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外汇局杭州辖内各县(市)支局, 在杭各外汇指定银行: 为支持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建设,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经研究,在综试区 “单一窗口”平台实现数据“三流合一”的基础上,我分局推出支持杭州综试区建设的外汇管理措施,并制定了《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支持杭州综试区建设八项措施操作规程》(见附件1)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外汇监管制度》(见附件2)。现将有关外汇管理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简化名录登记手续,调整业务办理流程。电商企业在综试区“单一窗口”平台备案后,由“单一窗口”将名录登记相关信息要素发送给外汇局,外汇局将企业信息录入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办理名录登记。 二、允许A类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货物贸易收入免于进入待核查账户。在综试区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数据信息完备的条件下,允许经浙江省分局认定的A类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入无需进入待核查账户,可直接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结算账户办理收结汇。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如降为B、C类,则应遵守现行管理政策。 三、简化A类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贸易信贷报告,允许人工批量报备数据。综试区A类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按月向外汇局报备进出口收付汇差额总额(预收、预付、延收、延付)及明细数据电子表,不需在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逐笔进行贸易信贷报告。 四、进一步推进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提高支付机构货物贸易交易单笔限额。将试点支付机构办理企业跨境电子商务货物贸易项下单笔交易限额由等值5万美元提高到等值20万美元,业务办理主体应为综试区“单一窗口”备案的A类企业。 五、简化个人电商开立外汇结算账户程序,进一步便利个人贸易发展。境内个人电商在“单一窗口”备案后可开立外汇结算账户,在银行线上办理个人贸易跨境外汇收支结算业务,不受个人年度等值5万美元结售汇总额限制。个人开展对外贸易同时还应遵守海关、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的规定。 六、允许符合条件的委托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的电商自行收汇。在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业务发展平稳顺畅、监管有效的前提下,允许委托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理出口且确需自行收汇的企业电商和个人电商,经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向外汇局报备后自行收汇。 七、推动银行与综试区“单一窗口”联网,实现网上结算。支持银行与综试区“单一窗口”互联互通,按“展业三原则”开展跨境电子商务支付结算业务,满足境内外企业及个人跨境电子网上支付需要。 八、加强部门协同监管,有效实施主体管理。开展非现场数据监测和分析,发挥综试区“单一窗口”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功能,加强与海关、检验检疫、税务、商务、工商、邮政等部门进行数据交换和互联互通,实现政府管理部门之间“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的联合监管,有效防控风险。 在实施中如遇问题,请与浙江省分局(经常项目管理处)反馈。联系人:陈铮、 葛晋亮,联系电话:0571-87686108、87686104。 附件:1.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支持杭州综试区建设八项措施操作规程 2.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外汇监管制度 2015-12-11/zhejiang/2018/0816/752.html
-
舟山市中心支局,在杭各外汇指定银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的重要战略部署,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进一步加强外汇管理对实体经济的支持,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复同意,现将《推进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见附件)印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深化改革,提升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 (一)A类企业货物贸易收入无需开立待核查账户,可直接进入经常项目结算账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A类的企业无需开立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货物贸易外汇收入可直接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二)简化经常项目收结汇、购付汇单证审核。自由贸易试验区内银行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展业三原则办理经常项目购付汇、收结汇及划转等手续。对于资金性质不明确的业务,银行应要求办理的机构、个人主体进一步提供相关单证。 (三)放宽货物贸易电子单证审核条件。注册且营业场所均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银行可自主审慎选择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为其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时审核电子单证。 (四)允许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收取外币租金。自由贸易试验区内金融租赁公司、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及中资融资租赁公司在向境内承租人办理融资租赁时,如果其用以购买租赁物的资金50%以上来源于自身的国内外汇贷款或外币外债,可以外币形式收取租金(操作规程详见实施细则)。 (五)放宽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企业准入。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开展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其上年度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5〕36号)第八条规定的超过1亿美元调整为超过5000万美元。 (六)对于境外机构按照规定能够开展即期结售汇交易的,允许自由贸易试验区内银行为其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交易。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具备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资格的银行,可以按照外汇管理规定为自由贸易试验区相关业务提供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服务。 对于境外机构按规定可开展即期结售汇交易的,注册且营业场所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银行可以为其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交易。 衍生产品的具体范围和管理应符合现行外汇管理规定,纳入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 (七)允许自由贸易试验区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外汇NRA账户)结汇。允许注册且营业场所均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银行为境外机构办理其境内外汇账户(外汇NRA账户)结汇业务(操作规程详见实施细则)。 二、 实施宏观审慎管理,防范跨境资本流动风险 (一)建立季报报送制度。我分局将协调舟山市中心支局完善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依法对自由贸易试验区相关业务进行监管,开展非现场统计监测,完善外汇收支预警指标体系,对异常或可疑情况进行风险提示。每半年首月15日前向总局报送前半年度辖内自贸区业务情况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跨境收支、结售汇数据及同比环比分析(应区分本外币数据;分析重点交易项目对自贸区数据的贡献度;分析所辖自贸区数据对全辖数据的贡献度等);是否存在异常情况及原因分析;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二)进一步细化区内机构、个人数据报送、单证留存等要求。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机构、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及相关规定办理外汇业务;按现行外汇管理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外汇局报送相关数据信息;主动报告异常或可疑情况,配合监督检查和调查。 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展业三原则完善全业务流程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查机制并办理业务,严格履行数据及异常可疑信息报送义务。 除另有规定外,机构、个人应留存充分证明本办法所涉业务真实、合法的相关文件和单证(含电子单证)等5年备查。 (三)按照《外汇管理条例》等进行检查处罚。外汇局分支局将依法对自由贸易试验区相关业务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和调查。机构、个人违规的,依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进行处罚,并视情节暂停或取消相关主体办理本办法规定的相关业务。 联系人:浙江省分局国际收支处 楼芳 0571-87686442 浙江省分局经常项目处 葛晋亮 0571-87686104 浙江省分局资本项目处 郑琛 0571-87686191 舟山市中心支局 周艳 0580-2061135 附件:推进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 附1:试验区融资租赁外汇管理操作规程 附2:试验区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结汇操作规程 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 2017年12月29日 2017-12-31/zhejiang/2017/1231/1959.html
-
各市分支局、杭州市辖各支局,在杭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提高浙江省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数据采集的及时性,推动申报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汇发〔2020〕16号)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浙江省实际,外汇局浙江省分局修订了《浙江省机构申报主体涉外收入“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操作规程》(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机构申报主体涉外收入“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操作规程〉的通知 》(浙外管〔2016〕1号)同时废止。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外汇局浙江省分局(国际收支处)反馈,联系电话:0571-87686232。 附件:浙江省机构申报主体涉外收入“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操作规程 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 2021年9月3日 2021-09-10/zhejiang/2021/0910/1482.html
-
国家外汇管理局宁波市分局,金华市中心支局,萧山支局;在杭各外汇指定银行: 为支持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建设,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复同意, 现就在自贸试验区内开展外汇管理创新业务通知如下: 一、允许在自贸试验区内开展以下外汇创新业务 (一)优化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审核,银行按照展业三原则自主办理经常项目购付汇、收结汇及划转等手续。 (二)允许区内已确定选择“投注差”模式借用外债的企业,可调整为以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模式借用外债,一经调整不得变更。 (三)放宽企业跨境融资签约币种、提款币种、偿还币种必须一致的要求,允许区内企业提款币种和偿还币种与签约币种不一致,但提款币种和偿还币种应保持一致。 (四)自贸试验区企业开展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其中关于上年度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超过1亿美元”的要求调整为“超过5000万美元”。 (五)对于境外机构按照规定能够开展即期结售汇交易的,允许试验区内银行为其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交易。 (六)允许注册且营业场所均在试验区内的银行为境外机构办理其境内外汇账户结汇业务。 二、相关工作要求 (一)宁波市分局、金华市中心支局、萧山支局在收到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相关银行,在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同时,切实采取措施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一是完善工作机制,明确牵头部门负责试点的具体管理、监测和统计分析。二是每年1月和7月15日前向浙江省分局报送前半年度辖区内自由贸易试验区业务情况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跨境收支、结售汇数据及同比环比分析(应区分本外币数据;分析重点交易项目对自由贸易试验区数据的贡献度;分析所辖自由贸易试验区数据对全辖数据的贡献度等);是否存在异常情况及原因分析;其他需说明的情况等。三是适时对自贸区相关业务办理情况进行核查检查,依法查处涉嫌违规行为。对于违规办理业务的银行,可视情节要求其暂停试点相关业务并予以整改或取消其试点资格。 (二)银行机构应遵循行业自律要求,深入进行尽职调查,依法办理业务,加强事后监督。发现相关业务或办理主体存在异常或可疑情况的,应及时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除另有规定外,应留存充分证明所涉业务真实、合法的相关文件和单证(含电子单证)等5年备查。具体实施细则详见附件。联系人:秦楠(国际收支处)、葛晋亮(经常项目处)、周申倩(资本项目处);联系电话:0571-87686440、0571-87686104、0571-87686137。 附件:推进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 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 2021年4月21日 2021-04-22/zhejiang/2021/0422/1479.html
-
金融机构代码、金融机构标识码服务指南 2023-12-25/tianjin/2023/1225/2367.html
-
特殊机构代码赋码服务指南 2023-12-25/tianjin/2023/1225/2366.html
-
为积极贯彻《关于推动外贸稳规模优结构若干措施的通知》相关精神,持续推进“外汇管理助企纾困20条措施”走深走实,着力提升外汇管理服务质效,2023年8月2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淮安市分局联合江苏省外汇和跨境人民币业务自律机制成功举办“牵引赋能 荟聚外贸”活动。本次活动邀请全市70余家外资外贸企业现场参会,省、市外汇管理局、省外汇自律机制秘书长单位省中行、市中行等相关负责人出席会议。 国家外汇管理局淮安市分局马玉娟副行长致辞,市外汇局将对标对表“四个新”重大任务,进一步提升外汇金融服务水平,贯彻落实巩固经济回升向好态势方面的政策举措,精准施策、靶向发力,落实落细各项惠企利民政策,让更多企业分享政策红利,以外汇金融力量助力淮安更好贯彻落实“四个新”重大任务。 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国际收支处陈标副处长出席会议,并就“企业汇率风险管理”作政策宣导;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经常项目处汪晶晶科长通过远程视频连线深入解读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政策;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的专家围绕人民币汇率走势和套保产品、外汇企业风险解决方案、人民币国际化等主题进行宣讲。 本次“牵引赋能 荟聚外贸”活动搭建起外汇局、企业、银行三方沟通交流的平台,与会企业表示此次宣讲活动内容详实,紧密结合实际,可操作性强,为后续的经营发展增添新动力。 2023-08-24/jiangsu/2023/0824/977.html
-
为进一步提升银行外汇展业能力,促进跨境贸易与投融资便利化,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银行外汇展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见附件),现予以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办法》实施期间,银行可以自愿选择适用《办法》模式进行外汇展业;未选择适用《办法》模式的,外汇展业执行原有相关外汇管理法律法规。 二、选择适用《办法》模式进行外汇展业的银行,应当就本行组织架构、内控制度、信息系统建设等符合《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情况,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收到国家外汇管理局通知后方可适用《办法》模式进行外汇展业。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辅导辖内有意愿适用《办法》模式的银行,做好完善组织架构、内控制度和信息系统建设等工作。 附件:《银行外汇展业管理办法(试行)》 2024-01-19/shanxi/2024/0119/1285.html
-
附件: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截至2023年12月31日) 2024-02-04/shanxi/2024/0204/1291.html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进一步支持外经贸企业提升汇率风险管理能力,促进外经贸企业稳健经营,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汇率风险管理重要意义,聚焦“急难愁盼”出台针对性措施。汇率变化直接关系外经贸企业议价能力、成本效益,对企业生产经营具有多维度影响。支持企业学会用好汇率避险工具、提升汇率避险能力,是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内容,也是做好“六稳”“六保”特别是稳外贸、保市场主体的实际行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人民银行和外汇局分支机构要及时摸排汇率变化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认真研究解决企业开展汇率避险和人民币跨境结算中的“急难愁盼”问题,结合各地实际细化出台针对性措施,增加有效政策供给,为银行展业、企业享惠创造良好政策环境。 二、加强宣传和培训,帮助企业树立汇率“风险中性”理念。各地要积极开展多样式、有实效的宣传和培训活动,继续用好各类公开资源,通过专家授课、座谈交流等活动,利用新媒体、纸媒、银行网点等渠道,创新短视频、图解等形式,扩大宣传培训受众面。鼓励银行为企业提供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与其套期保值需求相一致的外汇衍生品业务,通过签署风险中性声明函、定期推送信息等方式,提示企业遵循“保值”而非“增值”为核心的汇率风险管理原则。及时纠正“赌”和“炒”的投机心态,引导企业聚焦生产经营,固本培元增强抗风险能力。 三、完善汇率避险产品服务,进一步提升人民币跨境结算的便利性。各地人民银行、外汇局分支机构要鼓励银行在“展业三原则”基础上,针对企业特点“因企施策”,提供契合市场需求的产品服务。鼓励银行持续提升基层机构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服务能力,创新产品和服务渠道,支持中小银行合作办理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服务,满足企业多元化汇率避险需求。进一步便利企业在跨境贸易投资中使用人民币,鼓励企业通过人民币跨境计价结算规避汇率风险。支持银行通过单证电子化审核等方式简化结算流程,提高贸易新业态跨境人民币结算效率。有序开展跨国企业集团经常项目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优质企业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便利化试点等,支持银行围绕实体经济需求为企业提供便捷高效的跨境人民币投融资服务。 四、建立“政银企”对接机制,精准服务中小微外经贸企业。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与银行分支机构合作,通过举办对接会、搭建公共服务平台、实地走访等方式,促进银企汇率避险业务对接。有条件的地方可梳理企业信息,为银行“一对一”精准服务提供支持。鼓励银行积极拓展“首办户”,扩大汇率避险、人民币跨境结算业务覆盖面。各地人民银行、外汇局分支机构要鼓励银行针对中小微外经贸企业特点创新开展外汇衍生品业务,通过内部考核评比激励等方式,引导加大中小微企业支持;鼓励中小银行通过与有资质银行合作等方式,充分发挥距离近、情况熟优势,为当地中小微企业提供精细化、专业化、个性化服务。 五、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降低企业综合成本。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用好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在符合世贸组织规则前提下,为企业提供业务培训、信息服务等汇率避险方面的公共服务。各地人民银行、外汇局分支机构要鼓励银行、担保机构让利实体经济,降低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避险成本。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通过专项授信、数据增信、公共保证金等方式,减少企业授信占用和资金占压。鼓励银行优化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线上平台,提高业务办理便利性,减少企业“脚底成本”。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人民银行和外汇局分支机构要加强工作协同,推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外汇市场自律机制等更好发挥作用,共同支持外经贸企业提升汇率避险能力。各地在工作中的重要情况、经验做法、意见建议请及时报送商务部(财务司)、人民银行(宏观审慎管理局)和外汇局(国际收支司)。 商务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2年5月24日 2023-09-05/tianjin/2023/0905/242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