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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大打击金融违法犯罪活动力度,深化与公安部门的交流合作,2022年4月14日,常德市中心支局与来访的常德市公安局开展座谈。 座谈会由向际忠副行长召集,以探索建立“常德市汇警税关合作机制”为切入点,双方就加强跨部门的沟通协作与资源互补、强化信息互联互通、联合打击外汇领域犯罪等工作深入探讨交流,并在各自领域提出工作建议,对下一步合作进行了具体谋划和展望。 向际忠副行长对市公安局高杰支队长、彭海鹰政委等一行4人的来访表示欢迎。他指出,本次座谈会的成功召开为多部门联合监管开了个好头,下一步要以此为契机,围绕收集、研判信息“一个核心”,以信息共享、会商研判、宣传交流、联合行动等多项工作机制为抓手,搭建常德市汇警税关“四部门”合作模式,持续加大对跨境赌博、电信网络诈骗、“地下钱庄”等外汇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深化资源共享,强化风险预警,拓展培训交流方式,切实形成工作合力,为常德市外向型经济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2022-04-22/hunan/2022/0422/19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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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人民银行 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金融服务的通知》精神,加快推进辖内贸易便利化试点工作,4月27日,湘潭市中心支局组织召开了2022年湘潭市贸易外汇收便利化试点工作推进会。辖内9家参与便利化试点银行的业务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 会上,湘潭市中心支局外汇管理科详细解读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总结回顾了前阶段工作成效和存在的问题,对近期推进重点和全年推进工作安排进行了整体部署,并就与会单位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现场答疑解惑。 会议要求,各参与便利化试点银行要讲政治,认真理解掌握惠企直达政策,出台本行相应对策,确保政策刚性落地。要提效能,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宣传推介力度,加快便利化工作具体事项的推进力度。要求实效,靠前主动作为,深耕涉企金融服务,形成优化外汇营商环境的湘潭经验。 2022-04-27/hunan/2022/0427/19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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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印发的《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金融服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4月26日,湘西州中心支局举办“提升服务质量 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金融服务”座谈会,湘西州辖内7家外汇指定银行参加本次会议。 会上,湘西州中心支局组织全辖外汇指定银行对《通知》中加强金融服务、加大支持实体经济力度的23条政策举措进行集中学习,要求各外汇指定银行全面贯彻落实《通知》要求,推动辖内优质企业参与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做好企业汇率风险管理的宣传与推广,完善企业汇率避险管理服务,为全州疫情防控和实体经济恢复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同时,湘西州中心支局深入落实省分局“双基建设年”活动相关精神,要求各外汇指定银行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加大对外汇从业人员的培训力度,提升基础业务数据质量,优化外汇业务办理流程,提升外汇业务办理效率。 2022-04-29/hunan/2022/0429/19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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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便利化试点工作顺利开展,提升企业便利化试点的获得感,近日,株洲市中心支局召开便利化试点银企座谈会。农业银行醴陵支行、中国银行株洲分行2家试点银行部门负责人,中车株洲电力机车有限公司、株洲中车时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醴陵市浦口电瓷制造有限公司、醴陵华鑫电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试点企业财务人员及醴陵市支局相关人员参与座谈。 座谈会上,株洲市中心支局业务骨干首先对贸易外汇收支便利试点政策进行了详细的解读,试点银行对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专项管理办法和落实便利化试点工作的具体举措进行了介绍。随后,外汇局、试点银行及试点企业针对便利化试点政策推行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和难点进行了讨论交流和现场答疑。株洲市中心支局外汇管理科负责人强调试点银行应落实“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原则,及时转变审核理念和审核方式,优化事后监督管理能力,切实做好优质企业便利化试点工作。 2022-04-28/hunan/2022/0428/19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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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5日,株洲市委副书记、市长陈恢清主持召开促进外贸外资可持续增长座谈会,听取有关企业、部门意见建议。株洲市中心支局局长刘敏参加会议,并在座谈会上介绍了株洲市外汇收支形势主要情况,报告外汇支持开放型经济主要工作和存在问题,提出了相关建议,得到市领导高度重视。 刘敏局长表示株洲市中心支局下一步将认真落实好人民银行、外汇局稳企纾困措施,推进跨境投资贸易便利化政策试点,实施好《株洲轨道交通等高端制造业重构全球产业链外汇服务方案》,为株洲高端制造业“走出去”提供全方位、个性化外汇服务保障;指导创新开发融资产品,建立跨境金融服务平台,精准服务涉外企业;完善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服务,做好涉外企业人民币跨境结算增量扩面工作,强化“汇率风险中性”理念,指导企业更广泛使用汇率避险工具和外汇衍生产品。 2022-05-07/hunan/2022/0507/19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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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深化汇警合作机制,联合打击涉外领域违法犯罪活动,推动外向型经济持续健康发展,2022年4月20日,湘潭市中心支局与市公安局召开联席会议,共同签署了合作备忘录。 根据合作备忘录,双方将成立汇警联合办公室,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联络员制度,通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的形式,交流新情况和研究解决新问题,定期开展信息数据交换,并强化线索研判和数据分析。 此次合作备忘录的签署,标志着双方的合作在制度化、规范化上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意味着双方将在更广范围、更高水平上展开更有效合作。目前,汇警联合办公室已挂牌成立,双方已逐步在数据交换方面开展合作。下一步,双方将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加大线索分析研判力度,进一步提高协作执法与服务效能。 2022-04-29/hunan/2022/0429/19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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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落实全省外汇系统“双基建设年”工作要求,着力打造湘潭市中心支局“业务专家”“岗位骨干”的专业化人才队伍,有效提升岗位人员基础业务能力和部门基层管理效能,4月24日,湘潭市中心支局组织开展首期“岗位讲堂”学习活动。 活动中,主讲人以《外汇案件查处流程及相关工作要点》为题,重点解读了总局外汇案件法律法规体系,并结合多年岗位和业务实践案例,传授了外汇案件查处程序、检查要点以及相关风险点。随后,主讲人就部门同志提出的问题意见进行了现场解答和深入讨论交流。 此次学习活动,聚焦中心工作,结合实际需要,达到了通过“一名干部上台讲,促进全体干部深入学”的学习效果。后期,湘潭市中心支局将持续组织全体人员结合自身岗位职能,做到人人能备课,个个上台讲,全面提升部门工作质效。 2022-04-27/hunan/2022/0427/19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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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经常项目行政许可服务指南 2024-08-15/hunan/2022/0523/19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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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国际收支行政许可办事指南 2025-07-01/hunan/2022/0316/19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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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5月27日,人民银行、证监会、外汇局发布联合公告〔2022〕第4号(关于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有关事宜)(以下简称《公告》),统筹同步推进银行间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对外开放。 近年来,在各方共同努力下,中国债券市场对外开放取得积极进展。截至2022年4月末,中国债券市场余额为138.2万亿元人民币,自2016年起稳居世界第二,共有1035家境外机构投资者进入中国债券市场,总持债规模为3.9万亿元人民币,较2017年末增长了225%。 在此基础上,为加强我国债券市场对外开放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人民银行、证监会、外汇局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要求,按照“一套制度规则、一个债券市场”原则,联合制定了《公告》,在现行制度框架下,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统一资金跨境管理。 一是坚持以法人机构为市场主体和监管对象,明确各方权责,支持境外机构投资者直接或通过互联互通投资交易所债券市场,自主选择交易场所。 二是立足我国商业银行柜台、跨市场转托管、“债券通”业务等多年良好实践,坚持穿透式数据和信息收集,探索建立健全兼容多级托管的包容性制度安排。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自主选择债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者境内托管银行提供债券托管服务。 总的来看,《公告》是深入推进中国债券市场制度型开放的重要一步,有利于健全多元化投资者队伍,提升债券市场的流动性与稳健性,有利于扩大资本项目流入,更好地促进国际收支平衡,有利于统筹利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更好服务实体经济,有利于加快培育具备全球竞争力的托管银行,提升金融体系应对国际复杂局势的能力。 下一阶段,人民银行、证监会、外汇局将继续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持续优化各项制度安排,完善风险防范机制,为境内外投资者提供更加友好、便利的投资环境,支持构建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的高水平金融开放格局,提高金融市场国际竞争力。(完) 附件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监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2〕第4号 为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依法合规投资中国债券市场,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境外央行或货币当局、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以下合称主权类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依法注册成立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等各类金融机构,以及养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赠基金等中长期机构投资者(以下合称商业类机构)。 二、商业类机构投资中国债券市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照所在国家或地区相关法律成立; (二)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符合监管要求,近三年未因债券投资业务的违法或违规行为受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 (三)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四)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知悉并自行承担债券投资风险; (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商业类机构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应当按规定通过电子化方式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提交材料,主权类机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材料。 四、获准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直接或通过互联互通方式投资交易所债券市场。 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当遵循交易、结算等金融基础设施及金融机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者开户、交易、托管、结算的相关业务规定。 五、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在中国债券市场开展债券现券、债券借贷、以风险管理为目的的相关衍生产品、开放式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其他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 六、研究探索建立健全兼容多级托管的包容性制度安排。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到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债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账户,也可以直接或通过其境外托管银行,委托符合条件的境内托管银行进行债券托管。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境外机构投资者通过境内托管银行买入的债券应当登记在境内托管银行名下,并依法享有证券权益。 七、境外机构投资者在中国债券市场开展投资业务,应当遵循中国法律法规、中国债券市场以及跨境人民币业务和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 八、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应当根据本公告制定相应实施细则,做好商业类机构的准入工作,加强对商业类机构和境内托管银行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九、同一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根据自身投资管理需要,将其在合格境外投资者项下的债券和根据本公告所投资的债券以非交易过户等市场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进行双向划转,并可以将合格境外投资者托管账户内资金与根据本公告及相关规定开立的资金账户内资金在境内进行双向划转。 十、为境外机构投资者提供交易、登记、托管、结算等服务的金融基础设施及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各自职责,遵循本公告相关规定,及时做好服务和监测工作。 十一、境外机构投资者进行债券交易,应当订立书面形式的合同。合同应当对交易日期、交易方向、债券品种、债券数量、交易价格或利率、账户与结算方式、交割金额和交割时间等要素作出明确的约定,其书面形式包括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电子交易平台系统生成的成交单,电报、电传、传真、合同书、信件等。 十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电子交易平台,境内外托管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债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境外机构投资者的交易、托管、结算等数据,并按照交易报告制度有关要求,定期将境外机构投资者相关明细数据报送至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 境外机构投资者与对手方通过其他方式达成交易的,交易双方应当分别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报送交易数据。 十三、为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提供债券托管服务的境内外托管银行,应当签订协议,约定债券本息兑付等有关事宜,明确各方责任,将收到的债券本息资金按时足额支付到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外托管银行应当向境内托管银行按时上报境外机构投资者信息和其托管结算数据。托管银行对本行所报信息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十四、境内托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相关机制安排,将所托管的境外机构投资者财产,与境内托管银行固有财产及受托管理的各类财产严格分开保管,切实履行实质性独立托管职责。 十五、境内托管银行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报送有关账户信息以及跨境人民币资金收支信息等。 十六、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应当汇总相关信息,每月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境外机构投资者准入、投资展业及运行风险等情况。 十七、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鼓励境外机构投资者作为中长期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实施宏观审慎管理。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境外机构投资者的投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依法对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的资金收付及汇兑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 十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设立的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适用本公告的规定。 十九、本公告自2022年6月30日起施行。 2022-05-30/hunan/2022/0530/199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