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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0年3月,银行结汇13888亿元人民币,售汇12584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顺差1305亿元人民币;按美元计值,银行结汇1981亿美元,售汇1795亿美元,结售汇顺差186亿美元。其中,银行代客结汇11043亿元人民币,售汇10227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顺差816亿元人民币;银行自身结汇2845亿元人民币,售汇2357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顺差488亿元人民币。同期,银行代客远期结汇签约2250亿元人民币,远期售汇签约1084亿元人民币,远期净结汇1165亿元人民币。截至3月末,远期累计未到期结汇6333亿元人民币,未到期售汇4777亿元人民币,未到期净结汇1555亿元人民币;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2674亿元人民币。 2020年1-3月,银行累计结汇34298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31568亿元人民币,累计结售汇顺差2730亿元人民币;按美元计值,银行累计结汇4915亿美元,累计售汇4525亿美元,累计结售汇顺差391亿美元。其中,银行代客累计结汇27872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26440亿元人民币,累计结售汇顺差1432亿元人民币;银行自身累计结汇6426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5129亿元人民币,累计结售汇顺差1298亿元人民币。同期,银行代客累计远期结汇签约4828亿元人民币,累计远期售汇签约1939亿元人民币,累计远期净结汇2888亿元人民币。 2020年3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24248亿元人民币,对外付款27594亿元人民币,涉外收付款逆差3346亿元人民币。2020年1-3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63894亿元人民币,累计对外付款66058亿元人民币,累计涉外收付款逆差2165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0年3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3458亿美元,对外付款3935亿美元,涉外收付款逆差477亿美元。2020年1-3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9159亿美元,累计对外付款9467亿美元,累计涉外收付款逆差307亿美元。 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最新获得的数据,修订了2020年1月、2月银行结售汇和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并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官方网站“统计数据”栏目公布。 附:名词解释和相关说明 国际收支是指我国居民与非居民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 银行结售汇是指银行为客户及其自身办理的结汇和售汇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履约和期权行权数据,不包括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数据。银行结售汇统计时点为人民币与外汇兑换行为发生时。其中,结汇是指外汇所有者将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售汇是指外汇指定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结售汇差额是结汇与售汇的轧差数。银行结售汇形成的差额将通过银行在银行间外汇市场买卖平盘,是引起我国外汇储备变化的主要来源之一,但其不等于同期外汇储备的增减额。 银行结售汇不按居民与非居民交易的原则进行统计,且其仅包括银行与客户及其自身之间发生的本外币买卖,即人民币和外汇的兑换交易,不同于国际收支交易的统计范围。 远期结售汇签约是指银行与客户协商签订远期结汇(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远期结汇(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售汇)。远期结售汇业务使得企业可提前锁定未来结汇或售汇的汇率,从而有效规避人民币汇率变动的风险。银行一般会通过银行间外汇市场来对冲远期结售汇业务形成的风险敞口。比如,当银行签订的远期结汇大于远期售汇时,银行一般会将同等金额的外汇提前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卖出,反之亦然。因而远期结售汇也是影响我国外汇储备变化的一个因素。 远期结售汇平仓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无法履行资金交割义务,对原交易反向平盘,了结部分或全部远期头寸的行为。 远期结售汇展期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调整原交易交割时间的行为。 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的远期结汇和售汇合同在本期末仍未到期的余额;差额是指未到期远期结汇和售汇余额之差。签约额与累计未到期额之间的关系为: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上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本期远期结售汇签约额-本期远期结售汇履约额-本期远期结售汇平仓额。 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是指银行对客户办理的期权业务在本期末累计未到期合约所隐含的即期汇率风险敞口。银行为管理这部分风险敞口,在期权合约存续期间通常会在外汇市场进行对冲。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非银行居民机构和个人(统称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与非居民机构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收付款,不包括现钞收付和银行自身涉外收付款。具体包括: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以及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境内收付款(暂不包括境内居民个人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统计时点为客户在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时。其中,银行代客涉外收入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从非居民收入的款项,银行代客对外支出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国际收支统计的组成部分,但其统计原则与国际收支采用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不同,采用资金收付制原则,且其仅反映境内非银行部门与非居民之间的资金流动状况,不能反映实物交易和银行自身的涉外交易,统计范围小于国际收支统计。 2020-04-28/shaanxi/2020/0428/4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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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加强外汇市场监管,严厉打击跨境赌博所涉资金非法汇兑行为,维护外汇市场健康良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等相关规定,现将部分违规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1:天津籍刑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5年9月至10月,刑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4笔,金额折合314.5万美元,并将资金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40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2:福建籍林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6月,林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折合290万美元,并将资金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40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3:湖北籍唐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1月,唐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4笔,金额折合250.6万美元,并将资金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19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4:四川籍巫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4月至12月,巫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6笔,金额折合200.5万美元,并将资金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96.6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5:广东籍李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1月,李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2笔,金额折合147.1万美元,并将资金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70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6:广东籍杨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5月,杨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2笔,金额折合156.91万美元,并将资金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70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7:贵州籍李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5年10月至2016年7月,李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折合38.2万美元。2018年4月至8月,李某再次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4笔,金额折合136.4万美元,并将资金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83.1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8:安徽籍钱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7月至12月,钱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4笔,金额折合127万美元,并将资金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60.2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9:贵州籍文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12月至2018年2月,文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兑换涉赌资金18笔,金额折合511万港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41.5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10:境外个人CHEONG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2月至7月,CHEONG某利用境内账户通过地下钱庄非法兑换涉赌资金11笔,金额折合63.79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41.43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2020-04-28/shaanxi/2020/0428/4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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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外汇管理和服务,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为绍兴经济高质量发展创造良好的外汇市场环境,国家外汇管理局绍兴市中心支局建立外汇指导员制度(绍外管〔2020〕6号)。按照“全员参与、精准对接、全力提升”的原则,切实将“走进企业、走近服务”的宗旨落地落实,充分发挥外汇指导员在金融资源、人才资源、专业能力等方面优势,实现日常监管与互动服务相结合,提高外汇管理履职能力。经过前期指导员选拔和企业摸排,选定38名外汇指导员对接22家银行和100家联系企业,特别针对当前疫情影响下复工复产和外贸发展中的情况,要求各外汇指导员下沉到被指导单位,解读外汇法律法规、最新政策导向,结合外汇局工作重点加强业务指导,在便利跨境业务、优化融资渠道和结构等方面提供服务。 2020-04-27/zhejiang/2020/0427/11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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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解疫情期间企业的经营情况,发挥国家外汇管理局的金融服务保障和支撑发展作用,解决企业实际困难,4月22日上午,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徐子福副局长一行赴杭州士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开展“三服务”暨“百地千名行长助企业复产复工”专题调研,经常项目管理处、资本项目管理处负责同志陪同调研。徐子福副局长一行听取了士兰微电子关于企业生产经营及进出口情况,贷款及资金缺口情况,对当前半导体行业发展的一些见解和对金融服务、外汇管理方面的意见建议。徐子福副局长与企业进行了深入沟通,对半导体行业未来的发展、士兰微电子的贷款结构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另外也指导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充分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通过跨境融资改善企业流动性,鼓励企业继续以“诚信、忍耐、探索、热情”的企业文化,努力将自身发展成为国内乃至国际知名品牌。 2020-04-28/zhejiang/2020/0428/11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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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强化外汇管理职能,提升外汇工作质量,尤其是岗位调整后帮助各岗位人员迅速了解新的工作职能,规范外汇业务办理程序,宝鸡市中心支局于近期开展了外汇业务内部培训。培训采取集中讲授、互动交流的方式开展,对货物贸易非现场核查、资本项目各项具体业务以及外汇管理政策进行了专题解读,重点对各项外汇管理内控制度、外汇管理法规等进行了详细的培训辅导,并对业务办理过程遇到的问题进行了解答。 培训过程中,各岗位人员认真听讲,详细记录笔记,并针对日常业务办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提问,交流讨论相关业务办理的经验做法。培训最后,科室负责人就今后的外汇管理工作进行了部署,告诫大家在日常工作中要努力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扎实掌握业务政策和操作,积极参与信息调研和课题研究,切实提升业务能力。 此次内部培训,加强了科室成员制度学习的自觉性,提高了业务操作的规范性,推动了科室成员的工作凝聚力,提升了外汇管理的工作效率,为今后各项工作迈向新台阶奠定了基础。 2020-04-28/shaanxi/2020/0428/4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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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2020年3月广东省金融机构本外币存贷款主要项目表 2020-04-28/guangdong/2020/0428/17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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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0年3月,银行结汇13888亿元人民币,售汇12584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顺差1305亿元人民币;按美元计值,银行结汇1981亿美元,售汇1795亿美元,结售汇顺差186亿美元。其中,银行代客结汇11043亿元人民币,售汇10227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顺差816亿元人民币;银行自身结汇2845亿元人民币,售汇2357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顺差488亿元人民币。同期,银行代客远期结汇签约2250亿元人民币,远期售汇签约1084亿元人民币,远期净结汇1165亿元人民币。截至3月末,远期累计未到期结汇6333亿元人民币,未到期售汇4777亿元人民币,未到期净结汇1555亿元人民币;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2674亿元人民币。 2020年1-3月,银行累计结汇34298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31568亿元人民币,累计结售汇顺差2730亿元人民币;按美元计值,银行累计结汇4915亿美元,累计售汇4525亿美元,累计结售汇顺差391亿美元。其中,银行代客累计结汇27872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26440亿元人民币,累计结售汇顺差1432亿元人民币;银行自身累计结汇6426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5129亿元人民币,累计结售汇顺差1298亿元人民币。同期,银行代客累计远期结汇签约4828亿元人民币,累计远期售汇签约1939亿元人民币,累计远期净结汇2888亿元人民币。 2020年3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24248亿元人民币,对外付款27594亿元人民币,涉外收付款逆差3346亿元人民币。2020年1-3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63894亿元人民币,累计对外付款66058亿元人民币,累计涉外收付款逆差2165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0年3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3458亿美元,对外付款3935亿美元,涉外收付款逆差477亿美元。2020年1-3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9159亿美元,累计对外付款9467亿美元,累计涉外收付款逆差307亿美元。 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最新获得的数据,修订了2020年1月、2月银行结售汇和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并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官方网站“统计数据”栏目公布。 附:名词解释和相关说明 国际收支是指我国居民与非居民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 银行结售汇是指银行为客户及其自身办理的结汇和售汇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履约和期权行权数据,不包括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数据。银行结售汇统计时点为人民币与外汇兑换行为发生时。其中,结汇是指外汇所有者将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售汇是指外汇指定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结售汇差额是结汇与售汇的轧差数。银行结售汇形成的差额将通过银行在银行间外汇市场买卖平盘,是引起我国外汇储备变化的主要来源之一,但其不等于同期外汇储备的增减额。 银行结售汇不按居民与非居民交易的原则进行统计,且其仅包括银行与客户及其自身之间发生的本外币买卖,即人民币和外汇的兑换交易,不同于国际收支交易的统计范围。 远期结售汇签约是指银行与客户协商签订远期结汇(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远期结汇(售 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售汇)。远期结售汇业务使得企业可提前锁定未来结汇或售汇的汇率,从而有效规避人民币汇率变动的风险。银行一般 会通过银行间外汇市场来对冲远期结售汇业务形成的风险敞口。比如,当银行签订的远期结汇大于远期售汇时,银行一般会将同等金额的外汇提前在银行间外汇市场 卖出,反之亦然。因而远期结售汇也是影响我国外汇储备变化的一个因素。 远期结售汇平仓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无法履行资金交割义务,对原交易反向平盘,了结部分或全部远期头寸的行为。 远期结售汇展期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调整原交易交割时间的行为。 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的远期结汇和售汇合同在本期末仍未到期的余额;差额是指未到期远期结汇和售汇余额之差。签约额与累计未到期额之间的关系为: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上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本期远期结售汇签约额-本期远期结售汇履约额-本期远期结售汇平仓额。 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是指银行对客户办理的期权业务在本期末累计未到期合约所隐含的即期汇率风险敞口。银行为管理这部分风险敞口,在期权合约存续期间通常会在外汇市场进行对冲。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非银行居民机构和个人(统称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与非居民机构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收付款,不包括现钞收付和银行自身涉外收付款。具体包括: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以及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境内收付款(暂不包括境内居民个人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统计时点为客户在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时。其中,银行代客涉外收入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从非居民收入的 款项,银行代客对外支出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国际收支统计的组成部分,但其统计原则与国际收支采用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不同,采用资金收付制原则,且其仅反映境内非银行部门与非居民之间的资金流动状况,不能反映实物交易和银行自身的涉外交易,统计范围小于国际收支统计。 2020-04-17/xizang/2020/0417/5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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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28日,自贸区大兴机场片区(北京大兴)管委会联合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大兴区政府共同举办“自贸区金融创新政策线上宣讲会”,银行金融机构、重点企业代表近200人参加本次宣讲会。本次宣讲会就《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大兴机场片区(北京大兴)制度创新清单(第一批)》、重点外汇政策进行了深入解读,同时对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北京部分)、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大兴机场片区(北京大兴)、北京大兴国际机场综合保税区规划建设和产业发展情况进行介绍。 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相关负责人介绍,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市外汇管理部已于2020年2月18日正式发布《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大兴机场片区(北京区域)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实施细则中包含9项创新政策举措,涉及经常项目、资本项目和外汇市场业务,向市场主体充分释放外汇管理改革的政策红利,全面提升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贸易投资的自由化便利化水平。 同时,据河北自贸区大兴机场片区(北京大兴)管委会相关负责人介绍,自由贸易试验区大兴机场片区位于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范围内,总面积19.97平方公里,其中北京大兴片区9.97平方公里。作为我国首个跨省级行政区域设立的自贸片区,也是北京市目前唯一的自贸区,大兴机场片区承担着积极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国家战略的历史使命。 在产业方面,根据建设国际交往中心功能承载区、国家航空科技创新引领区、京津冀协同发展示范区的功能定位,北京大兴片区将重点发展医药研发、国际会展、航空物流、航空维修、数字贸易、服务贸易等产业。经过三到五年的改革探索,通过对标国际先进规则,将建成贸易投资自由便利、高端高新产业集聚、金融服务开放创新、政府治理包容审慎、区域发展高度协同的高标准高质量自由贸易园区。 在制度创新方面,北京大兴片区第一批制度创新清单已于2020年1月8日正式发布,包含五个方面共81条制度改革措施。北京大兴片区拥有自贸区、综合保税区以及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政策的独特优势,并叠加了国家级临空经济示范区的发展机遇,将在产业发展与人才吸引中拥有更大政策创新的空间,成为改革发展的政策集成创新高地。 值得一提的是,北京大兴国际机场综合保税区位于自贸区大兴机场片区内,占地约4.3平方公里,其中保税功能区3.5平方公里,口岸功能区0.8平方公里,是典型的空港枢纽型综合保税区。北京大兴国际机场综合保税区地处京冀两地交界处,北京部分重点发展保税物流、保税研发、国际贸易、保税加工等产业。 未来,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将集成自贸区、综保区、服务业扩大开放等政策,全力服务航空枢纽建设,吸引国际资金、人才、技术、信息等高端要素聚集,现代产业体系成熟的开放型临空经济区,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的重要区域。 2020-04-29/beijing/2020/0429/12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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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绍兴市中心支局和绍兴市商务局进一步加大部门协作力度,组织开展绍兴市外汇金融助推涉外企业发展专项行动,积极支持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经营受到影响的各类外贸企业渡过难关。开展七个“一”工程:出台一项政策意见;组织一次摸排调查;建立一张清单制度;召开一次动员大会;举办一场银企对接;开展一次产品竞赛;开办一次政策培训。希望通过部门协作、市县联动、政银协同,全面落实落细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应对疫情影响稳外贸稳外资的新举措,筑牢“稳”的基础、激活“进”的动能,为推进绍兴市涉外经济稳健发展提供重要支撑,为全省稳外贸稳外资工作提供“绍兴方案”。 2020-04-29/zhejiang/2020/0429/11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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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进一步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草拟了《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关于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相关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原则上不少于30日,请有关单位或个人于2020年5月30日前,通过信函方式反馈意见,并在信封上注明“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征求意见”字样。如有提出意见的,请随函留下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邮寄地址: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道83号琼泰大厦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经常项目管理处(邮编:570105)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关于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 2020年4月29日 2020-04-29/hainan/2020/0429/117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