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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青岛6月10日电 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理事会青岛宣言 上海合作组织(以下称“上合组织”或“本组织”)成员国领导人于2018年6月10日在中国青岛举行元首理事会会议,并发表宣言如下: 当今世界正处在大发展大变革大调整时期,地缘政治版图日益多元化、多极化,国与国相互依存更加紧密。 同时,世界面临的不稳定性不确定性因素不断增加,世界经济形势明显向好,但仍不稳定,经济全球化进程遭遇贸易保护主义、单边主义等更多挑战,部分地区冲突加剧、恐怖主义、非法贩运毒品和有组织犯罪、传染性疾病、气候变化等威胁急剧上升引发的风险持续增加。国际社会迫切需要制定共同立场,有效应对上述全球挑战。 上合组织遵循“互信、互利、平等、协商、尊重多样文明、谋求共同发展”的“上海精神”,经受住国际风云变幻的严峻考验,不断加强政治、安全、经济、人文等领域合作,成为当代国际关系体系中极具影响力的参与者。 上合组织在睦邻、友好、合作、相互尊重成员国文化文明多样性和社会价值观、开展信任对话和建设性伙伴关系的基础上树立了密切和富有成效的合作典范,致力于以平等、共同、综合、合作、可持续安全为基础构建更加公正、平衡的国际秩序,根据国际法准则和原则维护所有国家和每个国家的利益。 成员国重申恪守《上合组织宪章》宗旨和任务,遵循《上合组织至2025年发展战略》,继续加强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发展安全、能源、农业等领域合作,推动建设相互尊重、公平正义、合作共赢的新型国际关系,确立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共同理念。 一 成员国将继续深化旨在促进上合组织地区和平稳定与发展繁荣的全方位合作。为此,成员国支持中亚国家为加强政治、经济、人文等领域合作所作努力,欢迎2018年3月15日在阿斯塔纳举行的首次中亚国家元首峰会成果。 成员国指出,上合组织吸收印度共和国、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加入后各领域合作迈上新台阶。成员国将在严格遵循上合组织国际条约和文件基础上,进一步挖掘本组织各项工作潜力。 成员国愿在互利平等基础上,深化同上合组织观察员国和对话伙伴的合作,扩大上合组织同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及其他国际和地区组织的交流合作。 二 成员国主张恪守《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特别是关于平等、国家主权、不干涉内政、相互尊重领土完整、边界不可侵犯、不侵略他国、和平解决争端、不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等原则,以及旨在维护和平与安全、发展国家间合作、巩固独立、保障自主决定国家命运和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道路的权利等其他公认的国际法准则。 成员国重申恪守2007年8月16日在比什凯克签署的《上合组织成员国长期睦邻友好合作条约》规定,在共同关心的领域进一步发展睦邻友好关系,包括将共同边界建设成为永久和平友好的边界。 成员国重申坚定支持联合国作为综合性多边组织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推动全球发展、促进和保护人权方面所作的努力,支持巩固《联合国宪章》规定的联合国安理会作为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主要机构的关键作用。 成员国注意到吉尔吉斯共和国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竞选联合国安理会非常任理事国席位的愿望。 成员国将继续在裁军、军控、和平利用核能、利用政治外交手段解决防扩散机制面临的挑战等问题上开展协作。 作为《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缔约国的成员国,支持恪守条约规定,全面平衡推进该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宗旨和原则,兼顾影响全球稳定的全部因素,加强国际核不扩散体系,推进核裁军进程,促进和平利用核能领域平等互利合作。 成员国认为,《中亚无核武器区条约》议定书尽快对所有签署国生效将为维护地区安全、巩固国际核不扩散体系作出重要贡献。 成员国重申,个别国家或国家集团单方面不受限制地发展反导系统,损害国际安全、破坏世界局势稳定。成员国认为,实现自身安全不能以损害他国安全为代价。 成员国指出,应维护外空非武器化,支持采取切实措施防止外空军备竞赛,欢迎联大裁军与国际安全委员会通过《防止外空军备竞赛的进一步切实措施》决议,成立政府专家组,就防止外空军备竞赛特别是防止在外空部署武器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文书进行审议并提出建议。 成员国支持旨在恪守《禁止化学武器公约》、提高禁化武组织权威及巩固《禁止生物武器公约》规范的努力和倡议。 成员国强烈谴责一切形式和表现的恐怖主义,认为必须努力推动建立联合国发挥中心协调作用、以国际法为基础、摒弃政治化和双重标准的全球反恐统一战线。重申国家及其主管机构在本国境内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及在上合组织和其他国际机制框架内合作问题上的关键作用。 成员国主张在《联合国宪章》等联合国文件基础上以协商一致方式通过联合国关于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的全面公约。强调反恐应综合施策,促进和平解决国际和地区冲突,加大力度打击恐怖主义及其思想,消除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滋生因素,标本兼治。不能以任何理由为任何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行径开脱。成员国欢迎哈萨克斯坦关于在联合国框架内制定实现和平、无恐怖主义世界行为准则的倡议。 成员国强调不允许以打击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为名干涉别国内政,不允许利用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和激进团伙谋取私利。 成员国指出,必须有效执行联合国安理会相关决议,加强多边合作打击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融资和物质技术支持,包括查处与恐怖分子有经济联系的自然人和法人。 鉴于当前西亚北非地区形势,成员国指出外国武装恐怖分子返回原籍国或在第三国寻找栖息地以在上合组织地区继续实施恐怖和极端活动的威胁上升。成员国将完善此类人群及其潜入潜出的情报交换机制,根据上合组织成员国国家法律实施更快捷的外国武装恐怖分子引渡机制,加强政治层面和情报部门间的国际合作。 成员国欢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在2017年9月于纽约举行的联合国大会第72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通过《教育与宗教包容》联大特别决议的倡议。 成员国肯定上合组织地区反恐怖机构在共同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三股势力”和维护地区安全方面的特殊作用,将挖掘主管机关在上述领域的合作潜力。成员国指出,进一步完善上合组织地区反恐怖机构工作,包括研究建立监测和应对全球信息空间潜在的威胁系统问题,十分重要。 成员国将重点关注落实《上合组织成员国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2019年至2021年合作纲要》,认为推动2017年6月9日在阿斯塔纳签署的《上合组织反极端主义公约》尽快生效十分重要。 成员国高度评价2018年5月3日至4日在杜尚别举行的打击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国际会议成果,会议为各方开展上述领域合作提供了重要平台。 成员国将继续定期举行包括“和平使命”军事反恐演习在内的联合反恐演习,进一步扩大防务和安全领域、大型活动安保和人员培训合作,提高各方武装力量和主管机关实战能力。 成员国对大规模杀伤性武器落入恐怖组织之手的危险表示担忧,主张巩固打击该威胁的国际法律基础,支持在裁军谈判会议上制定打击生化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的倡议。 成员国将进一步加强协作,打击利用互联网传播和宣传恐怖主义思想,包括利用互联网公开洗白恐怖主义、为一系列恐怖组织招募成员、教唆和资助实施恐怖主义行径并指导实施方法。各方充分肯定2017年在中国举办的“厦门-2017”网络反恐演习成果。 成员国指出,国际社会应合力打击旨在吸收青年参与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团伙活动的企图。鉴此,成员国通过了《上合组织成员国元首致青年共同寄语》,强调上合组织框架内将在青年教育、精神和道德培养方面开展综合性工作。 成员国对毒品制贩和滥用增多、“以毒资恐”加剧引起的威胁上升表示担忧,强调必须在打击毒品及易制毒化学品非法贩运包括网上贩运问题上制定共同平衡立场。 为此,成员国肯定本次峰会通过《2018-2023年上合组织成员国禁毒战略》及其落实行动计划和《上合组织预防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滥用构想》。 成员国重申继续执行以国际法准则和原则、联合国相关公约和上合组织文件为基础的现行国际禁毒体系。在此背景下,成员国积极评价上合组织与联合国毒品与犯罪问题办公室2018年3月12日在维也纳联合举办的“上合组织与联合国打击毒品犯罪:新威胁与联合行动”活动。 成员国强调将继续完善上合组织成员国禁毒部门领导人、高官、专家工作组合作机制,定期开展联合行动打击非法贩运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及其前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合成毒品及新精神活性物质扩散。高度评价2018年5月17日在天津举行的成员国禁毒部门领导人会议成果。 成员国将遵循2015年7月10日在乌法签署的《上合组织成员国边防合作协定》规定,继续通过实施有效边境管控,交换涉恐人员信息,对跨国恐怖组织犯罪开展联合调查,防范外国恐怖分子和恐怖团伙活动和潜入潜出。 成员国呼吁国际社会努力构建和平、安全、开放、合作、有序的信息空间,强调联合国在制定各方可普遍接受的信息空间负责任国家行为国际规则、原则和规范方面发挥核心作用,认为有必要在联合国框架内根据公平地域分配原则建立工作机制,以制定信息空间负责任国家行为规范、规则或原则并以联合国大会决议形式确定下来。 成员国认为所有国家应平等参与互联网的发展和治理。互联网核心资源的管理架构应当国际化、更具代表性和更加民主。 成员国将继续在2009年6月16日在叶卡捷琳堡签署的《上合组织成员国保障国际信息安全政府间合作协定》基础上加强务实合作,共同应对信息空间威胁与挑战,包括在打击使用信息和通信技术从事有害活动特别是从事恐怖主义及犯罪活动方面深化国际合作,呼吁在联合国主导协调下,制定打击使用信息和通信技术实施犯罪行为的国际法律文书。 成员国指出,一切形式的腐败对国家和地区安全构成威胁,导致国家治理效率低下,对投资吸引力产生消极影响,阻碍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成员国主张进一步开展包括经验和信息交流在内的反腐败领域全面国际合作。 成员国重申愿通过就司法鉴定经验与方法交流、提高司法专家职业水平形成共同立场,开展法律、司法及司法鉴定领域的务实合作。成员国主张通过签署上合组织相关公约在上合组织框架内制定的条约法律基础,就包括商事在内的民事、刑事等案件向个人及法人提供法律帮助,上合组织观察员国亦可在承担公约义务的前提下加入。 成员国认为加强立法机关、政党间交流与合作,开展治国理政和发展经验交流十分重要。 成员国高度评价上合组织派观察员团观察有关国家总统、议会选举和全民公决方面所进行的实践。 三 成员国支持在国际法基本准则和原则框架内采取政治外交手段解决世界各地区冲突,以实现普遍安全与稳定。 成员国支持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和人民为维护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打击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毒品犯罪所作努力,认为阿富汗的和平与稳定以及经济复兴将促进本地区安全和可持续发展。成员国强调,政治对话和“阿人主导、阿人所有”的包容性和解进程是解决阿富汗问题的唯一出路,呼吁在联合国发挥中心协调作用下加强合作,实现该国稳定与发展。 成员国肯定2017年10月11日在莫斯科和2018年5月28日在北京举行的“上合组织-阿富汗联络组”会议成果,支持“莫斯科模式”等阿富汗调解对话与合作机制进一步积极开展工作。 成员国认为2018年3月27日在塔什干举行的“和平进程、安全合作与地区互联互通”阿富汗问题高级别国际会议为阿富汗和平重建进程作出积极贡献,对其成果表示欢迎。 成员国重申化解叙利亚危机的唯一出路是根据联合国安理会第2254号决议条款精神,在维护叙利亚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的基础上,推进“叙人主导、叙人所有”的包容性政治进程。 成员国支持联合国主导的日内瓦和谈,指出阿斯塔纳进程的有效性,呼吁冲突各方采取切实措施,落实建立冲突降级区备忘录,为政治调解叙利亚局势创造有利条件。鉴此,成员国欢迎2018年1月30日在索契举行的叙利亚全国对话大会成果,视其为推动叙利亚政治进程的重要贡献。 成员国反对任何人、在任何地点、在任何情况下、出于任何目的使用化学武器,支持根据《禁止化学武器公约》规定对化武袭击展开全面、公正、客观调查,并基于确凿可信证据得出经得起检验的结论。 成员国指出持续履行伊朗核问题全面协议十分重要,呼吁协议参与方恪守义务,确保全面协议得到完整、有效执行,促进全世界和地区和平与稳定。 成员国主张只能通过对话协商以政治外交方式解决朝鲜半岛问题,支持包括中国和俄罗斯在内的国际社会为缓和朝鲜半岛局势、促进半岛无核化、维护东北亚地区持久和平提出的和平倡议。 为此,成员国支持朝韩、朝美对话接触,呼吁所有相关方积极促进对话进程。 成员国重申应在尽早全面执行2015年2月12日明斯克协议基础上政治解决乌克兰危机。 四 成员国支持完善全球经济治理体系,发展经贸和投资合作。成员国认为,世界贸易组织是讨论国际贸易议题、制定多边贸易规则的重要平台,支持共同构建开放型世界经济,不断巩固开放、包容、透明、非歧视、以规则为基础的多边贸易体制,维护世贸组织规则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反对国际贸易关系的碎片化和任何形式的贸易保护主义。 成员国主张遵循《上合组织宪章》,推动贸易和投资便利化,以逐步实现商品、资本、服务和技术的自由流通。为此,通过了上合组织成员国元首关于贸易便利化的联合声明。 成员国认为,在上合组织框架内加强电子商务合作、发展服务业和服务贸易、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对于发展经济、提高就业、增进人民福祉意义重大,支持进一步巩固本领域法律基础。 成员国重申支持联合国在推动落实全球可持续发展议程方面的核心作用,呼吁发达国家根据此前承担的义务,为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技术和能力建设支持。 成员国指出,深化区域经济合作,特别是利用联合国亚太经社理事会在交通、能源、信息通信、贸易等重要方向的潜能,对促进成员国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十分重要。成员国强调,应落实旨在发展区域经济合作的上合组织框架内有关文件。 成员国欢迎2018年6月6日在北京举行的有成员国、观察员国和对话伙伴实业界和商界代表参与的上合组织工商论坛成果,支持将于2018年11月在上海举办的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 成员国认为,开展上合组织成员国经济智库间合作十分重要。 成员国支持进一步深化金融领域务实合作,研究扩大本币在贸易和投资中使用的前景。成员国指出,加强金融监管交流,在宏观审慎管理和金融机构监管等方面进行合作,为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网络化布局提供便利的准入安排和公平监管环境具有现实意义。 成员国将加强在上合组织银联体、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新开发银行、丝路基金、中国-欧亚经济合作基金等本地区现有多边银行和金融机构框架下的合作,为本组织合作项目提供融资保障。成员国将继续研究建立上合组织开发银行和发展基金(专门账户)问题的共同立场。 成员国强调,通过新建和升级国际交通线路中的路段,发展包括高铁在内的公路和铁路交通,建设多式联运物流中心,引进先进创新技术,简化和协调货物通关时边境、海关和检疫程序,提升自动化建设水平,落实基础设施合作项目等方式,发展交通、扩大过境运输潜力和区域交通运输潜能等领域的多边合作十分重要。 成员国指出有必要切实落实2014年9月12日在杜尚别签署的《上合组织成员国政府间国际道路运输便利化协定》,继续就制定《上合组织成员国公路发展规划》开展工作。 成员国支持乌兹别克斯坦关于举行首次上合组织成员国铁路部门负责人会晤的倡议,以提升交通通达性和互联互通。 成员国欢迎上合组织与联合国亚太经社理事会2017年11月23日在曼谷共同举办的“向地区交通互联互通前行”高级别活动。 成员国欢迎建立上合组织地方领导人论坛,开展地区间合作,注意到关于2018年在俄罗斯联邦车里雅宾斯克市举办论坛首次会议的建议。 成员国指出,在相互尊重、平等互利原则基础上协调旨在上合组织地区推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方面合作,扩大投资规模、拓展交通联系、提升能源合作、发展农业、促进创新和保障就业的国际、地区、国家发展项目和发展战略拥有广阔前景。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吉尔吉斯共和国、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重申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的“一带一路”倡议,肯定各方为共同实施“一带一路”倡议,包括为促进“一带一路”和欧亚经济联盟对接所做的工作。各方支持利用地区国家、国际组织和多边合作机制的潜力,在上合组织地区构建广泛、开放、互利和平等的伙伴关系。 成员国强调,发展并深化互利合作,在包括数字经济在内的信息和通信技术领域开展知识、信息及先进实践方法的交流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成员国经济社会发展。 成员国基于维护上合组织地区生态平衡、恢复生物多样性的重要性,为居民生活和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条件,造福子孙后代,通过了《上合组织成员国环保合作构想》。 成员国高度评价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倡议的、联合国大会2016年12月21日通过的2018-2028年“水促进可持续发展”国际行动十年的第71/222号决议,并欢迎将于2018年6月20日至22日在杜尚别举行该主题的高级别国际会议。成员国支持为推动第73届联合国大会通过关于旨在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发展目标与任务中期综述的决议草案所作的努力。 成员国将在跨境动物疫病防控、农产品准入政策和质量安全、卫生检疫等领域开展交流与合作,以保障粮食安全。成员国指出有必要在这方面采取包括制定相关合作纲要在内的具体措施。 成员国支持加强创新领域合作,指出成员国就创新领域政策,包括在建立创新生态环境、技术平台、创新产业群、高科技公司及落实创新合作项目等方面协调立场十分重要。成员国指出,进一步深化在海关、农业、电信、中小微企业等领域的合作十分重要。 成员国将致力于进一步发挥上合组织实业家委员会和银行联合体潜力,推动落实金融、高科技、基础设施互联互通、能源、投资等领域合作项目。鉴此,成员国欢迎上合组织银联体在吸收新成员方面所作努力。 五 成员国将继续在文化、教育、科技、卫生、旅游、民族手工艺、环保、青年交流、媒体、体育等领域开展富有成效的多边和双边合作,促进文化互鉴、民心相通。 成员国将在2007年8月16日在比什凯克签署的《上合组织成员国政府间文化合作协定》基础上继续促进发展上合组织框架内的文化联系,巩固人民之间的相互理解,尊重成员国的文化传统和习俗,保护并鼓励文化的多样性,举办国际艺术节和竞赛,深化在音乐、戏剧、造型艺术、电影、档案、博物馆及图书馆领域的合作,开展包括古丝绸之路沿线在内的本地区文化与自然遗产研究与维护领域的合作。 鉴此,成员国欢迎2018年9月在吉尔吉斯共和国举办第三届世界游牧民族运动会。 成员国指出,在上合组织秘书处举办的“上合组织-我们共同的家园”框架下的活动,以及有青年参与的开放日活动、研讨会和圆桌会议具有重要意义。 成员国欢迎上合组织秘书处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签署合作谅解备忘录,认为该文件反映了两组织在人文领域发展建设性合作的愿望,包括为宣传文化及其成就以及上合组织成员国历史遗产所开展的工作。 成员国欢迎2017年7月2日至4日在新西伯利亚举办的上合组织与金砖国家妇女论坛和2018年5月15日至17日在北京举办的上合组织妇女论坛,强调开展该领域合作前景广阔。 成员国将鼓励发展媒体领域合作,支持举办上合组织媒体峰会。 成员国指出,体育作为促进民间对话的有效因素具有重要意义,应脱离政治。成员国坚信,即将于2018年在俄罗斯举办的国际足联世界杯足球赛、2018年5月18日至19日在重庆举办的上合组织武术散打比赛、定期举办的上合组织马拉松赛和一年一度的国际瑜珈日将促进友谊、和平、包容与和谐。 成员国将继续积极落实《上合组织成员国政府间教育合作协定》,扩大教学科研人员交流规模,联合培养高素质人才。成员国将本着相互尊重原则,积极推动在师生交流、联合科研、学术访问、语言教学、职业教育、青少年交流等领域开展务实合作。 成员国指出应积极开展卫生应急、居民卫生防疫保障、打击假冒医疗产品、防止传染病扩散、慢性病防控、传统医药、医学教育与科研、落实促进国际发展的合作纲要、医疗服务、医务人员交流、保障食品安全及质量等领域合作,共同维护居民健康,促进卫生发展和创新合作。 *** 成员国高度评价2017-2018年中方主席国工作,其成果巩固了上合组织成员国人民之间的相互理解与信任、富有成果的建设性合作和睦邻友好关系。 成员国将继续开展建设性对话,扩大并深化伙伴合作,旨在有效解决地区和全球问题,促进政治和经济稳定,构建公正、平等的国际秩序。 印度共和国总理 莫迪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 纳扎尔巴耶夫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吉尔吉斯共和国总统 热恩别科夫 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总统 侯赛因 俄罗斯联邦总统 普京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总统 拉赫蒙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 米尔济约耶夫 2018年6月10日于青岛 2018-06-13/hainan/2018/0613/6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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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青岛6月10日电 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理事会会议新闻公报 (2018年6月9日至10日,青岛) 2018年6月9日至10日,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理事会会议在中国青岛举行。 印度共和国总理莫迪、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纳扎尔巴耶夫、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吉尔吉斯共和国总统热恩别科夫、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总统侯赛因、俄罗斯联邦总统普京、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总统拉赫蒙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米尔济约耶夫出席会议。 会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主持。 上合组织秘书长阿利莫夫、地区反恐怖机构执委会主任瑟索耶夫参加会议。 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总统加尼、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卢卡申科、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总统鲁哈尼、蒙古国总统巴特图勒嘎,以及联合国常务副秘书长阿明娜、独联体执委会主席列别杰夫、集体安全条约组织秘书长哈恰图罗夫、东南亚国家联盟秘书长林玉辉、亚洲相互协作与信任措施会议秘书处执行主任宫建伟、欧亚经济委员会执委会主席萨尔基相、世界银行副行长克瓦、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亚太部主任李昌墉与会。 成员国领导人讨论了2017年阿斯塔纳峰会决议落实情况和在国际政治和世界经济矛盾日益凸显的背景下上合组织下一步发展的首要任务。各方的一致立场体现在青岛宣言中。 各成员国坚定秉持上合组织宪章所规定的宗旨和原则,遵循“上海精神”,逐步完成《上合组织至2025年发展战略》规定的各项任务。成员国强调,印度共和国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加入后上合组织合作潜力不断扩大,已成为独一无二、极具影响力和威信的地区组织。 各方重申继续加强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发展安全、能源、农业等领域合作。青岛峰会批准《〈上合组织成员国长期睦邻友好合作条约〉实施纲要(2018-2022年)》。 成员国领导人就当前重大国际和地区问题交换意见,强调应继续共同致力于维护上合组织地区的安全与稳定,推动建设新型国际关系,确立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共同理念。 成员国一贯支持在公认的国际法准则和原则框架内调解阿富汗、叙利亚、中东地区、朝鲜半岛局势和其他地区冲突。指出持续落实伊朗核问题全面协议十分重要。 成员国重申坚决支持联合国为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所做的努力,指出应以协商一致方式通过联合国关于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的全面公约,肯定哈萨克斯坦关于在联合国框架内制定实现和平、无恐怖主义世界行为准则的倡议。 成员国注意到吉尔吉斯共和国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竞选联合国安理会非常任理事国席位的愿望。 上合组织将继续在有效应对安全挑战和威胁方面保持协调。峰会通过的《上合组织成员国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2019年至2021年合作纲要》将进一步推动成员国加强该领域务实合作,上合组织地区反恐怖机构应发挥更大作用。 成员国高度评价2018年5月3日至4日在杜尚别举行的打击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国际会议成果,会议为各方开展上述领域合作提供了重要平台。 成员国领导人支持开展针对青年人理想信念教育的一揽子工作,防止其参加破坏性活动。鉴此,峰会通过了《上合组织成员国元首致青年共同寄语》及其实施纲要。支持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提出的关于在联合国大会通过《教育与宗教的包容》特别决议的倡议。 成员国将根据上合组织禁毒战略及其落实行动计划、预防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滥用构想等文件,继续推动打击非法贩运毒品领域的合作。 上合组织将进一步为在保障信息安全领域开展广泛互利合作作出贡献,制定综合性的信息空间负责任国家行为国际规则、原则和规范。 成员国重申联合国在推动落实全球可持续发展议程中的核心作用。强调完善全球经济治理体系、坚持巩固和发展以世界贸易组织为核心的多边贸易体制、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十分重要。 上合组织致力于为贸易投资创造有利条件,共同推动贸易便利化,促进电子商务合作,发展服务业和服务贸易。继续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推动交通运输、能源、农业等领域合作。 支持关于在乌兹别克斯坦举行首次上合组织成员国铁路部门负责人会晤的倡议。 为加大环境治理力度,成员国通过了《上合组织成员国环保合作构想》。继续磋商《上合组织成员国粮食安全合作纲要》草案。 成员国高度评价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关于联合国大会通过的2018-2028年“水促进可持续发展”国际行动十年的倡议,以及欢迎将于2018年6月20日至22日在杜尚别举行的该主题联合国框架内高级别国际会议。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吉尔吉斯共和国、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重申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的“一带一路”倡议,肯定各方为共同实施“一带一路”倡议、促进“一带一路”和欧亚经济联盟对接所做的努力。 成员国领导人支持利用地区国家、国际组织和多边合作机制的潜力,在上合组织地区构建广泛、开放、互利和平等的伙伴关系。 成立上合组织地方领导人论坛将促进地区间合作。各方肯定关于2018年在俄罗斯联邦车里雅宾斯克市举办论坛首次会议的愿望。 成员国指出应充分挖掘上合组织实业家委员会和银联体的潜力。 成员国支持进一步加强金融领域务实合作,将继续研究建立上合组织开发银行和发展基金(专门账户)问题的共同立场。 成员国领导人重申,人文合作对深化人民之间的相互理解、信任和友谊发挥着作用,支持在文化、教育、科技、卫生、旅游、体育等领域开展多层次合作。 成员国强调愿同观察员国、对话伙伴及国际和地区组织开展全方位合作。 峰会发表了成员国领导人关于《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关于贸易便利化的联合声明》、《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关于在上海合作组织地区共同应对流行病威胁的声明》。有关部门签署了《2019-2020年落实〈上合组织成员国旅游合作发展纲要〉联合行动计划》、《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经贸部门间促进中小微企业合作的谅解备忘录》、《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海关关于利用莫斯科地区情报联络中心案件数据库执法平台渠道全天候联络站开展信息互助的规程》、《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海关关于交换跨境运输消耗臭氧层物质信息合作的备忘录》等文件。 成员国领导人听取并批准了上合组织秘书长关于上合组织过去一年工作的报告和地区反恐怖机构理事会关于地区反恐怖机构2017年工作的报告。 元首理事会通过了关于任命诺罗夫(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为上合组织秘书长、吉约索夫(塔吉克斯坦共和国)为上合组织地区反恐怖机构执行委员会主任的决议,其任期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2017年6月8日至9日上合组织阿斯塔纳峰会之后,上合组织举行了成员国政府首脑(总理)理事会会议(2017年11月30日至12月1日,索契)、安全会议秘书会议(2018年5月21至22日,北京)、外交部长理事会非例行会议(2017年9月20日,纽约)和例行会议(2018年4月24日,北京)、国家协调员理事会会议(2017年8月至2018年6月,扬州、莫斯科、北京)、地区反恐怖机构理事会会议(2017年9月17日,北京;2018年4月5日,塔什干)、边防部门领导人会议(2017年6月29日,大连)、紧急救灾部门领导人会议(2017年8月24日至25日,乔蓬阿塔)、司法部长会议(2017年10月20日,塔什干)、最高法院院长会议(2017年10月25日至27日,塔什干;2018年5月25日,北京)、卫生防疫部门领导人会议(2017年10月31日,索契)、经贸部长会议(2017年11月15日,莫斯科)、总检察长会议(2017年11月29日,圣彼得堡)、科技部长会议(2018年4月18日至21日,莫斯科)、上合组织论坛(2018年5月4日至5日,阿斯塔纳)、旅游部长会议(2018年5月7日至11日,武汉)、国防部长会议(2018年4月24日,北京)、文化部长会议(2018年5月15日,三亚)、禁毒部门领导人会议(2018年5月17日,天津)、上合组织妇女论坛(2018年5月15日至17日,北京)、上合组织媒体峰会(2018年6月1日,北京)、实业家委员会理事会会议(2018年6月6日,北京)、银行联合体理事会会议(2018年6月5日至7日,北京)及其他各级别活动。 成员国领导人高度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任上合组织轮值主席国期间所做的工作,对中方在青岛峰会期间给予的热情接待和周到安排表示感谢。 上合组织下任轮值主席国将由吉尔吉斯共和国担任。上合组织成员国元首理事会下次会议将于2019年在吉尔吉斯共和国举行。 2018-06-13/hainan/2018/0613/6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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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青岛6月10日电 弘扬“上海精神” 构建命运共同体 ——在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理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上的讲话 (2018年6月10日,青岛)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尊敬的各位同事: 六月的青岛,风景如画。在这美好的时节,欢迎大家来到这里,出席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理事会第十八次会议。早在2500多年前,中国古代伟大的思想家孔子就说:“有朋自远方来,不亦乐乎?”今天,孔子的故乡山东喜迎远道而来的各方贵宾,我们在这里共商上海合作组织发展大计,具有特殊意义。 再过5天,上海合作组织将迎来17岁生日。抚今追昔,本组织走过了不平凡的发展历程,取得了重大成就。 17年来,我们以《上海合作组织宪章》、《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长期睦邻友好合作条约》为遵循,构建起不结盟、不对抗、不针对第三方的建设性伙伴关系。这是国际关系理论和实践的重大创新,开创了区域合作新模式,为地区和平与发展作出了新贡献。 今天,上海合作组织是世界上幅员最广、人口最多的综合性区域合作组织,成员国的经济和人口总量分别约占全球的20%和40%。上海合作组织拥有4个观察员国、6个对话伙伴,并同联合国等国际和地区组织建立了广泛的合作关系,国际影响力不断提升,已经成为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维护国际公平正义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 上海合作组织始终保持旺盛生命力、强劲合作动力,根本原因在于它创造性地提出并始终践行“上海精神”,主张互信、互利、平等、协商、尊重多样文明、谋求共同发展。这超越了文明冲突、冷战思维、零和博弈等陈旧观念,掀开了国际关系史崭新的一页,得到国际社会日益广泛的认同。 各位同事! “孔子登东山而小鲁,登泰山而小天下”。面对世界大发展大变革大调整的新形势,为更好推进人类文明进步事业,我们必须登高望远,正确认识和把握世界大势和时代潮流。 尽管当今世界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依然存在,但推动国际秩序朝着更加公正合理方向发展的呼声不容忽视,国际关系民主化已成为不可阻挡的时代潮流。 尽管各种传统和非传统安全威胁不断涌现,但捍卫和平的力量终将战胜破坏和平的势力,安全稳定是人心所向。 尽管单边主义、贸易保护主义、逆全球化思潮不断有新的表现,但“地球村”的世界决定了各国日益利益交融、命运与共,合作共赢是大势所趋。 尽管文明冲突、文明优越等论调不时沉渣泛起,但文明多样性是人类进步的不竭动力,不同文明交流互鉴是各国人民共同愿望。 各位同事! 当前,世界发展既充满希望,也面临挑战,我们的未来无比光明,但前方的道路不会平坦。我们要进一步弘扬“上海精神”,破解时代难题,化解风险挑战。 ——我们要提倡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观,实现各国经济社会协同进步,解决发展不平衡带来的问题,缩小发展差距,促进共同繁荣。 ——我们要践行共同、综合、合作、可持续的安全观,摒弃冷战思维、集团对抗,反对以牺牲别国安全换取自身绝对安全的做法,实现普遍安全。 ——我们要秉持开放、融通、互利、共赢的合作观,拒绝自私自利、短视封闭的狭隘政策,维护世界贸易组织规则,支持多边贸易体制,构建开放型世界经济。 ——我们要树立平等、互鉴、对话、包容的文明观,以文明交流超越文明隔阂,以文明互鉴超越文明冲突,以文明共存超越文明优越。 ——我们要坚持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不断改革完善全球治理体系,推动各国携手建设人类命运共同体。 各位同事! “上海精神”是我们共同的财富,上海合作组织是我们共同的家园。我们要继续在“上海精神”指引下,同舟共济,精诚合作,齐心协力构建上海合作组织命运共同体,推动建设新型国际关系,携手迈向持久和平、普遍安全、共同繁荣、开放包容、清洁美丽的世界。为此,我愿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凝聚团结互信的强大力量。我们要全面落实青岛宣言、长期睦邻友好合作条约实施纲要等文件,尊重各自选择的发展道路,兼顾彼此核心利益和重大关切,通过换位思考增进相互理解,通过求同存异促进和睦团结,不断增强组织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第二,筑牢和平安全的共同基础。我们要积极落实打击“三股势力”2019至2021年合作纲要,继续举行“和平使命”等联合反恐演习,强化防务安全、执法安全、信息安全合作。要发挥“上海合作组织-阿富汗联络组”作用,促进阿富汗和平重建进程。未来3年,中方愿利用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国际司法交流合作培训基地等平台,为各方培训2000名执法人员,强化执法能力建设。 第三,打造共同发展繁荣的强劲引擎。我们要促进发展战略对接,本着共商共建共享原则,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加快地区贸易便利化进程,加紧落实国际道路运输便利化协定等合作文件。中国欢迎各方积极参与今年11月将在上海举办的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中国政府支持在青岛建设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还将设立“中国-上海合作组织法律服务委员会”,为经贸合作提供法律支持。 我宣布,中方将在上海合作组织银行联合体框架内设立300亿元人民币等值专项贷款。 第四,拉紧人文交流合作的共同纽带。我们要积极落实成员国环保合作构想等文件,继续办好青年交流营等品牌项目,扎实推进教育、科技、文化、旅游、卫生、减灾、媒体等各领域合作。未来3年,中方将为各成员国提供3000个人力资源开发培训名额,增强民众对上海合作组织大家庭的了解和认同。中方愿利用风云二号气象卫星为各方提供气象服务。 第五,共同拓展国际合作的伙伴网络。我们要强化同观察员国、对话伙伴等地区国家交流合作,密切同联合国等国际和地区组织的伙伴关系,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机构开展对话,为推动化解热点问题、完善全球治理作出贡献。 各位同事! 一年来,在各成员国大力支持和帮助下,中方完成了主席国工作,并举办了本次峰会。在这里,我向大家表示诚挚的谢意。中方愿同各成员国一道,本着积极务实、友好合作的精神,全面落实本次会议的共识,支持下一任主席国吉尔吉斯斯坦的工作,携手创造本组织更加光明的美好未来! 谢谢各位。 2018-06-13/hainan/2018/0613/6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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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收入13396亿元人民币,支出13064亿元人民币,顺差332亿元人民币。其中,货物贸易收入12186亿元人民币,支出10335亿元人民币,顺差1851亿元人民币;服务贸易收入1210亿元人民币,支出2728亿元人民币,逆差1519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18年4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收入2127亿美元,支出2074亿美元,顺差53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收入1935亿美元,支出1641亿美元,顺差294亿美元;服务贸易收入192亿美元,支出433亿美元,逆差241亿美元。(完) 中国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国际收支口径) 2018年4月 项目 按人民币计值 (亿元) 按美元计值 (亿美元) 货物和服务贸易差额 贷方 借方 332 53 13,396 2,127 -13,064 -2,074 1.货物贸易差额 贷方 借方 1,851 294 12,186 1,935 -10,335 -1,641 2.服务贸易差额 -1,519 -241 贷方 1,210 192 借方 -2,728 -433 2.1加工服务差额 79 13 贷方 80 13 借方 -1 0 2.2维护和维修服务差额 8 1 贷方 23 4 借方 -14 -2 2.3运输差额 -329 -52 贷方 211 33 借方 -540 -86 2.4旅行差额 -1,207 -192 贷方 232 37 借方 -1,439 -229 2.5建设差额 28 4 贷方 69 11 借方 -41 -7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差额 -43 -7 贷方 28 4 借方 -71 -11 2.7金融服务差额 3 0 贷方 13 2 借方 -11 -2 2.8知识产权使用费差额 -167 -27 贷方 35 6 借方 -203 -32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差额 64 10 贷方 168 27 借方 -103 -16 2.10其他商业服务差额 66 10 贷方 335 53 借方 -268 -43 2.11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差额 -10 -2 贷方 5 1 借方 -15 -2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差额 -11 -2 贷方 10 2 借方 -22 -3 注: 1. 本表所称货物和服务贸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货物和服务口径一致,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交易。月度数据为初步数据,可能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季度数据不一致。 2. 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按美元编制,当月人民币计值数据由美元数据按月均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折算得到。 3. 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指标解释: 货物和服务贸易: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交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的口径相同。 1.货物贸易: 指经济所有权在我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转移的货物交易。贷方记录货物出口,借方记录货物进口。货物账户数据主要来源于海关进出口统计,但与海关统计存在以下主要区别:一是国际收支中的货物只记录所有权发生了转移的货物(如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等贸易方式的货物),所有权未发生转移的货物(如来料加工或出料加工贸易)不纳入货物统计,而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二是计价方面,国际收支统计要求进出口货值均按离岸价格记录,海关出口货值为离岸价格,但进口货值为到岸价格,因此国际收支统计从海关进口货值中调出国际运保费支出,并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三是补充了海关未统计的转手买卖下的货物净出口数据。 2.服务贸易:包括加工服务,维护和维修服务,运输,旅行,建设,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金融服务,知识产权使用费,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其他商业服务,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以及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贷方记录提供的服务,借方记录接受的服务。 2.1加工服务:又称“对他人拥有的实物投入的制造服务”,指货物的所有权没有在所有者和加工方之间发生转移,加工方仅提供加工、装配、包装等服务,并从货物所有者处收取加工服务费用。贷方记录我国居民为非居民拥有的实物提供的加工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加工服务。 2.2维护和维修服务:指居民或非居民向对方所拥有的货物和设备(如船舶、飞机及其他运输工具)提供的维修和保养工作。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维护和维修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维护和维修服务。 2.3运输:指将人和物体从一地点运送至另一地点的过程以及相关辅助和附属服务,以及邮政和邮递服务。贷方记录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借方记录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 2.4旅行:指旅行者在其作为非居民的经济体旅行期间消费的物品和购买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在我国境内停留不足一年的非居民以及停留期限不限的非居民留学人员和就医人员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境外旅行、留学或就医期间购买的非居民货物和服务。 2.5建设服务:指建筑形式的固定资产的建立、翻修、维修或扩建,工程性质的土地改良、道路、桥梁和水坝等工程建筑,相关的安装、组装、油漆、管道施工、拆迁和工程管理等,以及场地准备、测量和爆破等专项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在经济领土之外提供的建设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在我国经济领土内接受的非居民建设服务。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指各种保险服务,以及同保险交易有关的代理商的佣金。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 2.7金融服务:指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但不包括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项目所涉及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 2.8知识产权使用费: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经许可使用无形的、非生产/非金融资产和专有权以及经特许安排使用已问世的原作或原型的行为。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知识产权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使用的非居民知识产权服务。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的通信服务以及与计算机数据和新闻有关的服务交易,但不包括以电话、计算机和互联网为媒介交付的商业服务。贷方记录本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借方记录本国居民接受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 2.10其他商业服务: 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其他类型的服务,包括研发服务,专业和管理咨询服务,技术、贸易相关等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其他商业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其他商业服务。 2.11个人、文化娱乐服务: 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与个人、文化和娱乐有关的服务交易,包括视听和相关服务(电影、收音机、电视节目和音乐录制品),其他个人、文化娱乐服务(健康、教育等)。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相关服务。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指在其他货物和服务类别中未包括的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和购买的各项货物和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购买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 2018-06-04/hainan/2018/0604/6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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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2017年末我国对外证券投资资产分国家/地区数据。统计显示,2017年末,我国对外证券投资资产(不含储备资产)4977亿美元。其中,股权类投资3035亿美元,债券类投资1942亿美元。投资前五位的国家/地区是中国香港、美国、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和英国,投资金额分别为1544亿美元、1452亿美元、385亿美元、315亿美元和176亿美元。(完) 2018-06-04/hainan/2018/0604/6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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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投资额度审批情况表(截至2018年05月30日).pdf 2018-06-04/hainan/2018/0604/6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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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投资额度审批情况表(截至2018年05月30日).pdf 2018-06-04/hainan/2018/0604/6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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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海南省分局积极应对台风,确保档案安全和外汇业务系统稳定运行。 2018-06-08/hainan/2018/0608/6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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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服务实体经济,国家外汇管理局对《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15〕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进行了修订。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外债和境外放款宏观审慎管理。跨国公司可根据宏观审慎原则,集中境内成员企业外债额度和(或)境外放款额度,并在集中额度的规模内遵循商业惯例自行开展借用外债业务和(或)境外放款业务。 二、大幅简化外债和境外放款登记。主办企业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所在地外汇局)向主办企业出具备案通知书时,根据经备案集中的额度为其办理一次性外债登记和(或)境外放款登记,主办企业无需分币种、分债权人(或债务人)逐笔办理外债(或境外放款)登记;银行和企业无需报送36号文规定的3张手工报表。 三、实行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结汇支付便利化。跨国公司主办企业在办理国内资金主账户内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使用时,无需事前向合作银行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合作银行应按照展业原则进行真实合规性审核。 四、完善准入退出机制。主办企业应在取得跨国公司备案通知书后一年内开立国内资金主账户,并实际办理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相关业务,否则备案通知书自颁发满一年之日起失效。跨国公司可在经外汇局备案后,停止办理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 五、调整优化账户功能。跨国公司以主办企业国内资金主账户为主办理跨境资金集中运营各项业务;确有需要的,可以选择一家境外成员企业开立NRA账户集中运营管理境外成员企业资金。国内资金主账户币种不设限制,为多币种(含人民币)账户,开户数量不予限制。 本通知下发前开立的代码为“3600”的国际资金主账户内的资金,应于本通知下发后六个月内,按照资金性质将账户内资金划转至国内资金主账户或者按照本通知规定开立的NRA账户,并将划转情况报所在地外汇局备案。 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所在地外汇局应定期或不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强化非现场监测与现场核查检查,做好银行、企业风险提示和指导工作。 现将修订后的《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各全国性中资银行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联系电话:010-68402250、68402448、68402450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服务实体经济,国家外汇管理局对《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15〕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进行了修订。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外债和境外放款宏观审慎管理。跨国公司可根据宏观审慎原则,集中境内成员企业外债额度和(或)境外放款额度,并在集中额度的规模内遵循商业惯例自行开展借用外债业务和(或)境外放款业务。 二、大幅简化外债和境外放款登记。主办企业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所在地外汇局)向主办企业出具备案通知书时,根据经备案集中的额度为其办理一次性外债登记和(或)境外放款登记,主办企业无需分币种、分债权人(或债务人)逐笔办理外债(或境外放款)登记;银行和企业无需报送36号文规定的3张手工报表。 三、实行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结汇支付便利化。跨国公司主办企业在办理国内资金主账户内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使用时,无需事前向合作银行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合作银行应按照展业原则进行真实合规性审核。 四、完善准入退出机制。主办企业应在取得跨国公司备案通知书后一年内开立国内资金主账户,并实际办理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相关业务,否则备案通知书自颁发满一年之日起失效。跨国公司可在经外汇局备案后,停止办理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 五、调整优化账户功能。跨国公司以主办企业国内资金主账户为主办理跨境资金集中运营各项业务;确有需要的,可以选择一家境外成员企业开立NRA账户集中运营管理境外成员企业资金。国内资金主账户币种不设限制,为多币种(含人民币)账户,开户数量不予限制。 本通知下发前开立的代码为“3600”的国际资金主账户内的资金,应于本通知下发后六个月内,按照资金性质将账户内资金划转至国内资金主账户或者按照本通知规定开立的NRA账户,并将划转情况报所在地外汇局备案。 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所在地外汇局应定期或不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强化非现场监测与现场核查检查,做好银行、企业风险提示和指导工作。 现将修订后的《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各全国性中资银行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联系电话:010-68402250、68402448、68402450 注: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失效15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及调整1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条款的通知》(汇发〔2023〕8号)附件3《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删除、修改的1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中部分条款》,以下内容已被修改:在《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19〕7号印发)第十三条第一款后增加“跨国公司仅停止办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业务的,无需办理备案手续,但主办企业应在停止办理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书面报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修改为“境内成员企业按照规定,需凭《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办理的业务,不得参加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应按现行规定办理”。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对于单笔等值5万美元(不含)以上,且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不含)以上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按规定办理原路退回的退汇业务,主办企业应当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手续”。第三十九条第(一)项修改为“(一)应按‘谁备案,谁负责’的原则,定期或不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在评估过程中,发现银行或企业违反有关规定的,应要求其限期整改”。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9年3月15日 附件: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 2019-03-20/hainan/2019/0320/9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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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某企业在境外成立办事机构,在商务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并出具了《企业境外机构证书》。若办事机构需要办公经费,请问是按境外直接投资还是服务贸易处理?银行应如何申报并审核什么单据? 答:按服务贸易处理。银行应按展业原则审核相应材料,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应审核经费预算表,如无法证明交易真实合法,或与办理的外汇收支不一致的,银行应当要求企业补充其他交易单证。 2019-03-22/hainan/2019/0322/91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