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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2023年6月末我国对外证券投资资产分国家/地区及分居民持有者部门数据。统计显示,2023年6月末,我国对外证券投资资产(不含储备资产)10817亿美元。其中,股权类投资6063亿美元,债券类投资4754亿美元。资产分布在前五位的国家/地区是中国香港、美国、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和英国,投资金额分别为4286亿美元、2379亿美元、995亿美元、703亿美元和366亿美元。2023年6月末,我国持有对外证券资产的部门主要是非银行金融机构、银行和非金融部门,投资金额分别为5918亿美元、3683亿美元和1216亿美元,占我国对外证券投资总额的55%、34%和11%。(完) 2023-12-08/guangxi/2023/1208/26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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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11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1718亿美元,较10月末上升706亿美元,升幅为2.28%。 2023年11月,受主要经济体宏观经济数据、货币政策预期等因素影响,美元指数下跌,全球金融资产价格总体上涨。汇率折算和资产价格变化等因素综合作用,当月外汇储备规模上升。我国经济持续回升向好,经济韧性强、潜力足、回旋余地广,长期向好的基本面没有改变,将继续支持外汇储备规模保持基本稳定。 2023-12-07/guangxi/2023/1207/26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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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3年10月,中国外汇市场(不含外币对市场,下同)总计成交16.24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26万亿美元)。其中,银行对客户市场成交2.71万亿元人民币(等值0.38万亿美元),银行间市场成交13.53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88万亿美元);即期市场累计成交4.08万亿元人民币(等值0.57万亿美元),衍生品市场累计成交12.16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69万亿美元)。 2023年1-10月,中国外汇市场累计成交209.15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9.76万亿美元)。 2023-12-08/guangxi/2023/1208/26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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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勇落实、强推进,主动协调政策出台事宜。市分局多次主动上门,就汇率避险、对外贸易融资、跨境融资三方面补贴政策与市商务局进行洽谈。借鉴其他市州相关优秀案例,初步确定本次补贴范围和标准;以2022年和2023年1-9月数据为基准,对所需补贴资金进行测算;联合市商务局对政策细节进行修订,负责三项补贴申报材料的审核。 二是破难题、出新招,推动补贴政策正式落地。在双方共同努力下,相关政策正式出台,拟对涉外企业今年开展的相关业务提供三项支持:支持开展汇率避险,对外贸企业在宜宾市辖内银行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并实际履约的,予以支持;支持开展对外贸易融资,对外贸企业在宜宾市辖内银行办理基于进出口贸易开展应收账款融资、订单(合同、发票)融资、出口信用保险融资、进口押汇、海外代付、出口押汇、福费廷等贸易融资,按实付融资利息50%给予支持;支持开展跨境融资,对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涉外企业发生的跨境融资利息,按实际支出的50%给予支持。 三是增成效、惠民生,助力红利得到有力释放。目前,补贴工作已正式启动,相关申报材料均已审核通过,拟在年底前对5家企业给予补贴。 下一步,宜宾市分局将继续深化主题教育成果,积极运用党的创新理论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进一步促进党建与业务深度融合,推动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取得新成效。 2023-12-13/sichuan/2023/1213/24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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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山东省分局组建以银行业务骨干为主要成员的“山东省对公外汇专家团队”。为充分发挥专家团队专业化作用,推进专家团队工作机制建设,持续为涉外经济发展提供高质量服务,11月28日,外汇局山东省分局组织专家团成员在济宁开展启动宣讲会。外汇局山东省分局、外汇局济宁市分局、济宁市商务局、济宁市海关、济宁市税务局、济宁市24家外汇业务银行、济宁市100家涉外企业共计约200人参加。 宣讲会上,来自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以及济宁银行的三名省级对公外汇专家团成员,结合多年的外汇从业经验和业务知识,深入浅出讲解了贸易外汇便利化政策、经常项目电子单证化以及国际结算案例等内容。下一步,山东省分局将以启动宣讲为起点,陆续在全辖各地市面向涉外企业开展系列政策传导活动,以高质量外汇服务促进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 济宁市分局以此次启动宣讲活动为契机,会同济宁市商务局、济宁市海关、济宁市税务局,联合金融机构,组建“济宁市涉外经济服务专家团”,在当日活动中举办了成立仪式。4家涉外部门和3家金融机构的市级专家团成员,分别从外贸惠企政策、进出口贸易、涉外税务、金融产品、汇率避险等方面进行政策传导。 2023-11-29/shandong/2023/1129/22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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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11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1718亿美元,较10月末上升706亿美元,升幅为2.28%。 2023年11月,受主要经济体宏观经济数据、货币政策预期等因素影响,美元指数下跌,全球金融资产价格总体上涨。汇率折算和资产价格变化等因素综合作用,当月外汇储备规模上升。我国经济持续回升向好,经济韧性强、潜力足、回旋余地广,长期向好的基本面没有改变,将继续支持外汇储备规模保持基本稳定。 2023-12-08/shanxi/2023/1208/12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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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外汇局烟台市分局收到山东裕龙石化有限公司发来的感谢信,感谢烟台市分局为企业解决跨境资金结算难题,帮助企业规避财务风险,降低财务成本,助力企业发展。 下一步,烟台市分局将继续践行金融为民宗旨,牢固树立“为国执铎”“为国守门”“为国避险”的外汇管理理念,聚焦企业“急难愁盼”,为企业解难题、出实招、促发展,以更高质量外汇服务支持辖区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3-12-05/shandong/2023/1205/22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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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切实提升外汇管理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进一步深化外汇管理改革,便利市场主体合规办理跨境贸易投资业务,以高水平开放促进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进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 (一)优化市场采购贸易外汇管理。市场采购贸易项下委托第三方报关出口的市场主体以自身名义办理收汇的,应满足以下条件:1.从事市场采购贸易的市场主体已在地方政府市场采购贸易联网平台备案。市场采购贸易联网平台应能采集交易、出口全流程信息,并提供与企业、个体工商户对应的出口明细数据。2.经办银行采取系统与市场采购贸易联网平台对接或通过网页登录等其他必要技术手段,识别客户身份,审核交易背景的真实性,防范交易信息重复使用。 (二)放宽加工贸易收支轧差净额结算。银行为企业办理进料对口收付汇抵扣业务资金结算,即出口货款和进口料件货款轧差后净额结算的,应满足以下条件:1.企业自境外交易对手方购买料件加工后,将成品卖给同一境外交易对手。2.企业开展进料对口收付汇抵扣业务前,需持相关材料至银行说明,由银行在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主体标识功能中添加“进料对口抵扣企业”标识。3.企业应合理安排轧差周期,及时结清应收应付款项,原则上每个季度轧差净额结算不少于1次。 银行应按照展业原则审核业务真实性和合理性,为“进料对口抵扣企业”标识企业办理进料对口收付汇抵扣业务,并按要求办理实际收付数据和还原数据申报(申报要求见附件1)。 (三)完善委托代理项下跨境贸易资金收付。代理方因破产、银行账户被冻结等情形,导致确实无法办理货物贸易收付汇时,银行可按照展业原则,在确认收支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后,为委托方审慎办理货物贸易收付汇,并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标注“非报关人+委托方收付汇+XXX(代理方名称)”。 (四)便利境内机构经营性租赁业务外汇资金结算。境内机构(以下简称承租方)使用自有外汇收入向境内租赁公司(以下简称出租方)支付境内经营性租赁(含飞机、船舶、大型设备)外币租金的,应满足下列条件:1.承租方拥有稳定的外汇收入来源,且外汇收入具有一定规模;承租方年度支付外币租金原则上不低于等值1亿美元,且支出需求合理;承租方已纳入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优质企业;2.出租方购买租赁物的资金50%以上来源于外币债务,或自境外租入租赁物需对外支付外币租金。出租方收取的外币租金收入原则上不得结汇使用(上缴境内税款、注销清算的除外),可用于支付境外租金、归还外币债务、向境外支付租赁物货款以及符合外汇局规定的其他外汇支出。 银行应遵循展业原则,在审核业务真实性和合理性后办理境内经营性租赁外币租金划转业务。承租方应在《境内汇款申请书》等交易附言栏目中填写经营性租赁合同号并标明“外币租金支付”字样;出租方应在《境内收入申报单》交易附言栏目中填写经营性租赁合同号并标明“外币租金收取”字样。 二、扩大资本项目便利化政策 (五)全国推广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政策。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纳入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主体范围,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天津、上海、江苏、山东(含青岛)、湖北、广东(含深圳)、四川、陕西、北京、重庆、浙江(含宁波)、安徽、湖南、海南省(市)辖内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可在不超过等值1000万美元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其他地区辖内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可在不超过等值500万美元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实施细则见附件2)。 (六)放宽境外直接投资(ODI)前期费用规模限制。取消境内企业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累计汇出额不超过等值300万美元的限制,但累计汇出额不得超过中方拟投资总额的15%。 (七)便利外商投资企业(FDI)境内再投资项下股权转让资金和境外上市募集资金支付使用。将资本项目资产变现账户调整为资本项目结算账户(相关账户整合方案见附件3)。境内股权出让方(含机构和个人)接收境内主体以外币支付的股权转让对价资金,以及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募集的外汇资金,可直接汇入资本项目结算账户。资本项目结算账户内资金可自主结汇使用。境内股权出让方接收外商投资企业以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来源于直接结汇所得或结汇待支付账户内的人民币资金)支付的股权转让对价资金,可直接划转至境内股权出让方的人民币账户。 三、优化资本项目外汇管理 (八)完善资本项目收入使用负面清单管理。非金融企业的资本金、外债项下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使用应遵循真实、自用原则,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除另有明确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或其他投资理财(风险评级结果不高于二级的理财产品及结构性存款除外);不得用于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经营范围明确许可的情形以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中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洋浦经济开发区、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等4个区域除外);不得用于购买非自用的住宅性质房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租赁经营的企业除外)。 (九)取消外债账户异地开立核准。允许确有合理需求的非金融企业到注册地所属外汇分局之外的其他地区银行开立外债账户。 鼓励银行将更多优质企业纳入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范畴;根据企业实际需求,进一步丰富跨境投融资产品和汇率风险管理产品,优化业务流程;按照展业原则做好客户尽调,利用科技手段加强事后监测,为真实合规的跨境投融资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跨境资金结算服务;如发现异常可疑情况,及时报告。各分局应加强对上述业务的事中事后监管与核查检查,指导银行、企业合规开展业务。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中,第七项自2024年6月3日开始实施)。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具体修改条款详见附件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市)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地(市)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加工贸易收支轧差净额结算申报要求 2.跨境融资便利化业务实施细则 3.资本项目结算账户整合方案 4.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修改的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中部分条款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3年12月4日 2023-12-11/qingdao/2023/1211/25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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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代码与标识码业务办事指南 金融机构代码与标识码业务办事指南 附件1:金融机构代码申领维护表 附件2:金融机构标识码申领维护表 2023-12-13/shenzhen/2022/0606/12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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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2023年11月30日) 2023-12-01/qingdao/2023/1201/251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