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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3日至10月26日,万州中心支局依托"外汇业务监督员"机制,开展网络炒汇风险提示专项宣传。一是通过组织各银行在网点张贴宣传海报,使用LED屏显示风险提示语,在大厅发放网络炒汇风险提示等方式进行宣传;二是组织各行外汇监督员在网络上推送风险提示的相关文章;三是中心支局赴高笋塘广场组织开展网络炒汇风险提示现场宣传,现场发放宣传资料500余份,接受居民咨询200余人次。 2017-10-27/chongqing/2017/1027/6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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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1日,涪陵中心支局对涪陵区政府平台公司跨境融资情况开展调研,主要对其经营现状、跨境融资成本、融资资金使用情况、还款资金来源、风险控制等情况进行了解。通过现场调研,以进一步增强融资平台企业跨境融资管理,防范融资平台企业在跨境融资中存在的风险。 2017-08-01/chongqing/2017/0801/5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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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9日,巴南中心支局联合重庆农商行巴南支行在巴南区界石镇组织开展外汇政策宣传活动。工作人员通过有奖问答、发放宣传折页、现场咨询等形式,向群众宣传相关外汇管理相关政策,宣传现场气氛热烈,取得了较好的宣传效果。 2017-10-30/chongqing/2017/1030/6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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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1日,永川中心支局在永川区渝西广场开展外汇诚信兴商宣传。在宣传现场,工作人员通过向公众讲解外汇知识、发放宣传资料和接受公众咨询等形式深入开展外汇诚信兴商宣传。 2016-03-11/chongqing/2016/0311/1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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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计划单列市分局;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规范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是指境外机构依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公告〔2018〕第16号公布)、《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80号发布)等相关规定,经监管部门核准、注册或备案等,在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所债券市场等公开或非公开发行债券的行为。 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涉及的账户、资金收付及汇兑等实施监督管理。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资金实行登记管理。境外机构应委托境内主承销商代为办理相关手续。 境外机构应在获得债券发行核准、注册或备案后且首期发行前,委托其境内主承销商凭以下材料,到为该境外机构开立相关募集资金账户的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办理登记: (一)《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基本信息登记表》(附件1)。 (二)发行核准、注册或备案等相关文件。 (三)募集说明文件或定向发行协议等相关文件。 开户银行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核境外机构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并留存上述材料。开户银行按规定为境外机构办理登记后,应将加盖银行业务印章的业务登记凭证反馈境外机构的境内主承销商。 境外机构应在每期债券发行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委托当期境内主承销商,凭业务登记凭证、《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募集资金信息登记表》(附件2),到当期开户银行更新实际募集资金登记信息。 四、境外机构凭业务登记凭证开立境内发行债券专用资金(人民币或/和外汇)账户(以下简称发债专户)。开立人民币账户的,可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或委托其主承销商开立托管账户,账户性质为专用存款账户。 发债专户的收入范围是:境内发行债券募集资金划入;还本付息和支付相关税费(税款、手续费等)资金划入;账户利息收入;发行债券募集资金按规定向境内主体放款产生的本息偿还收入;发行债券募集资金按规定投资于境内后产生的减资、撤资、股权转让及利润、分红等收入;同一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募集资金相关账户内资金相互划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发债专户的支出范围是:发行债券募集资金汇出或购汇汇出境外;支付或结汇支付发行债券本息和相关税费;发行债券募集资金按规定向境内主体放款;向境内主体放款产生的本息偿还收入汇出或购汇汇出境外;发行债券募集资金按规定投资于境内;投资于境内后产生的减资、撤资、股权转让及利润、分红等收入汇出或购汇汇出境外;同一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募集资金相关账户内资金相互划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支出。 五、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募集资金可汇往境外,也可留存境内使用,资金用途应与募集资金说明文件等所列内容一致。留存境内使用的,应符合直接投资、外债等管理规定。 鼓励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募集资金以人民币形式跨境收付及使用。 六、境外机构可通过具备代客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按照实需交易原则办理外汇衍生品业务,管理境内发行债券相关汇率风险。 七、境外机构偿还境内发行债券本金、利息、支付相关税费的,资金可从境外或境内汇入发债专户。还本付息资金需结汇的,应按照债券还本付息计划进行。 八、相关银行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银发〔2017〕126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完善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银行间业务数据报送流程的通知》(银办发〔2017〕118号)等规定,报送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相关监督和统计数据。 九、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相关涉外收付款境内主体、境内登记结算机构应按照本通知和《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汇发〔2022〕22号文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9版)》(汇发〔2019〕25号文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21〕36号文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3版)〉的通知》(汇发〔2022〕13号)等规定,及时、准确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十、境外机构根据本通知报送的材料应为中文文本。同时报送中文文本和外文文本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十一、本通知发布前已在境内发行债券且债券仍在存续期,但未办理登记的境外机构,应委托其境内主承销商参照本通知第三条的规定及时补办登记。 十二、本通知由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十三、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境外机构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务融资工具跨境人民币结算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办发〔2014〕221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办发〔2016〕258号)同时废止。 附件: 1 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基本信息登记表 2 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募集资金信息登记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2年11月23日 2022-12-02/safe/2022/1202/220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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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计划单列市分局;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规范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是指境外机构依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公告〔2018〕第16号公布)、《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80号发布)等相关规定,经监管部门核准、注册或备案等,在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所债券市场等公开或非公开发行债券的行为。 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涉及的账户、资金收付及汇兑等实施监督管理。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资金实行登记管理。境外机构应委托境内主承销商代为办理相关手续。 境外机构应在获得债券发行核准、注册或备案后且首期发行前,委托其境内主承销商凭以下材料,到为该境外机构开立相关募集资金账户的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办理登记: (一)《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基本信息登记表》(附件1)。 (二)发行核准、注册或备案等相关文件。 (三)募集说明文件或定向发行协议等相关文件。 开户银行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核境外机构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并留存上述材料。开户银行按规定为境外机构办理登记后,应将加盖银行业务印章的业务登记凭证反馈境外机构的境内主承销商。 境外机构应在每期债券发行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委托当期境内主承销商,凭业务登记凭证、《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募集资金信息登记表》(附件2),到当期开户银行更新实际募集资金登记信息。 四、境外机构凭业务登记凭证开立境内发行债券专用资金(人民币或/和外汇)账户(以下简称发债专户)。开立人民币账户的,可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或委托其主承销商开立托管账户,账户性质为专用存款账户。 发债专户的收入范围是:境内发行债券募集资金划入;还本付息和支付相关税费(税款、手续费等)资金划入;账户利息收入;发行债券募集资金按规定向境内主体放款产生的本息偿还收入;发行债券募集资金按规定投资于境内后产生的减资、撤资、股权转让及利润、分红等收入;同一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募集资金相关账户内资金相互划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发债专户的支出范围是:发行债券募集资金汇出或购汇汇出境外;支付或结汇支付发行债券本息和相关税费;发行债券募集资金按规定向境内主体放款;向境内主体放款产生的本息偿还收入汇出或购汇汇出境外;发行债券募集资金按规定投资于境内;投资于境内后产生的减资、撤资、股权转让及利润、分红等收入汇出或购汇汇出境外;同一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募集资金相关账户内资金相互划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支出。 五、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募集资金可汇往境外,也可留存境内使用,资金用途应与募集资金说明文件等所列内容一致。留存境内使用的,应符合直接投资、外债等管理规定。 鼓励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募集资金以人民币形式跨境收付及使用。 六、境外机构可通过具备代客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按照实需交易原则办理外汇衍生品业务,管理境内发行债券相关汇率风险。 七、境外机构偿还境内发行债券本金、利息、支付相关税费的,资金可从境外或境内汇入发债专户。还本付息资金需结汇的,应按照债券还本付息计划进行。 八、相关银行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银发〔2017〕126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完善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银行间业务数据报送流程的通知》(银办发〔2017〕118号)等规定,报送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相关监督和统计数据。 九、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相关涉外收付款境内主体、境内登记结算机构应按照本通知和《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汇发〔2022〕22号文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9版)》(汇发〔2019〕25号文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21〕36号文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3版)〉的通知》(汇发〔2022〕13号)等规定,及时、准确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十、境外机构根据本通知报送的材料应为中文文本。同时报送中文文本和外文文本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十一、本通知发布前已在境内发行债券且债券仍在存续期,但未办理登记的境外机构,应委托其境内主承销商参照本通知第三条的规定及时补办登记。 十二、本通知由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十三、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境外机构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务融资工具跨境人民币结算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办发〔2014〕221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办发〔2016〕258号)同时废止。 附件: 1 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基本信息登记表 2 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募集资金信息登记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2年11月23日 2022-12-02/safe/2022/1202/220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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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国家外汇管理局安徽省分局围绕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出台的“金融23条”相关措施和省委、省政府“一改两为”决策部署,多措并举优化外汇管理服务,促进跨境贸易投融资便利化,为疫情防控和涉外经济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一、深化改革,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 推进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一是坚持全面宣传和精准指导相结合,推动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政策快速落地,试点企业仅凭支付指令即可完成付汇,业务手续大大简化,办理时间显著缩短。试点5个月以来,为企业节约单证整理和审核时间累计超1500个小时,免于单证材料打印、复印近6000余份。二是拓展试点受惠面,深化政策效用,目前,试点区域由合肥拓宽至芜湖、蚌埠和滁州,试点企业已经从最初的2家增加到12家,主要集中在芯片加工、显示面板、汽车零部件、家电制造、医药制造等全省重点扶持的产业上。 便利企业开展跨境融资。一是主动回应市场主体诉求,推进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政策落实落细,至4月末,全省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累计办理1281笔,金额1.7亿美元。二是进一步便利企业跨境融资。通过制作短视频等方式积极扩大宣传,鼓励和引导企业线上申请外债登记;加强对企业多笔外债共用一个外债账户的政策宣传和业务指导,给予企业外债账户管理更大的灵活性。三是简化办事流程,将境外放款、内保外贷和外债注销登记等部分业务登记管理下放至银行办理,切实节约企业“脚底成本”。 提高贸易新业态外汇服务水平。一是进一步拓宽贸易新业态结算渠道,推动省内6家银行与市场采购贸易平台成功对接,实现企业线上自动收结汇。二是支持个人电商通过外汇储蓄账户结算,优化电商结算流程。今年前4个月,全省跨境电商收付汇增长90%。 二、科技赋能,探索外汇业务新模式 提升跨境业务数字化水平。一是将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的电子单证审核适用条件由A类企业放宽至所有外汇分类等级企业,取消需取得营业执照满两年的要求。二是加强政策宣传,明确政策导向,鼓励银行充分利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扩展电子单证审核功能。目前,全省共448个银行分支机构对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实施电子单证审核,惠及1408家企业。三是强化专题辅导,积极支持相关银行开展资本项目数字化服务试点业务,通过在线化、无纸化方式审核企业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电子单证。 推进跨境金融服务平台场景应用。一是指导金融机构进一步深化平台应用,加大“出口应收账款融资”等应用场景试点力度,切实为企业融资和办理跨境业务增便利、降成本。二是推动“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真实性审核”应用场景试点,极大提高真实性审核效率。目前,银行利用该平台为企业办理跨境贸易融资放款累计近17亿美元。 三、优化服务,引导企业防范汇率风险 完善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服务。一是多渠道、常态化做好汇率风险中性理念宣传,加强企业避险产品实操性指导,引导企业正确认识和管理汇率风险。二是推动银行签订维护外汇市场秩序自律公约、开展“千名客户经理进千企”活动,积极采取减费让利增信、拓宽线上渠道等措施,为企业提供更低成本、更加优质的汇率避险服务。三是积极发挥“几家抬”的合力,探索财政奖励、风险分担等方式降低中小微企业外汇套保成本和难度。 下一步,外汇局安徽省分局将继续践行金融为民理念,坚定不移贯彻落实“稳外贸”“稳外资”各项政策措施,持续助推全省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2-05-27/anhui/2022/0527/19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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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8日,外汇局十堰市中心支局开通绿色通道,为湖北申龙进气系统有限公司成功办理2300万元人民币的跨境融资外债登记。据悉,这是十堰市首笔高新技术与“专精特新”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业务。 高新技术与“专精特新”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是十堰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国务院稳经济一揽子政策的重要举措之一,它允许试点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在一定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最高额度等值1000万美元以内。该政策有助于进一步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更好地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有效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湖北申龙进气系统有限公司是十堰市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主营汽车滤清器等多种汽车设备,拥有多项专利。受制于该企业净资产规模,在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下,可借用外债额度难以满足企业融资需求。在外汇局湖北省分局和十堰市中心支局指导下,建行十堰分行主动上门,为企业详细介绍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政策。通过建行湖北省分行和离岸分行支持,该企业顺利与中国建设银行澳门分行达成2300万人民币跨境融资协议,用于企业项目建设及设备采购。该笔融资期限为2年,年利率2.43%,比建行国内同类贷款低1.62个百分点。(湖北日报2022-11-28) 2022-12-02/hubei/2022/1202/19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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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扩大金融市场双向开放,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资金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完善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以下简称熊猫债)资金管理要求,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在境内债券市场融资。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统一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熊猫债资金登记、账户开立、资金汇兑及使用、统计监测等管理规则。二是规范登记及账户开立流程,熊猫债发行前在银行办理登记,允许分期发行中首期登记开户、后续发行后逐次报送发行信息,并可共用一个发债专户。三是完善熊猫债外汇风险管理,境外机构可与境内金融机构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管理汇率风险。四是明确发债募集资金可留存境内,也可汇往境外使用。 《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2022-12-02/safe/2022/1202/220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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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2年10月,中国外汇市场(不含外币对市场,下同)总计成交15.34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15万亿美元)。其中,银行对客户市场成交2.59万亿元人民币(等值0.36万亿美元),银行间市场成交12.75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79万亿美元);即期市场累计成交6.01万亿元人民币(等值0.84万亿美元),衍生品市场累计成交9.33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31万亿美元)。 2022年1-10月,中国外汇市场累计成交195.61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9.44万亿美元)。 2022-11-29/xiamen/2022/1129/200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