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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一季度,境外投资者对我国境内金融机构直接投资流入222.76亿元,流出171.39亿元,净流入51.37亿元;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对境外直接投资流出97.28亿元,流入89.07亿元,净流出8.20亿元(见表1)。 按美元计值,2019年一季度,境外投资者对我国境内金融机构直接投资流入33.02亿美元,流出25.40亿美元,净流入7.61亿美元;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对境外直接投资流出14.42亿美元,流入13.20亿美元,净流出1.22亿美元(见表2)。 表1:金融机构直接投资流量表(季度) 单位:亿元 项目 2019年一季度 来华直接投资净流动 51.37 流入 222.76 流出 171.39 对外直接投资净流动 -8.20 流入 89.07 流出 97.28 注: 1.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2. 季度流量人民币值通过当季流量美元值折算而成,折算率采用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季度平均值。 3.净流动为流入减流出差额,正值代表净流入,负值代表净流出。 表2:金融机构直接投资流量表(季度) 单位:亿美元 项目 2019年一季度 来华直接投资净流动 7.61 流入 33.02 流出 25.40 对外直接投资净流动 -1.22 流入 13.20 流出 14.42 注:1.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2.净流动为流入减流出差额,正值代表净流入,负值代表净流出。 附:名词解释 金融机构包括在我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从事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及其他金融业务的机构总部及分支机构。 金融机构直接投资是指境外投资者对我国境内金融机构或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对境外企业进行股权或债权投资,且相关股权投资使直接投资者在直接投资企业中拥有10%或以上的表决权。 金融机构直接投资流量表统计境内金融机构对外直接投资和来华直接投资的股权或债权投资流量数据情况(不含收益再投资)。其中:来华直接投资流入是指境外投资者对我国境内金融机构投入或新增的股权或债权投资,流出是指境外投资者从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减少或撤出的股权或债权投资;对外直接投资资金流出是指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对境外企业投入或新增的股权或债权投资,流入是指我国境内金融机构从境外企业减少或撤出的股权或债权投资。 2019-05-20/anhui/2019/0522/12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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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1: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2019年5月31日) 2019-05-31/safe/2019/0531/133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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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19年4月,中国外汇市场(不含外币对市场,下同)总计成交18.99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83万亿美元)。其中,银行对客户市场成交2.22万亿元人民币(等值3307亿美元),银行间市场成交16.77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50万亿美元);即期市场累计成交6.63万亿元人民币(等值9873亿美元),衍生品市场累计成交12.36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84万亿美元)。 2019年1-4月,中国外汇市场累计成交70.79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0. 51万亿美元)。(完) 2019-05-28/anhui/2019/0529/12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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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阜阳市银行业纪念外汇管理改革发展40周年座谈会在中国银行阜阳分行举行。会议回顾了国家外汇管理局成立40年来的发展历程,总结了近年来阜阳市外汇领域取得的丰硕成果,分享了外汇管理改革40周年的感悟体会。国家外汇管理局阜阳市中心支局、商业银行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2019-05-13/anhui/2019/0529/12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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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加强外汇市场监管,严厉打击虚假、欺骗性外汇交易,维护外汇市场健康良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等相关规定,现将部分违规典型案件通报如下: 案例1:南京银行上海浦东支行虚假转口贸易付汇案 2016年2月至3月,南京银行上海浦东支行凭企业虚假提单办理转口贸易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80万元人民币。 案例2: 农业银行宁波市分行虚假转口贸易付汇案 2016年9月至2017年9月,农业银行宁波市分行凭企业无效提单或重复单证办理转口贸易付汇业务,未按规定在同一银行网点办理转口贸易收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完善真实性审核的通知》第五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责令改正,处以罚没款64.48万元人民币。 案例3:工商银行南昌北京西路支行虚假转口贸易付汇案 2016年9月至2017年10月,工商银行南昌北京西路支行凭企业虚假提单办理转口贸易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责令改正,处以罚没款111.54万元人民币。 案例4:兴业银行台州分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5年4月至2016年5月,兴业银行台州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付汇业务时,未尽审核责任,未按规定对贷款资金用途、预计还款资金来源、担保履约可能性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责令改正,处以罚没款95.31万元人民币。 案例5:招商银行杭州分行个人分拆售付汇案 2016年1月至11月,招商银行杭州分行违规为客户利用303名境内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办理分拆售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责令改正,处以罚没款100万元人民币。 案例6:山东清源集团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6年5月,山东清源集团有限公司使用虚假合同、发票、提单,虚构贸易背景对外付汇955.5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309.74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7:广州飏帆贸易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6年5月至2017年6月,广州飏帆贸易有限公司使用虚假提单,虚构贸易背景对外付汇9285.8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3734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8:乡村基(重庆)投资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乡村基(重庆)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未按规定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及变更登记,违规向境外母公司汇出利润,金额合计885.99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302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9:宁波慧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7年2月至2018年3月,宁波慧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使用虚假提单,虚构贸易背景对外付汇1565.62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509.84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10:北京欣华阳商贸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7年5月,北京欣华阳商贸有限公司使用无效提单,虚构贸易背景对外付汇619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213.65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11:泰豪电源技术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7年5月,泰豪电源技术有限公司使用虚假提单,虚构贸易背景对外付汇200万欧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80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12:四川籍刘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4年6月至2015年8月,刘某通过地下钱庄分12笔汇入767.17万港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49.14万元人民币。对其实施“关注名单”管理,并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13:湖北籍曹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5年7月至2016年3月,曹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港元34笔,金额合计899.32万元人民币。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71.95万元人民币。对其实施“关注名单”管理,并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14:重庆籍彭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5年9月至12月,彭某通过地下钱庄购买美元16笔汇往境外,金额合计1383.58万元人民币。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96.85万元人民币。对其实施“关注名单”管理,并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15:安徽籍张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1月至2018年4月,张某通过地下钱庄多次非法买卖港元,金额合计376.24万元人民币。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45.2万元人民币。对其实施“关注名单”管理,并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16:浙江籍洪某私自买卖外汇案 2011年2月至2015年10月,洪某向他人账户支付3.12亿元人民币,私自购买外汇,用于在境外购买房产等。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私自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2497万元人民币。对其实施“关注名单”管理,并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17:广东籍孙某分拆逃汇案 2016年1月至2017年7月,孙某利用34名境内个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个人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境外账户,非法转移资金合计244.62万美元,用于境外投资等。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83万元人民币。对其实施“关注名单”管理,并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2019-05-31/xizang/2019/0531/3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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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机关党委书记宣昌能带队赴河北省巨鹿县调研定点扶贫工作,并召开定点扶贫工作座谈会,了解当地脱贫攻坚情况,听取相关意见建议,研究推动下一步定点扶贫工作。 宣昌能一行深入巨鹿县西辛庄村、东辛庄村、金玉庄,河北宏福塑料制品公司、金炳诚葡萄产业园、双万亩金银花种植产业园区等进行实地调研,看望慰问外汇局扶贫干部,详细了解外汇局定点扶贫工作落实情况、巨鹿县特色产业发展及脱贫工作推进情况。 宣昌能在听取邢台市、巨鹿县政府关于脱贫攻坚情况汇报后,对巨鹿县脱贫攻坚工作取得的成绩予以充分肯定。他强调,2019年是打赢脱贫攻坚战攻坚克难的关键一年,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脱贫攻坚越到紧要关头,越要坚定必胜的信心,越要有一鼓作气的决心”的指示精神,重点解决好两千多贫困群众的脱贫问题;关注已经脱贫但还很脆弱的家庭和人员,防止返贫;进一步发挥金融政策优势,运用“局、银、企”联合帮扶模式,精准对接巨鹿县脱贫需求,助力巨鹿县打赢脱贫攻坚战。 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新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有关负责同志,外汇局机关党委、河北省分局、邢台市中心支局相关负责同志参加调研和座谈。 2019-05-10/hebei/2019/0517/13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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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提升金融消费者权利意识、风险责任意识和风险管理意识,国家外汇管理局承德市中心支局组织人员到市中心广场开展“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服务活动。 本次活动围绕“权利·责任·风险”宣传主题,结合全口径跨境融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个人外汇管理等政策,通过发放宣传资料,现场解答消费咨询等方式,重点针对防范跨境融资诈骗、谨防网络炒汇骗局、远离非法外汇投资等关乎金融消费者切身利益的问题进行了宣传和解读。 活动现场发放各类宣传折页1000余份,耐心解答各类咨询60余次,进一步提升了金融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营造了维护金融消费权益的良好氛围。 2019-04-15/hebei/2019/0408/13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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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唐山市中心支局召开了全市贸易信贷统计调查业务培训会议。 培训会总结了2018年度唐山市贸易信贷调查工作开展情况,强调了当前做好贸易信贷统计调查的重要意义,宣传讲解了新版《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制度》和《贸易信贷统计调查业务指引》,强调了制度修订后的主要变化、填报要求、填报指标解释、企业数据填报存在的主要问题及相关要求等。 唐山市26家贸易信贷调查企业的30余名统计人员参加了培训。 2019-04-29/hebei/2019/0422/13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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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中国居民已移居国外,请问其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公司是按照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来办理登记和入资吗? 答:中国居民移民后再在我国投资设立的公司,是否属于外资企业,要取决于商务部门的备案或审批。通常,已取得外国国籍或永久居留权的个人,其在我国境内设立投资企业属外资企业,具体情况可洽商投资企业所在地的商务部门。 2019-05-31/hainan/2019/0531/9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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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外商投资企业股东选择实物出资需要提交那些证明材料? 答:以下证明材料供参考,一是由海关出具的进口报关单(未对外付汇);二是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附于进口报关单(未对外付汇)的验资报告;三是由商检部门出具的进口商品质检证明。 2019-05-31/hainan/2019/0531/96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