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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资阳市中心支行彭著庚副行长听取邮储银行资阳分行就开展“优服务 解难题 促发展”活动情况及外汇工作规划汇报。彭著庚副行长对邮储银行资阳分行提出四点工作要求:一是要进一步聚焦发展方向,提升服务水平;二是要进一步致力质效提升,深化外汇业务发展,做好客户储备;三是要着力外汇管理的制度建设,做好人才储备和梯队式培养;四是要制定时间表、路线图和工作进程,争取恢复对公外汇业务办理资格。 2021-07-08/sichuan/2021/0708/16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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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1日,外汇局黄石市中心支局组织召开黄石市汇率风险管理工作推进会,辖内13家有外汇业务的银行参会。 会议介绍了《黄石市汇率风险管理工作推进方案》及汇率风险管理工作组成立的背景和工作目标,分解了汇率风险管理工作任务,并要求各银行强化责任意识,加大汇率风险中性理念的宣传和推广,扩大涉汇企业对中性风险理念和避险产品的知晓度和接受度,提升企业外汇衍生产品运用水平。 2021-07-08/hubei/2021/0708/16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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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1日,外汇局黄石市中心支局组织召开黄石市汇率风险管理工作推进会,辖内13家有外汇业务的银行参会。 会议介绍了《黄石市汇率风险管理工作推进方案》及汇率风险管理工作组成立的背景和工作目标,分解了汇率风险管理工作任务,并要求各银行强化责任意识,加大汇率风险中性理念的宣传和推广,扩大涉汇企业对中性风险理念和避险产品的知晓度和接受度,提升企业外汇衍生产品运用水平。 2021-07-08/hubei/2021/0708/16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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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储备资产 Official reserve assets html xlsx pdf 2021-07-08/hubei/2021/0708/16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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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宁波市经营远期结售汇业务金融机构名录(截至2021年6月30日) 2021-07-09/ningbo/2021/0709/16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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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宁波市外币代兑机构名录(截至2021年6月30日) 2021-07-09/ningbo/2021/0709/16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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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9http://www.gov.cn/xinwen/2021-07/08/content_562355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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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贸易外汇业务政策问答(四) 2021-07-09/beijing/2021/0709/16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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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9http://www.gov.cn/xinwen/2021-07/08/content_562339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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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促进深化“放管服”改革,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促进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切实为群众办实事,国家税务总局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共同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对《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为适应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的要求,近年来,税务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推出了一系列便民措施,通过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实现了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全天候”“无纸化”“零接触”“跨区域”办理,为适应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和疫情防控常态化下“非接触式”办税进行了探索实践。 为实现《意见》提出的“线下服务无死角、线上服务不打烊、定制服务广覆盖”的税费服务新体系目标,不断拓展“非接触式”“不见面”办税缴费服务,持续压减纳税缴费次数和时间,持续深化拓展税收共治格局,国家税务总局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共同起草《公告》,为备案人提供线上、线下多种可选的备案方式,并进一步简化备案流程,减少备案次数,切实便利备案人。 二、《公告》推出的便利化措施有哪些? 《公告》关于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相关便利化措施如下:一是多次支付仅需一次备案。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由原来的每次支付均需备案改为仅需在首次付汇前办理备案,减少了备案次数。二是扩大免于备案范围。将财政预算内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贸易非经营性付汇业务纳入到无需办理备案的情形,同时对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的,取消税务备案的要求,相应废止《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以下简称40号公告)第一条第二款“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单笔5万美元以上的,应按照本规定进行税务备案”。三是拓展网上办理渠道。《公告》明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网上办理渠道和流程,备案人可自主选择线上办理,无需再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四是满足备案人多样化办税需求。在推行税务备案网上办理方式同时,保留了传统的纸质备案渠道,备案人可结合自身需要自主选择备案方式。 三、就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在《公告》施行前后如何衔接? 《公告》施行前已经办理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在《公告》施行后,就同一笔合同需要继续对外支付的,适用《公告》第一条“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仅需在首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的规定,即在《公告》施行后,就同一笔合同需要继续对外支付的,无需再重复办理税务备案。 四、如何理解《公告》第一条“首次付汇”含义? 《公告》不改变40号公告规定的备案金额标准,即未超过等值5万美元的单笔对外支付无需进行税务备案。基于同一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仅需在单笔支付首次超过等值5万美元时进行税务备案。 五、《公告》第二条第二款“财政预算内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贸易非经营性付汇业务”具体指什么? “非贸易非经营性付汇业务”是指《财政部关于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2012〕410号)第五条列明的情形,即:驻外机构用汇、出国用汇、留学生用汇、外国专家用汇、国际组织会费用汇、救助与捐赠用汇、对外宣传用汇、股金与基金用汇、援外用汇、境外朝觐用汇及部门预算中确定的其他用汇项目。 六、增加网上办理渠道后,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的办理流程有什么变化? 备案人选择网上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的,可登录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电子税务局,完整、如实填写《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提交备案资料,并记录系统自动生成的《备案表》编号和验证码,按照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到银行办理付汇业务。 备案人选择在办税服务厅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的,可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官方网站下载打印或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备案表》并填报相关信息。办理完毕后,备案人需要妥善保存税务机关反馈的《备案表》编号和验证码,并按照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到银行办理付汇手续。 七、在完成税务备案后,若发现《备案表》填写有误或备案项目发生变化应如何处理? 在尚未发生对外支付时,备案人可选择在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修改或作废《备案表》;如已发生过对外支付,则不能将《备案表》作废,仅可对《备案表》进行修改。 八、如何在异地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及付汇业务? 备案人可随时登录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电子税务局在线办理备案。备案人填写《备案表》时,可按需要选择全国范围内的付汇银行。备案人完成备案后,即可凭《备案表》编号和验证码,按照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到银行办理付汇业务。 2021-07-09/hainan/2021/0709/144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