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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 (2015年6月2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2015年8月3日中共中央发布 2024年1月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 第二次修订 2024年2月8日中共中央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对巡视工作的全面领导,推进新时代巡视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巡视工作是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履行党的领导职能责任的政治监督,根本任务是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巡视工作坚持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的方针。 第三条 巡视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尊崇党章,依规治党,全面贯彻党的巡视工作方针,推进政治监督具体化、精准化、常态化,发挥政治巡视利剑作用,加强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促进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为深入推进党的自我革命、解决大党独有难题提供有力保障,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第四条 巡视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二)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三)坚持人民立场、贯彻群众路线; (四)坚持问题导向、发扬斗争精神; (五)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 第二章 组织领导和机构职责 第五条 巡视工作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实行党组织分级负责、巡视机构组织实施、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协助、有关职能部门支持、被巡视党组织配合、人民群众参与的体制机制。 第六条 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设立巡视机构,在一届任期内,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实现巡视全覆盖。 中央有关部委、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和中管金融企业、中管企业、中管高校等党委(党组)根据工作需要,开展巡视工作,设立巡视机构,原则上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对下一级单位党组织进行巡视监督。 第七条 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应当把巡视作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履行全面监督职责的重要抓手,承担巡视工作的主体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巡视工作的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巡视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 (二)研究部署巡视工作的重大事项,按照权限制定巡视工作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三)审定巡视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统筹谋划推进巡视全覆盖,定期听取巡视工作汇报; (四)统筹加强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 (五)统筹构建巡视巡察上下联动工作格局; (六)发挥巡视综合监督平台作用,推动巡视监督与其他监督贯通协调; (七)统筹加强巡视机构和干部队伍建设; (八)研究决定巡视工作其他重要事项。 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承担巡视工作第一责任人责任。 第八条 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设立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向同级党组织负责并报告工作。 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担任,副组长一般由中央组织部部长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分管日常工作的副书记担任。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担任,副组长一般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部长担任。 中央有关部委、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和中管金融企业、中管企业、中管高校等党委(党组)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一般由党组、党委书记(包括不设党组、党委的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一般由党组、党委分管有关工作的领导班子成员和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九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同级党组织工作要求; (二)研究提出巡视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组织实施巡视全覆盖; (三)听取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巡视组工作汇报; (四)向同级党组织报告巡视工作情况; (五)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组织开展巡视反馈、通报和移交工作,督促推动有关责任主体落实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责任; (六)指导下级党组织巡视巡察工作; (七)推动巡视监督与其他监督贯通协调; (八)推进巡视干部队伍建设,对巡视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九)研究处理巡视工作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条 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是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党委工作部门,承担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设在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央有关部委、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和中管金融企业、中管企业、中管高校等党委(党组)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单独设立,也可以与内设机构合署办公,应当配备相应专职人员,承担党组、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同级党组织及其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要求,对有关决定事项进行督办; (二)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和重要事项; (三)统筹、协调、指导、保障巡视组开展工作; (四)负责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的统筹协调、跟踪督促、汇总报告; (五)负责对下级巡视巡察机构进行指导; (六)负责协调有关机关、部门协助、支持巡视工作,推动建立巡视监督与其他监督贯通协调的具体机制; (七)负责巡视工作理论研究、政策调研、制度建设、信息化建设等工作; (八)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巡视干部的教育、培训、考核、管理和监督; (九)负责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巡视组党建工作; (十)办理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设立巡视组。 巡视组分别设组长、副组长、巡视专员和其他职位。巡视组组长、副组长的具体人选根据每次巡视任务确定并授权。 巡视组应当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研究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组长全面负责本组工作,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巡视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同级党组织及其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部署要求开展巡视; (二)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巡视情况,提出意见建议; (三)向被巡视党组织反馈巡视意见,向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和有关单位移交巡视发现的问题和问题线索,参与推动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 (四)对巡视组干部进行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 (五)办理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应当协助同级党组织开展巡视工作,宣传、统战、政法、保密、审计、财政、统计、信访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巡视工作,协同做好人员选派、情况通报、政策咨询、问题研判、措施配合、整改监督、成果运用等工作。 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协助驻在单位(含综合监督单位)党组、党委开展巡视工作。 第十五条 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视监督,积极配合巡视工作。 党员、干部有义务向巡视组如实反映情况。 第三章 巡视对象和内容 第十六条 中央巡视对象是: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及其领导班子,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主要负责人,副省级城市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主要负责人; (二)中央部委领导班子,中央国家机关部门、人民团体党组(党委); (三)中管金融企业、中管企业、中管高校以及其他中管单位党委(党组); (四)党中央要求巡视的其他党组织。 第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对象是: (一)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及其领导班子,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市(地、州、盟)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县(市、区、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主要负责人;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工作部门领导班子,省一级国家机关部门、人民团体党组(党委);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委(党组);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要求巡视的其他党组织。 第十八条 巡视工作应当紧盯权力和责任加强政治监督,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重点检查下列情况: (一)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特别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情况,执行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行职能责任的情况,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情况; (二)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情况,领导干部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加强作风建设、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廉洁自律的情况; (三)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人才队伍建设、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的情况; (四)落实巡视监督以及审计、财会、统计等其他监督发现问题整改的情况; (五)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第十九条 巡视工作应当加强对被巡视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监督,重点检查其对党忠诚、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责任、依规依法履职用权、担当作为、廉洁自律等情况,对反映的重要问题进行深入了解,形成专题材料。 第二十条 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常规巡视、专项巡视、机动巡视、“回头看”等方式组织开展巡视监督,必要时可以提级巡视。 第四章 工作程序、方式和权限 第二十一条 巡视组开展巡视前,根据工作需要,应当听取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宣传、统战、政法、保密、审计、财政、统计、信访等部门和单位关于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通报。 第二十二条 巡视组进驻后,应当向被巡视党组织通报巡视任务,按照规定的工作方式和权限,开展巡视了解工作。 巡视组对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和问题线索,应当进行深入了解。 第二十三条 巡视组采取下列方式了解情况: (一)听取被巡视党组织的工作汇报和有关机关、部门的专题汇报; (二)与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进行个别谈话; (三)受理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一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四)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 (五)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 (六)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七)召开座谈会; (八)列席有关会议; (九)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十)下沉调研了解情况; (十一)开展专项检查; (十二)提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 (十三)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巡视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视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 巡视组依靠被巡视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视党组织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 第二十五条 巡视期间,对干部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政策规定并属于被巡视党组织职权范围、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巡视组应当按程序督促被巡视党组织立行立改。 巡视期间,对反映集中的党员、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巡视组可以按程序移交有关纪检监察机关及时处置。 第二十六条 巡视组对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应当形成巡视报告;对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体制机制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可以形成专题报告。 巡视组对巡视报告、专题报告等反映的问题,应当制作底稿。 巡视组对巡视报告反映的重要问题、提出的整改建议,应当按规定与被巡视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进行沟通、听取其意见;对巡视报告反映的重要政策性问题,可以与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沟通、听取其意见。 第二十七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听取巡视组的巡视情况汇报,研究提出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的意见建议,报同级党组织决定。 第二十八条 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应当及时听取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情况汇报,研究并决定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事项。必要时,可以直接听取巡视组的巡视情况汇报。 第二十九条 经同级党组织同意后,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及时组织向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分别反馈巡视情况,指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 根据同级党组织及其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巡视的有关情况通报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分管领导。 第三十条 对巡视发现的问题和反映党员、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巡视组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按程序分别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或者有关单位。 对巡视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体制机制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可以采取制发巡视建议书或者其他适当方式,向有关职能部门提出加强监管、健全制度、深化改革等意见建议。 第三十一条 巡视进驻、反馈、整改等情况,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接受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监督。 第五章 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 第三十二条 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应当加强对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的组织领导,定期听取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情况汇报。 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应当结合职责分工,统筹抓好分管领域的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 第三十三条 被巡视党组织承担巡视整改主体责任,应当把整改作为履行管党治党责任、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融入日常工作、融入深化改革、融入全面从严治党、融入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 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承担巡视整改第一责任人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承担“一岗双责”。 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有调整的,应当做好巡视整改交接工作,持续落实整改责任。 第三十四条 被巡视党组织应当自收到巡视反馈意见之日起,组织开展为期6个月的集中整改: (一)研究制定巡视整改方案,建立问题清单、任务清单、责任清单,明确责任人、整改措施和时限; (二)召开领导班子巡视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 (三)全面抓好巡视反馈问题的整改落实; (四)认真处置巡视移交的问题线索以及群众反映的信访事项; (五)对巡视反馈的问题举一反三,健全制度、补齐短板、堵塞漏洞; (六)向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的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集中整改进展情况报告。 集中整改结束后,被巡视党组织应当建立常态化、长效化整改工作机制,对尚未解决的问题持续抓好整改落实,根据工作实际适时报告后续整改情况。 第三十五条 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的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承担巡视整改监督责任,全面监督被巡视党组织落实巡视整改任务。主要职责是: (一)对被巡视党组织制定的巡视整改方案进行审核把关,列席巡视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 (二)建立巡视整改监督台账,综合运用听取汇报、召开推进会议、专题会商、调研督导、现场检查、开展整改评估、谈话提醒、约谈函询、提出纪检监察建议等方式加强日常监督; (三)对巡视发现的全面从严治党等方面的突出问题督促推动开展集中整治、专项治理; (四)依规依纪依法处置巡视移交的问题线索,自收到移交问题线索之日起6个月内,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处置进展情况; (五)牵头审核被巡视党组织的集中整改进展情况报告; (六)指导派驻(派出)机构和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加强对被巡视党组织落实巡视整改情况的监督; (七)通过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送巡视整改监督情况。 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将驻在单位(含综合监督单位)党组、党委开展巡视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纳入日常监督,推动整改落实。 第三十六条 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的组织部门结合职责履行巡视整改监督责任,监督被巡视党组织落实巡视整改任务。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对被巡视党组织制定的巡视整改方案进行审核把关,列席巡视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 (二)督促被巡视党组织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方面问题的整改,加强日常监督,对突出问题组织开展集中整治、专项治理; (三)把巡视整改落实情况纳入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重要内容,把巡视发现的问题以及整改落实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参考; (四)对巡视移交的领导班子建设、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人才队伍建设、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干部担当作为等方面问题依规处置,自收到移交问题之日起6个月内,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处置进展情况; (五)审核被巡视党组织的集中整改进展情况报告中涉及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方面的内容; (六)指导下级组织部门加强对被巡视党组织落实巡视整改情况的监督; (七)通过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送巡视整改监督情况。 第三十七条 有关职能部门应当结合职责运用巡视成果,针对巡视通报的问题和移交的工作建议,加强调查研究,提出改进措施,推动改革、完善制度、深化治理,并自通报和移交之日起6个月内,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办理进展情况。 第三十八条 巡视机构应当加强对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的统筹督促,推动建立巡视整改会商、评估、问责等机制。 巡视机构应当向同级党组织报告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的综合情况,对整改不到位的突出问题,推动有关机关、部门对有关党组织和责任人严肃问责。 第六章 队伍建设 第三十九条 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应当加强对巡视干部队伍建设的整体谋划,结合巡视工作特点建立健全制度机制,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 选优配强巡视组组长、副组长,配备与巡视任务相适应的专职干部,防止照顾性安排。加强巡视干部规范管理,加大教育培训、轮岗交流力度。 重视在巡视岗位发现、培养、锻炼干部,有计划地安排优秀年轻干部、新提拔干部到巡视岗位锻炼,并将参加巡视工作的经历和表现,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的参考。 第四十条 巡视干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对党忠诚,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原则,敢于斗争,担当作为,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三)模范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严守党和国家的秘密; (四)具有履行巡视监督职责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抽调人员参加巡视工作,应当按照上述条件,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按程序征求党风廉政意见。 对不适合从事巡视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第四十一条 巡视机构应当加强作风建设和纪律建设,督促巡视干部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带头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严格执行巡视工作纪律,做到忠诚干净担当、敢于善于斗争。 第四十二条 巡视机构、巡视干部应当自觉接受党组织监督、民主监督、群众监督等各方面监督,带头强化自我监督。建立健全内控机制,加强对巡视干部特别是巡视组组长、副组长等关键岗位人员的监督,严格执行回避、保密、重大事项请示报告、作风纪律评估等制度规定,依规依纪依法开展巡视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巡视机构、巡视干部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三条 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及其巡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巡视工作不力,发生严重问题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有关机关、部门和单位违反规定不协助、支持巡视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 巡视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 (二)不如实报告巡视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 (三)私自留存巡视工作资料,泄露与巡视工作有关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未公开信息; (四)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 (五)利用巡视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违反巡视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六条 被巡视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对该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视组提供虚假情况;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视组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三)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视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 (四)组织领导巡视整改不力,落实巡视整改要求不到位,敷衍应付、虚假整改; (五)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威胁、打击、报复、陷害; (六)其他不配合或者干扰巡视工作的情形。 第八章 巡察工作 第四十七条 党的市(地、州、盟)和县(市、区、旗)委员会建立巡察制度,设立巡察机构,在一届任期内,对所管理的党组织实现巡察全覆盖。 其他党组织需要开展巡察工作的,应当通过上级党委(党组)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党委(党组)批准。 第四十八条 市(地、州、盟)党委巡察对象是:党委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市一级国家机关部门、人民团体党组(党委),市(地、州、盟)管理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组织,以及党委要求巡察的其他党组织。 县(市、区、旗)党委巡察对象是:党委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县一级国家机关部门、人民团体党组(党委),县(市、区、旗)管理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组织,所辖的乡镇(街道)、村(社区)党组织,以及党委要求巡察的其他党组织。 第四十九条 巡察工作应当坚守政治监督定位,聚焦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基层落实情况、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巡察整改和成果运用等加强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 巡察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机构职责、工作程序和方式权限、整改和成果运用、队伍建设、责任追究等,参照本条例关于巡视工作的规定,结合实际确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党组织实行巡视制度的规定,由中央军委参照本条例制定。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由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其他有关巡视工作的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2025-06-16/safe/2025/0616/262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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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中长期规划指导经济社会发展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一种重要方式 习近平 一 发展理念是发展行动的先导,是管全局、管根本、管方向、管长远的东西,是发展思路、发展方向、发展着力点的集中体现。发展理念搞对了,目标任务就好定了,政策举措也就跟着好定了。为此,建议稿提出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并以这五大发展理念为主线对建议稿进行谋篇布局。这五大发展理念,是“十三五”乃至更长时期我国发展思路、发展方向、发展着力点的集中体现,也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发展经验的集中体现,反映出我们党对我国发展规律的新认识。 (2015年10月26日《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的说明》) 二 要加强对编制“十三五”规划纲要和专项规划的领导,落实《建议》确定的发展理念、主要目标、重点任务、重大举措,特别是要围绕贯彻五大发展理念提出具体措施和指标。各地区编制本地区发展规划,要结合实际,实事求是,留有余地,不能搞层层加码。要把抓落实摆在突出位置,制定具体方案,明确责任分工,防止任务落空,坚决克服“规划规划、墙上挂挂”,“规划是一套、做起来是另一套”的现象。 (2015年10月29日在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 三 用中长期规划指导经济社会发展,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一种重要方式。从1953年开始,我国已经编制实施了13个五年规划(计划),其中改革开放以来编制实施8个,有力推动了经济社会发展、综合国力提升、人民生活改善,创造了世所罕见的经济快速发展奇迹和社会长期稳定奇迹。实践证明,中长期发展规划既能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又能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2020年8月24日在经济社会领域专家座谈会上的讲话) 四 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好的方针政策和发展规划都应该顺应人民意愿、符合人民所思所盼,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长期以来,我们党在出台重要方针政策、作出重大决策部署前,都要求有关部门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和掌握第一手材料。实事求是是我们党的思想路线的重要内容,早在延安时期,毛泽东同志就强调“共产党员应是实事求是的模范”,“只有实事求是,才能完成确定的任务”,认为调查研究的方法“第一是眼睛向下,不要只是昂首望天”,“第二是开调查会”。五年规划编制涉及经济社会发展方方面面,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需要把加强顶层设计和坚持问计于民统一起来,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以各种方式建言献策。 (2020年9月17日在基层代表座谈会上的讲话) 五 “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之后,乘势而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第一个五年,我国将进入新发展阶段。用中长期规划指导经济社会发展,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一种重要方式。我们要着眼长远、把握大势,开门问策、集思广益,把加强顶层设计和坚持问计于民结合起来,把社会期盼、群众智慧、专家意见、基层经验充分吸收到规划编制中来。 (2020年9月22日在教育文化卫生体育领域专家代表座谈会上的讲话) 六 通过互联网就“十四五”规划编制向全社会征求意见和建议,在我国五年规划编制史上是第一次。这次活动效果很好,社会参与度很高,提出了许多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有关部门要及时梳理分析、认真吸收。广大人民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广泛而具体,充分表达了对美好生活的新期盼。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人民的信心和支持就是我们国家奋进的力量。要总结这次活动的经验和做法,在今后工作中更好发挥互联网在倾听人民呼声、汇聚人民智慧方面的作用,更好集思广益、凝心聚力。 (2020年9月25日对“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网上意见征求活动的指示) 七 建议稿提出,“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要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这是根据我国发展阶段、发展环境、发展条件变化作出的科学判断。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仍然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发展仍然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必须强调的是,新时代新阶段的发展必须贯彻新发展理念,必须是高质量发展。当前,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发展中的矛盾和问题集中体现在发展质量上。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把发展质量问题摆在更为突出的位置,着力提升发展质量和效益。 (2020年10月26日《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的说明》) 八 从第一个五年计划到第十四个五年规划,一以贯之的主题是把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我们走过弯路,也遭遇过一些意想不到的困难和挫折,但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意志和决心始终没有动摇。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党对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在认识上不断深入、在战略上不断成熟、在实践上不断丰富,加速了我国现代化发展进程,为新发展阶段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奠定了实践基础、理论基础、制度基础。 (2020年10月29日在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 九 这次党中央制定规划建议,把加强顶层设计和坚持问计于民统一起来,强调发扬民主、开门问策、集思广益,征求意见范围之大、参与人数之多、形式之多样是前所未有的。要根据《建议》制定好“十四五”规划纲要和专项规划、地方规划,注意倾听人民呼声、汇聚人民智慧。各地区编制本地区规划要结合实际,实事求是,留有余地,不能搞层层加码。要坚持和完善规划有效实施的机制,完善规划实施中的动态监测、中期评估、总结评估机制,提高规划执行力和落实力。 (2020年10月29日在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 十 新中国成立不久,我们党就提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目标,经过13个五年规划(计划),我们已经为实现这个目标奠定了坚实基础,未来30年将是我们完成这个历史宏愿的新发展阶段。我们已经明确了未来发展的路线图和时间表。这就是,到2035年,用3个五年规划期,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然后,再用3个五年规划期,到本世纪中叶,把我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 (2021年1月11日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 十一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能否贯彻落实好,事关未来5年、15年乃至更长时期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大局。全会通过的“十四五”规划《建议》内容十分丰富,既有宏观思路、指导原则、战略思想,又有具体要求,既有党的十八大以来一以贯之的战略部署,又有新的重大判断、新的战略举措,不狠下一番功夫,是学不到手的。学不到手,贯彻全会精神就抓不住要害、踩不到点上、落不到实处。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要原原本本学习、逐条逐段领悟,在整体把握的前提下,突出领会好重点和创新点,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优良学风,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增强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2021年1月11日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 十二 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总的战略安排是分两步走:从二〇二〇年到二〇三五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从二〇三五年到本世纪中叶把我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 到二〇三五年,我国发展的总体目标是:经济实力、科技实力、综合国力大幅跃升,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迈上新的大台阶,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进入创新型国家前列;建成现代化经济体系,形成新发展格局,基本实现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基本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更加健全,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成教育强国、科技强国、人才强国、文化强国、体育强国、健康中国,国家文化软实力显著增强;人民生活更加幸福美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再上新台阶,中等收入群体比重明显提高,基本公共服务实现均等化,农村基本具备现代生活条件,社会保持长期稳定,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广泛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碳排放达峰后稳中有降,生态环境根本好转,美丽中国目标基本实现;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全面加强,基本实现国防和军队现代化。 在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基础上,我们要继续奋斗,到本世纪中叶,把我国建设成为综合国力和国际影响力领先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 未来五年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开局起步的关键时期,主要目标任务是:经济高质量发展取得新突破,科技自立自强能力显著提升,构建新发展格局和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取得重大进展;改革开放迈出新步伐,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深入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更加完善,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基本形成;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进一步提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加完善;人民精神文化生活更加丰富,中华民族凝聚力和中华文化影响力不断增强;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增长基本同步,劳动报酬提高与劳动生产率提高基本同步,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明显提升,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更加健全;城乡人居环境明显改善,美丽中国建设成效显著;国家安全更为巩固,建军一百年奋斗目标如期实现,平安中国建设扎实推进;中国国际地位和影响进一步提高,在全球治理中发挥更大作用。 (2022年10月16日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 十三 党的二十大报告深刻阐述了中国式现代化的中国特色、本质要求和重大原则,是对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最高顶层设计。中国式现代化是分阶段、分领域推进的,实现各个阶段发展目标、落实各个领域发展战略同样需要进行顶层设计。进行顶层设计,需要深刻洞察世界发展大势,准确把握人民群众的共同愿望,深入探索经济社会发展规律,使制定的规划和政策体系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做到远近结合、上下贯通、内容协调。同时,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是一个探索性事业,还有许多未知领域,需要我们在实践中去大胆探索,通过改革创新来推动事业发展,决不能刻舟求剑、守株待兔。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各自具体实际开拓创新,特别是在前沿实践、未知领域,鼓励大胆探索、敢为人先,寻求有效解决新矛盾新问题的思路和办法,努力创造可复制、可推广的新鲜经验。 (2023年2月7日在新进中央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和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 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研讨班上的讲话) 十四 今年是实现“十四五”规划目标任务的关键一年,明年是收官之年、也是谋划“十五五”规划之年。“十四五”规划目标任务实现情况如何,“十五五”规划要确定什么样的目标任务,要提前研究,总结评估“十四五”规划落实情况,切实搞好“十五五”规划前期谋划工作。 (2024年7月18日在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 十五 2025年是“十四五”规划收官之年。我们要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把发展立足点放在高质量发展上,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风险和外部冲击,推动经济持续回升向好,保持社会和谐稳定,纵深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我们将制定“十五五”规划建议,向着宏伟目标接续奋进。 (2025年1月27日在2025年春节团拜会上的讲话) 十六 科学制定和接续实施五年规划,是我们党治国理政一条重要经验,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一个重要政治优势。谋划“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必须准确把握“十五五”时期的阶段性要求,着眼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紧紧围绕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目标,一个领域一个领域合理确定目标任务、提出思路举措。对各方面的目标任务,要深入分析论证,确保科学精准、能够如期实现。要统筹谋划,抓住关键性、决定性因素,把握好节奏和进度,注重巩固拓展优势、突破瓶颈堵点、补强短板弱项、提高质量效益,与整体目标保持取向一致性。 (2025年4月30日在部分省区市“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座谈会上的讲话) ※这是习近平总书记2015年10月至2025年4月期间有关用中长期规划指导经济社会发展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一种重要方式重要论述的节录。 2025-06-16/safe/2025/0616/262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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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更新至2025年4月) 2025-06-13/jiangxi/2025/0613/27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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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优化行政许可业务管理,自2025年6月18日起,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西省分局辖内宜春市分局高安营业管理部、上饶市分局鄱阳营业管理部、上饶市分局万年营业管理部、吉安市分局井冈山营业管理部(以下简称“派出机构”)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条线行政许可专用章(印章名称详见附件)正式启用。 行政许可专用章形状为圆形,直径4.0厘米,中央刊五角星,外圆刊“国家外汇管理局XXX分局”,文字自左而右环行,五角星下方刊“行政许可专用章编号”,文字自左而右横排,编号在“行政许可专用章”正下方。派出机构使用的行政许可专用章的编号为两位数,十位上的数字用于区分使用该印章的派出机构,个位上的数字2代表经常项目业务条线,数字3代表资本项目业务条线。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西省分局辖内市分局县域派出机构启用印章名称 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西省分局 2025年6月16日 2025-06-16/jiangxi/2025/0616/27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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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放款业务如因客观原因无法收回本息,应如何办理注销?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汇发〔2024〕12号)2.4.4.2变更与注销登记第(3)条: 境外放款到期(含展期到期)收回本息,或未到期但本息已回收完毕、境外放款登记后未汇出等常规境外放款注销业务,放款人可直接在所属省级分局辖内银行办理境外放款注销登记。除此之外,如确有客观原因无法按期收回境外放款本息,放款人应到所在地外汇局申请注销该笔境外放款。对于无正当理由的逾期放款或逾期不回收的,外汇局可暂停放款人新的境外放款业务。 2025-06-16/tianjin/2025/0616/28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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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6日,外汇局黔西南州分局与州税务局、商务局召开联合研判座谈会。会议围绕打击涉汇、涉税违法犯罪活动、强化监管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等内容展开交流,就进一步加强信息共享与协作力度,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效能,促进辖区涉外经济健康有序发展达成有效共识。 2025-06-16/guizhou/2025/0616/17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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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跨境业务稳健发展,促进跨境贸易与投融资便利化,近日,外汇局宁波市分局北仑营管部组织镇海区银行外汇与跨境人民币展业自律机制召开银行外汇展业培训与便利化政策推进会,镇海区20家银行的国际业务负责人及业务骨干参会。 会上重点讲解了外汇展业、银行自律机制方面的最新政策要求,明确了人才用汇便利化试点、委托境外加工等便利化措施与业务办理要点。同时培训结合了一季度镇海区各家银行便利化措施落地情况及实际案例,进一步强化了银行风险防范意识,推进“促便利”与“防风险”能力双提升。 2025-06-17/ningbo/2025/0617/23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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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time-series data of China's Gross External Debt Position by Sector(since2014Q4) 2025-06-27/en/2018/0329/14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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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我国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进出口规模41643亿元,同比增长3%。其中,货物贸易出口20498亿元,进口15315亿元,顺差5183亿元;服务贸易出口2356亿元,进口3474亿元,逆差1118亿元。服务贸易主要项目为:运输服务进出口规模1714亿元,旅行服务进出口规模1632亿元,其他商业服务进出口规模1036亿元,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进出口规模592亿元。 按美元计值,2025年5月,我国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出口3176亿美元,进口2611亿美元,顺差565亿美元。(完) 中国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 2025年5月 项目 按人民币计值 (亿元) 按美元计值 (亿美元) 货物和服务贸易差额 4064 565 贷方 22854 3176 借方 -18789 -2611 1.货物贸易差额 5183 720 贷方 20498 2849 借方 -15315 -2129 2.服务贸易差额 -1118 -155 贷方 2356 327 借方 -3474 -483 2.1加工服务差额 53 7 贷方 68 9 借方 -15 -2 2.2维护和维修服务差额 27 4 贷方 72 10 借方 -45 -6 2.3运输差额 -254 -35 贷方 730 101 借方 -984 -137 2.4旅行差额 -1018 -142 贷方 307 43 借方 -1325 -184 2.5建设差额 49 7 贷方 107 15 借方 -58 -8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差额 -36 -5 贷方 18 3 借方 -55 -8 2.7金融服务差额 3 0 贷方 24 3 借方 -22 -3 2.8知识产权使用费差额 -241 -33 贷方 35 5 借方 -276 -38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差额 116 16 贷方 354 49 借方 -238 -33 2.10其他商业服务差额 205 28 贷方 620 86 借方 -416 -58 2.11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差额 -19 -3 贷方 10 1 借方 -29 -4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货物和服务差额 -3 0 贷方 9 1 借方 -12 -2 注: 1. 本表所称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货物和服务口径一致,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交易。月度数据为初步数据,可能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季度数据不一致。 2. 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按美元编制,当月人民币计值数据由美元数据按月均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折算得到。 3. 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指标解释: 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进出口,与国际收支平衡表的口径相同。 1.货物贸易: 指经济所有权在我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转移的货物进出口。贷方记录货物出口,借方记录货物进口。货物账户数据主要来源于海关进出口统计,但与海关统计存在以下主要区别:一是国际收支中的货物只记录所有权发生了转移的货物(如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等贸易方式的货物),所有权未发生转移的货物(如来料加工或出料加工贸易)不纳入货物统计,而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二是计价方面,国际收支统计要求进出口货值均按离岸价格记录,海关出口货值为离岸价格,但进口货值为到岸价格,因此国际收支统计从海关进口货值中调出国际运保费支出,并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三是补充了海关未统计的转手买卖下的货物净出口数据。 2.服务贸易:包括加工服务,维护和维修服务,运输,旅行,建设,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金融服务,知识产权使用费,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其他商业服务,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以及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贷方记录我国提供的服务,即服务出口;借方记录我国接受的服务,即服务进口。 2.1加工服务:又称“对他人拥有的实物投入的制造服务”,指货物的所有权没有在所有者和加工方之间发生转移,加工方仅提供加工、装配、包装等服务,并从货物所有者处收取加工服务费用。贷方记录我国居民为非居民拥有的实物提供的加工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加工服务。 2.2维护和维修服务:指居民或非居民向对方所拥有的货物和设备(如船舶、飞机及其他运输工具)提供的维修和保养工作。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维护和维修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维护和维修服务。 2.3运输:指将人和物体从一地点运送至另一地点的过程以及相关辅助和附属服务,以及邮政和邮递服务。贷方记录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借方记录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 2.4旅行:指旅行者在其作为非居民的经济体旅行期间消费的物品和购买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在我国境内停留不足一年的非居民以及停留期限不限的非居民留学人员和就医人员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境外旅行、留学或就医期间购买的非居民货物和服务。 2.5建设服务:指建筑形式的固定资产的建立、翻修、维修或扩建,工程性质的土地改良、道路、桥梁和水坝等工程建筑,相关的安装、组装、油漆、管道施工、拆迁和工程管理等,以及场地准备、测量和爆破等专项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在经济领土之外提供的建设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在我国经济领土内接受的非居民建设服务。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指各种保险服务,以及同保险交易有关的代理商的佣金。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 2.7金融服务:指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但不包括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项目所涉及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 2.8知识产权使用费: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经许可使用无形的、非生产/非金融资产和专有权以及经特许安排使用已问世的原作或原型的行为。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知识产权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使用的非居民知识产权服务。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的通信服务以及与计算机数据和新闻有关的服务交易,但不包括以电话、计算机和互联网为媒介交付的商业服务。贷方记录本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借方记录本国居民接受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 2.10其他商业服务: 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其他类型的服务,包括研发服务,专业和管理咨询服务,技术、贸易相关等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其他商业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其他商业服务。 2.11个人、文化娱乐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与个人、文化和娱乐有关的服务交易,包括视听和相关服务(电影、收音机、电视节目和音乐录制品),其他个人、文化娱乐服务(健康、教育等)。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相关服务。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货物和服务:指在其他货物和服务类别中未包括的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和购买的各项货物和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购买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 2025-06-27/safe/2025/0627/262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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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 May 2025, the export and import of China’s international trade in goods and services totalled RMB 4164.3 billion, up 3 percent over the same time last year. Of this, the export of goods recorded RMB 2049.8 billion and the import recorded RMB 1531.5 billion, resulting in a surplus of RMB 518.3 billion. The export of services recorded RMB 235.6 billion and the import recorded RMB 347.4 billion, resulting in a deficit of RMB 111.8 billion. In terms of the major items, the export and import of transport, travel, other business services, telecommunications, computer and information services registered RMB 171.4 billion, RMB 163.2 billion, RMB 103.6 billion and RMB 59.2 billion respectively. In the US dollar terms, in May 2025, the export and import of China’s international trade in goods and services were USD 317.6 billion and USD 261.1 billion respectively, with a surplus of USD 56.5 billion.(End) International Trade in Goods and Services of China May 2025 Item In 100 million of RMB In 100 million of USD Goods and services 4064 565 Credit 22854 3176 Debit -18789 -2611 1. Goods 5183 720 Credit 20498 2849 Debit -15315 -2129 2. Services -1118 -155 Credit 2356 327 Debit -3474 -483 2.1Manufacturing services on physical inputs owned by others 53 7 Credit 68 9 Debit -15 -2 2.2Maintenance and repair services n.i.e 27 4 Credit 72 10 Debit -45 -6 2.3Transport -254 -35 Credit 730 101 Debit -984 -137 2.4Travel -1018 -142 Credit 307 43 Debit -1325 -184 2.5Construction 49 7 Credit 107 15 Debit -58 -8 2.6Insurance and pension services -36 -5 Credit 18 3 Debit -55 -8 2.7Financial services 3 0 Credit 24 3 Debit -22 -3 2.8Charges for the us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241 -33 Credit 35 5 Debit -276 -38 2.9Telecommunications, computer and information services 116 16 Credit 354 49 Debit -238 -33 2.10Other business services 205 28 Credit 620 86 Debit -416 -58 2.11Personal, cultural, and recreational services -19 -3 Credit 10 1 Debit -29 -4 2.12Government goods and services n.i.e -3 0 Credit 9 1 Debit -12 -2 Notes: 1. The international trade in goods and services in this table refers to the transactions between residents and non-residents, based on the same standard as that for BOP statement. The monthly data are preliminary and may be inconsistent with the quarterly data in the BOP statement. 2. The data on international trade in goods and services are prepared in USD, and the RMB data for the current month is derived by converting the USD data at the monthly average central parity rate of the RMB against the USD. 3. This table employs rounded-off numbers. Definition of Indicators: Goods and Services: refers to the trade in goods and services between residents and non-residents, which is based on the same standard as that for the BOP statement. 1. Goods: refers to transactions in goods whereby the economic ownership is transferred between the Chinese residents and non-residents. The credit side records export of goods, while the debit side records import of goods. The data of goods account are mainly from the customs statistics of imports and exports, but differ from the statistics of the customs mainly in the following aspects: first, the goods in the BOP statement only reflect the goods whose ownership has been transferred (e.g. goods under the trade modes such as general trade and processing trade with imported materials), while the goods whose ownership is not transferred (e.g. manufacturing services with supplied materials or with exported materials) are included in the statistics of trade in services instead of the statistics of trade in goods; second, as required by the BOP statistics, the goods imported and exported are valued on the FOB basis, but as required by the customs, the goods exported are valued on the FOB basis, whereas goods imported are on the CIF basis. Therefore, for the purpose of the BOP statistics, the international transport and insurance premiums are taken out from the value of imported goods and included in the trade in services; and third, the data on net export of goods in merchanting which are not included in the customs statistics are supplemented. 2. Services: includes manufacturing services on physical inputs owned by others, maintenance and repair services n.i.e, transport, travel, construction, insurance and pension services, financial services, charges for the us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telecommunications, computer and information services, other business services, personal, cultural and recreational services, and government goods and services n.i.e. The credit side records services supplied, while the debit side records services received. 2.1 Manufacturing services on physical owned by others: processor only provides processing, assembly, packaging and other services and charges service fee from the owner, while the ownership of the goods is not transferred between the owner and the processor. The credit side records the manufacturing services supplied by the Chinese residents on physical inputs owned by non-residents, and vice versa for debit side. 2.2 Maintenance and repair services: refer to the maintenance and repair services supplied by residents to non-residents or vice versa on goods and equipment (such as vessel, aircraft, and other transportation facility) owned by the receiving party. The credit side records the maintenance and repair services supplied by the Chinese residents to non-residents, and vice versa for debit side. 2.3 Transport: refers to the process of transporting people and goods from one place to another, and the relevant supporting and auxiliary services, as well as postal and delivery services. The credit side records the international transport, postal and delivery services supplied by residents to non-residents, and vice versa for debit side. 2.4 Travel: refers to goods consumed and services purchased by travelers in various economies as non-residents. The credit side records the goods and services provided by the Chinese residents to non-residents who have stayed in China for less than one year, as well as non-residents studying abroad and seeking medical treatment for indefinite period of stay. The debit side records the goods and services purchased by the Chinese residents when traveling, studying or seeking medical services abroad from non-residents. 2.5 Construction services: refer to the establishment, renovation, maintenance or expansion of fixed assets in the form of buildings, land improvement, roads, bridges and dams and other engineering buildings of engineering nature, relevant installation, assembly, painting, pipeline construction, demolition and project management,as well as site preparation, measurement and blasting and other special services. The credit side records the construction services provided by the Chinese residents outside the economic territory. The debit side records the construction services received by the Chinese residents in the Chinese economic territory from non-residents. 2.6 Insurance and pension services: refers to various insurance services and commission to agents related with insurance transaction. The credit side records the life insurance and annuity, non-lifeinsurance, reinsurance, standardized guarantee services and relevant supporting services supplied by the Chinese residents to non-residents, and vice versa for debit side. 2.7 Financial services: refer to financial intermediation and supporting services, excluding those covered by insurance and pension services. The credit side records the financial intermediation and supporting services supplied by the Chinese residents to non-residents, and vice versa for debit side. 2.8 Charges for the us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efer to licensed use of intangible, non-productive/non-financial assets and exclusive rights between residents and non-residents and the licensed use of existing original works or prototypes. The credit side records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related services supplied by the Chinese residents to non-residents, and vice versa for debit side. 2.9 Telecommunications, computer and information services: refer tocommunications services between residents and non-residents and transactions of services related to computer data and news, excluding commercial services delivered via telephone, computer and Internet. The credit side records the telecommunications, computer and information services supplied by residents to non-residents, and vice versa for debit side. 2.10 Other business services: refer to other types of services between residents and non-residents, including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services, professional and management consulting services, technical and trade-related services. The credit side records the other business services supplied by the Chinese residents to non-residents, and vice versa for debit side. 2.11 Personal, cultural and recreational services: refer to transactions of personal, cultural and recreational services between residents and non-residents, including audiovisual and related services (films, radio, television programs and music recordings) and other personal, cultural and recreational services (health, education, etc.). The credit side records the related services supplied by the Chinese residents to non-residents, and vice versa for debit side. 2.12 Government goods and services n.i.e: refer to various goods and services provided and purchased by governments and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not included in other categories of goods and services. The credit side records the goods and services not included elsewhere and supplied by the Chinese residents to non-residents, and vice versa for debit side. 2025-06-27/en/2025/0627/231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