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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总分局关于完善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服务工作的要求,外汇局滨州市分局于11月21日上午举办汇率避险专项活动,以进一步提高滨州市国资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水平,引导各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强企业汇率风险服务能力。滨州市23家国资企业负责人以及中国银行等6家代表银行的分管行长参会,外汇局滨州市分局副局长彭凤祥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上,首先由中国银行滨州分行的专家讲解《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指引(2024年版)》,详细介绍了汇率风险管理与套期保值会计;其次,会议邀请到香驰控股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现身说法,分享企业汇率风险管理体系以及汇率避险经验;随后,由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专家分析了当前人民币与外汇市场形势,讲解汇率避险产品;最后,外汇局滨州市分局国际收支人员向参会企业介绍近年来汇率避险工作开展的总体情况,并纠正了企业对汇率避险普遍存在的错误认识。会议结束时,滨州市5家代表企业与银行签订汇率避险战略合作意向书,其余企业也分别与银行开展一对一答疑交流。 下一步,滨州市分局将进一步加强与国资委等涉外部门的联动合作,持续开展汇率风险中性理念宣导,不断提升国资企业汇率风险中性意识与管理水平,助力涉外企业行稳致远。 2024-12-03/shandong/2024/1203/24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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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个人外汇汇出境外用于经常项目支出,是否有额度限制? 答:外汇账户内外汇汇出境外当日累计等值5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有交易额的相关材料办理。境内个人办理外汇汇出业务时,应配合银行购汇用途与付汇用途一致性审核。 2024-12-03/tianjin/2024/1203/26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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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局烟台市分局紧扣经常项目外汇管理“促便利”和“惠民生”工作主线,充分发挥“鲁贸汇企服务队”贴近一线作用,灵活采用实地走访、党建联学联建、电话沟通、座谈调研等形式按季度对企业开展常态化走访,一企一策为企业解决个性化难题,今年以来,累计走访企业90余家,形成企业尽调报告21篇,帮助企业解决问题40余个,成功实现多类特殊复杂业务在全省(市)范围内首单落地。 针对辖区企业冰轮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从境外采购部分零部件直接发往境外项目目的地,业务模式复杂,银行展业存在困难的现实问题,烟台市分局主动作为,召集银行和企业开展座谈,梳理业务流程,研究政策措施,指导银行通过新型离岸国际贸易的形式为企业解决了难题。近日,烟台市分局收到企业赠送的“业务精湛,真情服务,精准便利,惠企利民”感谢锦旗。 2024-12-02/shandong/2024/1202/24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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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投资额度审批情况表(截至2024年11月末) 2024-12-02/shandong/2024/1202/24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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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7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411/content_698942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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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更好地满足和便利境内企业经营与资金运作需要,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总结前期部分地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企业外债资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同时统一规范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及支付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企业外债资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 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相关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将企业外债资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试点推广至全国。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境内企业(包括中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不含金融机构)外债资金均可按照意愿结汇方式办理结汇手续。 二、 统一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政策 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是指相关政策已经明确实行意愿结汇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包括外汇资本金、外债资金和境外上市调回资金等),可根据境内机构的实际经营需要在银行办理结汇。现行法规对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结汇存在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比例暂定为100%。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形势适时对上述比例进行调整。 在实行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的同时,境内机构仍可选择按照支付结汇制使用其外汇收入。银行按照支付结汇原则为境内机构办理每一笔结汇业务时,均应审核境内机构上一笔结汇(包括意愿结汇和支付结汇)资金使用的真实性与合规性。 境内机构外汇收入境内原币划转及其跨境对外支付按现行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三、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纳入结汇待支付账户管理 境内机构原则上应在银行开立一一对应的“资本项目—结汇待支付账户”(以下简称结汇待支付账户),用于存放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并通过该账户办理各类支付手续。境内机构在同一银行网点开立的同名资本金账户、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境内再投资账户、外债专用账户、境外上市专用账户及符合规定的其他类型的资本项目账户,可共用一个结汇待支付账户。境内机构按支付结汇原则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通过结汇待支付账户进行支付。 结汇待支付账户的收入范围包括:由同名或开展境内股权投资企业的资本金账户、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境内再投资账户、外债专用账户、境外上市专用账户及符合规定的其他类型的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结汇划入的资金,由同名或开展境内股权投资企业的结汇待支付账户划入的资金,由本账户合规划出后划回的资金,因交易撤销退回的资金,符合规定的人民币收入,账户利息收入,以及经外汇局(银行)登记或外汇局核准的其他收入。 结汇待支付账户的支出范围包括:经营范围内的支出,支付境内股权投资资金和人民币保证金,划往资金集中管理专户、同名结汇待支付账户,购付汇或直接对外偿还外债、划往还本付息专用账户,购付汇或直接汇往境外用于回购境外股份或境外上市其他支出,外国投资者减资、撤资资金购付汇或直接对外支付,为境外机构代扣代缴境内税费,代境内国有股东将国有股减持收入划转社保基金,购付汇或直接对外支付经常项目支出及经外汇局(银行)登记或外汇局核准的其他资本项目支出。 结汇待支付账户内的人民币资金不得购汇划回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由结汇待支付账户划出用于担保或支付其他保证金的人民币资金,除发生担保履约或违约扣款的,均需原路划回结汇待支付账户。 四、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的使用应在经营范围内遵循真实、自用原则 境内机构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可用于自身经营范围内的经常项下支出,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资本项下支出。 境内机构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企业经营范围之外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 (二)除另有明确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或除银行保本型产品之外的其他投资理财; (三)不得用于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经营范围明确许可的情形除外; (四)不得用于建设、购买非自用房地产(房地产企业除外)。 境内机构与其他当事人之间对资本项目收入使用范围存在合同约定的,不得超出该合同约定的范围使用相关资金。除另有规定外,境内机构与其他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约定不应与本通知存在冲突。 五、规范资本项目收入及其结汇资金的支付管理 (一)境内机构使用资本项目收入办理结汇和支付时,均应填写《资本项目账户资金支付命令函》(见附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直接划入结汇待支付账户的,境内机构不需要向银行提供资金用途证明材料。境内机构申请使用资本项目收入办理支付(包括结汇后不进入结汇待支付账户而是直接办理对外支付、从结汇待支付账户办理人民币对外支付或直接从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办理对外付汇)时,应如实向银行提供与资金用途相关的真实性证明材料。 (二)银行应履行“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等展业原则,在为境内机构办理资本项目收入结汇和支付时承担真实性审核责任。在办理每一笔资金支付时,均应审核前一笔支付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与合规性。银行应留存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结汇及使用的相关证明材料5年备查。 银行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的通知》(汇发〔2014〕18号)的要求,及时报送与资本金账户、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境内再投资账户、外债专用账户、境外上市专用账户、其他类型的资本项目账户、结汇待支付账户(账户性质代码2113)有关的账户、跨境收支、境内划转、账户内结售汇等信息。其中,结汇待支付账户与其他人民币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应通过填写境内收付款凭证报送境内划转信息,并在“发票号”栏中填写资金用途代码(按照汇发〔2014〕18号文件中“7.10结汇用途代码”填写);除货物贸易核查项下的支付,其他划转的交易编码均填写为“929070”。 (三)对于境内机构确有特殊原因暂时无法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的,银行可在履行尽职审查义务、确定交易具备真实交易背景的前提下为其办理相关支付,并应于办理业务当日通过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向外汇局提交特殊事项备案。银行应在支付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收齐并审核境内机构补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并通过相关业务系统向外汇局报告特殊事项备案业务的真实性证明材料补交情况。 对于境内机构以备用金名义使用资本项目收入的,银行可不要求其提供上述真实性证明材料。单一机构每月备用金(含意愿结汇和支付结汇)支付累计金额不得超过等值20万美元。 对于申请一次性将全部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结汇或将结汇待支付账户中全部人民币资金进行支付的境内机构,如不能提供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银行不得为其办理结汇、支付。 六、进一步强化外汇局事后监管与违规查处 (一)外汇局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汇发〔2013〕2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54号)等有关规定加强对银行办理境内机构资本项目收入结汇和支付使用等业务合规性的指导和核查。核查的方式包括要求相关业务主体提供书面说明和业务材料、约谈负责人、现场查阅或复制业务主体相关资料、通报违规情况等。 (二)对于违反本通知办理资本项目收入结汇和支付使用等业务的境内机构和银行,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对于严重、恶意违规的银行可依法暂停其资本项下结售汇业务办理。对于严重、恶意违规的境内机构可依法暂停其办理意愿结汇资格或在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对其进行业务管控,且在其提交书面说明函并进行相应整改前,不得为其办理其他资本项下业务或取消业务管控。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5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15〕1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5〕36号)等此前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及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反映。 注: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 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23〕28号)附件4《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修改的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中部分条款》,以下内容已被修改:第四条第二款第(二)项和第(四)项分别修改为“(二)除另有明确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或其他投资理财(风险评估结果不高于二级的理财产品及结构性存款除外)”和“(四)不得用于购买非自用的住宅性质的房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租赁经营的企业除外)”。 附件: 资本项目账户资金支付命令函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6年6月9日 附件1: 资本项目账户资金支付命令函 2016-06-23/guangxi/2016/0623/6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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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提高企业办理外汇收支业务的便利性和合规性,创新外汇管理与服务,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14年上半年推出了面向企业主体的联机接口服务(以下简称企业联机接口服务),并在深圳地区开展了试点工作。根据试点情况,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决定将企业联机接口服务应用范围扩大至全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联机接口服务用于实现企业自身业务系统与外汇局业务系统以后台接口方式直接对接,开展企业自身业务数据的查询、报送等实时业务办理工作,现已开通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联机接口服务,今后将根据需要逐步扩展服务领域。 二、企业通过企业联机接口服务使用外汇局业务系统与登录外汇局应用服务平台使用外汇局业务系统的业务管理要求和规则完全一致。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各分局)应加强对企业联机接口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科技人员和业务人员组成的工作小组,负责辖内企业联机接口服务的宣传培训、接入审核、跟踪调查及退出管理等工作。 四、各分局组织开展企业联机接口服务工作,应根据辖内企业情况合理安排工作进度,结合企业需要切实做好服务工作。 五、为确保扩大企业联机接口服务应用范围工作顺利开展,各分局应按以下要求指导企业开展相关工作: (一)企业申请使用企业联机接口服务应坚持自愿和实需原则。申请接入的企业应具有健全的内控管理制度和完善的企业内部信息系统,并遵循外汇局相关业务管理制度及联机接口技术规范。 (二)企业向所在地分局申请接入,并签署《国家外汇管理局企业联机接口服务使用承诺书》(见附件)。集团企业经内部授权,可以由主办企业向其所在地分局申请单点接入,成员企业以自身名义通过联机接口办理自身业务。 (三)申请接入的企业应根据《企业联机接口服务指南》、《企业联机接口技术方案》、《企业联机接口报文规范》做好自身系统改造、联调测试、接入申请、运行管理等工作。上述文档资料可通过外汇局应用服务平台互联网端(http://asone.safesvc.gov.cn/asone)常用下载栏目下载。 各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企业联机接口服务使用承诺书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15年2月11日 附件1: 国家外汇管理局企业联机接口服务使用承诺书 2015-04-24/guangxi/2015/0424/6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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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便利市场主体办理经常项目外汇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全面整合相关法规,形成《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 年版)》(见附件1),并废止部分规定(见附件2)。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收到本通知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地方性商业银行及外资银行,各全国性中资银行应及时转发下属分支机构。 特此通知。 注: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失效15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及调整1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条款的通知》(汇发〔2023〕8号)附件3《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删除、修改的1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中部分条款》,以下内容已被废止:《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印发)第一百零二条中的“整改期间停止接受新的外汇保险业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注: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 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23〕28号)附件4《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修改的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中部分条款》,以下内容已被修改:附件《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第四十六条修改为“市场采购贸易项下委托第三方报关出口的市场主体以自身名义办理收汇的,应满足以下条件:(一)从事市场采购贸易的市场主体已在地方政府市场采购贸易联网平台备案。市场采购贸易联网平台应能采集交易、出口全流程信息,并提供与企业、个体工商户对应的出口明细数据;(二)经办银行采取系统与市场采购贸易联网平台对接或通过网页登录等其他必要技术手段,识别客户身份,审核交易背景的真实性,防范交易信息重复使用”。 附件:1.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 2.废止规定目录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0年8月28日 2020-09-01/guangxi/2020/0902/17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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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辽宁省分局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在辽宁省设立的分支机构,负责在辽宁省辖区履行外汇管理职责。国家外汇管理局辽宁省分局设国际收支处、外汇管理一处、外汇管理二处和外汇检查处4个职能处室,下辖鞍山、抚顺、本溪、丹东、锦州、营口、阜新、辽阳、铁岭、朝阳、盘锦、葫芦岛12个市分局。 国际收支处 负责辖内涉外收支统计、监测、分析与日常管理;负责银行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与日常管理;负责辖内电子化管理及技术支持;负责办理外汇管理法律相关事务;负责辖内外汇管理内控监督工作;组织协调落实分局综合性工作;承办国家外汇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外汇管理一处 负责辖区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个人外汇收支及汇兑真实性监管与服务;负责辖区经常项目外汇业务的非现场监测、分析与现场核查工作;负责辖区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管理;负责辖区境内外币现钞管理及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负责辖区保险类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市场准入及外汇收支管理。 外汇管理二处 承担辖内资本项目交易、跨境收支和汇兑、资金使用和境内外外汇账户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负责辖内直接投资登记、汇兑管理及相关统计监测;承担辖内全口径跨境融资、跨境担保的登记管理与统计监测;承担除保险类机构以外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相关外汇业务市场准入及跨境收支和汇兑管理;依法对辖内跨境有价证券投资或衍生产品交易所涉跨境收支进行登记和汇兑管理。 外汇检查处 依据国家外汇管理法规组织实施辽宁省内外汇检查工作,依法对辽宁省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的外汇收支或外汇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对辖内机构和个人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罚;联合公安机关等部门打击地下钱庄等非法金融活动,协助公安司法机关调查非法买卖外汇、逃汇及骗购外汇等涉嫌外汇违法犯罪案件。 2022-03-10/liaoning/2017/0731/3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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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高水平对外开放和提升境外来华人员支付便利化水平的工作要求,不断提升口岸地区金融机构外汇服务质效,国家外汇管理局红河州分局指导中国银行河口县支行在河口口岸成功办理中国银行全国范围内首笔越南盾现钞兑换业务。 河口口岸作为中越边境云南段最大的贸易口岸,两国边民贸易往来、出入境旅游等产业繁荣发展,越南盾现钞兑换业务成为市场刚需。此次越南盾现钞是中国银行系统利用其全球国际业务优势进行调剂,具体调剂模式为:中国银行越南相关分支机构—中银香港—中银香港广东调运中心—中国银行云南省分行—中国银行河口县支行。该行的越南盾现钞调剂模式为口岸地区越南现钞兑换提供了新的解决途径,截至2024年11月,河口口岸地区已有两家金融机构开办越南盾现钞兑换业务,进一步满足了口岸地区两国民众及经营主体的外汇现钞兑换需求。 下一步,红河州分局将持续推动境外来华人员支付便利化的工作向纵深发展,引导辖内金融机构不断增强外汇服务能力,满足市场对外汇的多样化需求,助力优化口岸地区外汇领域营商环境。 2024-11-28/yunnan/2024/1128/132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