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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16年11月,银行结汇8063亿元人民币(等值1179亿美元),售汇10347亿元人民币(等值1513亿美元),结售汇逆差2284亿元人民币(等值334亿美元)。其中,银行代客结汇7705亿元人民币,售汇9566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逆差1861亿元人民币;银行自身结汇358亿元人民币,售汇781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逆差423亿元人民币。同期,银行代客远期结汇签约431亿元人民币,远期售汇签约1119亿元人民币,远期净售汇687亿元人民币。截至本月末,远期累计未到期结汇1267亿元人民币,未到期售汇9102亿元人民币,未到期净售汇7836亿元人民币;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2864亿元人民币。 2016年1-11月,银行累计结汇86657亿元人民币(等值13102亿美元),累计售汇105919亿元人民币(等值16017亿美元),累计结售汇逆差19262亿元人民币(等值2914亿美元)。其中,银行代客累计结汇79749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97982亿元人民币,累计结售汇逆差18233亿元人民币;银行自身累计结汇6908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7937亿元人民币,累计结售汇逆差1029亿元人民币。同期,银行代客累计远期结汇签约4301亿元人民币,累计远期售汇签约9080亿元人民币,累计远期净售汇4779亿元人民币。 2016年11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17024亿元人民币(等值2490亿美元),对外付款18706亿元人民币(等值2736亿美元),涉外收付款逆差1682亿元人民币(等值246亿美元)。 2016年1-11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167392亿元人民币(等值25295亿美元),对外付款186770亿元人民币(等值28225亿美元),涉外收付款逆差19378亿元人民币(等值2930亿美元)。 附:名词解释和相关说明 国际收支是指我国居民与非居民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包括引起居民和非居民间资产和负债变化的所有金融交易和实物交易。 银行结售汇是指外汇指定银行为客户及其自身办理的结汇和售汇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履约和期权行权数据,不包括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数据。银行结售汇统计时点为人民币与外汇兑换行为发生时。其中,结汇是指外汇所有者将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售汇是指外汇指定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结售汇差额是结汇与售汇的轧差数。银行结售汇形成的差额将通过银行在银行间外汇市场买卖平盘,是引起我国外汇储备变化的主要来源之一,但其不等于同期外汇储备的增减额。 银行结售汇不按居民与非居民交易的原则进行统计,且其仅包括银行与客户及其自身之间发生的本外币买卖,即人民币和外汇的兑换交易,不同于国际收支交易的统计范围。 远期结售汇签约是指银行与客户协商签订远期结汇(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远期结汇(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售汇)。远期结售汇业务使得企业可提前锁定未来结汇或售汇的汇率,从而有效规避人民币汇率变动的风险。银行一般会通过银行间外汇市场来对冲远期结售汇业务形成的风险敞口。比如,当银行签订的远期结汇大于远期售汇时,银行一般会将同等金额的外汇提前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卖出,反之亦然。因而远期结售汇也是影响我国外汇储备变化的一个因素。 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的远期结汇和售汇合同在本期末仍未到期的余额;差额是指未到期远期结汇和售汇余额之差。签约额与累计未到期额之间的关系为: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上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本期远期结售汇签约额-本期远期结售汇履约额。 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是指银行对客户办理的期权业务在本期末累计未到期合约所隐含的即期汇率风险敞口。银行为管理这部分风险敞口,在期权合约存续期间通常会在外汇市场进行对冲。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非银行居民机构和个人(统称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与非居民机构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收付款,不包括现钞收付和银行自身涉外收付款。具体包括: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以及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境内收付款(暂不包括境内居民个人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统计时点为客户在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时。其中,银行代客涉外收入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从非居民收入的款项,银行代客对外支出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国际收支统计的组成部分,但其统计原则与国际收支采用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不同,采用资金收付制原则,且其仅反映境内非银行部门与非居民之间的资金流动状况,不能反映实物交易和银行自身的涉外交易,统计范围小于国际收支统计。 2016-12-28/hubei/2016/1228/3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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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16年11月份银行结售汇和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新闻发言人就近期跨境资金流动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11月份我国跨境资金流动有什么变化? 答:11月份,在外部环境存在较大变化的情况下,我国跨境资金流动总体处于相对稳定的区间。主要受美联储加息预期进一步升温、美元汇率持续走强、全球主要非美货币普遍下跌的影响,11月份我国跨境资金流出压力较10月份有所增加,但仍明显低于2015年美联储首次加息前的同期水平。今年11月份,银行结售汇逆差334亿美元,同比下降39%,10月份为逆差146亿美元;企业、个人等非银行部门涉外收付款逆差246亿美元,同比下降42%,10月份为逆差141亿美元。 前期跨境资金流动中的积极变化在11月份继续显现。一是企业跨境外汇融资需求进一步提升。11月末,进口企业海外代付、远期信用证等跨境外币融资余额较10月末增加52亿美元,已连续9个月回升。二是国内外汇贷款集中偿还压力明显减弱。11月份,企业偿还国内外汇贷款购汇51亿美元,与10月份基本持平,同比下降57%,处于近三年来的较低水平。三是境外机构继续增持境内债券。根据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统计数据,2016年11月末,境外机构持有境内债券余额较10月末增加158亿元人民币,已连续9个月上升。 总的来看,近期美元汇率走强对全球货币和国际资本流动带来了较大影响,但人民币对美元汇率贬值幅度相对较小,对一篮子货币汇率继续保持基本稳定,我国跨境资金流动中的一些积极因素继续发挥作用,能够较好地适应外部环境的变化。 2016-12-19/hubei/2016/1219/3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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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安部联合召开2016年第三次打击地下钱庄工作部署及推进会议。一直以来,两部门紧密协作、密切配合,持续组织开展打击地下钱庄专项行动;并通过追查钱庄背后的外汇违规行为,破获多起非法买卖外汇、利用虚假单证虚构外汇交易骗购汇、逃汇等案件。两部门表示,将始终保持对地下钱庄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高压打击态势,整顿外汇管理秩序,维护经济金融安全。 2016-12-28/hubei/2016/1228/3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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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最新外汇储备规模数据显示,11月,我国外汇储备规模较10月底下降691亿美元,请问造成外汇储备规模下降的原因是什么? 答:截至2016年11月30日,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0516亿美元,较10月底下降691亿美元,降幅为2.2%。 从影响外汇储备规模变动的因素看,主要包括:(1)央行在外汇市场的操作;(2)外汇储备投资资产的价格波动;(3)由于美元作为外汇储备的计量货币,其它各种货币相对美元的汇率变动可能导致外汇储备规模的变化;(4)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关于外汇储备的定义,外汇储备在支持“走出去”等方面的资金运用记账时会从外汇储备规模内调整至规模外,反之亦然。 从11月份的情况看,央行向市场提供外汇资金以调节外汇供需平衡、美国大选后非美元货币对美元汇率总体呈现贬值、债券价格也出现回调等多重因素综合作用,导致外汇储备规模出现下降。 2016-12-08/hubei/2016/1208/3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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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9日下午,前IMF副总裁朱民先生应邀在国家外汇管理局举办题为“全球经济金融大趋势”的学术讲座。讲座由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潘功胜主持,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同志参加。 朱民介绍了世界经济金融关联性、全球经济金融溢出效应、未来全球经济走势以及美国经济政策取向等问题,并就货币政策与汇率政策、未来美元汇率走势及对中国经济的影响、中国国际收支平衡等问题与现场听众进行了互动和交流。 2016-12-19/hubei/2016/1219/3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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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12月6日电 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汇局四部门负责人6日就当前对外投资形势下中国相关部门将加强对外投资监管答记者问。 问:有消息称,当前对外投资形势下中国相关部门将加强对外投资监管。请问对此有何评论? 答:我国对外投资的方针政策和管理原则是明确的,我们鼓励企业参与国际经济竞争与合作、融入全球产业链和价值链的方针没有变,坚持对外投资“企业主体、市场原则、国际惯例、政府引导”的原则没有变,推进对外投资管理“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方向也没有变。我们支持国内有能力、有条件的企业开展真实合规的对外投资活动,参与“一带一路”共同建设和国际产能合作,促进国内经济转型升级,深化我国与世界各国的互利合作。同时,监管部门也密切关注近期在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领域出现的一些非理性对外投资的倾向,以及大额非主业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对外投资、“母小子大”、“快设快出”等类型对外投资中存在的风险隐患,建议有关企业审慎决策。对外投资管理机制是我国开放型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将把完善中长期制度建设和短期相机调控结合起来,在推进对外投资便利化的同时防范对外投资风险,完善和规范市场秩序,促进对外投资健康有序发展,保持国际收支基本平衡。 2016-12-08/hubei/2016/1208/3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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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11日,国际清算银行(Bank for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s,BIS)宣布中国正式加入国际银行业统计的本地银行业统计(Locational Banking Statistics, LBS),并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中国数据,这表明我国国际收支统计数据质量再次得到国际认可,数据透明度持续提高。正式加入LBS是继实施《国际收支手册》(第六版)和加入协调证券投资调查以来,我国全面弥补二十国集团(G20)数据缺口取得的又一重要成果。 扩大国际银行业统计报送经济体是G20数据缺口动议的目标之一,本次中国加入后,LBS数据报送国家/地区增至46个,其中发展中国家/地区12个,发达国家/地区22个,离岸金融中心12个。 2016年6月末,中国银行业对外金融资产总计7780亿美元,在全球银行业跨境债权规模排名中居第10位,对外负债总计9180亿美元。从币种构成来看,2016年6月末,美元对外资产5490亿美元,对外负债2740亿美元,对外净资产2750亿美元;人民币对外资产730亿美元,对外负债3580亿美元,对外净负债2850亿美元。 2016-12-19/hubei/2016/1219/3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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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安部联合召开2016年第三次打击地下钱庄工作部署及推进会议。一直以来,两部门紧密协作、密切配合,持续组织开展打击地下钱庄专项行动;并通过追查钱庄背后的外汇违规行为,破获多起非法买卖外汇、利用虚假单证虚构外汇交易骗购汇、逃汇等案件。两部门表示,将始终保持对地下钱庄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高压打击态势,整顿外汇管理秩序,维护经济金融安全。 2016-12-19/hubei/2016/1219/3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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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中国外汇市场(不含外币对市场,下同)总计成交11.69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75万亿美元)。其中,银行对客户市场成交2.00万亿元人民币(等值3003亿美元),银行间市场成交9.69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45万亿美元);即期市场累计成交4.98万亿元人民币(等值7462亿美元),衍生品市场累计成交6.71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01万亿美元)。 2016-11-04/hubei/2016/1104/3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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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发〔2015〕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金融消费者是金融市场的重要参与者,也是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推动者。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内容,对提升金融消费者信心、维护金融安全与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具有积极意义。随着我国金融市场改革发展不断深化,金融产品与服务日趋丰富,在为金融消费者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存在提供金融产品与服务的行为不规范,金融消费纠纷频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不强、识别风险能力亟待提高等问题。为规范和引导金融机构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行为,构建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市场化和法治化原则,坚持审慎监管与行为监管相结合,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机制和保障机制,规范金融机构行为,培育公平竞争和诚信的市场环境,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要求 (一)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以下统称金融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切实做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合作,探索建立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协调机制。 (二)银行业机构、证券业机构、保险业机构以及其他从事金融或与金融相关业务的机构(以下统称金融机构)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等原则,充分尊重并自觉保障金融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信息安全权等基本权利,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 (三)金融领域相关社会组织应当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参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协助金融消费者依法维权,推动金融知识普及,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发挥重要作用。 三、规范金融机构行为 (一)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金融机构应当将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纳入公司治理、企业文化建设和经营发展战略中统筹规划,落实人员配备和经费预算,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机制。 (二)建立金融消费者适当性制度。金融机构应当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风险及专业复杂程度进行评估并实施分级动态管理,完善金融消费者风险偏好、风险认知和风险承受能力测评制度,将合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提供给适当的金融消费者。 (三)保障金融消费者财产安全权。金融机构应当依法保障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过程中的财产安全。金融机构应当审慎经营,采取严格的内控措施和科学的技术监控手段,严格区分机构自身资产与客户资产,不得挪用、占用客户资金。 (四)保障金融消费者知情权。金融机构应当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向金融消费者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充分提示风险,不得发布夸大产品收益、掩饰产品风险等欺诈信息,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五)保障金融消费者自主选择权。金融机构应当在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允许范围内,充分尊重金融消费者意愿,由消费者自主选择、自行决定是否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不得强买强卖,不得违背金融消费者意愿搭售产品和服务,不得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不得采用引人误解的手段诱使金融消费者购买其他产品。 (六)保障金融消费者公平交易权。金融机构不得设置违反公平原则的交易条件,在格式合同中不得加重金融消费者责任、限制或者排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利,不得限制金融消费者寻求法律救济途径,不得减轻、免除本机构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七)保障金融消费者依法求偿权。金融机构应当切实履行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主体责任,在机构内部建立多层级投诉处理机制,完善投诉处理程序,建立投诉办理情况查询系统,提高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质量和效率,接受社会监督。 (八)保障金融消费者受教育权。金融机构应当进一步强化金融消费者教育,积极组织或参与金融知识普及活动,开展广泛、持续的日常性金融消费者教育,帮助金融消费者提高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认知能力及自我保护能力,提升金融消费者金融素养和诚实守信意识。 (九)保障金融消费者受尊重权。金融机构应当尊重金融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不得因金融消费者性别、年龄、种族、民族或国籍等不同进行歧视性差别对待。 (十)保障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权。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第三方合作机构的管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严格防控金融消费者信息泄露风险,保障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 四、完善监督管理机制 (一)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金融管理部门要推动及时修订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的行政法规,积极推进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立法的基础性工作,研究探索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特别立法;逐步建立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规章制度,明确监管目标、原则、标准、措施和程序,指导建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业务标准。 (二)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督管理。金融管理部门要促进审慎监管与行为监管形成合力,依法加强监督检查,及时查处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创新非现场监管方式,合理运用评估等手段,进一步提高非现场监管有效性;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有效督办、处理金融消费者投诉案件;完善风险提示和信息披露机制,加强创新型金融产品风险识别、监测和预警,防范风险扩散,加大对非法金融活动的惩处力度,维护金融市场有序运行。 (三)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机制。金融管理部门要健全机构设置,强化责任落实和人员保障;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协调机制建设,建立跨领域的金融消费者教育、金融消费争议处理和监管执法合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协调解决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重大问题,形成监管合力;强化国际监管合作与交流,推动金融消费者权益跨境监管和保护。 (四)促进金融市场公平竞争。金融管理部门要有效运用市场约束手段防止金融机构不正当竞争行为,鼓励金融机构以提高客户满意度为中心开发更多适应金融消费者需要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提升服务水平,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五、建立健全保障机制 (一)提升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水平。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支持和配合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健全全方位、多领域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保障机制,依法打击各类金融违法犯罪活动,有效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建立重大突发事件协作机制。对于涉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大突发事件,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各方力量做好应急处置工作。金融管理部门要积极协同配合,协调相关金融机构做好应急响应及处置工作。 (三)建立金融知识普及长效机制。金融管理部门、金融机构、相关社会组织要加强研究,综合运用多种方式,推动金融消费者宣传教育工作深入开展。教育部要将金融知识普及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切实提高国民金融素养。 (四)建立金融消费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金融管理部门、金融机构要建立和完善金融消费投诉处理机制,畅通投诉受理和处理渠道,建立金融消费纠纷第三方调解、仲裁机制,形成包括自行和解、外部调解、仲裁和诉讼在内的金融消费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及时有效解决金融消费争议。 (五)促进普惠金融发展。金融管理部门要根据国家发展普惠金融有关要求,扩大普惠金融覆盖面,提高渗透率。金融机构应当重视金融消费者需求的多元性与差异性,积极支持欠发达地区和低收入群体等获得必要、及时的基本金融产品和服务。 (六)优化金融发展环境。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广泛参与的金融发展环境优化机制,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增强金融机构、金融消费者契约精神和信用意识,推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评估工作,为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创造良好金融发展环境。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组织领导,注重沟通协调,强化组织和能力建设,在人力、财力、物力等方面给予充分支持。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抓紧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承担起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职责,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共同营造良好社会氛围,促进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为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作出贡献。 国务院办公厅 2015年11月4日 2015-11-19/hubei/2015/1119/23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