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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5年6月末,我国全口径(含本外币)外债余额为174437亿元人民币(等值24368亿美元,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区、中国澳门特区和中国台湾地区对外负债,下同)。 从期限结构看,中长期外债余额为74009亿元人民币(等值10339亿美元),占42%;短期外债余额为100428亿元人民币(等值14029亿美元),占58%。短期外债余额中,与贸易有关的信贷占34%。 从机构部门看,广义政府外债余额为30166亿元人民币(等值4214亿美元),占17%;中央银行外债余额为6521亿元人民币(等值911亿美元),占4%;银行外债余额为75126亿元人民币(等值10495亿美元),占43%;其他部门(含关联公司间贷款)外债余额为62624亿元人民币(等值8748亿美元),占36%。 从债务工具看,贷款余额为23123亿元人民币(等值3230亿美元),占13%;贸易信贷与预付款余额为27353亿元人民币(等值3821亿美元),占16%;货币与存款余额为33992亿元人民币(等值4749亿美元),占19%;债务证券余额为60875亿元人民币(等值8504亿美元),占35%;特别提款权(SDR)分配为3561亿元人民币(等值497亿美元),占2%;关联公司间贷款债务余额为17049亿元人民币(等值2382亿美元),占10%;其他债务负债余额为8484亿元人民币(等值1185亿美元),占5%。 从币种结构看,本币外债余额为90801亿元人民币(等值12685亿美元),占52%;外币外债余额(含SDR分配)为83636亿元人民币(等值11683亿美元),占48%。在外币登记外债余额中,美元债务占79%,欧元债务占8%,日元债务占4%,港币债务占5%,特别提款权和其他外币外债合计占比为4%。 我国外债主要指标均在国际公认的安全线以内,我国外债风险总体可控。 附 名词解释及相关说明 关于外债期限结构分类。按照期限结构对外债进行分类,有两种分类方法。一是按照签约期限划分,即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外债为中长期外债,合同期限在一年或一年以下的外债为短期外债;二是按照剩余期限划分,即在签约期限划分的基础上,将未来一年内到期的中长期外债纳入到短期外债中。本新闻稿按签约期限划分中长期外债和短期外债。 与贸易有关的信贷是一个较广义的概念,除贸易信贷与预付款外,它还包括为贸易活动提供的其他信贷。从定义上看,与贸易有关的信贷包括贸易信贷与预付款、银行贸易融资、与贸易有关的短期票据等。其中,贸易信贷与预付款是指发生在中国大陆居民与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非居民之间,由货物交易的卖方和买方之间直接提供信贷而产生对外负债,即由于商品的资金支付时间与货物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时间不同而形成的债务。具体包括供应商(如境外出口商)为商品交易和服务直接提供信贷,以及购买者(如境外进口商)为商品和服务以及进行中(或准备承担)的工作预先付款;银行贸易融资是指第三方(如银行)向出口商或进口商提供的与贸易有关的贷款,如外国金融机构或出口信贷机构向买方提供的贷款。 附表:中国2025年6月末按部门划分的外债总额头寸 2025年6月末 2025年6月末 (亿元人民币) (亿美元) 广义政府 30166 4214 短期 1135 159 货币与存款 0 0 债务证券 1135 159 贷款 0 0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0 0 长期 29031 4055 SDR分配 0 0 货币与存款 0 0 债务证券 25252 3527 贷款 3779 528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0 0 中央银行 6521 911 短期 2398 335 货币与存款 1302 182 债务证券 1096 153 贷款 0 0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0 0 长期 4123 576 SDR分配 3561 497 货币与存款 0 0 债务证券 0 0 贷款 0 0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562 79 其他接受存款公司 75126 10495 短期 60649 8473 货币与存款 32677 4565 债务证券 15023 2099 贷款 12384 1730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565 79 长期 14477 2022 货币与存款 0 0 债务证券 10914 1525 贷款 3492 488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72 10 其他部门 45575 6367 短期 32432 4531 货币与存款 14 2 债务证券 172 24 贷款 1070 150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26874 3754 其他债务负债 4302 601 长期 13143 1836 货币与存款 0 0 债务证券 7284 1018 贷款 2397 335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479 67 其他债务负债 2983 417 直接投资:公司间贷款 17049 2382 直接投资企业对直接投资者的债务负债 9212 1287 直接投资者对直接投资企业的债务负债 1462 204 对关联企业的债务负债 6375 891 外债总额头寸 174437 24368 注:1. 本表按签约期限划分长期、短期外债。 2. 本表统计采用四舍五入法。 2025-10-31/jilin/2025/1031/27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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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25年6月末中国外债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李斌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您如何评价2025年二季度我国外债情况? 答:2025年二季度,我国外债形势平稳。一是外债规模基本稳定。截至2025年6月末,我国全口径(含本外币)外债余额为24368亿美元,较2025年3月末微降0.6%。二是外债结构边际改善。从币种结构看,本币外债占比52.1%,与2025年3月末持平;从期限结构看,中长期外债占比42.4%,较2025年3月末上升0.2个百分点。总的来看,我国外债规模及币种结构保持基本稳定,期限结构有所优化。 2025-10-31/jilin/2025/1031/27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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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国家外汇管理局逐步建立和形成了金融机构对外资产负债统计框架。为优化制度体系,现决定废止以下2件国际收支统计规范性文件。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资金融机构报送外汇资产负债统计报表的通知》(汇发〔2009〕6号)。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调整中资金融机构外汇资产负债等报表报送方式的通知》(汇综发〔2012〕136号)。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5年10月27日 2025-11-07/jilin/2025/1107/27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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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5年9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3387亿美元,较8月末上升165亿美元,升幅为0.5%。 2025年9月,受主要经济体宏观经济数据、货币政策及预期等因素影响,美元指数小幅震荡,全球金融资产价格总体上涨。汇率折算和资产价格变化等因素综合作用,当月外汇储备规模上升。我国经济保持总体平稳、稳中有进,高质量发展取得新成效,有利于外汇储备规模保持基本稳定。 2025-10-31/jilin/2025/1031/27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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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外汇局松原市分局组织召开跨境金融服务平台应用场景推广工作座谈会。会议听取了各家经营外汇业务银行在平台推广应用过程中的经验做法,存在的困难以及意见建议,进一步凝聚各方共识,明确工作重点。 下一步,松原市分局将持续加大跨境金融服务平台建设和推广应用力度,为涉外企业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金融服务,助力地方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5-10-31/jilin/2025/1031/27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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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朱鹤新会见来访的美国黑石集团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苏世民(Stephen A. Schwarzman)。双方就全球宏观经济发展、金融市场走势等议题进行了交流。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李红燕陪同会见。 2025-11-07/jilin/2025/1107/27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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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吉林地区) 2025-11-07/jilin/2025/1107/27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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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银行结售汇数据(吉林地区) 2025-11-07/jilin/2025/1107/27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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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日,人民银行吉林省分行召开2026年第一场例行新闻发布会。人民银行吉林省分行货币政策处、宏观审慎与金融市场管理处、国际收支处、征信管理处有关负责人就2025年吉林省货币政策执行情况、全省推动保障性住房再贷款工作相关情况、优化吉林特色跨境金融外汇服务相关情况及一次性信用修复政策在吉林省落地情况进行通报和解读,并回答记者提问。新华社、中国日报、吉林日报、中国新闻网等10余家媒体受邀参加。 人民银行吉林省分行 贯彻执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 支持吉林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5年,人民银行吉林省分行坚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有效落实人民银行总行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执行好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高效落实新的一揽子货币政策措施,综合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推动全省各项贷款增长,促进社会融资成本稳中有降,为吉林经济回升向好和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的货币金融环境。 一是积极为金融机构提供充裕流动性支持。通过多种货币政策工具协同发力,为金融机构提供多渠道、可持续的流动性支持,进一步增强金融机构信贷投放能力,高效推动一揽子货币政策措施在我省落地见效。2025年,为金融机构提供低成本央行资金超800亿元,撬动金融机构向国民经济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发放贷款超1600亿元;下调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释放可贷资金122.8亿元;支持金融机构发行同业存单、大额存单1188.3亿元。 二是有效发挥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作用。开展“再贷款质效提升年专项行动”,聚焦金融“五篇大文章”和吉林省特色产业设立再贷款专用额度,推动全省再贷款投放量和余额均创历史新高。2025年,累计投放支农支小再贷款725.3亿元,同比增长32.9%,支持金融机构服务经营主体超25万户。推动各专项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落实落细,扎实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2025年,支持全省金融机构发放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贷款、碳减排贷款、服务消费与养老贷款、股票回购增持贷款超150亿元。 三是有力推动社会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发挥存款利率联动调整机制作用,推动省内地方法人金融机构2025年四季度存款付息率同比下降0.24个百分点,有效降低金融机构负债成本。加强利率政策执行与监督指导,规范金融机构利率定价行为,防范“内卷式”竞争。扩大明示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工作试点范围,推动企业融资过程各项费用清晰化、透明化。2025年,《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清单》(“贷款明白纸”)累计服务经营主体3170户,涉及贷款金额79.26亿元。引导金融机构在保持净息差基本稳定基础上,促进社会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2025年,全省新发放企业贷款加权平均利率3.78%,同比下降0.41个百分点。 下一步,人民银行吉林省分行将深入贯彻人民银行总行工作部署,继续落实好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围绕全省经济发展目标,引导信贷总量合理适度增长,强化对重点领域金融支持,促进社会综合融资成本低位运行,为实现吉林省“十五五”良好开局、推动吉林全面振兴率先实现新突破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撑。 一是全力推动辖区信贷总量稳定增长。继续引导金融机构深入挖掘实体经济有效信贷需求,主动谋划和储备贷款投放项目,加快投放项目转化,保持信贷投放稳定性和连续性。推动金融机构盘活存量金融资源,提升资金使用效率,为吉林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有效的信贷支持。 二是用好用足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2026年1月15日,人民银行总行发布两方面政策措施,下调各类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利率,完善结构性工具并加大支持力度。预计本次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利率下调将为全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每年节约利息支出约1.3亿元。人民银行吉林省分行将深入推动增量政策在我省落地落实,促进各项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扩面增效,引导金融机构将更多信贷资源投入到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 三是促进社会融资成本低位运行。继续强化利率政策执行与监督指导,持续整治金融机构“内卷式”竞争,规范存贷款利率定价行为,稳定金融机构净息差,提升可持续经营能力。有序扩大明示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工作覆盖面,让更多企业清晰了解融资过程中的各项费用,引导各类经营主体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为实体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融资环境。 人民银行吉林省分行推动 保障性住房再贷款工作取得新突破 为统筹研究消化存量房产和优化增量住房的政策措施,推动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2024年5月,人民银行总行宣布设立3000亿元保障性住房再贷款,支持地方国有企业以合理价格收购已建成未出售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2024年9月,人民银行总行调整优化政策安排,将保障性住房再贷款的央行资金支持比例由60%提升至100%,强化对银行机构和收购主体的市场化激励。2025年7月,人民银行总行、金融监管总局进一步拓宽保障性住房再贷款使用范围,在收购主体、价格和用途方面给予城市政府更大自主权。 人民银行吉林省分行全面深入贯彻落实保障性住房再贷款政策。一是强化协同联动。持续加强与住建部门的协调联动,合力推动政策加快落地见效。二是推动精准对接。多次组织召开保障性住房再贷款政策宣讲会、业务对接会等,解读保障性住房再贷款、收购存量房工作的最新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前置金融服务,主动对接收购主体并提供融资支持。三是聚焦难点攻坚。会同金融机构、收购主体精准破解政策推进过程中面临的堵点难点,针对收购主体前期现金流紧张、运营收支自平衡难度较大等问题,推动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优化对接服务,通过设置还款宽限期、给予贷款利率优惠、减免费用等方式加大融资支持力度。2025年,省内4个县级城市的保障性住房贷款获保障性住房再贷款激励,实现政策在县域成功落地。全省金融机构为城市收购主体发放住房租赁团体购房贷款11.52亿元,投放量同比增长50.8%,支持省内城市政府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33.2万平方米,预计向社会提供保障性租赁住房近4900套。保障性住房再贷款政策实施以来,再贷款激励金融机构信贷支持我省配租型保障性住房项目8个,惠及长春市、白山市、延边州、通化市等4个地区、7个市(县),项目建成后将有效缓解相关城市住房租赁市场结构性供给不足问题,更好满足新市民、新青年等群体住房需求。 下一步,人民银行吉林省分行将继续贯彻落实好保障性住房再贷款政策,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持续对接收购主体,加大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创新,积极为收购存量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提供融资支持,助力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促进吉林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此外,近期人民银行吉林省分行调整优化一项房地产金融政策。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适应我国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的新变化,按照人民银行总行有关要求,人民银行吉林省分行在充分征求全省各市(州)政府调控要求的前提下,会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吉林监管局优化商业用房购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政策:自2026年1月26日起,吉林省各城市商业用房(含商住两用房)购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30%。各银行机构可在此基础上,结合自身商业用房购房贷款投放政策、风险防控要求,以及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合理确定商业用房购房贷款具体首付款比例。 迈好“十五五”开局第一步 全力支持吉林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开放 2025年,面对复杂多变的外部环境和吉林全面振兴的发展需求,外汇局吉林省分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及总行党委、总局党组工作要求,深入推进外汇便利化和展业改革向纵深拓展,持续优化吉林特色跨境金融外汇服务,不断提高开放条件下监管能力,有力维护辖区安全稳定。 2025年,外汇局吉林省分局稳步实现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政策提质增效,稳步推进外汇展业改革,切实强化政策传导与监测评估,截至2025年12月,吉林省辖内参与外汇展业改革的银行机构已扩围至6家,业务范围覆盖全省各市(州)。高效办理行政许可业务,持续提升外汇政务服务便利化水平,近三年,涉企业务办结率和满意率均达100%。持续优化企业汇率风险管理与服务,指导银行机构按需扩大汇率风险管理服务覆盖面,加强靶向宣传与分类指导,全年新增套保“首办户”156家,汇率风险敞口大于100万美元的企业中,通过外汇衍生品管理汇率风险的企业占比达40%。深化跨境金融服务平台场景推广应用,“银企融资对接”等场景为中小微企业授信同比增长64.7%,提供融资1.5亿元,吉林中欧班列“长满欧号”特色服务助力辖内“长满欧”企业获得融资2.1亿元,覆盖链上企业41.2%。 2025年,吉林省跨境收支结构有所优化,部分领域成为涉外经济新的增长点。一是服务贸易稳步增长,全年跨境收支38.2亿美元,同比增长17.1%,较上年提高10.3个百分点,占全省跨境收支总额15.6%,较上年提高4.4个百分点。二是与东盟地区货物贸易往来大幅增长33%,其中与越南货物贸易往来增长超1倍,新增文莱、东帝汶两个贸易往来国。三是在汽车产业出海、智能化自动化背景下,吉林省直接投资项下跨境支出同比增长27.7%。 下一步,外汇局吉林省分局将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防风险、强监管、促发展工作主线,聚焦“更加便利、更加开放、更加安全、更加智慧”目标要求,以务实举措做好外汇管理各项工作,全力支持吉林振兴发展和高水平对外开放,为“十五五”开好局、起好步贡献吉林外汇力量。 2026-02-06/jilin/2026/0206/28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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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我国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进出口规模52808亿元。其中,货物贸易出口26647亿元,进口18114亿元,顺差8533亿元;服务贸易出口3541亿元,进口4507亿元,逆差966亿元。服务贸易主要项目为:旅行服务进出口规模2301亿元,运输服务进出口规模2050亿元,其他商业服务进出口规模1491亿元,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进出口规模1025亿元。 按美元计值,2025年12月,我国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出口4276亿美元,进口3204亿美元,顺差1072亿美元。(完) 中国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 2025年12月 项目 按人民币计值 (亿元) 按美元计值 (亿美元) 货物和服务贸易差额 7566 1072 贷方 30187 4276 借方 -22621 -3204 1.货物贸易差额 8533 1209 贷方 26647 3775 借方 -18114 -2566 2.服务贸易差额 -966 -137 贷方 3541 502 借方 -4507 -638 2.1加工服务差额 72 10 贷方 93 13 借方 -22 -3 2.2维护和维修服务差额 33 5 贷方 112 16 借方 -80 -11 2.3运输差额 -267 -38 贷方 891 126 借方 -1159 -164 2.4旅行差额 -1454 -206 贷方 423 60 借方 -1878 -266 2.5建设差额 131 19 贷方 195 28 借方 -64 -9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差额 -46 -7 贷方 2 0 借方 -48 -7 2.7金融服务差额 -6 -1 贷方 4 1 借方 -10 -1 2.8知识产权使用费差额 -282 -40 贷方 72 10 借方 -353 -50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差额 487 69 贷方 756 107 借方 -269 -38 2.10其他商业服务差额 431 61 贷方 961 136 借方 -530 -75 2.11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差额 -35 -5 贷方 21 3 借方 -56 -8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货物和服务差额 -29 -4 贷方 9 1 借方 -39 -5 注: 1. 本表所称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货物和服务口径一致,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交易。月度数据为初步数据,可能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季度数据不一致。 2. 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按美元编制,当月人民币计值数据由美元数据按月均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折算得到。 3. 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指标解释: 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进出口,与国际收支平衡表的口径相同。 1.货物贸易: 指经济所有权在我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转移的货物进出口。贷方记录货物出口,借方记录货物进口。货物账户数据主要来源于企业调查,该数据与海关统计存在以下主要区别:一是国际收支中的货物只记录所有权发生了转移的货物(如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等贸易方式的货物),所有权未发生转移的货物(如来料加工或出料加工贸易)不纳入货物统计,而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二是计价方面,国际收支统计要求进出口货值均按离岸价格记录,海关出口货值为离岸价格,但进口货值为到岸价格,因此国际收支统计从海关进口货值中调出国际运保费支出,并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三是补充了海关未统计的转手买卖下的货物净出口数据。 2.服务贸易:包括加工服务,维护和维修服务,运输,旅行,建设,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金融服务,知识产权使用费,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其他商业服务,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以及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贷方记录我国提供的服务,即服务出口;借方记录我国接受的服务,即服务进口。 2.1加工服务:又称“对他人拥有的实物投入的制造服务”,指货物的所有权没有在所有者和加工方之间发生转移,加工方仅提供加工、装配、包装等服务,并从货物所有者处收取加工服务费用。贷方记录我国居民为非居民拥有的实物提供的加工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加工服务。 2.2维护和维修服务:指居民或非居民向对方所拥有的货物和设备(如船舶、飞机及其他运输工具)提供的维修和保养工作。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维护和维修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维护和维修服务。 2.3运输:指将人和物体从一地点运送至另一地点的过程以及相关辅助和附属服务,以及邮政和邮递服务。贷方记录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借方记录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 2.4旅行:指旅行者在其作为非居民的经济体旅行期间消费的物品和购买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在我国境内停留不足一年的非居民以及停留期限不限的非居民留学人员和就医人员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境外旅行、留学或就医期间购买的非居民货物和服务。 2.5建设服务:指建筑形式的固定资产的建立、翻修、维修或扩建,工程性质的土地改良、道路、桥梁和水坝等工程建筑,相关的安装、组装、油漆、管道施工、拆迁和工程管理等,以及场地准备、测量和爆破等专项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在经济领土之外提供的建设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在我国经济领土内接受的非居民建设服务。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指各种保险服务,以及同保险交易有关的代理商的佣金。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 2.7金融服务:指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但不包括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项目所涉及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 2.8知识产权使用费: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经许可使用无形的、非生产/非金融资产和专有权以及经特许安排使用已问世的原作或原型的行为。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知识产权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使用的非居民知识产权服务。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的通信服务以及与计算机数据和新闻有关的服务交易,但不包括以电话、计算机和互联网为媒介交付的商业服务。贷方记录本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借方记录本国居民接受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 2.10其他商业服务: 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其他类型的服务,包括研发服务,专业和管理咨询服务,技术、贸易相关等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其他商业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其他商业服务。 2.11个人、文化娱乐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与个人、文化和娱乐有关的服务交易,包括视听和相关服务(电影、收音机、电视节目和音乐录制品),其他个人、文化娱乐服务(健康、教育等)。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相关服务。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货物和服务:指在其他货物和服务类别中未包括的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和购买的各项货物和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购买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 2026-02-13/jilin/2026/0213/281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