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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便利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根据《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第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见附件1)。本细则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附件2所列文件和条款同时废止。请遵照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中外资银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联系。联系电话:010-68402313、68402385。 特此通知。 附件:1.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废止外汇管理法规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4年12月25日 附件1: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附件2: 废止外汇管理法规 2015-05-13/qinghai/2015/051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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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适应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工作的发展变化,保证和提高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数据的质量,进一步规范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核查工作,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核查制度》(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及中心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在开展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核查时,可根据需要对银行结售汇统计进行延伸核查。 二、外汇局开展银行结售汇统计核查工作,应依据《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汇发〔2006〕42号)等相关规定,并按照本通知要求,重点核查结售汇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 三、结售汇统计核查方式包括非现场核查和现场核查。非现场核查是指外汇局结售汇统计工作人员对银行报送的结售汇统计数据,按照一定的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非实地的分析、比对和校验等工作。现场核查是指外汇局结售汇统计工作人员深入银行,调阅与结售汇数据相关的工作制度、会计报表、交易明细、原始交易凭证等资料,对银行结售汇统计数据进行的实地核查、校验等工作。 四、外汇局应在报表正式报送上级前积极开展结售汇统计非现场核查;在报送完成后应根据工作需要继续开展非现场核查。对于非现场核查开展的情况和发现的异常问题应及时进行记录并留档保存。 五、结售汇统计非现场核查可参考下列方法进行: (一)利用结售汇统计系统对数据总量合理性进行核查。根据历史数据波动情况对各银行个体数据异动进行排查,对出现大幅异动的银行或交易项目进行重点核查。对于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可将结售汇统计月报表数据与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报表中的相关数据进行比对。 (二)根据指标设置情况对报表进行分项核查。根据本地区结售汇数据的基本情况,对各项目数据的逻辑关系、禁止发生业务项目或辖内极少发生业务的项目等进行核查。 (三)视情况将外汇局其他业务系统数据与银行结售汇统计系统数据进行比对核查,如个人结售汇系统、外汇账户系统、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等。 (四)必要时可要求银行提供相关会计系统数据、业务台账等材料进行核查。 六、外汇局应结合结售汇统计非现场核查开展情况,每年至少选择辖内2家银行开展现场核查;对银行现场核查覆盖的时间范围和分支机构,可采取抽查和全面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核查应与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现场核查合并开展,程序和要求按照《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核查制度》执行。 七、结售汇统计现场核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结售汇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重点是《银行结售汇统计月报》的准确性、完整性。 (二)法人金融机构(包括外国银行分行)结售汇综合头寸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 (三)非美元折算为美元采用的折算率。 (四)与银行结售汇统计相关的工作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八、结售汇统计现场核查可参考以下方法进行: (一)汇总数据核对。将银行会计数据中的结售汇逐笔数据汇总,与结售汇统计月报表中数据比对。 (二)分项数据核对。将银行会计系统或业务系统中逐笔结售汇交易数据,按结售汇交易编码分类汇总,与同期结售汇统计报表中各项目下数据进行比对,核查结售汇统计报表中分项数据统计的准确性。 (三)数据归属准确性核对。调阅银行的原始交易凭证,包括相关结售汇业务的审批资料、业务档案、对公单位开户资料等,以验证结售汇统计数据归属的准确性。 (四)汇率采用核对。要注意核查是否存在将非美元结售汇交易对应的人民币金额直接折算为美元报送数据的情况;核查非美元折算为美元是否使用实时汇率或一日一价。 九、外汇局应针对非现场核查和现场核查发现的数据漏报、错报等情况,要求银行根据《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汇发〔2006〕42号)进行数据调整。单项调整金额超过1亿美元(含)的,各外汇分局、外汇管理部应事先向总局提交书面说明。 十、外汇局应按照对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的相关规定,将对辖内银行结售汇统计核查情况纳入当期考核。 十一、各外汇分局、外汇管理部应按年度对结售汇统计核查的情况进行总结,包括发现的问题、处理情况、改进建议等,并于次年2月底前以书面形式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 十二、本通知适用于报送结售汇统计数据的财务公司。外币代兑机构、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机构的结售汇数据纳入签约或平盘银行核查。 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实行。请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尽快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反馈。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2015-05-12/qinghai/2015/051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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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促进国际收支统计工作,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核查制度>的通知》(汇发[2011]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将银行结售汇统计数据纳入国际收支统计核查。现通知如下: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支局和银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联系。 联系电话:010-68402448,68402593; 邮箱bop@bop.safe(内部网)。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附件1: 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核查制度 2015-05-12/qinghai/2015/051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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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综发[2012]12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改进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报表和大额结售汇交易统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外汇收支监测工作需要,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调整结售汇综合头寸报表格式(附件1、2)。 二、为配合报表调整需要,国家外汇管理局对结售汇综合头寸系统进行了升级。新版结售汇综合头寸系统仍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简称ASOne)报送。其中,外汇局访问地址为:http://100.1.48.51:9101/asone/,银行访问地址为:http://asone.safe:9101/asone/。系统使用方法详见ASOne平台首页“常用下载”栏目“结售汇综合头寸系统用户使用手册”。 三、新版结售汇综合头寸系统上线工作分为两个阶段进行: (一)2012年8月20日-9月3日,新版结售汇综合头寸系统进行试运行。在此期间,银行仍然通过旧版结售汇综合头寸系统向外汇局报送正式数据。银行应同时在新版结售汇综合头寸系统中报送不少于2个交易日的数据,以确保可以通过新版系统正常报送数据,但相关数据只作为测试数据管理。 (二)自2012年9月4日(报送9月3日的结售汇综合头寸数据)起,新版结售汇综合头寸系统正式运行,旧版结售汇综合头寸系统停用,银行必须通过新版结售汇综合头寸系统向外汇局报送数据。新版结售汇综合头寸系统启用后,银行不再通过传真方式报送《结售汇综合头寸日报表》。 四、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和大额结售汇交易的其他制度性要求,仍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56号)执行。 五、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外资银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国家外汇管理局联系。 业务支持联系电话:010-68402271、68402313; 技术支持联系电话:010-68402220。 附件:1. ( 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日报表 2. ( 银行)大额结售汇交易统计 2012年8月10日 附件1: ( 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日报表 附件2: ( 银行)大额结售汇交易统计 2015-05-12/qinghai/2015/051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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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提升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水平,加强企业贸易信贷调查力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整合原有贸易信贷相关规范性文件,形成《贸易信贷调查制度》(见附件)。现将本制度印发给你们,并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制度自2016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首次报送2016年7月数据。 二、本制度相关数据报送方式、系统要求等具体方案另文通知。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贸易信贷调查制度〉和〈贸易信贷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汇发[2004]67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调整贸易信贷抽样调查报表和启用贸易信贷抽样调查系统报送数据的通知》(汇综发[2009]1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开展2010年6月末贸易信贷调查有关事项的通知》(汇国发[2010]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扩大贸易信贷调查地区范围及提高调查频率的通知》(汇综发[2011]2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收支司关于启用新版贸易信贷抽样调查系统的通知》(汇国发[2012]17号)同时废止。 四、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应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申报主体,并做好对辖内申报主体的宣传培训工作。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联系电话:010-68402377,010-68402489。 附件:贸易信贷调查制度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6年1月11日 附件1: 贸易信贷调查制度 2016-01-29/qinghai/2016/0129/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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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规范申报主体通过境内银行进行的涉外收付款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了《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在收到本通知后,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各全国性中资银行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并遵照执行。 附件: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5年6月18日 附件1: 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 附件2: 附表:单位基本情况表 2015-08-10/qinghai/2015/0810/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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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全国性外汇指定银行: 为适应涉外收付款业务的发展变化,完善申报主体通过境内金融机构进行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了《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在收到本通知后,及时转发辖内支局和银行,并遵照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二O一O年五月二十五日 附件1: 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 2015-05-13/qinghai/2015/051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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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1: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调整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相关指标的通知 2015-05-15/qinghai/2015/0515/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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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8年8月5日修订并发布施行。为进一步明确《条例》第七章“法律责任”部分条款规定的内容含义和适用原则,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任何机构或者个人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进行非法套汇或者非法结汇,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根据《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对非法套汇资金或者非法结汇资金“予以回兑”的,该机构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回兑当日的人民币汇率,将已经购汇为外汇的资金回兑为人民币,或者将已经结汇的人民币资金回兑为外汇。 对于该机构或者个人因回兑当日人民币汇率与非法套汇或者非法结汇当日汇率存在汇率差而获得收益的,外汇局在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时,应当将该部分收益金额纳入非法套汇或者非法结汇金额进行处罚。 二、外汇局适用《条例》第三十九条“等逃汇行为”、第四十条“等非法套汇行为”、第四十三条“等违反外债管理的行为”、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等非法使用外汇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按照《检查处理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办案程序》的规定,逐级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条例》第三十九条“等逃汇行为”包括违反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的行为;第四十条“等非法套汇行为”包括违反规定以人民币支付应当以外汇支付款项的行为、以人民币为他人支付境内款项由对方付给外汇的行为以及境外投资者未经外汇局批准以人民币在境内投资的行为。 三、《条例》第四十五条所述“数额较大”,是指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金额为等值1000美元及其以上,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金额为等值5万美元及其以上。 四、《条例》第七章有关条款所述“以下”皆包括本数,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所述“以上”不包括本数,即30%以上”是指超过30%而不包括30%。 五、《条例》第七章规定的“责令限期调回外汇”“予以回兑”、“责令改正”不属于行政处罚,而是一种行政措施。根据《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和第四十九条等规定,对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决定予以处罚的,应当同时并处罚款。 六、根据《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对违反规定携带外汇出入境行为给予警告外,可以选择适用罚款的处罚措施。 收到本通知后,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当及时转发所辖中心支局。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检查司联系。联系人:毕盛。联系电话010-68519072。 二OO八年十一月六日 2015-05-14/qinghai/2015/0514/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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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发[2014]188号 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 为进一步完善人民币汇率市场化形成机制,现就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汇价和银行挂牌汇价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于每个工作日上午9:15对外公布当日人民币对美元、欧元、日元、港币、英镑、马来西亚林吉特、俄罗斯卢布、澳大利亚元、加拿大元和新西兰元汇率中间价,作为当日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含询价交易方式和撮合方式)交易汇率的中间价。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当日汇率中间价适用于该中间价发布后到下一个汇率中间价发布前。 二、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的形成方式为: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于每日银行间外汇市场开盘前向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询价,并将做市商报价作为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的计算样本,去掉最高和最低报价后,将剩余做市商报价加权平均,得到当日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权重由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根据报价方在银行间外汇市场的交易量及报价情况等指标综合确定。 三、人民币对欧元、港币和加拿大元汇率中间价由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分别根据当日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与上午9:00国际外汇市场欧元、港币和加拿大元对美元汇率套算确定。人民币对日元、英镑、澳大利亚元、新西兰元、马来西亚林吉特和俄罗斯卢布汇率中间价由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根据每日银行间外汇市场开盘前银行间外汇市场相应币种的直接交易做市商报价平均得出。 四、每日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人民币对美元的交易价可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对外公布的当日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上下2%的幅度内浮动。人民币对欧元、日元、港币、英镑、澳大利亚元、加拿大元和新西兰元交易价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人民币对该货币汇率中间价上下3%的幅度内浮动。人民币对马来西亚林吉特、俄罗斯卢布交易价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人民币对该货币汇率中间价上下5%的幅度内浮动。人民币对其他非美元货币交易价的浮动幅度另行规定。 五、银行可基于市场需求和定价能力对客户自主挂牌人民币对各种货币汇价,现汇、现钞挂牌买卖价没有限制,根据市场供求自主定价。银行应建立健全挂牌汇价的内部管理制度,有效防范风险,避免不正当竞争。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汇价和外汇指定银行挂牌汇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5]183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改善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汇价和外汇指定银行挂牌汇价管理的通知》(银发[2005]250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汇价和外汇指定银行挂牌汇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0]325号)同时废止,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其他文件中涉及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汇价和银行挂牌汇价管理规定的有关事项以本通知为准。 中国人民银行 2014年7月1日 2015-05-14/qinghai/2015/0514/1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