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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我国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进出口规模40910亿元。其中,货物贸易出口19615亿元,进口16349亿元,顺差3266亿元;服务贸易出口1777亿元,进口3168亿元,逆差1391亿元。服务贸易主要项目为:运输服务进出口规模1485亿元,旅行服务进出口规模1300亿元,其他商业服务进出口规模863亿元,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进出口规模482亿元。 按美元计值,2023年10月,我国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出口2980亿美元,进口2719亿美元,顺差261亿美元。(完) 中国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 2023年10月 项目 按人民币计值 (亿元) 按美元计值 (亿美元) 货物和服务贸易差额 1876 261 贷方 21393 2980 借方 -19517 -2719 1.货物贸易差额 3266 455 贷方 19615 2732 借方 -16349 -2277 2.服务贸易差额 -1391 -194 贷方 1777 248 借方 -3168 -441 2.1加工服务差额 72 10 贷方 77 11 借方 -5 -1 2.2维护和维修服务差额 36 5 贷方 66 9 借方 -30 -4 2.3运输差额 -541 -75 贷方 472 66 借方 -1013 -141 2.4旅行差额 -1100 -153 贷方 100 14 借方 -1200 -167 2.5建设差额 45 6 贷方 90 13 借方 -46 -6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差额 -131 -18 贷方 12 2 借方 -143 -20 2.7金融服务差额 3 0 贷方 21 3 借方 -19 -3 2.8知识产权使用费差额 -167 -23 贷方 45 6 借方 -212 -30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差额 164 23 贷方 323 45 借方 -159 -22 2.10其他商业服务差额 246 34 贷方 554 77 借方 -308 -43 2.11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差额 -16 -2 贷方 9 1 借方 -25 -3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货物和服务差额 -1 0 贷方 7 1 借方 -8 -1 注: 1. 本表所称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货物和服务口径一致,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交易。月度数据为初步数据,可能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季度数据不一致。 2. 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按美元编制,当月人民币计值数据由美元数据按月均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折算得到。 3. 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指标解释: 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进出口,与国际收支平衡表的口径相同。 1.货物贸易: 指经济所有权在我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转移的货物进出口。贷方记录货物出口,借方记录货物进口。货物账户数据主要来源于海关进出口统计,但与海关统计存在以下主要区别:一是国际收支中的货物只记录所有权发生了转移的货物(如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等贸易方式的货物),所有权未发生转移的货物(如来料加工或出料加工贸易)不纳入货物统计,而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二是计价方面,国际收支统计要求进出口货值均按离岸价格记录,海关出口货值为离岸价格,但进口货值为到岸价格,因此国际收支统计从海关进口货值中调出国际运保费支出,并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三是补充了海关未统计的转手买卖下的货物净出口数据。 2.服务贸易:包括加工服务,维护和维修服务,运输,旅行,建设,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金融服务,知识产权使用费,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其他商业服务,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以及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贷方记录我国提供的服务,即服务出口;借方记录我国接受的服务,即服务进口。 2.1加工服务:又称“对他人拥有的实物投入的制造服务”,指货物的所有权没有在所有者和加工方之间发生转移,加工方仅提供加工、装配、包装等服务,并从货物所有者处收取加工服务费用。贷方记录我国居民为非居民拥有的实物提供的加工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加工服务。 2.2维护和维修服务:指居民或非居民向对方所拥有的货物和设备(如船舶、飞机及其他运输工具)提供的维修和保养工作。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维护和维修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维护和维修服务。 2.3运输:指将人和物体从一地点运送至另一地点的过程以及相关辅助和附属服务,以及邮政和邮递服务。贷方记录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借方记录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 2.4旅行:指旅行者在其作为非居民的经济体旅行期间消费的物品和购买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在我国境内停留不足一年的非居民以及停留期限不限的非居民留学人员和就医人员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境外旅行、留学或就医期间购买的非居民货物和服务。 2.5建设服务:指建筑形式的固定资产的建立、翻修、维修或扩建,工程性质的土地改良、道路、桥梁和水坝等工程建筑,相关的安装、组装、油漆、管道施工、拆迁和工程管理等,以及场地准备、测量和爆破等专项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在经济领土之外提供的建设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在我国经济领土内接受的非居民建设服务。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指各种保险服务,以及同保险交易有关的代理商的佣金。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 2.7金融服务:指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但不包括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项目所涉及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 2.8知识产权使用费: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经许可使用无形的、非生产/非金融资产和专有权以及经特许安排使用已问世的原作或原型的行为。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知识产权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使用的非居民知识产权服务。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的通信服务以及与计算机数据和新闻有关的服务交易,但不包括以电话、计算机和互联网为媒介交付的商业服务。贷方记录本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借方记录本国居民接受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 2.10其他商业服务: 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其他类型的服务,包括研发服务,专业和管理咨询服务,技术、贸易相关等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其他商业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其他商业服务。 2.11个人、文化娱乐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与个人、文化和娱乐有关的服务交易,包括视听和相关服务(电影、收音机、电视节目和音乐录制品),其他个人、文化娱乐服务(健康、教育等)。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相关服务。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货物和服务:指在其他货物和服务类别中未包括的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和购买的各项货物和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购买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 2023-12-08/beijing/2023/1208/22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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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强调,优化资金供给结构,把更多金融资源用于促进科技创新、先进制造、绿色发展和中小微企业;做好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五篇大文章。国家外汇管理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把握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牵头搭建并不断完善跨境金融服务平台(以下简称跨境平台),累计推出11个应用场景,在服务中小微企业融资、促进跨境结算便利化、支持共建“一带一路”及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等方面持续发力,不断为我国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科技动能。截至2023年10月末,跨境平台累计助力以中小微企业为主的逾10万家企业获得融资超3000亿美元、付汇金额超1.2万亿美元。 一、聚焦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搭建跨境平台 直面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银行风控难等相关症结。中小微企业资金流、贸易流、货物流、监管信息等能够佐证自身信用及经营情况的信息往往较为分散,而银行因缺少获取中小微企业完整经营情况的便捷渠道以及无法核实单证是否存在跨银行重复使用情况等因素,出于风险控制或成本较高等顾虑,为中小微企业办理融资意愿往往不高。 搭建跨境平台,精准破解企业信用信息匮乏、银企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国家外汇管理局研究利用区块链技术搭建跨境平台,应用分布式账本不可篡改、数字签名和多方共识等技术,汇集涉外收付汇、税务备案、质押凭证、融资受理、信用保险、货运物流、仓储等政银企多部门信息,建立银行间贸易融资信息实时互动机制、税务凭证信息与付汇业务联动模式,增强银行快速准确办理单证真实性审核、重复或超额融资与付汇核验、跨境贸易背景信息查证等业务能力。 不断丰富应用场景,促进资金融通和跨境结算便利化。融合数字技术与外汇管理,先后推出“出口应收账款融资”“企业跨境信用信息授权查证”“出口信保保单融资”“银企融资对接”等8个融资类应用场景,推出“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真实性审核”“服务贸易税务备案电子化银行核验”“海运费外汇支付便利化”等3个外汇便利化类应用场景,推动跨境融资、结算业务办理便利化、协同化、智能化。 二、助力中小微企业跨境融资及结算提质降本增效 创新银企跨境融资对接方式。推出“企业跨境信用信息授权查证”“银企融资对接”应用场景,通过搭建银企线上“面对面”桥梁和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对接企业融资诉求,为银行提供企业贸易背景、经营信息等作为放贷参考,帮助企业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门槛、提高授信额度,融资效率也大幅提升。 积极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增信支持。推出“出口应收账款融资”“出口信保保单融资”应用场景,通过跨部门数据的可信交换和有效核验,提供保单、运单、提单等丰富的跨境贸易信息和数据交叉验证,推动更多银行为中小微企业增信,提供更充分的信贷支持,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费率,切实缓解企业融资压力。 支持共建“一带一路”和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推出“西部陆海新通道物流融资结算”“中欧班列长安号融资”“中欧班列齐鲁号融资”“北部湾港航融”等应用场景,分别与西部陆海新通道平台、长安号数字金融综合服务平台、齐鲁号数字化综合金融服务平台等物流运营方进行数据共享和系统协作,进一步为共建“一带一路”产业链企业融资增信、增速。引导银行开展特色化金融产品与服务创新,不断丰富运费融资、仓单融资等功能,助力构筑内陆地区效率高、成本低、服务优的国际贸易通道。 有效扩大外汇便利化政策覆盖面。推出“服务贸易税务备案电子化银行核验”“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真实性审核”“海运费外汇支付便利化”应用场景,打通业务环节,优化服务流程,通过付汇、发票、税务备案表等数据联动,建立外汇局、税务、银行、企业多方业务真实性的交互核验机制,便利企业办理跨境交易支付结算,推动外汇便利化政策惠及更多经营主体。 三、下一步将持续深化跨境平台建设,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强化优质金融外汇服务。完善跨境信用体系和银企线上对接渠道,升级“企业跨境信用信息授权查证”“银企融资对接”等应用场景,进一步丰富信用数据源、提升操作便利性,支持银行高效便捷开展融资授信、外汇展业等,持续做好以中小微企业为主体的普惠金融工作,不断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金融外汇需求。 提升跨境结算及投融资便利化水平。做好科技金融、数字金融相关外汇工作,探索新的应用场景,支持完善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服务,进一步便利市场采购等贸易新业态业务办理,着力打造以跨境信用体系为核心、以单证核验为补充的应用生态,推动企业跨境结算及投融资更加高效便利。 加大对共建“一带一路”及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的支持力度。强化跨部门合作,持续完善“西部陆海新通道物流融资结算”“仓单融资”等应用场景,为航运、物流等涉外企业融资增信,服务好“走出去”和“一带一路”建设。 2023-12-08/beijing/2023/1208/22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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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1: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2023年11月30日) 2023-12-08/beijing/2023/1208/22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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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11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1718亿美元,较10月末上升706亿美元,升幅为2.28%。 2023年11月,受主要经济体宏观经济数据、货币政策预期等因素影响,美元指数下跌,全球金融资产价格总体上涨。汇率折算和资产价格变化等因素综合作用,当月外汇储备规模上升。我国经济持续回升向好,经济韧性强、潜力足、回旋余地广,长期向好的基本面没有改变,将继续支持外汇储备规模保持基本稳定。 2023-12-08/beijing/2023/1208/22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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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切实提升外汇管理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进一步深化外汇管理改革,便利市场主体合规办理跨境贸易投资业务,以高水平开放促进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进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 (一)优化市场采购贸易外汇管理。市场采购贸易项下委托第三方报关出口的市场主体以自身名义办理收汇的,应满足以下条件:1.从事市场采购贸易的市场主体已在地方政府市场采购贸易联网平台备案。市场采购贸易联网平台应能采集交易、出口全流程信息,并提供与企业、个体工商户对应的出口明细数据。2.经办银行采取系统与市场采购贸易联网平台对接或通过网页登录等其他必要技术手段,识别客户身份,审核交易背景的真实性,防范交易信息重复使用。 (二)放宽加工贸易收支轧差净额结算。银行为企业办理进料对口收付汇抵扣业务资金结算,即出口货款和进口料件货款轧差后净额结算的,应满足以下条件:1.企业自境外交易对手方购买料件加工后,将成品卖给同一境外交易对手。2.企业开展进料对口收付汇抵扣业务前,需持相关材料至银行说明,由银行在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主体标识功能中添加“进料对口抵扣企业”标识。3.企业应合理安排轧差周期,及时结清应收应付款项,原则上每个季度轧差净额结算不少于1次。 银行应按照展业原则审核业务真实性和合理性,为“进料对口抵扣企业”标识企业办理进料对口收付汇抵扣业务,并按要求办理实际收付数据和还原数据申报(申报要求见附件1)。 (三)完善委托代理项下跨境贸易资金收付。代理方因破产、银行账户被冻结等情形,导致确实无法办理货物贸易收付汇时,银行可按照展业原则,在确认收支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后,为委托方审慎办理货物贸易收付汇,并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标注“非报关人+委托方收付汇+XXX(代理方名称)”。 (四)便利境内机构经营性租赁业务外汇资金结算。境内机构(以下简称承租方)使用自有外汇收入向境内租赁公司(以下简称出租方)支付境内经营性租赁(含飞机、船舶、大型设备)外币租金的,应满足下列条件:1.承租方拥有稳定的外汇收入来源,且外汇收入具有一定规模;承租方年度支付外币租金原则上不低于等值1亿美元,且支出需求合理;承租方已纳入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优质企业;2.出租方购买租赁物的资金50%以上来源于外币债务,或自境外租入租赁物需对外支付外币租金。出租方收取的外币租金收入原则上不得结汇使用(上缴境内税款、注销清算的除外),可用于支付境外租金、归还外币债务、向境外支付租赁物货款以及符合外汇局规定的其他外汇支出。 银行应遵循展业原则,在审核业务真实性和合理性后办理境内经营性租赁外币租金划转业务。承租方应在《境内汇款申请书》等交易附言栏目中填写经营性租赁合同号并标明“外币租金支付”字样;出租方应在《境内收入申报单》交易附言栏目中填写经营性租赁合同号并标明“外币租金收取”字样。 二、扩大资本项目便利化政策 (五)全国推广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政策。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纳入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主体范围,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天津、上海、江苏、山东(含青岛)、湖北、广东(含深圳)、四川、陕西、北京、重庆、浙江(含宁波)、安徽、湖南、海南省(市)辖内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可在不超过等值1000万美元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其他地区辖内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可在不超过等值500万美元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实施细则见附件2)。 (六)放宽境外直接投资(ODI)前期费用规模限制。取消境内企业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累计汇出额不超过等值300万美元的限制,但累计汇出额不得超过中方拟投资总额的15%。 (七)便利外商投资企业(FDI)境内再投资项下股权转让资金和境外上市募集资金支付使用。将资本项目资产变现账户调整为资本项目结算账户(相关账户整合方案见附件3)。境内股权出让方(含机构和个人)接收境内主体以外币支付的股权转让对价资金,以及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募集的外汇资金,可直接汇入资本项目结算账户。资本项目结算账户内资金可自主结汇使用。境内股权出让方接收外商投资企业以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来源于直接结汇所得或结汇待支付账户内的人民币资金)支付的股权转让对价资金,可直接划转至境内股权出让方的人民币账户。 三、优化资本项目外汇管理 (八)完善资本项目收入使用负面清单管理。非金融企业的资本金、外债项下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使用应遵循真实、自用原则,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除另有明确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或其他投资理财(风险评级结果不高于二级的理财产品及结构性存款除外);不得用于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经营范围明确许可的情形以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中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洋浦经济开发区、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等4个区域除外);不得用于购买非自用的住宅性质房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租赁经营的企业除外)。 (九)取消外债账户异地开立核准。允许确有合理需求的非金融企业到注册地所属外汇分局之外的其他地区银行开立外债账户。 鼓励银行将更多优质企业纳入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范畴;根据企业实际需求,进一步丰富跨境投融资产品和汇率风险管理产品,优化业务流程;按照展业原则做好客户尽调,利用科技手段加强事后监测,为真实合规的跨境投融资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跨境资金结算服务;如发现异常可疑情况,及时报告。各分局应加强对上述业务的事中事后监管与核查检查,指导银行、企业合规开展业务。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中,第七项自2024年6月3日开始实施)。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具体修改条款详见附件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市)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地(市)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加工贸易收支轧差净额结算申报要求 2.跨境融资便利化业务实施细则 3.资本项目结算账户整合方案 4.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修改的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中部分条款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3年12月4日 2023-12-08/safe/2023/1208/235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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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外汇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 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23〕28号,以下简称《通知》)。国家外汇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王春英就《通知》相关内容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通知》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答: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外汇局统筹发展和安全,持续推进外汇领域改革开放,促进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实践中我们关注到,随着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蓬勃发展及跨境投融资活动的日益多样化,市场经营主体对外汇便利化也有了新的更多的诉求。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关于“金融要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高质量服务”的部署要求,国家外汇局认真调研市场诉求,深入总结前期试点经验,系统梳理贸易外汇收支、科技型企业跨境融资、外商直接投资等相关外汇管理政策。在此基础上制定发布《通知》,推出进一步深化外汇管理改革、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9项政策措施。 问:《通知》有哪些政策思路? 答:《通知》的主要政策思路是:在宏观上,加强和完善外汇领域政策供给,增强政策的系统集成,围绕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便利化深化改革开放,不断完善外汇市场“宏观审慎+微观监管”两位一体管理框架,助力构建中国特色现代金融体系。在微观上,积极促进稳外贸稳外资,进一步优化管理流程,简化操作环节,便利市场经营主体合规办理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业务,有效激发市场活力,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问:《通知》在跨境贸易便利化方面有哪些具体举措? 答:《通知》推出4项跨境贸易便利化举措。一是优化市场采购贸易外汇管理,银行可通过多种方式使用市场采购联网平台信息,为市场采购商户在线办理收结汇。二是放宽加工贸易收支轧差净额结算,银行可为企业办理进料对口收付汇资金轧差业务。三是完善委托代理项下跨境贸易资金收付,代理方因特殊情形确实无法办理货物贸易收付汇时,银行可按照展业原则为委托方办理货物贸易收付汇。四是便利境内机构经营性租赁业务外汇资金结算,满足条件的境内机构可使用自有外汇收入,向境内租赁公司支付境内经营性租赁租金。 问:《通知》优化市场采购贸易外汇管理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优化市场采购贸易外汇管理,一方面是助力市场采购等贸易新业态创新发展,支持委托第三方报关的市场采购商户以自身名义线上办理收结汇。另一方面,鼓励更多银行开展市场采购贸易外汇结算业务,支持银行根据客户业务情况、银行信息化建设等自身实际,灵活使用市场采购贸易联网平台信息,为市场采购商户提供更加便捷的收结汇服务,提高商户资金结算效率,同时也可以帮助银行节约系统开发成本。 问: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指出要加强对新科技、新赛道、新市场的金融支持,《通知》在这方面有哪些落实举措? 答:我们在调研中发现,部分初创期的科技型企业由于自身净资产小而面临无法获得更多跨境融资等难题,为此,从2018年起,国家外汇局持续加强和完善面向科技创新的外汇政策供给,出台针对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的跨境融资便利化政策,允许其在一定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大幅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通知》从主体范围、试点地区、试点额度等方面对上述跨境融资便利化政策进行了升级。一是在以往高新技术、“专精特新”企业的基础上,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纳入试点主体,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二是政策覆盖范围从此前的17个省(市)扩展至全国;三是将此前17个省(市)的便利化额度提高至等值1000万美元,其余地区的便利化额度暂定为等值500万美元,便利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跨境融资,同时防范企业债务风险。 问:《通知》中的哪些政策有利于外商投资企业在华展业兴业? 答:近年来,国家外汇局持续简化业务手续和流程,便利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项下业务。2020年,在全国推广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改革,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资本金、外债资金等资本项目收入用于境内支付时,无需事前向银行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2022年开始,在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等四地试点,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业务无需办理登记手续。 为进一步便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收支,《通知》明确,将原资产变现账户调整为资本项目结算账户,账户内资金可自主结汇使用。这些资金主要包括外商直接投资及境内再投资、境外直接投资的境内股权出让方接收股权转让对价资金,以及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募集的外汇资金。下一步,国家外汇局将结合企业需求,有序推动更多资金收支纳入该账户,便利企业资金使用。 问:《通知》取消外债账户异地开立核准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实际显示,企业外债账户的使用越便利,越有利于企业提高跨境资金使用效率。2022年4月,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发布《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金融服务的通知》,允许非金融企业的多笔外债共用一个外债账户,并支持企业通过线上方式申请办理外债登记等政策,进一步简化外债账户管理。这些政策的实施,提升了外债账户使用的便利度,获得了市场经营主体的普遍好评。在此基础上,《通知》进一步取消外债账户异地开立的核准要求,允许经营主体根据实际需求在异地银行开立外债账户,有利于企业更好使用外债账户,减少企业“脚底”成本。 2023-12-08/safe/2023/1208/235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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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 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于2023年7月24日至8月2日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和微信平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征求期间,共收到23条意见建议,经充分研究论证,绝大多数已采纳吸收。意见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建议境内机构经营性租赁业务中,允许出租方收取的外币租金在特殊情况下结汇使用。 采纳情况:予以采纳。已将相关表述修改为“出租方收取的外币租金收入原则上不得结汇使用(上缴境内税款、注销清算的除外),可用于支付境外租金、归还外币债务、向境外支付租赁物货款以及符合外汇局规定的其他外汇支出”。 二、建议开展经营性租赁业务境内外币计价结算的承租方适用条件,由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优质企业调整为已取得货物贸易或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优质企业。 采纳情况:予以采纳。已将表述修改为“承租方已纳入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优质企业”,不区分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 三、建议对于将账户性质变更提供一段时间的过渡期,再正式实施。 采纳情况:予以采纳。根据对部分银行的调研情况,在《通知》中明确涉及系统升级改造的个别政策将在半年后正式实施。 四、建议在文中明确适用上海临港等四个区域高水平开放试点政策的企业可就《通知》中“负面清单”的“不得用于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政策或者四个区域相关试点政策,择优办理。 采纳情况:予以采纳。已在《通知》第八条“负面清单”中将四个高水平开放试点区域作为“不得用于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的除外项,即四个试点区域实施的“负面清单”不含“不得用于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政策。 五、建议明确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募集资金是否属于资本项目收入范畴,是否仍需遵循《通知》第八条资本项目收入使用“负面清单”的“四不得”。 采纳情况:予以采纳。已在“负面清单”相应部分进行修改。 六、建议明确“(九)取消外债账户异地开立核准”中“确有合理需求”的具体情况。 采纳情况:未予以采纳。实践中,企业的需求复杂多样,如采用列举实例的方式难免会有未及时列入的情况,为不影响企业正常办理该业务,没有详细列举具体需求。 七、建议在跨境融资便利化业务实施细则中删除“净资产规模较小”的表述。 采纳情况:予以采纳。已删除该表述。 此外,涉及《通知》文字修改建议,我们已充分吸收。 下一步,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做好《通知》的实施工作,进一步提升跨境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水平,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3-12-08/safe/2023/1208/235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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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着力推进金融高水平开放,促进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 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23〕28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共包括9项政策措施,其中,经常项目政策措施4项,主要是进一步完善特殊贸易外汇收支管理,将前期已在部分区域试点实施的便利化措施推广至全国,具体包括优化市场采购贸易外汇管理、放宽加工贸易收支轧差净额结算、完善委托代理项下跨境贸易资金收付、便利境内机构经营性租赁业务外汇资金结算等;资本项目政策措施5项,主要是拓展资本项目便利化政策及更新优化部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具体包括全国推广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改革政策、放宽境外直接投资(ODI)前期费用规模限制、便利外商直接投资(FDI)境内再投资项下股权转让资金和境外上市募集资金支付使用、完善资本项目收入使用负面清单管理、取消外债账户异地开立核准等。 下一步,国家外汇管理局将按照中央金融工作会议部署要求,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进一步深化外汇领域改革开放,以支持科技创新和中小微企业为重点优化外汇服务,加大政策实施和工作推进力度,持续提升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水平,促进稳外贸稳外资,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3-12-08/safe/2023/1208/235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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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16日至17日,外汇局广西分局国际收支处易扬处长带队到钦州开展北部湾港航融业务调研。调研组实地走访了钦州某供应链公司和钦州港自动化码头,与仓单融资的监管方、银行、企业等开展北部湾港航融业务调研座谈会,深入了解监管仓建设及仓单融资业务、大宗商品进出口及物流业务开展情况以及仓单融资业务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难点、堵点问题,切实增强北部湾港航融平台服务涉外实体经济的成效,为涉外企业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跨境金融服务。 2023-11-30/guangxi/2023/1130/260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