0 3. 净误差与遗漏 70 / 168 注:1.根据《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六版)编制。 2.“贷方”按正值列示,“借方”按负值列示,差额等于“贷方”加上“借方”。本表除标注“贷方”和“借方”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均指差额。 3. 季度SDR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数据,由当季以美元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通过当季SDR对美元季平均汇率折算得到。 4.2020年上半年初步数为一季度平衡表正式数与二季度平衡表初步数累加得到。其中,2020年二季度初步数的资本和金融账户因含净误差与遗漏,与经常账户差额金额相等,符号相反。二季度初步数的金融账户、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同样含净误差与遗漏。2020年一季度正式数的资本和金融账户、金融账户和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均不含净误差与遗漏,净误差与遗漏项目单独列示。 5.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2020-09-23/hebei/2020/0923/17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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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收入17574亿元,支出13818亿元,顺差3756亿元。其中,货物贸易收入16132亿元,支出11622亿元,顺差4510亿元;服务贸易收入1442亿元,支出2196亿元,逆差754亿元。 按美元计值,2020年7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收入2507亿美元,支出1972亿美元,顺差536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收入2302亿美元,支出1658亿美元,顺差643亿美元;服务贸易收入206亿美元,支出313亿美元,逆差108亿美元。(完) 中国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国际收支口径) 2020年7月 项目 按人民币计值 (亿元) 按美元计值 (亿美元) 货物和服务贸易差额 贷方 借方 3756 536 17574 2507 -13818 -1972 1.货物贸易差额 贷方 借方 4510 643 16132 2302 -11622 -1658 2.服务贸易差额 -754 -108 贷方 1442 206 借方 -2196 -313 2.1加工服务差额 66 9 贷方 69 10 借方 -3 0 2.2维护和维修服务差额 36 5 贷方 56 8 借方 -20 -3 2.3运输差额 -277 -39 贷方 345 49 借方 -621 -89 2.4旅行差额 -561 -80 贷方 125 18 借方 -686 -98 2.5建设差额 3 0 贷方 58 8 借方 -55 -8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差额 -57 -8 贷方 24 3 借方 -81 -12 2.7金融服务差额 5 1 贷方 22 3 借方 -17 -2 2.8知识产权使用费差额 -168 -24 贷方 36 5 借方 -203 -29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差额 111 16 贷方 288 41 借方 -177 -25 2.10其他商业服务差额 104 15 贷方 404 58 借方 -299 -43 2.11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差额 -8 -1 贷方 8 1 借方 -16 -2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差额 -7 -1 贷方 9 1 借方 -16 -2 注: 1. 本表所称货物和服务贸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货物和服务口径一致,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交易。月度数据为初步数据,可能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季度数据不一致。 2. 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按美元编制,当月人民币计值数据由美元数据按月均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折算得到。 3. 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指标解释: 货物和服务贸易: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交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的口径相同。 1.货物贸易: 指经济所有权在我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转移的货物交易。贷方记录货物出口,借方记录货物进口。货物账户数据主要来源于海关进出口统计,但与海关统计存在以下主要区别:一是国际收支中的货物只记录所有权发生了转移的货物(如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等贸易方式的货物),所有权未发生转移的货物(如来料加工或出料加工贸易)不纳入货物统计,而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二是计价方面,国际收支统计要求进出口货值均按离岸价格记录,海关出口货值为离岸价格,但进口货值为到岸价格,因此国际收支统计从海关进口货值中调出国际运保费支出,并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三是补充了海关未统计的转手买卖下的货物净出口数据。 2.服务贸易:包括加工服务,维护和维修服务,运输,旅行,建设,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金融服务,知识产权使用费,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其他商业服务,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以及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贷方记录提供的服务,借方记录接受的服务。 2.1加工服务:又称“对他人拥有的实物投入的制造服务”,指货物的所有权没有在所有者和加工方之间发生转移,加工方仅提供加工、装配、包装等服务,并从货物所有者处收取加工服务费用。贷方记录我国居民为非居民拥有的实物提供的加工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加工服务。 2.2维护和维修服务:指居民或非居民向对方所拥有的货物和设备(如船舶、飞机及其他运输工具)提供的维修和保养工作。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维护和维修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维护和维修服务。 2.3运输:指将人和物体从一地点运送至另一地点的过程以及相关辅助和附属服务,以及邮政和邮递服务。贷方记录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借方记录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 2.4旅行:指旅行者在其作为非居民的经济体旅行期间消费的物品和购买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在我国境内停留不足一年的非居民以及停留期限不限的非居民留学人员和就医人员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境外旅行、留学或就医期间购买的非居民货物和服务。 2.5建设服务:指建筑形式的固定资产的建立、翻修、维修或扩建,工程性质的土地改良、道路、桥梁和水坝等工程建筑,相关的安装、组装、油漆、管道施工、拆迁和工程管理等,以及场地准备、测量和爆破等专项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在经济领土之外提供的建设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在我国经济领土内接受的非居民建设服务。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指各种保险服务,以及同保险交易有关的代理商的佣金。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 2.7金融服务:指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但不包括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项目所涉及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 2.8知识产权使用费: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经许可使用无形的、非生产/非金融资产和专有权以及经特许安排使用已问世的原作或原型的行为。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知识产权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使用的非居民知识产权服务。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的通信服务以及与计算机数据和新闻有关的服务交易,但不包括以电话、计算机和互联网为媒介交付的商业服务。贷方记录本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借方记录本国居民接受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 2.10其他商业服务: 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其他类型的服务,包括研发服务,专业和管理咨询服务,技术、贸易相关等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其他商业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其他商业服务。 2.11个人、文化娱乐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与个人、文化和娱乐有关的服务交易,包括视听和相关服务(电影、收音机、电视节目和音乐录制品),其他个人、文化娱乐服务(健康、教育等)。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相关服务。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指在其他货物和服务类别中未包括的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和购买的各项货物和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购买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 2020-09-24/hebei/2020/0924/17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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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1:银行如何申请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子商务和外贸综合服务等贸易新业态市场主体提供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需要具有什么条件?支付机构的服务对象是否限于跨境电子商务市场主体?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11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在满足客户身份识别、交易电子信息采集、真实性审核等条件下,银行可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9〕13号)申请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子商务和外贸综合服务等贸易新业态市场主体提供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 银行认为有必要开展此外汇业务,要“满足客户身份识别、交易电子信息采集、真实性审核”条件,具体而言应具有开展外汇业务的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和相应技术条件;具有开展该项外汇业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具有交易真实性、合法性审核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 目前,支付机构服务对象限于跨境电子商务市场主体。 问2:《通知》中“交易电子信息”和“电子单证”有何不同?银行如何审核“交易电子信息”“电子单证”? 答:“交易电子信息”是指线上交易生成的实际成交订单、物流、支付等数据。银行办理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审核交易电子信息,按照《通知》相关规定执行。 “电子单证”是指企业提供的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且被银行认可并可以留存的电子形式的合同、发票、报关单、运输单据等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其形式包括系统自动生成的电子单证、纸质单证电子扫描件等。银行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审核电子单证,按照《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电子单证审核指引》(汇发〔2016〕25号文印发)相关规定执行。 问3: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可依据《通知》规定,将出口货物在境外发生的仓储、物流、税收等费用与出口货款轧差结算。此时如何办理还原数据申报?办理还原数据申报,银行是否需要审核交易单证? 答: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应按规定办理实际收付数据和还原数据申报,还原申报数据可以是按交易性质汇总的数据,不需要按交易订单逐笔还原申报。 银行需要审核交易单证,其中,凭交易纸质单证或电子单证办理的,需要逐笔审核还原数据的交易单证;凭交易电子信息办理的,需要审核交易电子信息。 问4:审核交易电子信息的银行和支付机构办理还原申报时,单笔金额低于等值5000美元(含),应以自身名义进行汇总还原申报,此处的“单笔金额”是指单笔交易订单金额还是单笔收/付汇金额? 答:此处的“单笔金额”是指单笔收/付汇金额。 问5:实际业务中,部分海外仓销售货物的收汇,同时符合贸易信贷延期收汇报告和多出口差额报告的条件,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应如何办理报告? 答: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应按现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定报送外汇业务报告。企业上述业务应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办理贸易信贷延期收汇报告,同时视该业务对企业总量差额的影响程度,主动向外汇局书面报告差额收汇情况。 问6:《通知》规定的个人外汇账户是否包括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境内个人办理跨境电子商务项下结售汇,是否占用个人年度便利化额度? 答:《通知》规定的个人外汇账户包括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和个人外汇结算账户。 对提供有交易额的证明材料或交易电子信息的跨境电子商务项下结售汇,个人可按实际交易规模办理,不占用个人年度便利化额度。 问7:《通知》中所指的从事市场采购的主体范围,如何界定?银行办理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的相关外汇业务是否需要事先备案?从事的市场采购贸易企业收汇是否需要进行名录登记? 答:从事市场采购的主体范围是指已在地方政府的市场采购贸易联网平台备案的企业和个人。 银行办理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的相关外汇业务,不需要事先备案,但应符合《通知》第五条第(二)项规定条件,并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书面自评材料。 从事市场采购贸易的企业,应按规定办理名录登记。 问8: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根据客户委托,为其代办出口收汇手续时,是否需遵循“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 答:需遵循该原则。出口报关单的境内收发货人和涉外收入申报的主体均应为委托客户。委托客户应按规定办理名录登记。 问9:支付机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跨境电商平台等主体能否接入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查询客户名录状态? 答:支付机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跨境电商平台等主体,可根据需要参照金融机构接入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支付机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跨境电商平台等主体经客户同意后,可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查询客户名录状态。 问10:根据《通知》第八条规定,贸易新业态市场主体如何开通联机接口服务? 答:贸易新业态市场主体应按照《〈企业联机接口报文规范〉(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监测系统)V1.2》开发数据接口,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申请,经外汇局技术部门验收合格后接入系统。 问11:银行如何确定跨境电子商务、市场采购贸易、外贸综合服务等贸易新业态市场主体? 答:银行应按照展业原则,根据客户主营业务自行确定跨境电子商务市场主体。《通知》所称市场采购贸易市场主体,是指在地方政府市场采购贸易平台备案的主体。银行应根据省级以上政府商务部门认定的名单,确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问12:《通知》第十条所称“重点名单”主要包括哪些?银行和支付机构如何获知?答:目前,重点名单主要包括分类等级为B/C类的企业和列入“关注名单”的个人,国家外汇管理局通过数字外管平台(ASONE)向银行和支付机构发布。 2020-09-22/hebei/2020/0922/174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