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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21年四季度及全年国际收支平衡表初步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王春英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2021年我国国际收支状况有何特点? 答:国际收支平衡表初步数据显示,2021年我国国际收支基本平衡。其中,经常账户顺差3157亿美元,与同期国内生产总值(GDP)之比为1.8%,继续处于合理均衡区间;直接投资净流入增长显著,跨境资金双向流动活跃。 一是货物贸易延续顺差。2021年,全球经济整体延续复苏态势,我国外贸进出口保持平稳增长,国际收支口径的货物贸易出口3.2万亿美元,进口2.7万亿美元,顺差5545亿美元,较2020年增长8%。 二是服务贸易逆差收窄。2021年,服务贸易逆差977亿美元,较2020年下降33%。旅行、知识产权使用费和运输是主要的逆差项目。其中,旅行逆差993亿美元,下降15%,主要是全球疫情下旅游、留学等跨境人员活动继续受到影响;知识产权使用费收入和支出均增长较快,逆差352亿美元,增长20%,反映了我国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合作持续加深;运输逆差151亿美元,下降60%,主要是运输收入增速整体快于支出。 三是直接投资顺差增长显著。2021年,直接投资净流入2048亿美元,较2020年翻倍。其中,来华直接投资净流入3323亿美元,增长56%,反映我国良好的经济发展前景对境外长期资本的吸引力;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净流出1275亿美元,增长16%,显示境内主体海外资产配置平稳有序。 展望未来,尽管外部环境存在较多不稳定不确定因素,但我国经济韧性强、潜力足、长期向好的基本面没有改变,有利于我国国际收支继续保持基本平衡。 2022-02-14/anhui/2022/0214/18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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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支持小微企业汇率避险,外汇局金华市中心支局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作用支持小微企业汇率避险增信服务的实施意见》,加强与商务部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外汇指定银行的沟通协调,指导辖内中国银行金华市分行成功办理首笔政府性融资担保汇率避险业务。1月28日,中国银行金华市分行为金华某企业办理了金华市首笔政府性融资担保汇率避险增信业务,该企业10万美元的远期结汇业务由金华市国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免于交纳1.3万元业务保证金。 近年来,人民币汇率双向波动增强,外贸企业面临的汇率波动风险上升,对进出口贸易货款进行套期保值以规避汇率风险的需求大幅提高。但远期结售汇等汇率避险业务的保证金要求令很多小微企业望而却步,无法根据经营需求科学开展套期保值,导致承受过多的汇率波动风险。根据此次出台的汇率避险增信服务政策,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为从事外贸的小微企业提供不超过1000万元、可循环使用的担保额度。小微企业无需提供保证金或占用授信额度,即可办理汇率避险业务,可根据自身经营需要更加灵活、有效管理汇率波动风险。 2022-02-17/zhejiang/2022/0217/15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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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1日,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指导下,丽水落地首笔政府性融资担保支持小微企业企业汇率避险业务,为丽水瑞祥进出口有限公司办理2万美元的远期结售汇业务。 自去年以来,汇率波动对我市外贸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的利润及订单造成了较大汇兑损失,为进一步提升小微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水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作用支持小微企业汇率避险增信服务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2〕1号),通过财政出钱、担保介入、风险分担的方式,更好满足小微企业汇率避险需求。此次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增信汇率避险业务有力地破解了企业汇率避险难、担保难、避险贵问题,有效缓解了企业在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时保证金占用压力。 下一步,丽水市中心支局将继续加强与银行、担保公司合作,切实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增信汇率避险业务服务小微企业作用,助力企业提升避险意识能力,推动辖内涉外经济稳定有序发展。 2022-02-17/zhejiang/2022/0217/15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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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令 国家外汇管理局 第176号 经国务院批准,现公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易会满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易纲 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潘功胜 2020年9月25日 附件: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020-10-28/sichuan/2020/1028/13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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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进一步提升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水平,促进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健康持续创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鼓励银行优化金融服务,为诚信守法企业开展真实、合规的新型离岸国际贸易提供跨境资金结算便利。 本通知所称新型离岸国际贸易是指我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交易所涉货物不进出我国一线关境或不纳入我国海关统计的贸易,包括但不限于离岸转手买卖、全球采购、委托境外加工、承包工程境外购买货物等。 二、银行应根据新型离岸国际贸易的特点制定业务规范,完善内部管理,实施客户分类,提升服务水平: (一)健全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内控制度,包括加强客户尽职调查、优化业务审核、实施事后监测管理和完善内部监督等。 (二)精准识别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客户身份和业务模式,根据客户诚信状况、合规水平和风控能力等,动态实施内部客户风险分级评定,对客户主体、业务性质和关联交易进行穿透式审查。 (三)重点支持基于实体经济创新发展和制造业转型升级、提升产业链供应链完整性和现代化水平而开展的新型离岸国际贸易。 三、银行办理新型离岸国际贸易跨境资金结算业务时,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根据“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展业原则,按下列规定自主决定审核交易单证的种类: (一)交易真实、合法且具有商业合理性和逻辑性。 (二)经合理审查未发现存在涉嫌利用虚假或构造新型离岸国际贸易进行投机套利、违规转移资金或骗取银行融资等异常情况。 四、银行应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银发〔2017〕126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优化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信息报送流程的通知》(银办发〔2013〕188号)等相关规定,及时、完整、准确地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和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数据报送。对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和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数据报送在服务贸易项下的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应在交易附言中注明“新型离岸”。 银行应留存相关交易单证、客户尽职调查、事后监测管理等资料5年备查。企业应留存相关交易单证5年备查。 五、同一笔离岸转手买卖业务原则上应在同一家银行,采用同一币种(外币或人民币)办理收支结算。对无法按此规定办理的离岸转手买卖业务,银行在确认其真实、合法后可直接办理,并在涉外收支申报及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数据报送交易附言中注明“特殊离岸转手”,自业务办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分支机构报告。 六、银行应从源头做好风险防范,加强贸易背景审核。在业务办理、监测管理以及内部监督过程中,发现企业涉嫌虚假或构造交易、骗取融资等异常行为的,应及时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外汇局分支机构报告,并按照银行内控制度要求,调整企业的客户风险分级,严格审核企业后续跨境资金结算业务。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B、C类的企业新型离岸国际贸易跨境资金结算业务按外汇局有关规定办理。 七、内控制度完备、具有离岸转手买卖业务实际需求的跨国公司可按照《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19〕7号文印发)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开展含离岸转手买卖业务的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业务。 八、人民银行、外汇局依法对新型离岸国际贸易跨境资金结算开展监督管理。对于违反本通知及相关跨境资金结算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九条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九、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外汇局分支机构应加强与其他部门信息共享,按照“鼓励创新、包容审慎”的原则,密切跟踪新型离岸国际贸易的创新发展,主动回应市场诉求,指导银行持续提升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 本通知自2022年1月24日起实施。《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等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人民银行、外汇局反馈。 中国人民银行 外汇局 2021年12月23日 2021-12-31/hubei/2021/1231/17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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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海新区中心支局扎实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创新推进外汇政策落实评估、汇率风险中性宣传等系列工作。为了解新区银行对近年重点外汇政策的执行和落实情况,外汇局滨海新区中心支局深入商业银行开展调研。 调研期间,银行相关负责人介绍推动外汇政策落实相关措施、持续推进个人外汇业务便利化工作开展、新型国际贸易相关业务办理以及汇率风险中性宣传等有关情况。同时,就银行反馈的业务痛点、堵点问题和外汇政策诉求,外汇局给予了现场答疑及政策指导。 2022-02-14/tianjin/2022/0214/18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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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汇率风险管理 小策略助力大重工--汇率风险管理之工程机械行业篇 2022-02-17/jiangsu/2022/0217/7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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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17http://www.gov.cn/xinwen/2022-02/16/content_567407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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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17http://www.gov.cn/xinwen/2022-02/16/content_567406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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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内各中心支局、直管支局,省级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深化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改革,支持中小微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跨境融资,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同意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北省分局(以下简称分局)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及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外债便利化政策试点。为保障试点业务的顺利开展,分局制定了《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及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债便利化额度试点业务操作指引》(见附件1)和《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及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一次性外债登记试点业务操作指引》(见附件2)。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各有关单位在执行中如遇新情况和新问题,请及时向分局反映。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王秋萍,027-87327225。 附件:附件1: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及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债便利化额度试点业务操作指引 附件2: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及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一次性外债登记试点业务操作指引 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北省分局 2020年7月27日 2020-08-05/hubei/2020/0803/1350.html