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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积极利用外资是我国对外开放战略的重要内容。当前经济全球化呈现新特点,我国利用外资面临新形势新任务。为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提升我国外商投资环境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水平,促进外资增长,提高利用外资质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减少外资准入限制 (一)全面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尽快在全国推行自由贸易试验区试行过的外商投资负面清单,进一步增强投资环境的开放度、透明度、规范性。(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负责) (二)进一步扩大市场准入对外开放范围。持续推进专用车和新能源汽车制造、船舶设计、支线和通用飞机维修、国际海上运输、铁路旅客运输、加油站、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呼叫中心、演出经纪、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对外开放,明确对外开放时间表、路线图。(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文化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铁路局、中国民航局、中国铁路总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制定财税支持政策 (三)鼓励境外投资者持续扩大在华投资。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鼓励类投资项目,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财政部、税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发挥外资对优化服务贸易结构的积极作用。将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推广到全国,引导外资更多投向高技术、高附加值服务业。(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促进利用外资与对外投资相结合。对我国居民企业(包括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分回国内符合条件的境外所得,研究出台相关税收支持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鼓励跨国公司在华投资设立地区总部。支持各地依法依规出台包括资金支持在内的吸引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政策措施,积极参与全球产业格局调整。(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七)促进外资向西部地区和东北老工业基地转移。充分发挥现有财政资金作用,积极支持西部地区及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国家级开发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等,下同)科技创新、生态环保、公共服务等领域建设,改善招商环境,提升引资质量,承接高水平制造业转移。(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支持重点引资平台基础设施和重大项目建设。鼓励省级人民政府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支持国家级开发区、边境经济合作区、跨境经济合作区基础设施建设。加快试点发展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品种,优先保障上述区域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融资需求。(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完善国家级开发区综合投资环境 (九)充分赋予国家级开发区投资管理权限。支持国家级开发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指导国家级开发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在营造外商投资优良环境等方面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中央编办、科技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务院法制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支持国家级开发区项目落地。允许各地在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对国家级开发区利用外资项目所需建设用地指标予以优先保障,做到应保尽保。(科技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支持国家级开发区拓展引资空间。对符合条件的国家级开发区,经国务院批准后允许调区、扩区,整合区位相邻、相近的开发区,建立飞地园区,对收储的低效用地,相应提供规划调整、简化审批等便利。(科技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支持国家级开发区提升产业配套服务能力。在条件成熟的地区,引进生产服务型外资企业,试点开展高技术、高附加值项目境内外维修业务,促进加工贸易向全球产业链、价值链中高端延伸。(商务部、海关总署负责) 四、便利人才出入境 (十三)完善外国人才引进制度。在全国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采用“告知+承诺”、“容缺受理”等方式,为外国人才办理工作许可提供便利。2018年,制定出台外国人在中国工作管理条例,建立标准统一、程序规范的外国人才来华工作许可制度。(外交部、公安部、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外专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积极引进国际高端人才。2017年下半年,制定出台外国人才签证实施细则,完善外国人才评价标准,扩大发放范围;放宽外国人才签证有效期限,对符合条件的外国人,签发长期(5年至10年)多次往返签证,并可凭该签证办理工作许可、申请工作类居留证件。制定出台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明确外国人申请和取得永久居留资格的条件和程序。(外交部、公安部、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外专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优化营商环境 (十五)抓紧完善外资法律体系。加快统一内外资法律法规,制定新的外资基础性法律。清理涉及外资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推动限期废止或修订与国家对外开放大方向和大原则不符的法律法规或条款。(有关部门和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提升外商投资服务水平。完善中央及地方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机制,协调解决境外投资者反映的突出问题,加大对外商投资企业享有准入后国民待遇的保障力度,努力营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建立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等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等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保障境外投资者利润自由汇出。对于境外投资者在境内依法取得的利润、股息等投资收益,可依法以人民币或外汇自由汇出。(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深化外商投资企业管理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积极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进一步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构建高效便捷的外商投资事中事后监管与服务体系。加大商务部门与工商、海关、质检、外汇等部门之间信息管理系统的互联互通力度,实现外商投资企业从设立到运营的有关信息跨层级、跨部门共享。试点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与工商登记“单一窗口、单一表格”受理新模式。(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外汇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鼓励外资参与国内企业优化重组。简化程序,放宽限制,支持境外投资者以并购方式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支持国内企业多渠道引进国际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和营销渠道。鼓励外资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国务院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完善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针对网络侵权盗版、侵犯专利权、侵犯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问题开展集中整治,强化司法保护和行政执法,加大对侵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商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提升研发环境国际竞争力。为研发中心运营创造便利条件,依法简化具备条件的研发中心研发用样本样品、试剂等进口手续,促进外资研发投入。(海关总署、质检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保持外资政策稳定性连续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兑现向投资者及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认真履行在招商引资等活动中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新形势下利用外资工作,按照职责分工,主动作为,密切配合。商务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不断提升我国引资新优势,促进利用外资实现稳定增长。 国务院 2017年8月8日 (本文有删减) 2017-08-18/shandong/2017/0818/7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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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推进改革的过程,需要外资、外商、外国智力的参与。”李克强总理在今年的夏季达沃斯论坛上这样说。今年以来,国务院公布了一大波利好政策,进一步放宽外资准入限制,推动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想在中国搞投资?做贸易?要创业?来留学?这些好政策等着你—— 优化外商投资环境 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 1月17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对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作出部署。《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确保政策法规执行的一致性,不得擅自增加对外资企业的限制。按照统一标准审核外资企业业务牌照和资质申请,促进内外资企业公平参与我国标准化工作,政府采购对外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平等对待,严格保护外资企业知识产权。实行内外资企业统一的注册资本制度,支持外资企业在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在债券市场融资。 全面实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 发改委、商务部发布《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首次提出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7月28日起,我国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作为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基本依据,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原则上不得实行对外资准入的限制性措施。 到一个窗口办事,外商开办企业更便利 7月12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创新政府管理,加快推动涉企证照登记和备案的各类信息整合至营业执照,建设全国统一的电子营业执照管理系统,对内外资企业推动实施一个窗口登记注册和限时办结。 新增7个自贸区 3月,国务院印发《中国(辽宁、浙江、河南、湖北、重庆、四川、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自此,自贸区“大家庭”又添了7位新成员。国务院鼓励在自贸试验区内建设国际化创新创业孵化平台,促进国际先进技术向自贸试验区转移转化;推动国际交通物流通道建设;提高国际产能合作能力;努力在自贸区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6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7年版)》,新版负面清单比2015减少10个条目、27项措施。 推动国际贸易合作 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促进贸易便利化 今年《政府工作报告》要求“推广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5月24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要加快推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按标准版统一要求,年底前实现全国所有口岸全覆盖。在今年夏季达沃斯论坛上,李克强总理再次提到,要推动“单一窗口”,把体制内部很多分管部门合并成一个窗口,简化企业在通关过程当中的手续。 “单一窗口”是国际贸易便利化的一项重要措施,可以实现申报人通过电子口岸平台一点接入、一次性提交满足口岸管理和国际贸易相关部门要求的格式化单证和电子信息,相关部门通过电子口岸平台共享数据信息、实施职能管理,将处理状态(结果)统一反馈给申报人,大大提高申报效率,缩短通关时间,降低企业成本,促进贸易便利化。 截至7月21日,共有天津、浙江、福建、广东、重庆、陕西、北京、上海、山东、河南、湖南、贵州和新疆共13个省(市、自治区)试点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方便外国人在华工作生活 “两证”整合,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全面实施 4月1日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启动实施。随着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全面实施,“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和“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整合为“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外国人来华工作由原申办外国专家证、外国人就业证改为统一申办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未来,在华长期工作的外国人持有的新版《外国人工作许可证》还将实现一人一码、终身不变,动态管理记录其工作管理、服务、信用记录等情况。 新版“中国绿卡”含金量进一步提升 4月,公安部印发《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件便利化改革方案》。此次证件便利化改革的具体内容有:将现行证件名称“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更名为“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进一步突出身份证明功能;调整样式向身份证靠拢,便于社会接纳和认知;参照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技术标准,在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中嵌入芯片,实现通过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阅读机进行机读识别。 安居保障、子女入学、创业奖励……一个都不能少 7月12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简化外国高层次人才办理在华工作许可和居留证件程序,开展安居保障、子女入学和医疗保健等服务“一卡通”试点。外国留学生创业凭高校毕业证等可申请居留许可。实施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创新启动支持计划,推动来内地创业的港澳同胞和回国(来华)创业的华侨华人同等享受当地公共服务。 2017-08-18/shandong/2017/0818/7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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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在京召开2017年银行和财务公司座谈会,深入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分析当前外汇市场形势,通报近期银行外汇领域违法违规案例。国家外汇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潘功胜做了重要讲话,杨国中副局长主持会议,局机关相关负责同志,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部分城市商业银行、财务公司相关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会议一致认为,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是在党的十九大前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体现了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从总揽全局的战略高度,深刻把握金融发展规律,科学分析当前金融形势,阐明经济发展新常态下金融工作的指导思想、重要原则和重点任务,全面论述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效率和水平,主动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坚定深化金融改革、扩大金融对外开放,加强和完善党对金融工作的领导等一系列重大问题,是做好新形势下金融工作、促进经济和金融良性循环健康发展的重要遵循和根本指南。会议要求,要深入学习、坚决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金融工作的决策部署,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党中央对金融形势的判断上来,不折不扣贯彻执行党中央制定的大政方针,落实好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任务,为党的十九大召开营造良好环境。 潘功胜指出,今年以来我国经济稳中向好态势更趋明显,市场预期更加稳定,推动我国外汇形势明显好转,我国跨境资金流动保持总体稳定。党的十九大将于下半年召开,外汇管理部门将紧紧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任务,坚持服务实体经济,服务改革开放,进一步提升跨境贸易和投资便利化水平;防范跨境资本流动风险,维护外汇市场稳定,为改革开放创造健康良性稳定的市场环境。外汇管理的政策取向上:一是坚持改革开放,完善外汇政策框架;二是审慎有序推动资本项目可兑换;三是构建跨境资本流动的宏观审慎管理和微观市场监管体系;四是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增强汇率弹性。 潘功胜强调,银行和财务公司作为外汇业务的一线服务窗口、外汇政策传导的重要纽带,对维护外汇市场健康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各银行和财务公司要全面提高服务实体经济的效率和水平,发挥好在外汇资源配置中的重要作用,服务和支持国家的对外开放战略,为市场主体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提供便利,满足客户合理的贸易投资需求。要遵守外汇管理政策,完善外汇市场自律机制,严格执行外汇业务展业要求,合理引导市场预期。要增强内控意识,加强内部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教育,强化外汇从业人员管理,严格履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核责任,配合监管部门严厉打击、遏制外汇违法违规行为,为维护国际收支平衡,促进经济和金融良性循环、健康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与会银行和财务公司纷纷表示将勤勉尽责、勇于担当,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维护外汇市场健康稳定和国家经济金融安全,以优异的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完) 2017-08-18/shandong/2017/0818/7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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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个名,网上视频就能审核? 开个店,材料不用重复提交? 异地就医,医保跨省可以结算? 查询信息,一键就能精准找到? 没错!在“网上政府”,你想办的事儿统统都有,还能少跑腿!今年以来,国务院出台多个政策部署建设“互联网+政务服务”!未来的“网上政府”长啥样?你能少跑哪些腿?中国政府网(微信ID:zhengfu)、国务院客户端带你在政策中找答案—— ——李克强 5月,国办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提出政务信息的“五个统一”:统一工程规划、统一标准规范、统一备案管理、统一审计监督、统一评价体系。《通知》明确规定,在2017年12月底前,整合一批、清理一批、规范一批,基本完成国务院部门内部政务信息系统整合清理工作。 6月,国办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规范政府网站功能主要包括信息发布、解读回应和互动交流,政府门户网站和具有对外服务职能的部门网站还要提供办事服务功能。此外,各部门、各级政府网站要及时充分转载中国政府网、国务院客户端发布的重要政策信息。 针对网上政务服务内容不规范、服务不便捷,网上政务服务平台不互通、数据不共享,线上线下联通不畅,政务服务的标准化规范化程度不够高等问题,今年1月,国办印发《“互联网+政务服务”技术体系建设指南》,提出了优化政务服务供给的信息化解决路径和操作方法,2017年底前,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将普遍建成网上政务服务平台。 3月,国办印发《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要求全面推进“五公开”: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并提出推进重大建设项目和公共资源配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国资国企、环境保护等多个领域信息公开,同时,鼓励国务院各部门入驻国务院客户端。 5月,国办印发《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方案》,确定在北京市、安徽省、陕西省等15个省(区、市)的100个县(市、区),梳理政务公开事项、编制政务公开事项标准、规范政务公开工作流程、完善政务公开方式。2018年底前,总结试点经验做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可考核的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和规范。 2月,国办通报2016年第四次全国政府网站抽查情况以及2016年政府网站总体情况,全国政府网站抽查合格率从第一季度的81.5%提升到第四季度的91%,各地区、各部门加大了对基础薄弱、内容无法保障、安全隐患较大政府网站的清理关停力度。同时,国办要求各级政府网站不断加强信息发布、解读回应、办事服务、互动交流等信息内容建设,并要将“我为政府网站找错”网民留言办理作为一项重要的日常工作来抓,充分倾听网民意见建议,认真核实纠正问题。 2月,国办印发《关于开展全国政务服务体系普查的通知》,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政务服务体系建设情况进行普查,主要包括机构设置、服务内容、服务实效和监督考核等,涵盖综合性实体政务大厅、一体化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综合政务移动客户端、统一政务服务热线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服务渠道。 2017-08-18/shandong/2017/0818/7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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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17年7月份银行结售汇和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新闻发言人就近期跨境资金流动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上半年我国跨境资金流动形势回稳向好,请问7月份我国跨境资金流动情况如何? 答:7月份我国跨境资金流动延续基本平衡格局。具体来看:一是境内外汇供求呈现基本平衡。2017年7月,银行结售汇逆差155亿美元,环比下降26%,其中,银行代客结售汇逆差63亿美元,下降53%。7月,远期结售汇签约顺差26亿美元,连续第4个月保持顺差。综合上述银行即远期结售汇以及期权等外汇供求因素,7月份境内外汇供求平衡状况好于前两个月。二是非银行部门涉外收付款逆差规模保持稳定。7月,非银行部门涉外收付款逆差220亿美元,与5、6月规模基本持平。其中,人民币和外币涉外收付款逆差分别为138亿和82亿美元。另外,从7日公布的7月末国家外汇储备余额看,已连续6个月上升,达到30807亿美元,较6月末增加239亿美元。 境内主体涉外收支行为更加平稳有序。第一,市场主体结汇意愿保持稳定,购汇意愿继续下降。7月,银行客户结汇与涉外外汇收入之比为62%,下降1个百分点;银行客户购汇与涉外外汇支出之比为63%,较6月回落4个百分点。第二,企业使用外币融资的积极性稳步提高。7月份,我国登记外债余额继续稳步上升;企业用于偿还境内外汇贷款的购汇规模处于近几年较低水平,环比下降46%。第三,个人购汇有所回落。今年以来,随着市场预期进一步趋稳,个人用汇更加合理有序,7月个人购汇环比和同比分别下降35%和27%。 今年以来,我国经济稳中向好态势更趋明显,市场预期更加稳定,推动我国外汇形势明显好转。未来我国跨境资金流动将保持总体稳定,经济基本面的支撑作用进一步增强,国内市场扩大开放的效果有望逐步显现,境内主体对外资产负债调整也将趋于平稳。 2017-08-18/shandong/2017/0818/7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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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17年7月,中国外汇市场(不含外币对市场,下同)总计成交13.84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05万亿美元)。其中,银行对客户市场成交1.97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908亿美元),银行间市场成交11.88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76万亿美元);即期市场累计成交5.46万亿元人民币(等值8078亿美元),衍生品市场累计成交8.38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24万亿美元)。 2017年1-7月,中国外汇市场累计成交85.87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2.53万亿美元)。(完) 2017-08-31/shandong/2017/0831/7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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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已经2017年6月21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李克强 2017年8月2日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支持普惠金融发展,促进资金融通,规范融资担保公司的行为,防范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融资担保,是指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借款、发行债券等债务融资提供担保的行为;所称融资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融资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审慎经营,诚实守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称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地区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促进本地区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处置融资担保公司风险,督促监督管理部门严格履行职责。 国务院建立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负责拟订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制度,协调解决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指导地方人民政府对融资担保公司进行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牵头,国务院有关部门参加。 第五条 国家推动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公司,建立政府、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公司合作机制,扩大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提供融资担保业务的规模并保持较低的费率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过资本金投入、建立风险分担机制等方式,对主要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融资担保公司提供财政支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六条 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融资担保公司的名称中应当标明融资担保字样。 未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融资担保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字样。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且为实缴货币资本; (三)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熟悉与融资担保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 (四)有健全的业务规范和风险控制等内部管理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可以提高前款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第八条 申请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向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担保公司由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公告。 第九条 融资担保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融资担保公司在住所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变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分支机构设立之日起或者变更相关事项之日起30日内向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变更后的相关事项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的规定。 第十条 融资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 (二)经营融资担保业务3年以上,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三)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的程序和期限,适用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 融资担保公司应当自分支机构设立之日起30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告公司住所地监督管理部门。 融资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分支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由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融资担保公司住所地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一条 融资担保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对未到期融资担保责任的承接作出明确安排。清算过程应当接受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融资担保公司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将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交监督管理部门注销,并由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公告。 第三章 经营规则 第十二条 除经营借款担保、发行债券担保等融资担保业务外,经营稳健、财务状况良好的融资担保公司还可以经营投标担保、工程履约担保、诉讼保全担保等非融资担保业务以及与担保业务有关的咨询等服务业务。 第十三条 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审慎经营原则,建立健全融资担保项目评审、担保后管理、代偿责任追偿等方面的业务规范以及风险管理等内部控制制度。 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增强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的能力,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的融资需求服务。 第十四条 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风险权重,计量担保责任余额。 第十五条 融资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 对主要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融资担保公司,前款规定的倍数上限可以提高至15倍。 第十六条 融资担保公司对同一被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余额与融资担保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10%,对同一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的担保责任余额与融资担保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15%。 第十七条 融资担保公司不得为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融资担保,为其他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的条件不得优于为非关联方提供同类担保的条件。 融资担保公司为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的,应当自提供担保之日起30日内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 第十八条 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相应的准备金。 第十九条 融资担保费率由融资担保公司与被担保人协商确定。 纳入政府推动建立的融资担保风险分担机制的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降低对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的融资担保费率。 第二十条 被担保人或者第三人以抵押、质押方式向融资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的,有关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办理。 第二十一条 融资担保公司有权要求被担保人提供与融资担保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等信息。 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向被担保人的债权人提供与融资担保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 融资担保公司自有资金的运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融资担保公司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融资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 (二)自营贷款或者受托贷款; (三)受托投资。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工作制度,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实时监测风险,加强对融资担保公司的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并与有关部门建立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第二十五条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的经营规模、主要服务对象、内部管理水平、风险状况等,对融资担保公司实施分类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融资担保统计制度的要求,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本地区融资担保公司统计数据。 第二十七条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分析评估本地区融资担保行业发展和监督管理情况,按年度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融资担保公司进行检查; (二)询问融资担保公司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三)检查融资担保公司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 (四)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电子设备予以封存。 进行现场检查,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 第二十九条 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与融资担保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谈话,要求其就融资担保公司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向被担保人的债权人通报融资担保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风险情况。 第三十条 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融资担保公司的经营活动可能形成重大风险的,经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区别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其暂停部分业务; (二)限制其自有资金运用的规模和方式; (三)责令其停止增设分支机构。 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重大风险隐患,并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有关情况。经监督管理部门验收,确认重大风险隐患已经消除的,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3日内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 第三十一条 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要求向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经营报告、财务报告以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和资料。 融资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业务的,应当按季度向住所地监督管理部门和业务发生地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业务开展情况。 第三十二条 融资担保公司对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第三十三条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融资担保公司信用记录制度。融资担保公司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三十四条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融资担保公司重大风险事件的预警、防范和处置机制,制定融资担保公司重大风险事件应急预案。 融资担保公司发生重大风险事件的,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置,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三十五条 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监督管理工作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融资担保公司或者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由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或者责令停止经营,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字样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七条 融资担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合并或者分立; (二)未经批准减少注册资本; (三)未经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 第三十八条 融资担保公司变更相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备案,或者变更后的相关事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三十九条 融资担保公司受托投资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融资担保公司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从事自营贷款或者受托贷款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 第四十条 融资担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一)担保责任余额与其净资产的比例不符合规定; (二)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融资担保,或者为其他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的条件优于为非关联方提供同类担保的条件; (三)未按照规定提取相应的准备金; (四)自有资金的运用不符合国家有关融资担保公司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融资担保公司未按照要求向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经营报告、财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或者业务开展情况,或者未报告其发生的重大风险事件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 融资担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二)向监督管理部门提供虚假的经营报告、财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 (三)拒绝执行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采取的措施。 第四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融资担保公司处以罚款的,根据具体情形,可以同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融资担保公司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监督管理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担任或者终身禁止其担任融资担保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四条 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融资担保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发挥服务、协调和行业自律作用,引导融资担保公司依法经营,公平竞争。 第四十六条 政府性基金或者政府部门为促进就业创业等直接设立运营机构开展融资担保业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农村互助式融资担保组织开展担保业务、林业经营主体间开展林权收储担保业务,不适用本条例。 第四十七条 融资再担保公司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施行前设立的融资担保公司,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在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本条例规定的条件;逾期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开展新的融资担保业务。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7-08-31/shandong/2017/0831/7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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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的指导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7年8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 境外投资方向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人民银行 外交部 近年来,我国企业境外投资步伐明显加快,规模和效益显著提升,为带动相关产品、技术、服务“走出去”,促进国内经济转型升级,深化与相关国家互利合作,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和开展国际产能合作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国际国内环境正在发生深刻变化,我国企业开展境外投资既存在较好机遇,也面临诸多风险和挑战。为加强对境外投资的宏观指导,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推动境外投资持续合理有序健康发展,有效防范各类风险,更好地适应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需要,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定奉行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不断创造更全面、更深入、更多元的对外开放格局,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一带一路”建设为统领,深化境外投资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引导和规范企业境外投资方向,促进企业合理有序开展境外投资活动,防范和应对境外投资风险,推动境外投资持续健康发展,实现与投资目的国互利共赢、共同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企业主体。在境外投资领域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按照商业原则和国际惯例开展境外投资,企业在政府引导下自主决策、自负盈亏、自担风险。 ——坚持深化改革。创新体制机制,提高境外投资便利化水平,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坚持以备案制为主的境外投资管理方式,在资本项下实行有管理的市场化运行机制,按“鼓励发展+负面清单”模式引导和规范企业境外投资方向。 ——坚持互利共赢。引导企业充分考虑投资目的国国情和实际需求,注重与当地政府和企业开展互利合作,创造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促进互惠互利、合作共赢。 ——坚持防范风险。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统筹国家经济外交整体战略,坚持依法合规,合理把握境外投资重点和节奏,积极做好境外投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切实防范各类风险。 三、鼓励开展的境外投资 支持境内有能力、有条件的企业积极稳妥开展境外投资活动,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深化国际产能合作,带动国内优势产能、优质装备、适用技术输出,提升我国技术研发和生产制造能力,弥补我国能源资源短缺,推动我国相关产业提质升级。 (一)重点推进有利于“一带一路”建设和周边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的基础设施境外投资。 (二)稳步开展带动优势产能、优质装备和技术标准输出的境外投资。 (三)加强与境外高新技术和先进制造业企业的投资合作,鼓励在境外设立研发中心。 (四)在审慎评估经济效益的基础上稳妥参与境外油气、矿产等能源资源勘探和开发。 (五)着力扩大农业对外合作,开展农林牧副渔等领域互利共赢的投资合作。 (六)有序推进商贸、文化、物流等服务领域境外投资,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在境外建立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络,依法合规开展业务。 四、限制开展的境外投资 限制境内企业开展与国家和平发展外交方针、互利共赢开放战略以及宏观调控政策不符的境外投资,包括: (一)赴与我国未建交、发生战乱或者我国缔结的双多边条约或协议规定需要限制的敏感国家和地区开展境外投资。 (二)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境外投资。 (三)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 (四)使用不符合投资目的国技术标准要求的落后生产设备开展境外投资。 (五)不符合投资目的国环保、能耗、安全标准的境外投资。 其中,前三类须经境外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五、禁止开展的境外投资 禁止境内企业参与危害或可能危害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等的境外投资,包括: (一)涉及未经国家批准的军事工业核心技术和产品输出的境外投资。 (二)运用我国禁止出口的技术、工艺、产品的境外投资。 (三)赌博业、色情业等境外投资。 (四)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禁止的境外投资。 (五)其他危害或可能危害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境外投资。 六、保障措施 (一)实施分类指导。对鼓励开展的境外投资,要在税收、外汇、保险、海关、信息等方面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为企业创造更加良好的便利化条件。对限制开展的境外投资,要引导企业审慎参与,并结合实际情况给予必要的指导和提示。对禁止开展的境外投资,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予以严格管控。 (二)完善管理机制。加强境外投资真实性、合规性审查,防范虚假投资行为。建立境外投资黑名单制度,对违规投资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指导境内企业加强对其控制的境外企业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境外投资决策、财务管理和违规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资本金制度。完善国有企业境外投资审计制度,维护境外国有资产安全。 (三)提高服务水平。制定境外投资经营行为规范,引导企业建立健全境外合规经营风险审查、管控和决策体系,深入了解境外投资合作政策法规和国际惯例,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合法经营。加强与有关国家在投资保护、金融、人员往来等方面机制化合作,为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创造良好外部环境。支持境内资产评估、法律服务、会计服务、税务服务、投资顾问、设计咨询、风险评估、认证、仲裁等相关中介机构发展,为企业境外投资提供市场化、社会化、国际化的商业咨询服务,降低企业境外投资经营风险。 (四)强化安全保障。定期发布《国别投资经营便利化状况报告》,加强对企业赴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投资的指导和监督,及时警示和通报有关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重大风险,提出应对预案和防范措施,切实维护我国企业境外合法权益。督促企业开展境外项目安全风险评估,做好项目安全风险预测应对,建立完善安保制度,加强安保培训,提升企业境外投资安全风险防范能力。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本意见要求,合理把握境外投资的方向和重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落实工作责任,抓紧制定出台配套政策措施,扎实推进相关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2017-08-31/shandong/2017/0831/7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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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收入13835亿元人民币,支出11954亿元人民币,顺差1881亿元人民币。其中,货物贸易收入12707亿元人民币,支出9407亿元人民币,顺差3300亿元人民币;服务贸易收入1128亿元人民币,支出2547亿元人民币,逆差1419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17年7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收入2045亿美元,支出1767亿美元,顺差278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收入1878亿美元,支出1390亿美元,顺差488亿美元;服务贸易收入167亿美元,支出377亿美元,逆差210亿美元。(完) 中国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国际收支口径) 2017年7月 项目 按人民币计值 (亿元) 按美元计值 (亿美元) 货物和服务贸易差额 贷方 借方 1,881 278 13,835 2045 -11,954 -1767 1.货物贸易差额 贷方 借方 3,300 488 12,707 1878 -9,407 -1390 2.服务贸易差额 -1,419 -210 贷方 1,128 167 借方 -2,547 -377 2.1加工服务差额 107 16 贷方 108 16 借方 -1 0 2.2维护和维修服务差额 20 3 贷方 31 5 借方 -11 -2 2.3运输差额 -331 -49 贷方 217 32 借方 -548 -81 2.4旅行差额 -1,196 -177 贷方 193 29 借方 -1,389 -205 2.5建设差额 4 1 贷方 59 9 借方 -55 -8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差额 -32 -5 贷方 16 2 借方 -47 -7 2.7金融服务差额 9 1 贷方 16 2 借方 -7 -1 2.8知识产权使用费差额 -118 -17 贷方 26 4 借方 -145 -21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差额 46 7 贷方 142 21 借方 -96 -14 2.10其他商业服务差额 83 12 贷方 307 45 借方 -224 -33 2.11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差额 -9 -1 贷方 5 1 借方 -13 -2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差额 -4 -1 贷方 8 1 借方 -12 -2 注: 1. 本表所称货物和服务贸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货物和服务口径一致,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交易。月度数据为初步数据,可能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季度数据不一致。 2. 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按美元编制,当月人民币计值数据由美元数据按月均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折算得到。 3. 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指标解释: 货物和服务贸易: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交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的口径相同。 1.货物贸易: 指经济所有权在我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转移的货物交易。贷方记录货物出口,借方记录货物进口。货物账户数据主要来源于海关进出口统计,但与海关统计存在以下主要区别:一是国际收支中的货物只记录所有权发生了转移的货物(如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等贸易方式的货物),所有权未发生转移的货物(如来料加工或出料加工贸易)不纳入货物统计,而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二是计价方面,国际收支统计要求进出口货值均按离岸价格记录,海关出口货值为离岸价格,但进口货值为到岸价格,因此国际收支统计从海关进口货值中调出国际运保费支出,并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三是补充了海关未统计的转手买卖下的货物净出口数据。 2.服务贸易:包括加工服务,维护和维修服务,运输,旅行,建设,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金融服务,知识产权使用费,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其他商业服务,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以及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贷方记录提供的服务,借方记录接受的服务。 2.1加工服务:又称“对他人拥有的实物投入的制造服务”,指货物的所有权没有在所有者和加工方之间发生转移,加工方仅提供加工、装配、包装等服务,并从货物所有者处收取加工服务费用。贷方记录我国居民为非居民拥有的实物提供的加工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加工服务。 2.2维护和维修服务:指居民或非居民向对方所拥有的货物和设备(如船舶、飞机及其他运输工具)提供的维修和保养工作。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维护和维修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维护和维修服务。 2.3运输:指将人和物体从一地点运送至另一地点的过程以及相关辅助和附属服务,以及邮政和邮递服务。贷方记录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借方记录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 2.4旅行:指旅行者在其作为非居民的经济体旅行期间消费的物品和购买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在我国境内停留不足一年的非居民以及停留期限不限的非居民留学人员和就医人员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境外旅行、留学或就医期间购买的非居民货物和服务。 2.5建设服务:指建筑形式的固定资产的建立、翻修、维修或扩建,工程性质的土地改良、道路、桥梁和水坝等工程建筑,相关的安装、组装、油漆、管道施工、拆迁和工程管理等,以及场地准备、测量和爆破等专项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在经济领土之外提供的建设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在我国经济领土内接受的非居民建设服务。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指各种保险服务,以及同保险交易有关的代理商的佣金。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 2.7金融服务:指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但不包括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项目所涉及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 2.8知识产权使用费: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经许可使用无形的、非生产/非金融资产和专有权以及经特许安排使用已问世的原作或原型的行为。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知识产权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使用的非居民知识产权服务。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的通信服务以及与计算机数据和新闻有关的服务交易,但不包括以电话、计算机和互联网为媒介交付的商业服务。贷方记录本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借方记录本国居民接受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 2.10其他商业服务: 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其他类型的服务,包括研发服务,专业和管理咨询服务,技术、贸易相关等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其他商业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其他商业服务。 2.11个人、文化娱乐服务: 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与个人、文化和娱乐有关的服务交易,包括视听和相关服务(电影、收音机、电视节目和音乐录制品),其他个人、文化娱乐服务(健康、教育等)。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相关服务。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指在其他货物和服务类别中未包括的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和购买的各项货物和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购买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 2017-08-31/shandong/2017/0831/7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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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最新外汇储备规模数据显示,2017年8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较7月底上升108亿美元,请问造成外汇储备规模变动的原因是什么? 答:截至2017年8月末,外汇储备规模为30915亿美元,较7月末上升108亿美元,升幅为0.4%,为连续第七个月出现回升。 8月,我国跨境资金流动和外汇市场供求延续基本平衡格局;国际金融市场上,资产价格有所上升,推动外汇储备规模出现上升。 今年以来,我国经济稳中向好,结构调整深化,主要指标好于预期,宏观经济稳定性增强。国际金融市场相对稳定,跨境资金流动形势回稳向好,外汇市场供求趋向基本平衡,人民币汇率保持基本稳定。 往前看,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持续推进、转型升级和动能转换步伐进一步加快的背景下,支撑经济保持中高速增长和迈向中高端水平的积极因素将不断增强,我国经济稳中向好的态势将继续向纵深发展。随着进一步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扩大金融对外开放,未来我国跨境资金流动总体企稳的基础更加坚实,将进一步推动外汇储备规模保持合理适度。 2017-09-08/shandong/2017/0908/75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