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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推动资本项目便利化、加强跨境资本流动统计监测和风险防范,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自2013年5月13日起在全国推广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3年5月13日起,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和境内银行应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为境内主体办理各类资本项目业务。 除2013年外商投资企业年检仍通过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外,外汇局不再使用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外债统计监测管理系统、高频债务监测预警系统、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为境内主体办理各类资本项目业务。境内银行不再在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信息备案。 二、外汇局为境内主体办理各类资本项目业务时,应为该主体出具加盖业务公章的相应业务办理凭证(含核准件、业务登记凭证)。境内银行凭该业务办理凭证上列示的信息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查询核准件或控制信息表,确认合规后方可为该主体办理业务。对需要外汇局核准的业务,银行应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对该核准件进行核注。 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IC卡外汇登记证不再使用。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各分局)应参照重要空白凭证销毁的有关规定,销毁已经领取但尚未使用的IC卡外汇登记证。 三、境内银行为境内主体办理各项资本项目业务时,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调整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及相关信息报送准备工作的通知》(汇发〔2011〕4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境内银行资本项目数据报送的通知》(汇发〔2012〕36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资本项目信息系统试点及相关数据报送工作的通知》(汇发〔2012〕60号)的要求,协助和督促该主体按照业务办理的顺序及时准确申报涉外收付款、境内收付款信息、账户内结售汇和账户信息,并按照《资本项目业务的业务编号/核准件号填写规范》(见附件1)的要求,根据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提示的内容准确填写“外汇局批件号/备案表号/业务编号”栏。 2013年5月13日以前开立的核准件,应报送原账户系统开立的核准件编号,并在开头添加“11”字样,即“11+原账户系统开立的核准件编号”。 由于上述数据报送错误,导致无法在核准信息/登记信息和交易信息间建立关联的,外汇局应要求该主体及相关银行修正原数据信息并上报。 四、境内银行应严格控制账户信息、账户内结售汇信息、银行自身资本项目业务数据和部分银行资本项目代客业务数据等通过接口方式或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的数据错误率。 各分局资本项目管理部门应安排专人逐日跟踪辖内银行相关数据错误率。对错误率超过1%的银行要通过电话、约谈、现场调研等方式向该银行了解原因,并督促银行尽快降低错误率。对于错误率偏高或被发现数据漏报错报的银行,应按照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的相关要求扣分。 各分局资本项目管理部门应在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以下简称资本司)报送辖内银行数据质量跟踪简报(资本司综合处门户网邮箱:genl@capital.safe),总结上月辖内银行数据质量情况并就银行数据质量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 各分局科技管理部门应积极参与和配合业务部门开展数据质量跟踪和检查工作。 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财务公司账户数据接口规范的通知》(汇发[2012]55号)要求开发了账户信息接口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报送账户信息的有关要求参照境内银行执行。 六、境内银行不再通过外债统计监测系统报送2013年10月1日以后发生的外债数据,不再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ASONE)报送2013年10月1日以后发生的QFII、QDII和RQFII报表。 境内银行不再报送2013年10月1日以后发生的对外担保、国内外汇贷款、境外担保项下境内贷款、外汇质押人民币贷款、商业银行人民币结构性存款、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境内证券投资、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境内证券投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证券投资、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等业务的相关纸质报表(废除报送的纸质报表名录见附件2)。 境内银行应在2013年5月10日17:00以前,将截至当日已经发生的直接投资业务,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要求在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信息备案。国家外汇管理局将于2013年5月10日17:30开始进行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数据迁移。如由于境内银行未及时备案导致数据迁移错误,由银行承担相应后果。 各分局停止报送2013年10月及以后的《资本项目及附属项目流动和汇兑月报表》。 七、外汇局为境外机构办理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前期费用登记、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投资额度审批、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投资额度审批、不良资产备案登记等四类业务时,应确认该境外机构是否已经申领特殊机构代码。如从未申领特殊机构代码,则该境外机构应当按照特殊机构代码赋码业务的有关规定向外汇局资本项目管理部门提交有效的批文或证明,以申领特殊机构代码。资本项目管理部门对境外机构提交的有效批文或证明审核无误后,填具《特殊机构代码申领表》(见附件3)并交同级国际收支部门。国际收支部门通过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办理特殊机构代码赋码业务后,将赋码信息通过资本项目管理部门反馈该境外机构。 境内银行为境外机构办理上述四类业务相关的账户开关户、涉外收付款、境内收付款、账户内结售汇等外汇业务时,应将特殊机构代码作为其唯一标识,境内银行不得为上述机构重复申领特殊机构代码。 八、推广要求 (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推广工作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安排。各分局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成立专门的推广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组织协调推广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局长担任,小组成员应包括资本项目管理部门、国际收支部门和科技部门的人员。各分局应于2013年4月30日前将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成员名单和联系方式报资本司。 (二)2013年5月6日至5月12日,外汇局、境内银行和境内主体应按照《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推广上线准备工作要求》(见附件4)完成网络、浏览器设置、用户创建和权限维护等上线准备工作。 (三)各分局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和本分局内控制度要求,制定符合本分局实际情况和业务特点的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管理规定,并于2013年6月30日前报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备案。各分局应当监督和指导辖内各级分支机构建立和执行相应的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管理规定。 (四)如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故障导致无法及时为辖内主体办理资本项目业务时,各分局应及时向资本司和外汇业务数据监测中心(科技司)报告。如遇紧急情况,各分局可手工为辖内主体办理业务,待系统恢复后尽快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补录并将业务办理凭证补交该主体。 (五)为保证历史数据查询,请各分局确保外债统计监测系统的相关查询统计功能正常运行至2013年底。 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给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外资银行、财务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并组织相关培训,加强对推广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尽快将本通知转发各分支机构。 在推广工作中,如遇问题需要咨询,请与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试点推广办公室联系。联系电话:010-68402125(业务)、010-68402519/2683(技术)。传真:010-68402208。外汇局内网邮箱:safecfa@mail.safe,外汇局互联网邮箱:safecfa@safe.gov.cn。 特此通知。 附件:1.资本项目业务的业务编号/核准件号填写规范 2.2013年10月以后停止报送的纸质报表名录 3.特殊机构代码申领表(参考格式) 4.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推广上线准备工作要求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3年4月25日 附件1: 附件1-4 2015-04-29/hebei/2015/0429/4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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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规范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外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现就有关外汇管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3号》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依法注册成立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等各类金融机构,上述金融机构依法合规面向客户发行的投资产品,以及养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赠基金等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中长期机构投资者。 二、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应办理登记。境外机构投资者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的备案通知书有效期内,通过其结算代理人在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办理登记。结算代理人应留存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备案通知书复印件备查。 结算代理人为境外机构投资者首次办理业务登记时,应在系统中查询境外机构投资者是否已有主体信息。没有主体信息的,结算代理人应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在地分局(以下简称所在地外汇局)为境外机构投资者申请特殊机构赋码并办理主体信息登记。 结算代理人、意向投资金额等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需办理变更登记。其中:结算代理人发生变更的,由新的结算代理人持代理协议至原结算代理人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变更登记;意向投资金额及其他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通过结算代理人在系统中办理变更登记。 境外机构投资者退出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的,由结算代理人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申请退出备案后,向外汇局申请注销登记。 三、结算代理人凭登记生成的业务凭证,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开立专用外汇账户(账户性质代码:3400 境外机构/个人境内外汇账户)。 专用外汇账户收入范围是:境外机构投资者从境外汇入的本金、利息收入、从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以下简称人民币账户)购汇划入的资金及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收入;支出范围是:结汇划入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账户的资金、汇出境外的本金和收益及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支出。 境外机构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内的资金不得用于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以外的其他目的。 四、结算代理人凭登记生成的业务凭证和系统相关控制信息表的内容,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资金汇出入和结售汇。境外机构投资者累计汇出外汇和人民币资金的比例应与累计汇入外汇和人民币资金的比例保持基本一致,上下波动不超过10%。首笔汇出可不按上述比例,但汇出外汇或人民币金额不得超过累计汇入外汇或人民币金额的110%。 五、结算代理人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13]4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的通知》(汇发[2014]1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15]27号)以及数据报送规范(见附件),完整、准确、及时地报送境外机构投资者的相关数据。 六、境外机构投资者、结算代理人等有以下行为的,国家外汇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一)未按规定报告信息或数据,或报告信息或数据内容不全、不实,或提供虚假材料、数据或报告信息证明等; (二)未按规定办理登记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资金汇出(入)的; (四)未按规定办理相关账户开立或关闭的; (五)未按规定办理资金购结汇、收付汇的; (六)未按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七)违反国家外汇管理局其他规定的。 七、境外机构投资者根据本通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外汇管理部报送的材料应为中文文本。同时具有外文和中文文本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八、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的相关外汇管理规定仍按照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现行外汇管理规定执行。 九、本通知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十、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尽快将本通知转发各分支机构。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联系电话:010-68402258。 附件:境外机构投资者数据报送规范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6年5月27日 附件1: 境外机构投资者数据报送规范 2016-05-27/hebei/2016/0527/4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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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第四季度,境外投资者对我国境内金融机构直接投资流入115.70亿元人民币,流出104.93亿元人民币,净流入10.76亿元人民币;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对境外直接投资流出526.73亿元人民币,流入92.83亿元人民币,净流出433.90亿元人民币。2015年全年,境外投资者对我国境内金融机构直接投资流入692.37亿元人民币,流出192.24亿元人民币,净流入500.14亿元人民币;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对境外直接投资流出1344.95亿元人民币,流入599.08亿元人民币,净流出745.87亿元人民币(见表1)。 2015年末,境外投资者对我国境内金融机构直接投资存量8341.05亿元人民币,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对境外直接投资存量11116.31亿元人民币(见表2)。 按美元计价,2015年第四季度,境外投资者对我国境内金融机构直接投资流入18.10亿美元,流出16.42亿美元,净流入1.68亿美元;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对境外直接投资流出82.40亿美元,流入14.52亿美元,净流出67.88亿美元。2015年全年,境外投资者对我国境内金融机构直接投资流入111.53亿美元,流出30.46亿美元,净流入81.06亿美元;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对境外直接投资流出215.08亿美元,流入96.53亿美元,净流出118.55亿美元(见表3)。 按美元计价,2015年末,境外投资者对我国境内金融机构直接投资存量1284.50亿美元,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对境外直接投资存量1711.89亿美元(见表4)。 表1:金融机构直接投资流量表(季度) 单位:亿元人民币 项目 2015年第四季度 2015年全年 来华直接投资净流入 10.76 500.14 流入 115.70 692.37 流出 104.93 192.24 对外直接投资净流出 433.90 745.87 流入 92.83 599.08 流出 526.73 1344.95 注: 1.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2. 季度流量人民币值通过当季流量美元值折算而成,折算率采用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季度平均值。 表2:金融机构直接投资存量表(年度) 单位:亿元人民币 项目 2011年末 2012年末 2013年末 2014年末 2015年末 来华直接投资 4311.77 5100.81 5684.69 7361.16 8341.05 对外直接投资 4438.23 6236.68 7253.48 8233.30 11116.31 注: 1.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2.年末存量人民币值通过年末存量美元值折算而成,折算率采用年末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 表3:金融机构直接投资流量表(季度) 单位:亿美元 项目 2015年第四季度 2015年全年 来华直接投资净流入 1.68 81.06 流入 18.10 111.53 流出 16.42 30.46 对外直接投资净流出 67.88 118.55 流入 14.52 96.53 流出 82.40 215.08 注: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表4:金融机构直接投资存量表(年度) 单位:亿美元 项目 2011年末 2012年末 2013年末 2014年末 2015年末 来华直接投资 684.31 811.52 932.39 1203.00 1284.50 对外直接投资 704.38 992.23 1189.70 1345.53 1711.89 注: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附:名词解释 金融机构包括在我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从事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及其他金融业务的机构总部及分支机构。 金融机构直接投资是指境外投资者对我国境内金融机构或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对境外企业进行股权或债权投资,且相关股权投资使直接投资者在直接投资企业中拥有10%或以上的表决权。 金融机构直接投资流量表统计境内金融机构对外直接投资和来华直接投资的股权或债权投资流量数据情况(不含收益再投资)。其中:来华直接投资流入是指境外投资者对我国境内金融机构投入或新增的股权或债权投资,流出是指境外投资者从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减少或撤出的股权或债权投资;对外直接投资资金流出是指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对境外企业投入或新增的股权或债权投资,流入是指我国境内金融机构从境外企业减少或撤出的股权或债权投资。 2016-03-07/hebei/2016/0307/2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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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促进和便利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规范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见附件1)及配套文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实施后,之前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附件2所列法规即行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各中资银行接到通知后,应及时转发所辖各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附件:1.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2.废止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法规目录 3.境内直接投资业务操作指引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3年5月10日 附件1: 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附件2: 废止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法规目录 附件3: 境内直接投资业务操作指引 2015-04-29/hebei/2015/0429/4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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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内地与香港两地基金互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内地与香港证券投资基金跨境发行销售资金管理操作指引》。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内地与香港证券投资基金跨境发行销售资金管理操作指引 2015-11-24/hebei/2015/1124/4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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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及相关工作要求,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截至时间由每年9月1日调整为至6月30日。尚未办理2017年(2016年度)存量权益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境外投资企业(含境内居民个人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内主体,请于9月1日过渡期满前自行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银行向当地外汇局报送上一年度境内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数据。 逾期未办理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的主体,将无法办理新的外商直接投资、境外直接投资、外债等资本项目业务,涉嫌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还将依法受到处罚。如有疑问,请与重庆外汇管理部联系,联系电话:67677645,或加入QQ群51130877进行在线咨询。 2017-08-01/chongqing/2017/0801/6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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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3日,涪陵区国家税务局所得税科一行二人应邀来到涪陵中心支局,就建立监管合作信息共享机制与外汇管理科负责人进行了会商。 会上,双方就涪陵区对外贸易现状、综保区政策、境外投资情况、近期监管重点等进行了充分交流,并对3家企业的异常情况进行了深入探讨。通过会商,双方一致同意建立监管合作信息共享机制,整合双方力量,进一步加强信息交流与监管合作,积极为对方提供必要的便利和支持,共同做好风险防范,维护好辖区涉外经济秩序。 2018-03-13/chongqing/2018/0313/8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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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9日,永川中心支局召开外汇检查工作会议。中心支局局领导、外汇管理科全体人员参加了会议,会议由孙伟局长主持。会上,参会人员深入学习讨论了2018年总局外汇检查工作会议精神及国际收支处《关于做好2018年外汇检查工作的提示》,对中心支局外汇检查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进行剖析,并提出改进措施。孙伟局长要求,要认真贯彻落实总局外汇检查会议精神及重庆外汇管理部外汇检查工作相关要求,高站位、高定位、高标准,结合辖内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用的工作措施,加强检查队伍建设,推动永川中心支局外汇检查工作上台阶。 会议现场 2018-03-09/chongqing/2018/0309/8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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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8日,巴南中心支局孙董霞副局长与外汇管理科、货币信贷科相关人员赴南彭公路物流基地开展企业融资专题调研,与南彭公路物流基地管委会及基地部分企业进行座谈。在调研中,调研组就南彭公路物流基地招商引资情况、基地重点项目建设运营情况、B型保税区运营情况进行了深入调研,全面了解基地企业融资需求及困难,并向企业宣传了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及运单融资政策。下一步巴南中心支局将探索搭建银企信息沟通平台,促进供需对接,推动运单融资政策在辖内的落地实施。 2018-03-08/chongqing/2018/0308/8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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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5日,万州中心支局与辖区1家重点企业开展座谈,万州中心支局外汇管理科负责人、企业负责人和相关业务人员参加座谈。会上,企业负责人介绍了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和资金需求情况,并咨询举借外债资格和外债使用范围等问题,外汇管理科负责人进行了详细解答,同时要求企业严格按照外汇管理规定办理相关业务,坚持合法合规经营。 2018-03-05/chongqing/2018/0305/86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