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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请问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政策如何实施? 答:《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19〕28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一条“扩大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是指在前期粤港澳大湾区、上海和浙江试点的基础上,扩大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地区范围和业务范围。与前期试点方式相同,此次扩大试点政策,将由各试点分局根据所在地实际需求制定试点方案,并对外公布试点的条件、程序和管理要求等,符合条件的银行可按规定向外汇局进行试点备案,并开展相关试点业务。 问题二:请问《通知》第五条中银行和支付机构如何把握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年度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低于20万美元这一要求? 答:支付机构或银行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9〕13号)为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可按照以下原则把握:一是通过支付机构或银行自身电子化业务系统监测跨境电商企业在本机构年度内办理的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情况,对于年度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低于等值20万美元的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可不要求其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二是外汇局将按月向支付机构和银行公布年度内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超过等值20万美元的非名录企业名单,支付机构和银行可将上述名单与自身企业客户名单进行核对,并提示从事货物贸易跨境电商的企业客户在公布名单之日起1个月内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 问题三:请问《通知》第八条规定企业贸易信贷、贸易融资等业务报告实现网上办理,具体是指哪些业务报告?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对于“贸易信贷业务”、“贸易融资业务”、“转口贸易收支业务”、“差额业务”和“其他特殊交易业务”,符合报告条件的,企业应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自2020年1月1日起,无论企业业务发生之日与实际报告日之间间隔是否超过30天,上述业务报告均可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实现网上办理。上述业务报告的法定报告时限仍按照38号文执行,如对于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业务,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口之日起30天内,报告预计的付款信息。 问题四:请问《通知》第九条放宽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开立后,A类企业离岸转手买卖和退汇收入以及B/C类企业货物贸易收入是否仍需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 答:《通知》第九条已明确企业办理货物贸易收入,可自主决定是否开立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此条适用于货物贸易分类结果为A类的企业离岸转手买卖和退汇收入以及B/C类企业货物贸易收入。银行需按现行法规规定对上述业务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合理性进行尽职审核。 问题五:请问企业分支机构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时提交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和《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以下简称相关材料)中是否需要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 答:企业分支机构根据《通知》第十条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时,相关材料中可以是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也可以是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中载明的负责人签字。 2019-11-20/xiamen/2019/1120/17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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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党史学习教育活动开展以来,厦门市分局将学习党史和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积极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为深入了解企业涉外业务及直接申报数据报送中存在的困难,6月2日,厦门市分局国际收支处召开非金融企业直接申报座谈会,12家第二批直接申报非金融企业的财务负责人及经办人员参加。 为做好非金融企业直接申报工作,分局国际收支处通过发放问卷对直接申报企业开展调研,收集企业基本情况信息以及企业的建议和困难等,充分掌握企业相关情况,并筛选出上报存在困难的12家企业现场答疑。会上分局国际收支处工作人员对直接申报中的难点做了重点深入讲解,帮助参会企业更好地理解报送项目、报送要求,促进企业准确的申报数据。 本次会议与参会企业进行一对一交流,针对参会企业提出直接申报中面临的困难、企业的需求和建议,分局国际收支处工作人员现场为企业答疑解惑,现场的企业也共同参与讨论,分享经验,使解决方案切实有效、操作性强。 通过此次座谈会,分局国际收支处工作人员深入了解企业的财务系统、数据采集路径、需要的人力及系统技术支撑,捋顺了企业经办人员的报送思路,也转变了企业“报送报表繁琐”的观念,减轻经办人员数据报送的压力,进一步提升了国际收支直接申报统计工作质效。 下一步,厦门市分局将会切实提高外汇管理及服务水平,以党史学习教育为抓手,以群众满意为目标,加强与企业沟通,为企业排忧解难,扎实抓好每一个环节和每一项工作。 2021-06-11/xiamen/2021/0611/17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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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助推党史学习教育走深走实,6月24日下午,厦门市分局联合国家开发银行厦门市分行开展“学党史办实事,服务企业促发展”主题党建共建活动,前往厦门士兰明镓化合物半导体有限公司开展实地调研,主动送服务到企业,为企业办实事,支持企业健康发展。厦门市分局李宜聪副局长、国际收支处党支部、经常项目管理处党支部及国家开发银行厦门市分行营运处科技处联合党支部、客户三处党支部相关人员参加此次活动。 调研座谈中,厦门士兰明镓化合物半导体有限公司负责人详细介绍了企业发展历程和党支部工作经验,反映目前经营中遇到的金融业务难点、诉求,国家开发银行厦门市分行业务人员宣介企业汇率风险中性及该行汇率避险产品,并介绍支部工作经验;我分局相关人员进行企业汇率风险中性宣介,并针对企业提出的问题予以详细解答。 李宜聪副局长表示,政银企三方党建共建的活动形式卓有成效,将党史学习教育及“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与实际工作相结合,主动送政策、送服务到企业,推动外汇便利化政策落到实处,真正做到为民办实事、解难题,增强企业满意度及获得感,支持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并提议政银企之间也应当加强沟通联系,银行及企业多向外汇局提出意见建议,构建亲清的新型政商关系。 2021-07-02/xiamen/2021/0702/17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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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支付机构为境外主体提供外汇结算服务时,应如何审核?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9〕13号)的有关规定,支付机构为境内的境外主体提供外汇结算服务时,应对其身份进行分类标识,相关外汇业务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如,支付机构为境外个人办理经常项目合法人民币收入购汇用于网络购物等消费支付,应凭境外个人本人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含税务凭证)办理。 问题二:跨境电商收入可否通过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办理? 答:为进一步便利跨境电商外汇结算,在坚持交易真实性的基础上,个人主体可通过在银行开立的外汇储蓄账户办理跨境电商等货物贸易外汇结算。 问题三:银行开展跨境电商外汇业务或支付机构开展外汇业务,可否与境外支付机构或银行合作? 答:可以。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9〕13号)的有关规定, 银行开展跨境电商外汇业务或支付机构开展外汇业务,可与符合当地法律要求的境外支付机构或银行合作。但不得协助所合作的境外支付机构或银行在境内违规展业。 2019-07-11/xiamen/2019/0711/17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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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常见问题解答 2019-10-17/xiamen/2019/1017/17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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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近日印发的《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金融服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4月28日,我分局指导厦门市银行外汇和跨境人民币业务自律机制召开2022年第一次全体工作会议。全市38家成员单位分管领导出席会议,李宜聪副局长以及国际收支处、经常项目处、跨境办相关负责人受邀列席会议。 会上,38家成员单位共同学习领会《通知》精神,并就自律机制和本单位如何根据《通知》要求做好外汇和跨境人民币相关工作进行了积极讨论,助力辖区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 中国银行厦门市分行代表自律机制向参会人员报告了2021年工作开展情况,并提出 2022年自律机制将以“持续有序推进自律机制建设工作、推动厦门地区业务健康有序发展”为总体工作目标,以夯实自律平台监管辅助和行业纽带作用为出发点的九大工作思路。 工商银行厦门市分行、建设银行厦门市分行、农业银行厦门市分行分别代表自律机制评估执行小组、咨询培训小组、纠纷解决小组汇报了本小组2021年工作开展情况和2022年工作计划。工商银行厦门市分行就汇率风险中性评估指标的修订变动进行了说明解释,倡议各受评机构通过加大汇率风险中性宣传力度、大力拓展汇率避险“首办户”等方式,推动我市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服务工作再上新台阶。农业银行厦门市分行对《厦门市银行外汇和跨境人民币业务自律机制专家组管理暂行办法》出台背景和内容进行解读,明确了专家组职责,专家选聘、退出和考核等要求,出席会议的38家成员单位全数审议通过上述议案。 2022-06-09/xiamen/2022/0609/19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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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总局近期各项工作部署,持续推动“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走实走深,抓实抓细个人外汇业务管理,4月27日上午,厦门市分局组织全辖银行召开个人外汇服务工作推进会。分局李宜聪副局长出席会议并讲话,辖内32家银行分管行长及相关部门负责人、我分局国际收支处、经常项目管理处、资本项目管理处相关负责人参加会议。 会议通报近期个人经常项目、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存在的问题情况,安排中国银行厦门市分行、建设银行厦门市分行就个人经常项目特殊外汇业务处置制度实施情况、提升个人外汇业务服务质量进行经验交流。 会议结合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印发<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金融服务的通知>(银发〔2022〕92号)精神,强调个人外汇业务涉及千家万户,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关系民生福祉,事关百姓的小事都是大事,各银行要优化外汇业务办理,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加强组织领导,解决政策落地的痛点难点,主动呼应市场主体合理诉求,全力以赴做好个人外汇金融服务,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2022-05-30/xiamen/2022/0609/19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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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15日下午,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组织召开全体党员大会,李宜聪副局长主持,刘群纪委书记出席并讲话,纪检监察办公室、机关党委有关负责人员参加。会议安排国际收支处党支部、经常项目管理处党支部、资本项目管理处党支部的支部书记交流汇报各支部组织生活会的开展情况及落实“一岗双责”的工作情况。机关党委负责人作了点评,并从机关党建的角度提出工作建议。 下一步,我分局将继续推动落实“一岗双责”要求,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大力发挥党建引领作用,抓好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践行金融为民的初心使命,大力推进外汇政策改革创新,不断促进辖区跨境贸易投融资便利化,全力支持厦门疫情防控和涉外经济稳步增长。 2022-05-27/xiamen/2022/0402/19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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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日,我分局李宜聪副局长主持召开外汇案件查审分离试点工作启动会,标志着厦门市分局外汇案件查审分离试点工作正式落地,各部门负责人、查审分离小组成员参加会议。 近期,我分局根据总局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分局外汇案件查审分离试点方案,并于2022年2月获总局批复同意。“外汇案件查审分离”是为深化外汇检查执法改革、切实防范执法风险和廉政风险而推动建立的外汇行政处罚监督机制。试点方案将外汇案件的执法检查权、审理审查权、处罚决定权相互分离。其中,“外汇案件审理小组”由分局各部门持有公职律师证、具有法律专业背景或丰富执法经验的工作人员组成。 2022-03-16/xiamen/2022/0524/19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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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境内个人给国外的女儿、外孙女汇生活费,金额未超过5万美元,如何判断该笔资金购汇的真实意图? 答:如果个人是办理年度便利化额度内的购付汇,可直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无需审核相关材料。如果银行对交易真实性存疑,可按照展业原则合理审查,确认该笔资金用途确为境外亲属生活费即可。 2022-03-11/xiamen/2022/0311/190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