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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决策部署,经国务院同意,人民银行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部门,充分考虑今年以来疫情影响的实际情况,在坚持资管新规政策框架和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审慎研究决定,延长《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资管新规)过渡期至2021年底,同时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完善配套政策安排,平稳有序推进资管行业规范发展。对此,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各方关注的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为什么延长资管新规过渡期? 今年以来,新冠肺炎疫情对全球经济造成严重冲击,部分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增多,适当延长资管新规过渡期,是从疫情常态化防控出发,做好“六稳”和“六保”工作的具体举措。一是推动资管存量业务整改平稳进行。新冠肺炎疫情从资金端和资产端,对资管业务产生了双向冲击,尤其是在资产端,部分行业、企业经营困难加大,一些投资项目原有还款安排面临调整。适当延长过渡期,能够缓解疫情对资管业务的冲击,有利于缓解金融机构整改压力。二是为金融机构培育规范的资管产品提供宽松环境。过渡期适当延长,能够为资管机构进一步提升新产品投研和创新能力,加强投资者教育和长期资金培育,提供更好的环境和条件,有利于支持资管产品加大对各类合规资产的配置力度。 二、过渡期延长1年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一是统筹稳增长与防风险的平衡。延长过渡期1年,更多期限较长的存量资产可自然到期,有助于避免存量资产集中处置对金融机构带来的压力。二是过渡期也不宜延长过多。过渡期安排的初衷是确保资管业务顺利转型,实现老产品向新产品的平稳过渡。将过渡期延长1年,可以鼓励金融机构“跳起来摘桃子”,在对冲疫情影响的同时,推动金融机构早整改、早转型。三是最大化政策效用。过渡期延长1年,能够较好统筹存量业务整改和创新业务发展的关系,通过资管业务的转型升级,带动存量资产的规范整改。 三、过渡期延长1年,有哪些主要政策安排? 为稳妥推进资管业务整改规范工作,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会同相关部门,研究提出了“过渡期适当延长+个案处理”的政策安排。主要包括:一是延长资管新规过渡期至2021年底,在锁定2019年底存量资产的基础上,由金融机构自主调整整改计划。二是对于2021年底前仍难以完全整改到位的个别金融机构,金融机构说明原因并经金融管理部门同意后,进行个案处理,列明处置明细方案,逐月监测实施,并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三是健全存量资产处置的配套支持措施。鼓励采取新产品承接、市场化转让、合同变更、回表等多种方式有序处置存量资产。允许类信贷资产在符合信贷条件的情况下回表,并适当提高监管容忍度。已违约的类信贷资产回表后,可通过核销、批量转让等方式进行处置。鼓励通过市场化转让等多种方式处置股权类资产。稳妥处置银行理财投资的存量股票资产,避免以单纯卖出的方式进行整改。优化银行资本补充工具发行环境,进一步增强金融机构资本实力。推进金融市场发展,提升新产品接续能力,引导资管行业为资本市场提供长期稳定资金支持。 四、如何确保整改工作在过渡期内平稳有序推进实施? 一是压实金融机构主体责任。金融机构锁定待整改存量资产,自主调整整改计划,编制整改资产台账,实行清单制管理,过渡期内按季监测实施。二是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对于2020年底前完成整改任务,或整改虽延至2021年底,但进度快于计划,能提前完成整改任务的金融机构,在监管评级、宏观审慎评估、资本补充工具发行和开展创新业务等方面给予适当激励。对于未按计划如期在2021年底前完成整改任务的金融机构,除在监管评级、宏观审慎评估、开展创新业务等方面采取惩罚措施外,视情采取监管谈话、监管通报、下发监管函、暂停开展业务、提高存款保险费率等措施。对于个别机构弄虚作假或选择性落实相关要求等行为,监管部门将采取监管处罚措施。三是强化监管协调,推动政策实施。人民银行将会同相关部门建立资管业务整改工作联络协调机制,加强政策统筹协调,为整改工作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五、延长过渡期是否意味着资管业务改革方向出现变化? 此次过渡期延长的政策安排,综合考虑了疫情冲击、宏观环境、市场影响、实体经济融资等因素,是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作出的决定,坚持了资管新规治理金融乱象、规范健康发展的初心和底线,不涉及资管业务监管标准的变动和调整,并不意味着资管业务改革方向出现变化。这种安排,一方面,有利于巩固前期化解风险的成果,推进资管业务持续转型升级。另一方面,有助于缓解新冠肺炎疫情的冲击,稳定对实体经济的融资供给,提高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 下一步,金融管理部门将认真督促金融机构做好过渡期规范整改工作,推动资管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2020-08-04/guangdong/2020/0803/18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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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14日下午,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举行“稳企业保就业”专题新闻发布会,发布和解读了2020年上半年广东经济金融数据,重点介绍了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落实各项稳企业保就业金融支持政策,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做法和成效。新华社、新华网、央广网、中国日报、中国经济导报、南方日报、羊城晚报、广州日报、南方都市报、新快报、第一财经日报、南方电视台、广东广播电视台、广州电视台等14家媒体应邀参加。 今年上半年,新冠肺炎疫情给经济社会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冲击,部分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面临经营压力加大、资金流紧张的困难。在党中央、国务院和人民银行总行党委正确领导下,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始终将落实各项稳企业保就业支持政策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充分发挥金融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作用。一是用好各项信贷支持工具,加强政策宣贯,推进银企对接,拓宽融资渠道。二是加大支付行业优惠力度,推行支付减费让利政策,多措并举提振消费。三是充分发挥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功能,促进“政采贷”业务发展,切实提高小微企业融资可得性。四是积极落地多项贸易投融资便利化改革,稳步推进多项跨境人民币试点政策,大力推广跨境金融区块链服务平台。 会上,调查统计处汪义荣副处长发布和解读了2020年上半年广东经济金融数据。货币信贷管理处张志东处长介绍了通过加强宣传、用好工具、推动对接、拓宽渠道等举措提升信贷支持效果的情况。支付结算处黄润处长介绍了推进电子支付市场建设,促进城乡消费能力的相关工作成效。外汇综合处陈瑜处长介绍了优化外汇服务,支持稳企业保就业相关情况。营管部业务三处孟梅调研员介绍了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政采贷”业务等措施支持稳企业保就业的工作成果。跨境办陈威主任介绍了跨境人民币试点业务进展情况。 媒体记者围绕社会融资高速增长的原因、信用贷款政策运用的成效和难题、如何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如何防范信贷资金流入房地产市场、“跨境理财通”进展情况等进行了现场提问,各位主讲人均予以详细的解答。 下一步,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将进一步强化对稳企业保就业的金融支持,落实好各项金融支持政策,推动开展更高效的银企融资对接,为稳企业保就业营造良好政策环境,推动各项支持政策惠及更多实体。 2020-07-27/guangdong/2020/0723/17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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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以来,外汇局广东省分局强化政策宣传和服务,积极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八项跨境投融资改革措施和高新技术企业外债便利化额度试点等政策落地实施,助力粤港澳大湾区跨境投融资高质量发展,为广东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落实稳外贸稳外资工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撑。 ——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提效率”。简化企业资本项目收入支付手续,企业可先办理业务再补充单证材料。截至2020年6月末,粤港澳大湾区内近400家企业办理相关业务,对外支付金额超44亿美元。 ——跨境融资改革试点“增便利”。取消外债逐笔登记,允许粤港澳大湾区内企业可按净资产2倍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一次性外债登记。截至2020年6月末,粤港澳大湾区内共有150家企业办理一次性外债签约登记,已融入境外资金折合14.72亿美元。 ——跨境资产对外转让“扩渠道”。扩大参与境内信贷资产对外转让业务的主体范围和信贷资产范围,进一步促进粤港澳大湾区内金融资产跨境流动。截至2020年6月末,粤港澳大湾区内共发生19笔银行不良资产对外转让业务,金额合计47.72亿元人民币。 ——境内直接投资登记“降成本”。实施境内直接投资登记改革政策,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基本信息登记、变更、注销、清算汇出“一站式”服务,有效降低企业“脚底成本”。 ——高新技术企业跨境融资“解难题”。允许粤港澳大湾区内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在不超过等值500万美元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进一步满足处于成长初期、净资产规模较小的中小微科创型企业的跨境融资需求。截至2020年6月末,粤港澳大湾区内共有8家高新技术企业开展外债便利化额度试点,登记金额折合约2947万美元。 2020-07-28/guangdong/2020/0728/18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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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外汇局东莞市中心支局积极联合东莞市金融工作局,搭建“政-银-企”三端政策交流平台,利用“线下会场+线上直播+直联企业”的方式开展外汇政策宣传,受到企业热烈响应。 ——指导中国银行东莞市分行举办“金融政策育新机 服务莞邑开新局”外汇便利化政策产品宣讲会,宣讲跨境贸易投融资便利化政策及各项外汇管理稳企业保就业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企业用好用活便利化政策,尽早享受政策红利,提升生产经营效益,助力东莞经济稳健发展。东莞市150余家重点涉外企业参加现场宣讲会,3000余家涉外企业参加线上直播。 ——指导农业银行东莞分行举办“政策促贸易便利 金融助湾区发展”外汇便利化政策产品宣讲会,围绕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有关外汇改革措施进行了全面深入的讲解,农业银行东莞分行还推介了FT账户(自由贸易账户)以及服务小微企业、稳外贸等银行产品。东莞市100余家重点涉外企业参加现场宣讲会,2000余家涉外企业参加线上直播。 ——通过电话、微信、邮件等方式实施“一企一策,定向辅导”,推动便利化政策信息直达企业,及时了解和跟进企业跨境资金结算需求,实现精准高效对接。 2020-08-04/guangdong/2020/0803/18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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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外汇局揭阳市中心支局深入企业开展“情系企业 暖心服务”走访活动,主动送外汇政策上门,助力加快复工复产。外汇局揭阳市中心支局通过现场走访,详细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疫情防控、复工复产情况及外汇业务诉求,宣讲外汇业务绿色通道及跨境贸易投融资便利化政策,鼓励企业在恢复生产、转型升级过程中用好用足各项外汇政策。在了解到多家企业有迫切的融资需求时,外汇局揭阳市中心支局指导企业利用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开展跨境融资,并根据部分企业实际情况指导银行做好对接工作。 2020-08-03/guangdong/2020/0804/18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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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投资额度审批情况表(截至2020年7月31日) 2020-08-03/guangdong/2020/0803/18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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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2020年6月广东省金融机构本外币存贷款主要项目表 2020-07-28/guangdong/2020/0728/18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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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2020年6月广东省金融机构外币存贷款主要项目表 2020-07-27/guangdong/2020/0727/17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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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全国性中资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国际黄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银联国际有限公司、丝路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丝元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为进一步完善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申报业务,指导申报主体更准确地理解具体报送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2号)和《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18〕24号印发),修订形成《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20年版)》(见附件1)。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修订说明见附件2)。 一、新增的主要内容 (一)新增关于国家(地区)的报送原则、记录时点和计值方法、境内分支机构与境外对手方的关系、跨机构信息校验、零申报、数据修改等内容,涉及第一部分第(八)至(十三)条。 (二)新增投资境外股本证券和投资基金份额(B01表)、投资境外债务证券(B02表)、吸收境外股权和基金份额投资(B04表)、境外发行债务证券(B05表)、存贷款及应收应付款业务(D系列报表)、涉外托管业务(H系列报表)等具体报表的填报方法,涉及第二部分第(五)、(六)、(七)、(八)和(十一)条。 (三)新增有关可转债、信贷资产证券化、存托凭证、非上市股份全流通、贷款展期、境外投资筹备款、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等吸收非居民投资者保证金、非居民以股抵债业务以及非居民购买境内信托产品等业务的填报要求,涉及第三部分第(五)、(六)、(七)、(十)、(十五)、(十六)、(十七)、(二十四)和(二十五)条。 (四)新增申报主体合并的填报要求,涉及第四部分第(六)条。 二、补充、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补充有关国际收支统计直接申报与间接申报关系的说明,涉及第一部分第(一)条。 (二)补充有关境外法人机构在中国境内分机构的申报义务分工,金融机构申报主体的说法,以及申报主体的“离岸业务部”等是申报主体的内设部门,而不是独立的申报主体或非居民机构等说明,涉及第一部分第(二)条。 (三)调整有关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RQFII)境内托管机构申报内容的说法,补充有境内托管机构的跨境投资业务的申报义务说明,涉及第一部分第(三)条。 (四)补充其他因素引起的非交易变动的归类原则,涉及第一部分第(五)条。 (五)补充金额字段应与币种字段相匹配,以及贵金属合约币种填报等内容,涉及第一部分第(六)条。 (六)补充有关非居民之间股权转让导致的投资者信息变动,申报主体应同时填报非居民股东的撤资和增资信息的申报说明,涉及第二部分第(四)条。 (七)调整货物、服务、薪资及债务减免等其他各类往来(E01表)的说明,补充相关案例,涉及第二部分第(十二)条。 (八)补充银行进出口贸易融资余额(X01表)的统计范围和填报方法,涉及第二部分第(十三)条。 (九)调整境内机构租用非居民境内不动产的说明,将之区分为“经营性租赁”和“其他形式的职工报酬”,涉及第三部分第(二)条。 (十)调整有关外国来华直接投资原外方股东在不同情况下增资和减资的填报说明,涉及第三部分第(四)条。 (十一)补充有关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的说明。其中,存贷款等已做外债登记的债务类数据项应与对应登记外债类型和签约币种相匹配,其他业务遵从直接申报有关要求。涉及第三部分第(十八)条。 (十二)调整有关债务减免的说明,涉及第三部分第(十九)条。 (十三)将多处“填报机构”调整为“申报主体”。 (十四)其他补充内容主要为举例说明。 三、其他说明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17年版)>的通知》(汇综发〔2017〕106号)同时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金融机构法人、境外金融机构境内主报告分支机构以及其他指定报送主体。所在地外汇局在转发文件时应提供本级外汇局业务咨询电话,以便于解答申报主体的疑问。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业务咨询电话:010-68402521,68402488,68402234;传真:010-68402316。 特此通知。 附件:1.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20年版) 2.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20年版)修订说明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20年9月18日 2020-10-09/guangdong/2020/1009/18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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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进一步深化外汇管理改革,简化相关业务操作流程,便利银行、企业等市场主体真实合规办理外汇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对部分外汇账户进行清理整合,进一步减少账户种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合工作涉及账户 此次清理整合工作涉及8类外汇账户: (一)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1000); (二)保险机构外汇经营账户(1601); (三)资本项目-外汇资本金账户(2102); (四)资本项目-资产变现账户(2103); (五)资本项目-保证金专用账户(2104); (六)资本项目-环境权益交易外汇账户(2107); (七)资本项目-境内公司境外上市专户(2404); (八)特殊交易保证金外汇账户(3500)。 二、账户整合规则 (一)将“保险机构外汇经营账户(1601)”并入“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1000)”; (二)将“资本项目-环境权益交易外汇账户(2107)”并入“资本项目-资产变现账户(2103)”; (三)将“资本项目-境内公司境外上市专户(2404)”并入“资本项目-外汇资本金账户(2102)”; (四)将“特殊交易保证金外汇账户(3500)”并入“资本项目-保证金专用账户(2104)”。 相关账户收支范围及管理规则的调整详见本通知附件《部分外汇账户清理整合方案》(以下简称《方案》),银行应根据《方案》对上述账户进行清理整合。 三、相关工作要求 银行应于2021年1月29日20:00至1月31日20:00之间,根据本通知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一)刷新历史数据; (二)更新账户类型代码表; (三)对业务系统和数据报送接口进行升级; (四)1月29日20:00以后,银行应按新的账户类型代码报送账户数据。 在此之前,银行应做好修订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配套工作,确保已废止的账户类型不再开立新的账户;对刷新类型后继续使用的账户,按照刷新后账户类型的相关规定办理账户相关交易,并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应对辖内银行做好相关指导和服务工作。 本通知自2021年2月1日起实施,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 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各全国性中资银行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联系电话:010-68402412(经常项目)、68402163(资本项目) 特此通知。 附件:部分外汇账户清理整合方案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20年9月22日 2020-10-10/guangdong/2020/1010/185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