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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8日,江西省分局在南昌召开2017年全省外汇管理工作会议。会议传达了2017年全国外汇管理工作会议精神,总结回顾2016年全省外汇管理工作,分析当前面临的经济金融和外汇收支形势,研究部署2017年外汇管理工作任务。省分局局长、副局长、副处以上干部,各市中心支局局长、副局长、外汇管理科科长参加会议。 会议指出,全省外汇管理部门要正确认识当前外汇收支形势,主动适应新形势新变化,因势而谋、因势而动、顺势而为,努力做好外汇管理工作。 会议部署了2017年全省外汇管理重点工作。一是把准形势脉搏,抓住重点环节,进一步完善跨境资金流动管理。二是把稳事中事后关,推进本外币一体化管理,进一步完善外汇管理方式。三是把牢风险底线,加强窗口指导,进一步查处外汇违法违规行为。四是把住实体需求,推进重点领域改革,进一步促进辖内贸易投资便利化。五是把控内部管理,强化党风廉政,进一步夯实外汇管理工作基础。 2017-01-19/jiangxi/2017/0119/1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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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4日,景德镇市中心支局组织召开了2017年度第一次全市外汇指定银行外汇业务部门负责人联席会,全市10家外汇指定银行国际业务部、个金部负责人及市外局工作人员20余人参加了会议。 会议传达了2017年全国和全省外汇管理工作会议精神;总结回顾了2016年度全市外汇管理工作;通报了2016年外汇指定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考核情况;对2017年度外汇管理工作进行了计划部署;对各行外汇业务提出了要求和工作提示,同时对各行提出的问题和建议进行了现场解答。 2017-03-27/jiangxi/2017/0327/1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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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4日-15日,外汇局江西省分局组织召开2017年全省国际收支(外汇综合)、经常项目以及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工作会议。会议传达了2017年全国外汇管理相关专业工作会议精神,回顾总结了2016年全省国际收支(外汇综合)、经常项目、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工作,部署了2017年全省国际收支(外汇综合)、经常项目、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工作任务。省分局副局长郭云喜出席会议并讲话。省内各市中心支局副局长、外汇管理科科长、各县(市)支局及新干县外汇服务中心分管领导以及分局机关三处相关人员参加了会议。 2017-03-16/jiangxi/2017/0316/1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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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外汇局上饶市中心支局组织召开2017年外汇指定银行行长(经理)联席会议。辖内13家外汇指定银行分管外汇业务行领导和外汇业务部门负责人共30余人参加了会议。会议学习传达了全国、全省外汇管理工作会议精神,总结回顾了2016年全市外汇管理工作,分析研判了当前的外汇收支形势,部署了2017年重点工作。各外汇指定银行分别进行了交流发言。 2017-03-10/jiangxi/2017/0310/1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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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宜春市中心支局组织召开了2017年全市外汇指定银行工作座谈会,辖内12家外汇指定银行分管行领导及部门负责人共30余人参加会议。会议传达了2017年全省外汇管理工作会议、全省外汇管理专业工作会议和全市开放型经济工作会议精神,部署了2017年外汇管理工作,同时对各行提出的问题和建议进行了现场解答。 2017-04-11/jiangxi/2017/0411/1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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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吉安市中心支局组织召开了2017年外汇管理工作会议。辖内各县(市)支行分管行领导、中心支局相关人员共计30人参加了会议。会议传达了全省外汇管理工作会议精神,总结了2016年全市外汇管理工作,对2017年全市外汇管理工作任务进行了全面安排部署。 2017-04-12/jiangxi/2017/0412/1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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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和便利银行及个人外汇业务操作,完善个人外汇交易主体分类监管,结合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上线运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进一步完善个人外汇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 2016年 1月 1日起 ,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在全国上线运行,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同时停止使用。具有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应通过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办理个人结汇、购汇等个人外汇业务,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相关业务数据信息。 二、个人在办理外汇业务时,应当遵守个人外汇管理有关规定,不得以分拆等方式规避额度及真实性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对规避额度及真实性管理的个人实施“关注名单”管理。 (一)外汇局对出借本人额度协助他人规避额度及真实性管理的个人,通过银行以《个人外汇业务风险提示函》(见附件1)予以风险提示。若上述个人再次出现出借本人额度协助他人规避额度及真实性管理的行为,外汇局将其列入“关注名单”管理。 (二)外汇局对以借用他人额度等方式规避额度及真实性管理的个人,列入“关注名单”管理,并通过银行以《个人外汇业务“关注名单”告知书》(见附件2)予以告知。 (三)“关注名单”内个人的关注期限为列入“关注名单”的当年及之后连续2年。在关注期限内,“关注名单”内个人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应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等材料在银行办理。银行应当按照真实性审核原则,严格审核相关证明材料。 三、银行应配合外汇局对规避额度及真实性管理的个人及相关机构的核查,并在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推送相关信息之日起的20天内,反馈个人结汇资金去向、购汇资金来源及外汇局要求的其他信息。 四、外汇局、银行应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访问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具体访问渠道为: 用户 类型 网络连接方式 访问地址 外汇局 业务网 http://100.1.48.51:9101/asone/ 银行 外部机构接入网 http://banksvc.safe(主登录入口) http://asone.safe:9101/asone/ (备用登录入口) 外汇局、银行应配备必要的技术人员和业务操作人员,负责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的日常维护,确保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的正常运行。 五、在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出现全国性系统故障时,外汇局、银行应当按照《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应急预案》(见附件3)启动应急措施,保证个人外汇业务顺利、及时办理。 六、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个人汇款业务项下的结售汇业务、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机构(以下简称特许机构)等办理的个人本外币兑换业务,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外汇管理另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本通知自 2016年 1月 1日起 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规范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操作的通知》(汇综发[2007]90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发布<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应急预案>的通知》(汇综发[2008]4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汇发[2011]10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开办电子渠道个人结售汇业务试行个人分拆结售汇“关注名单”管理的通知》(汇发[2011]4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规范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接入审核工作的通知》(汇综发[2013]77号)同时废止。之前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及特许机构;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业务咨询电话:010-68402673(银行业务) 010-68402295(特许机构业务) 技术咨询电话:010-68402674 特此通知。 附件:1.个人外汇业务风险提示函 2.个人外汇业务“关注名单”告知书 3.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应急预案 附件1: 1.个人外汇业务风险提示函 附件2: 2.个人外汇业务“关注名单”告知书 附件3: 3.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应急预案 2016-01-08/jiangxi/2016/0108/2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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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推进外汇管理改革,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支持实体经济发展,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现就有关促进外汇管理便利化和完善真实性审核措施通知如下: 一、扩大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下限。上年度结售汇业务量等值2000亿美元以上的银行,头寸下限调整为-50亿美元;等值200亿至2000亿美元之间的,做市商银行头寸下限调整为-20亿美元,非做市商银行头寸下限调整为-10亿美元;等值10亿美元至200亿美元之间的,做市商银行头寸下限调整为-5亿美元,非做市商银行头寸下限调整为-3亿美元;等值1亿美元至10亿美元之间的银行,头寸下限调整为-2亿美元;等值1亿美元以下以及新取得结售汇业务资格的银行,头寸下限调整为-0.5亿美元。调整后的结售汇综合头寸下限,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自动生效。 二、丰富远期结汇交割方式。银行为机构客户办理远期结汇业务,在坚持实需原则前提下,到期交割方式可以自主选择全额或差额结算。远期结汇差额结算的货币和参考价遵照执行期权业务的有关外汇管理规定。 三、简化A类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入管理。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A类的企业贸易外汇收入(不含退汇业务及离岸转手买卖业务)暂不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可直接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结汇。 四、统一中、外资企业外债结汇管理政策,中资非金融企业借用的外债资金可以按现行外商投资企业外债管理规定结汇使用。 五、规范货物贸易离岸转手买卖外汇收支管理。银行为企业办理离岸转手买卖收支业务时,应逐笔审核合同、发票、真实有效的运输单据、提单仓单等货权凭证,确保交易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合理性。同一笔离岸转手买卖业务应在同一家银行网点采用同一币种(外币或人民币)办理收支结算。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B类的企业暂停办理离岸转手买卖外汇收支业务。 六、规范直接投资外汇利润汇出管理。银行为境内机构办理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利润汇出,应按真实交易原则审核与本次利润汇出相关的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或合伙人利润分配决议)、税务备案表原件及证明本次利润情况的财务报表。每笔利润汇出后,银行应在相关税务备案表原件上加章签注该笔利润实际汇出金额及汇出日期。 七、规范货物贸易风险提示函管理措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可对资金流与货物流严重不匹配或资金单向流动较大的企业发送风险提示函(见附件),要求其在10个工作日内说明情况。企业未及时说明情况或不能提供证明材料并做出合理解释的,外汇局可依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等规定,将其列为B类企业,实施严格监管。此类企业列入B类后,符合相关指标连续3个月正常等条件的,外汇局可将其恢复为A类。 八、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由外汇局根据《外汇管理条例》依法处罚。 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汇资金流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20号)同时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废止和修改涉及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汇发〔2015〕20号)等以往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外汇指定银行,并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支)局风险提示函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6年4月26日 附件1: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支)局风险提示函 2016-05-23/jiangxi/2016/0523/2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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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署新设一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 用新模式为外贸发展提供新支撑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月6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根据督查情况完善激励和问责机制,以奖惩分明促勤政有为;部署新设一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用新模式为外贸发展提供新支撑。 会议指出,去年年中以来,国务院持续通过督查推动重大决策部署和政策措施落实,既肯定各地、各部门主动积极开展工作取得的成效,也严令整改政策实施中的落地难、不作为等问题。会议决定,对去年推进棚改和重大项目建设、盘活存量资金和闲置土地等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做得较好的4个省(市),对落实重点政策成效较明显的20个地市、20个县区,对督查发现问题整改有力的6个省级政府部门予以通报表扬,在2016年对上述地区实行“免督查”,并采取以下激励措施:一是国家在资金上对这些地区重点项目建设给予额外支持。二是督查收回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专项转移支付沉淀资金,全部用于奖励这些地区发展。三是对这些地区的企业申请发行企业债减少审批环节。四是统筹实际需求,对这些地区相应给予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支持。要根据新情况形成新的调动地方积极性的激励机制,鼓励竞相推动科学发展。同时,在去年已分两批开展督查问责的基础上,近期聚焦公租房闲置、民生项目资金大量结存、安全生产隐患整改不力等方面的不落实、不作为问题,各地依法依纪对包括地厅级在内的900多名干部分别采取开除、撤职、降职、记过等方式予以问责。国务院相关部门也将对问题比较突出的部分省级政府职能部门和地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开展约谈。会议要求,要坚持改革创新,紧密结合政府职能转变,建立健全正向激励和整改问责的长效机制,为愿干事、能干事的干部提供更大舞台,督促形成竞相发力、主动破难前行的工作劲头和态势。 会议认为,积极稳妥扩大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点,是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等改革的重要举措,既可吸引大中小企业集聚,促进新业态成长,又能便利有效监管,对推动“双创”,增加就业,使外贸更好适应新形势、赢得新优势,具有重要意义。会议决定,将先行试点的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初步探索出的相关政策体系和管理制度,向更大范围推广。按照合理布局、注重特色和可操作性的原则,在东中西部选择一批基础条件较好、进出口和电子商务规模较大的城市,新设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复制推广以下经验做法:一是构建六大体系,包括企业、金融机构、监管部门等信息互联互通的信息共享体系,一站式的在线金融服务体系,全程可验可测可控的智能物流体系,分类监管、部门共享和有序公开的电子商务信用体系,以及为企业经营、政府监管提供服务保障的统计监测体系和风险防控体系。二是建设线上“单一窗口”和线下“综合园区”两个平台,实现政府部门间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汇聚物流、金融等配套设施和服务,为跨境电子商务打造完整产业链和生态圈。以更加便捷高效的新模式释放市场活力,促进企业降成本、增效益,支撑外贸优进优出、升级发展。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 2016-01-15/jiangxi/2016/0115/3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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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深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简政放权,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建立健全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的资本流动管理体系,现就有关措施通知如下: 一、扩大境内外汇贷款结汇范围。允许具有货物贸易出口背景的境内外汇贷款办理结汇。境内机构应以货物贸易出口收汇资金偿还,原则上不允许购汇偿还。 二、允许内保外贷项下资金调回境内使用。债务人可通过向境内进行放贷、股权投资等方式将担保项下资金直接或间接调回境内使用。银行发生内保外贷担保履约的,相关结售汇纳入银行自身结售汇管理。 三、进一步便利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境内银行通过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的存款,按照宏观审慎管理原则,可境内运用比例由不超过前六个月日均存款余额的50%调整为100%;境内运用资金不占用银行短期外债余额指标。 四、允许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结汇。结汇后汇入境内使用的,境内银行应当按照跨境交易相关规定,审核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有效商业单据和凭证后办理。 五、进一步规范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境内机构应当按照“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及时办理收汇业务,外汇局另有规定除外。 六、完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存放境外统计。境内机构因各种原因已将出口收入或服务贸易收入留存境外,但未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等办理外汇管理相关登记备案手续或报送信息的,应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主动报告相关信息。 七、继续执行并完善直接投资外汇利润汇出管理政策。银行为境内机构办理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利润汇出业务,应按真实交易原则审核与本次利润汇出相关的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或合伙人利润分配决议)、税务备案表原件、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并在相关税务备案表原件上加章签注本次汇出金额和汇出日期。境内机构利润汇出前应先依法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八、加强境外直接投资真实性、合规性审核。境内机构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登记和资金汇出手续时,除应按规定提交相关审核材料外,还应向银行说明投资资金来源与资金用途(使用计划)情况,提供董事会决议(或合伙人决议)、合同或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银行按照展业原则加强真实性、合规性审核。 九、实施本外币全口径境外放款管理。境内机构办理境外放款业务,本币境外放款余额与外币境外放款余额合计最高不得超过其上年度经审计财务报表中所有者权益的30%。 十、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由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依法处罚。 十一、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外汇局将定期评估政策实施效果,根据国际收支形势对政策进行调整。以前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外汇指定银行,并认真遵照执行。 2017-02-20/jiangxi/2017/0220/21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