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许可项目 办事指南 表格下载 办理流程 省级分局和计划单列市分局办理的境内机构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核准 省级分局和计划单列市分局办理的境内机构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核准 流程图 省级分局和计划单列市分局办理的非银行债务人借用外债登记 省级分局和计划单列市分局办理的非银行债务人借用外债登记 宏观审慎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情况表 流程图 省级分局和计划单列市分局办理的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集中外债额度业务登记 省级分局和计划单列市分局办理的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集中外债额度业务登记 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办理确认书 流程图 省级分局和计划单列市分局办理的内保外贷登记 省级分局和计划单列市分局办理的内保外贷登记 流程图 省级分局和计划单列市分局办理的外保内贷履约形成外债登记 省级分局和计划单列市分局办理的外保内贷履约形成外债登记 流程图 2025-05-19/guizhou/2025/0519/1731.html
-
行政许可项目 办事指南 表格下载 办理流程 省级分局和计划单列市分局办理的特殊目的公司项下境内个人购付汇核准 省级分局和计划单列市分局办理的特殊目的公司项下境内个人购付汇核准 流程图 省级分局和计划单列市分局办理的移民财产转移购付汇核准 省级分局和计划单列市分局办理的移民财产转移购付汇核准 个人财产转移业务申请表 流程图 省级分局和计划单列市分局办理的继承财产转移购付汇核准 省级分局和计划单列市分局办理的继承财产转移购付汇核准 个人财产转移业务申请表 流程图 省级分局和计划单列市分局办理的购汇偿还已结汇使用的国内外汇贷款核准 省级分局和计划单列市分局办理的购汇偿还已结汇使用的国内外汇贷款核准 流程图 金融机构内保外贷履约购付汇核准 金融机构内保外贷履约购付汇核准 流程图 2025-05-19/guizhou/2025/0519/1734.html
-
行政许可项目 办事指南 表格下载 办理流程 省级分局和计划单列市分局办理的个人提取规定金额以上外币现钞核准 省级分局和计划单列市分局办理的个人提取规定金额以上外币现钞核准 提取外币现钞备案表 流程图 省级分局和计划单列市分局办理的个人携带规定金额以上外币现钞出境核准 省级分局和计划单列市分局办理的个人携带规定金额以上外币现钞出境核准 流程图 省级分局和计划单列市分局办理的机构提取规定金额以上外币现钞出境核准 省级分局和计划单列市分局办理的机构提取规定金额以上外币现钞核准办事指南 流程图 银行跨境调运外币现钞核准 银行跨境调运外币现钞核准办事指南 银行办理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业务备案表-示范文本 流程图 2025-05-19/guizhou/2025/0519/1729.html
-
行政许可项目 办事指南 表格下载 办理流程 省级分局和计划单列市分局办理的货物贸易外汇存放境外核准 省级分局和计划单列市分局办理的货物贸易外汇存放境外核准 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登记表 流程图 省级分局和计划单列市分局办理的服务贸易外汇存放境外核准 省级分局和计划单列市分局办理的服务贸易外汇存放境外核准办事指南 流程图 2025-05-19/guizhou/2025/0519/1726.html
-
行政许可项目 办事指南 表格下载 办理流程 省级分局和计划单列市分局办理的外保内贷境外担保履约款结汇核准 省级分局和计划单列市分局办理的外保内贷境外担保履约款结(购)汇核准 流程图 省级分局和计划单列市分局办理的金融机构外债结汇核准 省级分局和计划单列市分局办理的金融机构外债结汇核准 流程图 2025-05-19/guizhou/2025/0519/1733.html
-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扩大高水平开放,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深化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改革,进一步提升跨境投融资便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化跨境投资外汇管理改革 (一)取消境内直接投资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境外投资者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前需要汇入前期费用的,可以直接在银行开立前期费用账户并汇入前期费用资金,无需在开户前办理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 (二)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登记。在不违反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且境内所投项目真实、合规前提下,外商投资企业以外汇资本金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开展境内再投资,被投资企业或股权出让方无需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及变更登记,境内再投资资金可以直接划至相关账户。 (三)允许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利润境内再投资。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合法产生的外汇形式利润、境外投资者合法取得的外汇利润开展境内再投资,相关外汇资金可以划入被投资企业的资本金账户或股权出让方的资本项目结算账户,资金使用按照相关账户管理要求办理。 (四)便利境内非企业科研机构接收境外资金。境内非企业科研机构接收境外资金的,参照外商直接投资办理外汇登记及账户开立、资金汇兑等手续;非企业科研机构使用境外汇入外汇资金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再投资的,参照外商直接投资境内再投资办理;非企业科研机构符合条件可参与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政策。 二、深化跨境融资外汇管理改革 (五)扩大跨境融资便利。全国范围内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可在不超过等值1000万美元额度内借用外债。其中,有关部门依托“创新积分制”遴选的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在不超过等值2000万美元额度内借用外债。 (六)简化跨境融资便利化业务登记管理要求。参与跨境融资便利化业务的企业,在签约登记环节不再要求提供上一年度或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三、优化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政策 (七)缩减资本项目收入使用负面清单。非金融企业资本金、外债项下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使用遵循真实、自用原则。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除另有明确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或其他投资理财(风险评级结果不高于二级的理财产品及结构性存款除外);不得用于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经营范围明确许可的情形除外)。 (八)优化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银行在统筹便利化服务和风险防范前提下,可以依据客户合规经营情况和风险等级等自行决定便利化业务事后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率。 (九)便利境外个人境内购房结汇支付。境外个人在满足房地产主管部门及各地购房资格条件下,可以在取得房地产主管部门的购房备案证明文件之前,凭购房合同或协议先行在银行办理购房所涉外汇资金结汇支付,后续再向银行补交购房备案证明文件。境内购房结汇支付便利不改变境外个人境内购房政策。 上述政策具体操作见附件《深化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便利化政策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银行应按照展业原则对上述跨境投融资及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加强事后监测,为真实合规的跨境投融资提供便捷高效的跨境资金结算服务,异常可疑情况及时报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与核查检查,指导银行、企业合规开展业务。 企业和银行未按照本通知及《指引》办理的,外汇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开展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的通知》(汇发〔2022〕16号)同时废止。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各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地市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 特此通知。 附件:深化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便利化政策操作指引 2025-10-09/guizhou/2025/1014/1814.html
-
为深化金融市场对外开放,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流动性管理,现就境外机构投资者在中国债券市场开展债券回购业务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可在中国债券市场开展现券交易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具体包括:境外中央银行或货币当局、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依法注册成立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等各类金融机构,以及养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赠基金等中长期机构投资者。 二、本公告所称债券回购业务,包含质押式回购和买断式回购两种形式。 三、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债券回购业务,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以及金融管理等部门的规定,相关资金收付应当符合其现券交易对应投资渠道的资金及账户管理规定。 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合格境外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合称合格境外投资者)渠道开展债券回购业务,应当遵守合格境外投资者境内投资、账户、资金汇兑管理有关规定。 四、境内相关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应当制定或修订业务规则、操作细则,并按规定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等相关金融管理部门;做好相关交易、托管、结算和清算服务与监测工作,发现重大问题和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等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报告。 五、境外金融市场基础设施、自律组织、行业协会等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债券回购业务提供服务的,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以及金融管理部门的规定,依法接受监督管理。 六、境内自律组织应当加强对债券回购业务的自律管理。 七、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要求签署债券回购主协议,相关自律组织、行业协会应将主协议标准版本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等相关金融管理部门备案。 八、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加强监管协作。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债券回购业务实施宏观审慎管理。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按职责分工依法对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债券回购业务实施监督管理。国家外汇局依法加强涉及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债券回购业务的外汇交易管理。 九、对违反法律法规、本公告以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有关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依法采取监督管理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设立的机构投资者开展债券回购业务的,适用本公告的规定。 十一、本公告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负责解释。 十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人民币业务清算行、境外参加银行开展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交易的通知》(银发〔2015〕170号)同时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监会 国家外汇局 2025年9月15日 2025-10-13/guizhou/2025/1013/1815.html
-
9月23日,外汇局安顺市分局联合安顺市商务局召开外贸经济形势分析座谈。会上,双方就安顺市外贸经济基本情况、出口贸易优势及面临的主要困难进行了深入交流,在助推外贸企业汇率避险管理、外贸新业态发展、跨境人民币结算等方面达成合作共识,并确立了常态化联动机制。下一步,双方将依托联动机制,紧密协作,共同促进安顺市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5-09-25/guizhou/2025/0925/1812.html
-
9月9日,外汇局贵州省分局邀请辖内部分市属国有企业及其上级管理机构召开外汇衍生品业务调研座谈会。会上,贵州省分局和参会人员就当前企业开展外汇衍生品业务的基本情况、存在困难、业务审批流程机制等方面进行了交流探讨,对企业提出的业务疑虑予以回应并提供解决思路,帮助企业更加透彻地理解汇率风险中性理念,提升汇率风险管理意识和能力。 2025-09-26/guizhou/2025/0926/1810.html
-
为进一步加强与遵义综合保税区信息共享,强化监管协同,9月16日,外汇局遵义市分局与遵义综保区管委会召开工作联席会。会上,双方就修订完善协同监管工作方案、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政策推广等进行了深入交流。下一步,遵义市分局将持续加强与遵义综保区沟通交流和信息共享,共同促进区内企业提升诚信合规经营意识,助力区内涉外贸易安全、高质量发展。 2025-09-22/guizhou/2025/0922/180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